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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借贷网_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裁定书(2011)普民二(商)初字第916

    时间:2020-02-29 来源:博通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博通范文网手机站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普民二(商)初字第916号

    原告马某

    被告高某

    被告上海某物业顾问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金 一

    代理审判员 张 玮

    人民陪审员 刘尚松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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