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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脱贫攻坚网格化管理实施办法

    时间:2021-10-14 来源:博通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博通范文网手机站

    脱贫攻坚网格化管理实施办法

    2020 年是打赢精准脱贫三年行动战收官之年。为进一步做实脱贫攻坚各项工作,夯实脱贫攻坚工作基层基础,压实脱贫攻坚工作责任,落实上级有关加强扶贫网格化管理的工作要求,结合全乡实际,制定《脱贫攻坚网格化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核心是精准、关键在落实、确保可持续”的总体要求,强化责任落实、政策落实、工作落实。提高脱贫质量,巩固脱贫成效,全力打好脱贫攻坚年度战役。

    二、工作目标

    把全乡现有的 214 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网格化管理范围,分层级设立四级网格,明确每层级网格员及对应的工作职责。做到乡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包片(包村),驻村第一书记或驻村工作队队长包村(包组),村“两委”干部包组(包户),帮扶干部包户(包人),构建脱贫攻坚责任全覆盖的网格化、单元化的管理责任体系,营造“人人肩上有责任,个个一线抓扶贫”的工作格局,确保全乡贫困人口如期实现高质量脱贫工作目标。

    三、组织领导

    成立脱贫攻坚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第一副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同志兼任,乡扶贫办、党政办、党建办、纪委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办公室工作成员,负责全乡脱贫攻坚工作的指导检查、协调推进、帮扶工作考核等。

    四、脱贫攻坚管理网格划分

    全乡脱贫攻坚工作,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将工作责任进行分解细化,并划分管理责任区,明确工作职责范围,负责责任区内的脱贫攻坚各项工作。

    建立脱贫攻坚“四级网格“化管理体系。

    “一级网格”:乡党委书记、乡长及分管脱贫攻坚工作的领导组成的脱贫攻坚包片/村管理体系。

    “二级网格”:驻村第一书记或驻村工作队队长组成的脱贫攻坚包村/组管理体系;

    “三级网格”:村“两委”干部组成的脱贫攻坚包组/包户管理体系。

    “四级网格”:帮扶干部组成的脱贫攻坚包户/包人管理体系。

    五、明确各层级网格化管理工作责任

    (一)“一级网格”管理责任人工作责任。乡党委书记为脱贫攻坚工作的主体责任人、第一责任人,对全乡的脱贫攻坚工作负总责。按照脱贫攻坚网格化工作要求,采取“分片包干”形式,对 9 个行政村进行“一级网格“管理。龚宇辉、余振华、为“一级网格”片区脱贫攻坚工作具体责任人,承担各片区内的脱贫坚工作责任,协调统筹并督促片

    区内各行政村,认真开展好脱贫攻坚各项工作,对所辖片区内的脱贫攻坚工作负责。

    (二)“二级网格”管理责任人工作责任。各驻村第一书记或驻村工作队队长为“二级网格”管理工作责任人,负责本行政村所有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脱贫攻坚各项工作的推进。对辖区内所有建档立卡贫困户管理、脱贫攻坚各项工作开展、工作推进、工作协调和日常管理负责。同时负责统筹扶贫力量、扶贫单位的工作协调和衔接。驻村工作队员、村扶贫专干协助“二级网格”管理责任人开展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三级网格”管理责任人工作责任。村“两委”干部为“三级网格”管理责任人。村“两委”干部原则上按驻村小组分工,对所驻村小组的贫困户和贫困人口,会同帮扶干部一同进行政策宣传到位、政策落实到位、信息采集比对到位、村容户貌提升到位,制定落实帮扶措施。

    (四)“四级网格”管理责任人工作责任。帮扶干部为“四级网格”管理责任人。精准掌握贫困户家庭基本信息动态调整,切实做到帮扶措施精准、原则上每月走访一次,做好走访帮扶记录等、数据采集精准、“档、表、卡、册”及资料信息填写精准、扶贫政策落实精准,为贫困人口实现“两不愁、三保障”工作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六、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各网格责任人要严格按照“四级网格”工作责任和工作内容,对所属责任区工作科学研判,掌握底数,实施精准帮扶,

    强化对脱贫攻坚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并协调好各项工作,扎实做好脱贫攻坚各项工作。

