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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2021-07-23 来源:博通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博通范文网手机站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的实施方案》工作要求,进一步克服“准入不准营”现象,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现在全市范围内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九届九次、十次全会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明晰政府和企业责任,全面清理规范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在“先照后证”“多证合一”改革基础上,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推动“照后减证”,减少行政审批,着力解决“准入不准营”,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不断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充分释放市场活力,为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不断注入新活力。

    二、实施范围

    自xxxx年x月x日起,在全市范围内,除需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调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以及由国家部委、中央垂管部门、省级部门实施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外,对我市负责实施的xxx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省实施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共xxx项)统一按照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方式分类推进改革。其中,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以下统称中央层面设定)授权我市实施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xx项,xx省地方性法规设定(以下称省级层面设定)我市实施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x项。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清单管理制度。

    编制我市事项清单。按照“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要求,建立清单管理制度,将中央层面设定和省级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清单列明的改革事项、设定依据、审批部门、监管部门、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内容分类推进改革。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

    建立健全事项动态调整机制。鼓励各级各部门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对清单事项采取更大力度的改革举措。在改革实施过程中,允许改革方式向更深层次、更大强度正向调整,创新具体改革举措,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同时,要结合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取消下放等工作要求,及时更新和动态调整清单,具体调整意见报市行政审批局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分类推进审批改革。

    实行告知承诺xx项。对确需保留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企业就符合经营许可条件作出承诺,业务监管部门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实行告知承诺。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各级相关审批部门要依法准确完整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具体条件,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相关审批部门要将应具备的经营许可条件、行业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并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供材料的,审批部门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对企业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企业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对企业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企业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相关审批部门要将企业承诺内容向社会公开,方便社会监督。业务监管部门应将通过告知承诺领证的企业与通过一般审批程序领证的企业平等对待,根据风险状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告知相关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因未按规定一次告知应具备的经营许可条件、行业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造成的损失由相关审批部门承担,因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明确不到位、监管缺位、措施不力造成的损失由业务监管部门承担,因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造成的损失由企业承担。

    优化审批服务xx项。对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不具备取消审批或实行告知承诺条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审批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办事成本。

    对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审批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针对企业关心的难点痛点问题,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下放审批权限。对由下级审批部门实施更为便捷高效、能够有效承接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将审批权限下放或委托给下级审批部门,做到“能放尽放”,最大程度实现区域内企业就近办事。二是压减审批要件和环节。大幅精简经营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坚决取消“奇葩证明”,采取并联办理、联合评审等方式优化办事流程,主动压减审批时限。三是延长或取消有效期限。对许可证件设定了有效期限但经营许可条件基本不变的,原则上要延长或取消有效期限。四是公布总量控制条件和存量情况。对有数量限制的事项,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布局规划、企业存量、申请企业排序等情况,方便企业自主决策。

    四、配套措施

    (一)规范企业登记与申办经营许可的衔接。各级企业登记机关要按照省级层面明确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对应的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推行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理清经营范围与经营许可事项对应关系,明确属于前置审批事项或后置审批事项。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时,企业登记机关根据企业自主申报的经营范围,明确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经营许可事项。认真落实市场监管总局“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经营范围登记规范表述目录》,有序推进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建立经营范围规范化表述条目与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对应关系。各级审批部门要依企业申请及时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并将办理结果推送至业务监管部门。业务监管部门要主动及时获取企业登记注册和准营许可信息,将其纳入监管范围。通过智能化、信息化手段,贯通审批部门和业务监管部门数据资源端口,推动信息互联互通、双向推送,实现登记注册、准营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管有效衔接。

    (二)强化涉企经营信息归集共享。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企业登记注册、经营许可、备案、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及时归集至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实现涉及企业经营的政务信息集中共享。可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涉及部门垂直管理信息业务系统的,市有关部门要落实省级制定的信息归集共享实施方案,确保本系统涉企信息归集共享落地落实。

    (三)建立“证照分离”改革专题应用模块。在市、县两级政务服务网设立“证照分离”改革服务专区,提供“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咨询、查询等服务。深化应用电子证照和共享数据,优化办事流程、精简办事材料、压缩办理时限、减少跑动次数,提升涉企经营许可全流程网上办理能力。进一步梳理涉企经营许可关联关系,完善行业准入审批“全景图”,打造“一件事一次办”主题式服务,对“一件事”涉及的全部经营许可事项,推行“一口受理、联审联办、同步发证”,实现“一次告知、一表提交、一门联办、一次办好”。

