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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修订)》立法调研工作方案

    时间:2021-07-22 来源:博通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博通范文网手机站

    《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修订)》立法调研工作方案 一、调研目的 自治区政府法制办为了进一步了解我区专利工作实际,广泛听取对专利立法工作的意见,从而使即将修订出台的《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更加符合我区专利促进与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组织此次对地州市知识产权局及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条例》立法调研工作。

    二、调研内容 此次立法调研工作主要围绕以下内容进行:

    1、本级财政是否能安排专利工作专项资金?实施得如何?

    2、本级行政区域是否设置专利奖?在实践中如何具体操作? 3、本级行政区域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实施得如何? 4、专利交易市场是否形成?专利技术交易机构是否建立?运行得如何? 5、关于企业参与制定相关技术标准的问题。

    6、关于专利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7、关于专利预警机制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问题。

    8、重大经济活动专利审查工作开展得如何? 9、关于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问题。

    三、调研组组成人员

    自治区科技厅副巡视员、知识产权局副局长 秦建刚

    自治区政府法制办行政法规处处长 哈洪江

    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处处长 马明晶

    自治区政府法制办行政法规处副处长 阿依努尔

    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处主任科员 四、调研行程安排

    (一)

    在乌鲁木齐市调研 2 月 24 日 (星期五)

    上午

    11:00-13:00

    赴乌鲁木齐市知识产权局调研 下午 15:30-16:30

    调研组赴绿色使者公司调研(调研

    了解该公司获得财政专利实施项目专项经费后产生的经济效益情况、获得专利奖项的有关情况等)

    16:30-17:30

    调研组赴新疆新能源公司调研(调

    研了解该公司获得财政专利实施项目专项经费后产生的经济效益情况)

    17:30-18:30

    调研组赴新疆巨星公司调研(调研

    了解该公司专利维权情况)

    (二)南疆(巴州)进行调研 2 月 28 日至 3 月 1 日(星期二至星期四)

    2 月 28 日 上午

    调研组乘飞机赴巴州库尔勒市 下午

    调研组在巴州知识产权局调研 晚上

    住宿巴州库尔勒市 2 月 29 日 全天

    调研组赴库尔勒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调研 3 月 1 日 上午 调研组赴某某县调研 下午 调研组赴某某县调研 晚上

    调研组乘飞机返回乌鲁木齐市。

    (三)北疆地区调研(3 月 5 日至 9 日)

    3 月 5 日

    上午

    10:00

    调研组从乌鲁木齐出发去克拉玛依市 下午

    17:30-19:00 调研组在克拉玛依市知识产权局调研

    晚上

    调研组住宿克拉玛依市 3 月 6 日 上午 10:30-13:30

    调研组赴有关企业调研 下 午 15 :

    30-19 :

    00

    调 研 组 赴 克 拉 玛 依 市 、克 拉 玛 依 区 相

    关企业进行调研 晚上 调研组住宿克拉玛依市 3 月 7 日

    上午

    调研组从克拉玛依市出发赴塔城乌苏调研 下午

    调研组在乌苏知识产权局调研 晚上 调研组住宿乌苏。

    3 月 8 日 上午 10:00

    调研组从乌苏出发赴石河子市调研

    12:30-13:30 调研组在石河子市知识产权局调研 下午 15:30-17:30 调研组在石河子大学进行调研 晚上

    调研组从石河子出发返回乌鲁木齐市。

    附件 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及依据]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运用,加强专利保护,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专利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专利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实施专利发展战略,促进专利创造、专利成果运用和产业化发展。

    第四条[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促进和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利促进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宣传培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利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专利运用和保护意识。

    鼓励开展青少年知识产权普及教育,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开设知识产权课程,培养知识产权专业人才。

    第六条[专利奖励]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专利奖,对产生较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优秀专利项目的单位和发明人、设计人给予奖励。

    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本行政区域产生较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优秀专利项目或者专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激励创造 第七条[专项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专利工作专项资金,并根据财政情况逐步提高。

    专利工作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资助专利申请; (二)促进专利实施; (三)专利保护、预警应急与维权援助机制建设;

    (四)专利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五)专利人才培养; (六)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利权人的奖励; (七)促进专利事业发展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衡量指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专利拥有量,特别是发明专利的拥有量作为衡量自主创新能力和科技、产业项目立项与验收的重要指标,有效提升区域和产业的发展水平。

