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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局民警休假管理

    时间:2020-07-31 来源:博通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博通范文网手机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局公安队伍管理,充分调动民警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民警以健康的身体、饱满的精神投入工作,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法》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年休假

    第二条享受年休假待遇的条件:凡连续工作满1年及以上的在职公安民警和在职工人。

    第三条年休假假期:

    (一)工作年限满1年不足10年的,年休假5天;

    (二)工作年限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三)工作年限已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

    (四)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公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的,从下月起享受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新调入的工作人员需到原单位开具未休年休假的证明方可休年休假。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当年的年公休假:

    (1)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规定不扣工资的;

    (2)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若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以上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六条为保证工作正常开展,各单位正职不能同时休假,应保证有一人主持工作。只有一名正职的单位,在正职休假期间,应明确一名副职负责工作。副职休假期间,其分管工作应明确有人代管。

    第七条各单位自行制定民警休假时间表。每年从1至12月,根据单位和工作实际自主安排年休假时间,原则上每季度安排四分之一民警休假,第二年度第一季度以前全体民警休假完毕。

    第八条对有特别突出贡献的民警,可统一组织休养。组织批准外出休养的民警和带队领导,休养时间冲抵年休假时间。

    第九条实行年休假预报制度

    (一)各单位民警休假须书面报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每月底向政治处集中上报一次休假人员名单备案;

    (二)副职领导休假,在本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须报政治处审核,再报请分局分管领导批准;

    (三)主要领导休假,由本单位另一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须报政治处审核,再报请分局主要领导批准。

    (四)休假期间,应保持与单位联系,遇有紧急任务或特殊情况,应立即停止休假。

    第十条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使用。因特殊情况当年不能休假的,可在第二年第一季度安排补休。当年不休假者(特殊情况除外)按自动放弃处理,不予补假,不予补贴。

    第三章病假

    第十一条民警患病需要休假者,应有分局指定的省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

    第十二条民警患病需休假的,应书面报单位领导批准,病假时间超过1个月以上的需报分局政治处备案。单位主要领导患病请假或住院的,应报政治处和分管领导。

    第十三条年休假未休完者,原则上请病假一年内累计不能超过7个工作日(含7日),一年内累计超过7个工作日的用公休假冲抵。

    第十四条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

    (一)基本工资(含职务工资、级别工资)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工作年限满10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
    工作年限满10不满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工作年限满20年及2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二)与工作有关的补贴(含工作性补贴、执行岗位津贴、加班补贴、通讯补贴)按下列标准发放:

    1、病假累计在22个工作日以内的,与工作有关的补贴全额发放。

    2、病假累计22个工作日以上(含22日)不满132个工作日的,从下一个月起,只发给50%工作性补贴,不发给执行岗位津贴、加班补贴、通讯补贴。

    3、病假累计132个工作日以上(含132日),取消全部与工作有关的补贴的发放。

    (三)年度各项奖金

    1、病假累计在22个工作日以内的,全额发给各项年度奖金;

    2、病假累计在22个工作日以上(含22日)的,按【(年度奖金/12)x实际工作月份】发给各项年度奖金;

    3、因病休假未参加年度公务员考核,无考核结果的,不发放与公务员考核有关的年度奖金。

    第十五条因公负伤民警休病假的,需经分局指定的省级人民医院鉴定后方可病休,病休期间工资补贴全额发放,治愈后应及时返回单位上班。

    第十六条病休民警在休病假期间不得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公安纪律禁止的活动,否则停止一切工资福利待遇,按旷工论处,并依照相关纪律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未经批准而自行休病假的,以旷工论处。

    第十八条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第十九条当年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不计算工龄,不参加本年度公务员考核。

    第四章事假

    第二十条在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期之外,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可以请事假。

    第二十一条请事假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民警需请事假的,一次2个工作日(含2日)以内的,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审批;
    一次3个工作日(含3日)以上或当年请事假已有2个工作日须再请事假的,须报分局政治处批准并备案;
    副职领导请事假的,在本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须报政治处审核,再报请分局分管领导批准;
    正职领导请事假的,由另一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须报政治处审核,再报请分局主要领导批准。

    第二十二条年休假未休完者,原则上请事假年度内累计不能超过2个工作日,一年内累计超过2个工作日的用公休假冲抵。

    第二十三条一年内累计请事假最多不得超过15日,其中工作年限满1年不到5年的,假期不得超过7日;
    工作年限满5年的,假期不得超过15日。在规定的假期期限内,基本工资及各项补贴照发;
    超过规定假期的,则用当年的年休假冲销。年休假已休完的,每天扣发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工作性补贴+执行岗位津贴+加班补贴+通讯补贴+其它与工作岗位相关的补贴)/22日。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要对民警的事假据实登记,年终进行公布,并上报分局政治处。

    第二十五条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第二十三条规定期限的,原则上年终考评不得评为优秀。

    第二十六条未经允许而不上班的,以旷工论处。

    第六章丧假

    第二十七条条件:民警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爹、公婆死亡后,可请丧假料理丧事。

    第二十八条假期:本人提出申请后,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3天丧假。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第二十九条工资待遇:工资照发,待遇不变。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民警探亲假依市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民警调休原则上在当月内安排,一般每次不能超过2天。

    第三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章制度与本管理办法有抵触者,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政治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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