    (四)持续提升审批服务质量和效率。各级审批部门要深入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制定并公布准确完备、简明易懂的办事指南,规范自由裁量权,严格时限约束,消除隐性门槛。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从申请、受理到审核、发证全流程“一网通办”“最多跑一次”。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审批服务“好差评”制度,由企业评判服务绩效。

    (五)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持放管结合、并重,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加强审批与监管的衔接,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对已下放审批权的事项,加大对承接部门指导监督力度,强化承接层级属地监管责任,确保审批监管权责统一。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跨部门联合监管和“互联网+监管”,积极探索大数据、物联网、区块链等新技术监管创新模式。对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高风险行业和领域实行重点监管。加强信用监管,依法查处虚假承诺、违规经营等行为并记入信用记录,实行失信联合惩戒。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秩序治理。增强监管威慑力,对严重违法经营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撤销、吊销有关证照,实施市场禁入措施。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证照分离”改革涉及部门多、事项多、层级多,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聚焦企业关切,加强统筹协调,认真研究,精心谋划,周密组织,有序实施,确保积极稳妥推进改革。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本区域改革工作负总责,要制定本区域工作落实方案,紧盯重点环节,编制事项清单,完善配套措施,夯实责任主体,细化分解任务,强力推进改革。工作落实方案于xxxx年xx月xx日前报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备案。

    (二)明确责任分工。市、县两级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本级改革统筹协调和“证照分离”改革涉企经营事项的清单组织编制工作;

    市、县两级行政审批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共同负责本级“证照分离”改革的方案制定、指导落实和政策解读;

    市、县两级司法部门负责“证照分离”改革的法制保障。市行政审批局牵头研究制定全市告知承诺制管理规范性文件,作为全市配套改革措施予以推进。市、县两级要强化协作配合,积极主动作为,明确任务分工,夯实主体责任,妥善解决改革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推进改革的工作合力,确保改革事项落实落地。

    (三)强化宣传培训。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宣传载体,以各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公告改革配套措施,提高公众对“证照分离”改革的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夯实改革的社会群众基础,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

    要加强培训,紧紧围绕改革的核心内容,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和不定期的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操作能力,增强推进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提升服务窗口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四)加大督导力度。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指导,建立“证照分离”改革落实情况“回头看”机制,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通过随机抽查、现场体验、媒体监督、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全面评估总结改革在释放市场活力、支持就业增长、优化产业结构、激发创业创新和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的成效,提炼成熟改革经验,为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xx方案”。

    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开展“证照分离”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是释放企业创新创业活力和推进营商环境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重要举措。按照《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实施方案》(X政〔X〕5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X经济技术开发区(X高新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X大精神,以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积极复制推广上海市浦东新区“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做法,通过改革审批方式和加强综合监管,进一步破解“准入不准营”的问题,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二、试点范围和内容 (一)试点范围

    X经济技术开发区(X高新区)。

    试点期为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X年12月21日。 (二)改革试点内容

    按照《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实施方案》(X政〔X〕55号)所明确的98项行政许可等事项,结合我市实际确定为95项(详见附件)。 三、改革重点任务

    (一)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分类改革

    1.直接取消审批。对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的,以及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可以达到原设定涉企证照管理目的的事项,取消行政审批,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允许企业直接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2.由审批改为备案。为及时、准确获得相关信息,更好地开展行业引导、制定产业政策和维护公共利益,政府依法对行政许可事项改变行权方式,实行备案管理。企业将相关材料报送政府有关部门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政府部门不再对备案材料进行核准或许可。政府部门发现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通过事中事后监管予以纠正或处罚。

    3.实行告知承诺制。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但能够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通过事中事后监管予以纠正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由行政审批机关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企业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事后被检查出不符合审批条件将面临的处罚措施,企业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审批机关原则上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但申请人达到法定许可条件后,方可从事被许可行为。

    4.提升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也不适合采取告知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程序,明晰具体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列明审查要求和时限,按照服务事项标准化要求,实现办理过程公开透明、办理结果有明确预期,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同时,要大力推广并联审批、证照联办,切实打通企业办事环节。

    5.加强对有关特定活动行政许可事项的市场准入管理。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严格依法审批,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加强风险控制,强化市场准入管理。

