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优质范文
  • 工作总结
  • 工作计划
  • 作文大全
  • 心得体会
  • 述职报告
  • 实习报告
  • 写作方案
  • 教案反思
  • 演讲稿
  • 发言稿
  • 读书笔记
  • 精美散文
  • 读观后感
  • 当前位置: 博通范文网 > 作文大全 > 正文

    关于借款合同的付息期限|借款合同 提前付息

    时间:2020-03-14 来源:博通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博通范文网手机站

    付息期限 借款合同,从性质上而言通常为有偿合同。出借人出借货币一般是为了获取利息收益,借款人使用出借人的货币之后应当按照等价有偿的原则向出借人支付利息。 问题在于,利息应当在什么时间交付?《合同法》规定,利息交付的期限,首先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办理; 付息期限


    借款合同,从性质上而言通常为有偿合同。出借人出借货币一般是为了获取利息收益,借款人使用出借人的货币之后应当按照等价有偿的原则向出借人支付利息。 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下列两个问题:(1)借款人在向出借人支付款项时未表明款项用途的,应当由借款人及时书面确定是还本还是付息。未能及时确定的,如果已经发生结欠利息的,按先归还利息、后归还本金的习惯规则办理。(2)企业之间相互借款所约定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对于企业之间相互借贷或者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案件,人民法院对于出资方已经取得的利息应当进行收缴,如果出资方尚未取得利息,则向借款方收缴。

    【相关依据】
    贷款通则(96)
    第十九条 借款人的义务:
    一、应当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应当向贷款人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帐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二、应当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
    三、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四、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
    五、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
    六、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

    第七十一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贷款人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情节特别严重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一、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用贷款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的。
    三、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的。
    四、未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的;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的。
    五、不按借款合同规定清偿贷款本息的。
    六、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贷款人发放贷款的数额,不得大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拟购买住房的价值。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二百零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3修正)
    第四十二条 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
    借款人到期不归还信用贷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分享到: 上一篇:关于借款合同的利息预扣禁止
    下一篇:(易货)外贸合同书(5)
    特别推荐· 私人借款合同范本 · 借条范本汇总· 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样式二)· 2012工程施工借款合同· 公司企业之间借款合同 · 民间借款合同范本
    相关文章· 2012工程施工借款合同· 外汇借贷工贸协议书 · 外汇借款合同(二) · 抵押借款合同范本b · 提单条款(参考文本)· 教育助学担保借款合同补充协议

    • 读/观后感
    • 精美散文
    • 读书笔记
    • 演讲
    • 反思
    • 方案
    • 心得体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