    第九条[鼓励发明创造]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研究、开发对产业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的专利技术和设备,促进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内部人才绩效评价和激励机制。

    第十条[优惠政策]

    企业事业单位申请专利、办理其他专利事务和引进先进专利技术或者设备等费用,依法计入企业成本或者列为事业费。

    企业事业单位研究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费用,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一条[专利技术评审]在评审科学技术奖励、技术创新奖励和专利奖励项目,以及审批科研开发、技术改造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财政性资金支持项目时,有关部门应当将项目是否具有专利技术作为评审的重要条件。

    前款规定的项目具有专利技术的,申请人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交专利权有效证明和专利检索报告

    第十二条[对职务发明的奖励与报酬]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依法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自行实施专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或者转让专利权的,应当依法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报酬。

    奖励或者报酬可以采取现金、股份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形式给付。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定中的优惠政策]

    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中,专利发明人、设计人所获得的专利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的依据之一。

    获得中国专利奖的发明人、设计人可以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章

    促进运用 第十四条[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专利运用工作中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利运用工作,支持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技术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的专利技术的实施;对自主研发的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应当优先扶持。

    第十五条[鼓励促进专利实施] 鼓励拥有相关专利技术的单位和个人组建专利联盟,促进专利资源的充分利用。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向企业转移专利技术成果。鼓励企业间专利技术的转移。

    第十六条[专利运用的方式]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通过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或者专利权质押等方式促进专利运用。

    第十七条[专利交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展和规范专利交易市场,支持建立专利技术交易机构,推进专利技术交易服务,促进专利技术商品化和产业化。

    第十八条[鼓励信贷投入] 鼓励商业银行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等业务,增加对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的信贷投入。

    鼓励担保机构为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提供融资担保。

    第十九条[专利与技术标准]鼓励和引导企业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等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推动自主研发的专利技术形成相关技术标准。

    第四章

    专利保护 第二十条[专利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利执法机制、专利维权援助机制,依法处理、调解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保护专利权人和其他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单位和个人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专利权、假冒专利;不得为假冒专利行为提供运输、展览、广告、仓储、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中止处理的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受理专利侵权纠纷后,被请求人提出该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并被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的,可以中止处理,中止处理期间不计算在处理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处理:

    (一)被请求人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权是发明专利权的,或者已经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有效或者部分有效的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

    (二)专利权评价报告证明其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

    (三)被请求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 (四)被请求人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所依据的证据或者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五)被控侵犯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明显不属于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商业保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调解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时,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四条[展会管理] 展览会、交易会、展销会、推广会等会展的组织者,对标有专利标识的产品或者技术,应当查验其专利权有效证明或者专利许可合同。未提供专利权有效证明或者专利许可合同的,会展组织者应当拒绝其以专利产品、专利技术的名义参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派员进驻展会,并依法对参展的专利产品、专利技术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专利信用公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专利信用公示制度,对专利侵权和假冒专利行为,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专利管理 第二十六条[预警机制和公共服务平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专利预警机制和专利公共服务平台、专利信息数据库,监测和通报重点区域、行业、产业和技术领域的国内外专利状况、发展趋势和竞争态势,为专利创造和运用提供政策指导、技术咨询、信息共享等服务。

    第二十七条[重大经济活动专利审查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立项时,应当组织开展专利审查:

    (一)使用国有资金或者涉及国有资产数额较大的重大建设、重大并购、重点引进、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等项目; (二)科技重大专项、重点装备进口、核心技术转让、重大技术进出口等项目; (三)其他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经济活动。

    第二十八条[国有资产专利评估]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一)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 (二)以专利技术作价投资的; (三)以专利权质押或者担保的; (四)引进、输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产品的; (五)合并、分立、改制、上市、重组和破产涉及专利资产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

    第二十九条[专利权有效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专利权有效证明:

    (一)组织标注专利标识的商品进入商场、超市等市场销售的; (二)委托广告经营者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内容标注专利标识的; (三)进行专利资产评估和办理专利权质押的; (四)请求海关保护专利产品进出口的; (五)其他需要确认专利权权属和专利权法律状态的。

    第三十条[中介服务机构]鼓励发展专利代理、检索、评估、鉴定、交易等专利中介服务。

    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具虚假检索、鉴定评估报告; (二)以欺骗、误导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三)与当事人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

    (四)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五)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为假冒专利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未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专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有点想和作者探讨下人生的冲动。

    很受用的一篇范文,谢谢分享!

    读后感觉文字酣畅,一气呵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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