    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在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同时,全面加强行业规范建设,制定明确具体的行业经营标准,建立自律惩戒机制,督促企业对照标准进行备案或实行告知承诺。培育壮大行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和规范的引导作用。

    责任单位:市审改办、X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市直相关审批部门,X区、永定区人民政府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对于取消审批或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等事项,要逐项研究细化自律准则和标准,强化日常监管,做到放开准入和严格监管相结合,确保无缝衔接、不留死角。对提高透明度、严格准入的,要逐项制定操作规程,明确办事依据、申报材料、申报程序、办理时限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优化办事流程、缩减自由裁量空间、提高工作效率。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从对市场主体的审批监管转变为合规监管,通过抽查、指导行业协会自查、信用评级等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督促指导企业严格执行行业规范,守法守规守信经营。

    责任单位:市直相关审批部门,X区、永定区人民政府 对办理涉及工商登记后置审批的事项,市场主体设立和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时,对市场主体选定的经营范围根据各部门确认的许可项目与经营范围表述的对应关系,在内部业务系统自动生成明确对应的审批部门的,及时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X)推送给对应同级审批部门;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不明确或不涉及行政审批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自动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发布,相关审批部门应及时查询、接收及反馈,并根据职责做好后续监管工作。各相关部门在办理完毕相关许可证后,及时归集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向社会公示,并统一记于企业名下,实现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一码贯通”。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发改委,市直相关审批部门,X区、永定区人民政府

    健全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和公示信息抽查制度,完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实现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实时共享和工作联动,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整合区域内行政执法力量,在有条件的领域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综合执法改革,打造综合监管模式,充分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监管效率,积极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问题,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直相关审批部门,X区、永定区人民政府

    (三)加快推进信息共享

    针对行政审批中申报材料重复提交、重复审查、重复证明等问题,加快推进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基本信息共享。进一步完善我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等政府统一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探索实现部门间企业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共享、业务协同,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商局,市直相关审批部门

    加快推进现有业务平台与作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和部门协同监管主平台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的对接融合和数据共享交换工作,尽快实现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信息共享。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X区,永定区人民政府 (四)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

    全面梳理、分类处理各类涉企证照事项。对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企业能够自主管理的事项以及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可以达到原设定涉企证照事项目的的,要逐步取消或改为备案管理。统筹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和“多证合一”改革。对于“证照分离”改革后,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和管理备查类的各种证照,只要符合“多证合一”整合原则,可以进一步按照“多证合一”标准和要求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做到“成熟一批、整合一批”,对于“证照分离”改革后取消审批的事项,不再纳入“多证合一”范围。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审改办,市直相关审批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实施

    “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由市政府统筹协调组织推进,市直各相关审批部门、X区、永定区人民政府负责“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组织实施,X经济技术开发区(X高新区)管委会负责配合市、区相关审批部门做好区内市场主体证照办理服务工作。市审改办、市工商局、X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牵头负责改革相关指导、培训等工作。市、区各相关审批部门要根据“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的实施方式,3月底前制定具体推进方案,分类公布办事指南、申请表格、业务流程并启动实施;涉及省级部门的事权,由市各审批部门积极争取上级批准或授权,成熟一项、实施一项。试点过程中的重大困难和问题,及时报市审改办、工商局和X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二)加大创新力度

    市直有关审批部门在复制推广好95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基础上,对不涉及修改法律和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的行政审批事项,可以通过发挥行业自律、规范或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鼓励大胆探索,加大改革创新力度。结合“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复制推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对关联性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一表申报”“合并核准”简化优化审批流程、对投资项目实行“四个一”“多规合一”审批模式等的经验做法。

    (三)加大督查力度

    市审改办、市工商局、X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要加强对“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督促检查,对积极落实、有效作为的典型予以通报表扬,对敷衍塞责、延误改革、工作不力、刁难市场主体的提请有关部门予以问责。市直相关审批部门和X区、永定区、X经济技术开发区(X高新区)要将实施情况于X年9月20日前报市审改办、市工商局、X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由省审改办、工商局和自贸办组织评估后汇总报省政府。

    (四)坚持依法推进

    按照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依照法定程序开展相关工作,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为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提供及时有效的制度支持,需要修改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的,市直相关审批部门要及时向省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推进法律法规的修改工作,确保改革工作依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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