    (二)强化责任。乡村两级干部、全体帮扶干部,要高度重视脱贫攻坚网格化管理工作,细化工作责任,做到压力层层传导、工作责任层层传导,一级对一级负责,按目标要求,对标对表抓推进、对照问题抓整改,确保脱贫攻坚网格化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脱贫攻坚责任制实施办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10月17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西部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有关中央和国家机关脱贫攻坚责任的落实。

    第三条 脱贫攻坚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构建责任清晰、各负其责、合力攻坚的责任体系。

    第二章 中央统筹

    第四条 党中央、国务院主要负责统筹制定脱贫攻坚大政方针,出台重大政策举措,完善体制机制,规划重大工程项目,协调全局性重大问题、全国性共性问题。

    第五条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全国脱贫攻坚的综合协调,建立健全扶贫成效考核、贫困县约束、督查巡查、贫困退出等工作机制,组织实施对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组织开展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和第三方评估,有关情况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第六条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建设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大数据平台,建立部门间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完善农村贫困统计监测体系。

    第七条 有关中央和国家机关按照工作职责,运用行业资源落实脱贫攻坚责任,按照《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重要政策措施分工方案》要求制定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

    1 第八条 中央纪委机关对脱贫攻坚进行监督执纪问责,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扶贫领域职务犯罪进行集中整治和预防,审计署对脱贫攻坚政策落实和资金重点项目进行跟踪审计。

    第三章 省负总责

    第九条 省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脱贫攻坚工作负总责,并确保责任制层层落实;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的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政策措施,根据脱贫目标任务制定省级脱贫攻坚滚动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省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向中央签署脱贫责任书,每年向中央报告扶贫脱贫进展情况。

    第十条 省级党委和政府应当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扶贫资金增长机制,明确省级扶贫开发投融资主体,确保扶贫投入力度与脱贫攻坚任务相适应;统筹使用扶贫协作、对口支援、定点扶贫等资源,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

    第十一条 省级党委和政府加强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项目实施管理的检查监督和审计,及时纠正和处理扶贫领域违纪违规问题。

    第十二条 省级党委和政府加强对贫困县的管理,组织落实贫困县考核机制、约束机制、退出机制;保持贫困县党政正职稳定,做到不脱贫不调整、不摘帽不调离。

    第四章 市县落实

    第十三条 市级党委和政府负责协调域内跨县扶贫项目,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管理、脱贫目标任务完成等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县级党委和政府承担脱贫攻坚主体责任,负责制定脱贫攻坚实施规划,优化配置各类资源要素,组织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县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2 第十五条 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指导乡、村组织实施贫困村、贫困人口建档立卡和退出工作,对贫困村、贫困人口精准识别和精准退出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十六条 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制定乡、村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指导意见并监督实施,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保证贫困退出的真实性、有效性。

    第十七条 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指导乡、村加强政策宣传,充分调动贫困群众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把脱贫攻坚政策措施落实到村到户到人。

    第十八条 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坚持抓党建促脱贫攻坚,强化贫困村基层党组织建设,选优配强和稳定基层干部队伍。

    第十九条 县级政府应当建立扶贫项目库,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建立健全扶贫资金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对扶贫资金管理监督负首要责任。

    第五章 合力攻坚

    第二十条 东西部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双方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必须亲力亲为,推动建立精准对接机制,聚焦脱贫攻坚,注重帮扶成效,加强产业带动、劳务协作、人才交流等方面的合作。东部地区应当根据财力增长情况,逐步增加帮扶投入;西部地区应当主动对接,整合用好资源。

    第二十一条 各定点扶贫单位应当紧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细化实化帮扶措施,督促政策落实和工作到位,切实做到扶真贫、真扶贫,不脱贫不脱钩。

    第二十二条 军队和武警部队应当发挥组织严密、突击力强等优势,积极参与地方脱贫攻坚,有条件的应当承担定点帮扶任务。

    第二十三条 各民主党派应当充分发挥在人才和智力扶贫上的优势和作用,做好脱贫攻坚民主监督工作。

    3 第二十四条 民营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支持和参与脱贫攻坚。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以及有关中央和国家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落实脱贫攻坚责任到位、工作成效显著的部门和个人,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并作为干部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对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以及有关中央和国家机关对在脱贫攻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帮扶主体,予以大力宣传,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中西部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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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是喜欢这种调调的范文

    好范文就是会发人深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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