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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全文3篇

    时间:2023-04-07 来源:博通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博通范文网手机站

    中山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全文1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进一步深化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改革,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第19号令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山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全文3篇,供大家参考。

    中山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全文3篇

    中山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全文1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进一步深化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改革,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第19号令)、《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融资等非*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分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核准制、备案制的内资企业投资项目。不包括境外投资项目。

      第四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和市经济贸易部门是市*负责企业投资项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是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机关。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办理我市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和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市经济贸易部门负责办理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备案。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核准,是指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对于企业投资建设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外部性影响方面进行审核的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符合备案范围的企业投资项目及有关内容予以确认,并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政行为。

      第六条 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可委托各镇*(含火炬区管委会、区办事处)负责受理本镇、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业务的申请,并按有关程序上报。

    中山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全文2

      第七条 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以下称核准项目)的范围和权限按*《*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东省*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和《中山市*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6年本)》(见附件1)执行。

      第八条 对于企业投资核准项目,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

      (二)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地区布局是否合理;

      (四)是否影响经济安全;

      (五)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特别是自然资源和公共基础设施;

      (六)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是否得到有效保护;

      (七)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是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九条 企业投资项目除以下投资项目外,依照本办法实行备案制(以下称备案项目):

      (一)*公布的《*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东省*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和《中山市*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6年本)》所列项目;

      (二)使用*性资金以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建设的项目;

      (三)法律法规和*、省*专门规定必须审批或核准的项目;

      (四)法律法规和*、省*、市*专门规定限制禁止投资的项目。

      第十条 对于备案项目,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资料是否齐全;

      (二)是否属于*核准或审批而不应进行备案的项目;

      (三)是否符合产业政策;

      (四)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五)是否符合国家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办理企业总投资2亿元以下(不含本数,下同)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及总投资2亿元以下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企业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含本数,下同)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以及总投资2亿元以上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备案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上报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办理。

      市经贸部门负责办理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备案由省经贸部门办理。

    中山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全文3

      第十二条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核准的,投资者应向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需要经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等批准程序。

      第十三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需报省级以上企业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第十四条 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按照《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提纲》(见附件2)、《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提纲》(见附件3)编制。国家公布示范文本的行业,项目申请报告按照国家示范文本编制。

      项目估算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基建项目,可免编写项目申请报告,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申请表》(见附件4)填写有关申请。

      第十五条 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核准时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申请表》;

      (二)项目申请报告(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基建项目不用提供);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土地使用证或用地预审意见;

      (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六)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企业投资项目申请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申请表》;属工业、交通、商业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提交《广东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见附件5);

      (二)项目发起人及合作单位的法人证书等书面材料。

      第十七条需报省级企业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要求出具;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由省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城市规划意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市规划部门出具。

      第十八条项目申请单位对所有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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