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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镇委员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时间:2021-10-16 来源:博通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博通范文网手机站

    XX镇委员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严格落实党内监督制度,规范重大事项决策行为,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提高党委领导班子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有关法规和《中共XX市委工作规则》《中共XX市委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镇党委对本镇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决策事项、重要干部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简称“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科学决策。以科学的决策理论为指导,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方法,选择最佳决策方案,切实提高决策效率,确保决策切合本镇实际,遵循发展规律,符合发展要求。

    (二)坚持民主决策。充分发扬民主,注重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决策的渠道,体现和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凝聚各方智慧和力量。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决策。根据党务公开规定,以适当方式及时准确公开镇党委重大事项决策信息。

    (三)坚持依法决策。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切实在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范围内开展决策活动,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规则和程序决策,确保决策合法合规。

    第二章  决策内容 第四条  镇党委对以下“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决策。

    (一)重大问题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1.研究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等方面的具体意见、工作措施。

    2.涉及全镇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以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重要问题。

    3.涉及重要资源配置、社会稳定以及群众生产生活的重大事项。

    4.本镇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重大专项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制定,涉及全局的发展战略、工作思路、重要工作安排。

    5.涉及全局工作的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变更和废止。

    6.重大空间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和重大土地征用和出让事项。

    7.转让镇属资产产权等。

    8.班子成员分工。

    9.党的建设重大事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基层党组织提出的重大问题。

    10.全镇党政机构设置、调整和人员编制问题。

    11.听取并审阅镇党委工作报告及政府工作报告。

    12.其他需要镇党委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1.干部的推荐、提名、选拔和任免、监督和管理、考核和奖惩等事项。

    2.村居领导班子换届人事安排方案。

    3.市级、镇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4.其他需要镇党委集体决策的重要人事任免和重要人事调动等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1.全镇重点项目建设年度投资计划。

    2.以镇政府为主的投资超过20万元的重大项目建设和投资项目安排。

    3.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社会事业项目,包括住房保障、促进就业、扶贫济困、社会保障等重大项目,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重要基础设施建设等事项。

    4.涉及拆迁事项和可能破坏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的建设项目等事项。

    5.涉及经贸、文化、旅游、体育等重大活动项目安排,包括承办XX市级以上的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等。

    6.重要物资设施设备的采购、处置项目等事项。

    7.较大的村集体资产处置事项。

    8.其他需要镇党委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1.年度财政收支预算编制、调整和决算事项。

    2.数额较大的资金分配和使用,包括大额经营性、公共性资金及非生产性资金分配和使用等事项。

    3.3万元以上政府性投资支出。

    4.其他需要镇党委集体研究的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五条  凡属党委决策范围内“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应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其他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需由分管负责人向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口头汇报同意后先行处理,等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结束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备。

    第六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按以下主要程序进行:

    (一)前期酝酿 1.调研论证。拟提请镇党委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事前应由分管部门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开展合法合规审查,必要时实行座谈、听证或网上公示制度。

    2.会前酝酿。“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通过书记办公会等适当形式对有关事项进行酝酿,对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事项,一般不提交会议讨论。

    3.议题确定。议题由分管领导报党政主要负责人审阅同意后提请党委会研究。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4.材料准备。议题材料以及会议通知要在会议召开前1天报党政办汇总。

    5.议题汇报。原则上议题由分管负责人或者二级机构负责人汇报。

    (二)集体决策 1.参会范围。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党委会,一般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参会人员为全体党委委员,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根据工作需要,有议题汇报的分管负责人或者二级机构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

    2.审议程序。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党委会成员应对决策建议充分发表意见。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会议主持人应在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3.表决程序。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4.会议记录。集体决策时的讨论和表决情况要由组织委员如实记录,必要时下发会议纪要,做好会议文件、记录等资料的归档工作。

    5.重要干部任免事项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程序和规则执行。

    6.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需要提请同级人大审议通过的,按规定程序提请人大审议;

    需上级党组织或有关单位审批的,按规定上报审批;

    需告知通报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应及时告知通报。

    (三)决策执行 1.通过党委会作出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由班子成员按职责分工或会议决定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应明确一名党委委员牵头负责。

    2.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党委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但在上级或本级党组织改变决定以前,除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必须无条件执行已作出的决定。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七条  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党委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  党委“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九条  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对不按程序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各村(居)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参考党委会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范围,合理确定本班子职责范围内“三重一大”事项的具体内容。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党政办、组织办承担。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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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0]17号)、省国资委党委《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和总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企业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促进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明确决策范围,规范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推进“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二条 基本原则:按照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健全议事规则,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规定和程序,完善职工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三重一大”事项,是指关系集团公司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需经领导班子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省国资委和总公司重大决策部署的方案、举措等事关集团公司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重要事项;

    (二)集团公司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等;

    (三)集团公司改革调整、资产重组、产权转让、投融资方案、利益调配、资本运作中的重大事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等;

    (四)集团公司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内设机构调整、变更等重大事项;

    (五)集团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调整等;

    (六)集团公司党的组织、思想、政治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方以及维护企业稳定方面的重大事项等;

    (七)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集团子公司、分公司,本部法人单位、经营实体副科以上人员的任免;

    (二)集团公司内设部室正副职领导人员的任免;

    (三)向控股和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

    (四)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一)年度计划和财物预(决)算,经批准的年度预算在执行中的重大变动;

    (二)年度投资计划、融资、担保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

    (三)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

    (四)重大技术改造及技术引进方案,重大合资合作方案;

    (五)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

    (一)30万元以上预算(计划)外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二)10万元以上大型庆典活动、赞助等费用;

    (三)对外捐赠按集团总公司规定执行;

    (四)合作项目的资金投入;

    (五)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党委、董事长、总经理班子要根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或其他方式作出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领导班子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十条 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

    第十一条 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在集体研究决策前,必须把拟讨论决策的事项及相关材料以书面形式至少提前一天告知各参与决策人员。各参与决策人员要仔细阅读材料,认真思考,做好充分的发言准备,并在会上明确地表明态度。

    第十三条 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党委、董事会或经理班子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党委、董事会或总经理班子应当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四条 决策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决策形成后,需经上级批准或者向上级机构报告有关决策情况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负责人。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七条 董事会、总经理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应事先与党委沟通,听取党委的意见。进入董事会、总经理班子的党委成员,应当贯彻党组织的意见或决定。企业党组织要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职工群众,推动决策的实施,并对实施中发现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或脱离实际的情况及时提出意见。

    总经理(经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建立“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回避制度;建立对决策的考核评价和后评估制度,逐步健全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章 实施和监督

    第十九条 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本单位实施本办法的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党委、各党(总)支部要定期了解分析领导班子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决策落实的结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纠正,并不断规范和完善,保证和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准确性、时效性。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能,通过开展效能监察等途径,协助集团公司党委抓好这一制度的落实。

    第二十二条 对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应视情节按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党政主要领导要带头执行“三重一大”制度,为班子成员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积极创造民主和谐的良好氛围。班子成员要明确责任,根据分工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制度中,要做到“三纳入”,即纳入党委《议事规则》的执行过程中,纳入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在贯彻“三重一大”制度与加强经营管理紧密结合,特别是在推进企业改革的过程中,把规范和完善“三重一大”民主决策制度与建立和规范法人治理结构一并考虑,同步跟进,配套到位,形成机制,规范运作。

    第五章 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建团公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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