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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方案 [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

    时间:2020-02-08 来源:博通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博通范文网手机站

     

    各村、社区,有关单位、部门:

    根据足府办发﹝2008﹞26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我们2009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一领导,属地管理,部门监管,广泛宣传,群众参与,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的原则,强化部门和属地管理原则,动员社会各方力量,认真做好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通过全镇各级各部门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实现“禁放场所、禁放时段禁得住;重大危险源和零售网点、燃放点安全;不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重特大火灾和爆炸事故;不死人、不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的工作目标,确保全镇人民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

    二、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为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镇政府成立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肖文斌任组长,副镇长殷光明任副组长,武装部部长陈太利任副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于镇安全办,主任晏大荣、副主任陈云、向燕青、伍照勋相关工作人员为成员。要求名村、社区相关单位成立相关的组织机构及时把名单上报。

    (一)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职责

    负责全镇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研究制定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方案;决定烟花爆竹销售网点布局;协调、督促各村、社区和有关部门开展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监管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烟花爆竹专营办法统一采购、储存、配送和销售烟花爆竹;开展“打非”工作;研究解决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全镇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考核,确保燃放安全管理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各村、社区职责

    按照“属地监管”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村、社区要作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制定本地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方案;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切实履行职责,确保燃放安全管理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三、工作措施

    (一)坚持“四定”(定销售点、定时间、定品种、定区域)和“六统一”(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品种、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管理)管理,做好销售环节安全监管工作

    1﹒销售网点设置。按照“保障安全、规范经营、总量控制、合理规划、方便群众”的原则,由供销部门提出选点方案,于2009年1月5日前报县政府燃放办决定,根据县政府的布局决定,县安监局审查核发《临时销售许可证》,工商局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2﹒销售、燃放品种。按照“安全性能好、环保污染小、观赏性佳”的原则,2009年春节期间我县允许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线香类、旋转类、造型玩具类、小礼花类、爆竹类、升空类、组合烟花类,共10大类192个品种。允许销售、燃放的每件烟花爆竹产品包装箱上均贴有县安监局、县供销社统一制作的防伪监封标识。

    3﹒储存数量。对具备安全储存条件的临时销售网点,面积在20—40平方米的,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量为100件,低于20平方米的,最大允许存放烟花爆竹量为60件。

    4﹒我镇为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销售公司配送时间:从2009年1月13日至2月9日止;销售时间:从2009年1月15日开始至2月9日(农历正月十五)止。临时销售网点在许可期限满后,未销售的烟花爆竹由经营户交由专营公司按照合同规定处理。

    5﹒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二)坚决查处各类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

    非法烟花爆竹是公共安全和全县燃放安全的最大隐患,严重扰乱了烟花爆竹正常的市场秩序。

    1﹒坚决查堵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流入渠道。

    2﹒开展集中整治,严厉查处销售、储存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的行为。

    3﹒积极受理各类举报线索。受理举报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并按照职责分工交由有关部门限期进行认真查处;对举报查证属实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三)加强燃放安全宣传,增强全民安全意识

    要围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共创和谐”主题,开展多角度、多层面、全方位的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全民的自身意识、公德意识和安全意识。

    1﹒突出宣传重点内容。加强对《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宣传,引导公民按照四定要求,不在禁放区域、禁放时段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加强对禁止及允许销售燃放品种的宣传,引导公民到合法销售点购买安全产品,不购买、不燃放非法、违规的产品;加强安全燃放知识的宣传,让公民了解掌握正确的燃放操作知识,防止因不当燃放引发火灾和伤亡事故;加强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的违法性、危险性和危害性的宣传,引导公民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同一切违法违规行为作斗争。

    2﹒突出宣传重点对象。要加强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的宣传教育。发动居委会、村委会、农村治保积极分子深入社区、村庄、院坝,开展入户宣传,通过发放《致广大农民的一封信》、宣传品及案例、图片、现身说法等形式,重点宣传酒后烟花爆竹燃放和违规燃放的严重危害性,自觉杜绝酒后燃放、违规燃放的行为。

    (四)丰富宣传教育形式

    春节前,在社区、村社广泛开展“遵守燃放规定,共创和谐家园”宣传活动;要开展集中宣传咨询日活动,向广大公民宣传燃放烟花爆竹有关法律法规,散发宣传资料,接受公民咨询等。

    (五)划定限放区域,开展安全检查

    1﹒严格划定禁放和限放区域、设立禁放标识。按照县政府的《通告》,把本辖区禁放、限放区域的划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2﹒开展重大危险源排查,落实监控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加油站、加气站、危险化学品和民爆物品储存仓库、油气管道、电力设施、城市下水道、化粪池等重大危险源进行排查,摸清其责任单位、所处位置、危险性质、预防措施、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制定严密的控制工作方案和处置预案,明确每个重大危险源、禁放区域的责任人、责任单位、责任区域和控制措施。在2009年1月18至2月9日期间,落实24小时守护制度,确保绝对安全。

    3﹒加强销售点安全检查,确保安全。对许可的销售网点,安监、公安、工商部门要采取联合检查的方式,对销售网点的安全设施、灭火器材、禁放标识、专营标识、销售品种等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六)强化现场监管,落实应急救援措施

    1﹒加强燃放秩序维护。各村、社区要建立社区燃放秩序自治组织,组织社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志愿者,加强燃放秩序维护力量;特别是除夕、初一、十五等重点时段,要组织党政机关干部、居(村)委会、内保单位的治保积极分子及其他社会力量,划定维护力量责任区域,开展街面、小区、大院巡逻监控,保证维护力量责任区无逢对接,真正做到每条街道、每个小区、每个大院、每栋楼群都有干部、群众看守。各地禁放区域和禁放场所,由各单位组织力量进行严防死守,要明确看护责任单位、责任人、责任区域和防范措施。要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准备,确保禁放区域和禁放场所绝对安全。

    2﹒强化消防灭火和伤员救治措施。各村、社区,集中开展清理可燃物行动,消除火灾隐患。督促限制燃放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自备消防力量,配备简单灭火器具,开展消防灭火演练。消防队要针对居民棚户区、旧房密集区、消防车通道不便路段等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场所,制定详细、全面的消防灭火预案,落实值班执勤力量。

    3﹒加大非法燃放行为的查处力度。派出所要严格依法严肃查处禁放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在文化娱乐场所非法燃放烟花以及“冷烟花”、“舞台效果剂”等行为。要加强焰火晚会燃放活动的监管,各地举办焰火燃放活动必须按照《条例》和《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GA 183―2005)的有关规定,提前向公安机关申报,取得许可后方可燃放。未经许可举办焰火燃放活动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村、社区,有关部门及单位要高度重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紧紧围绕“确保安全”这个核心,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和保安全、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保证党委政府工作部署在本地区、本部门得到全面认真的贯彻落实。

    (二)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

    全县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镇安监办要各部门各单位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逐项监督检查。凡因工作不落实或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特别是对于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控制、执法等工作不落实、不到位,导致行政区域内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重大事故伤亡的,将依法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加强情况报送,畅通信息渠道

    各村、社区,有关部门,要加强与镇燃放办的工作联系,通报情况,畅通信息,重大事项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须按时真实报送相关报表,汇总后于2009年2月13日前向县燃放办报送工作总结

    附件:龙水镇2009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XXX镇人民政府

    二O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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