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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期还款合同五篇,菁华1五篇(范文推荐)

    时间:2023-03-28 来源:博通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博通范文网手机站

    [荐]分期还款合同五篇1为明确双方本次赠与不动产行为的权利义务,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赠与财产赠与人将其所有的_________(写明标的物)赠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分期还款合同五篇,菁华1五篇(范文推荐),供大家参考。

    分期还款合同五篇,菁华1五篇(范文推荐)

    [荐]分期还款合同五篇1

    为明确双方本次赠与不动产行为的权利义务,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赠与财产

    赠与人将其所有的_________(写明标的物)赠送给受赠人,其所有权证明为:_________(写明证明赠与人所有权的证据名称)

    第二条赠与财产的状况

    名称: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

    质量:_________

    价值:_________

    位置:_________

    第三条赠与目的:_________

    第四条赠与财产的交付

    赠与人会同受赠人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到_________(写明具体的不动产产权登记机关名称)进行赠与的不动产移转登记及转让手续。

    第五条手续办理

    受赠人应在_________(写明具体的期间)期限内办理所有权转移的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赠与。

    第六条权利保证

    赠与人确认本件赠与不动产土地及房屋,在赠与前并无积欠税金,倘有赠与人应负责缴清。

    第七条费用负担

    受赠人无须向赠与人支付任何费用,但与移交上述房屋有关的费用包括到有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费用以及有关契税应由受赠人负担。

    第八条赠与的撤销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

    第九条赠与物的交付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十条赠与物的损毁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赠与物的瑕疵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赠与的撤销

    1、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4)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并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

    (5)_________。

    2、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第十三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五条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七条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十八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

    第二十条本合同自_________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赠与人(盖章):_________受赠人(盖章):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荐]分期还款合同五篇2

    甲方(债权人): 电话:

    乙方(债务人): 电话:

    乙方担保人: 电话:

    为了不增加债务人偿还欠款的负担,不给债权人带来经济损失,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还款内容

    还款金额:人民币126元(大写 壹万贰仟陆佰元整。)

    利率:按照6个月分期支付欠款,月利率5%执行。具体每月支付欠款为:2xx元*(1+5%)=21元。

    每月的还款时间:每月25号之前,逾期一天,每天以3元作为惩罚。

    还款期限:乙方自签订此协议之日起至 年 月 日全部还清债务。

    第二条 抵押物

    乙方将 作为还款的抵押,并提供文字材料证明。抵押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乙方还清甲方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款项及利息为止。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义务

    (一)甲方的义务:

    对乙方交来抵押物的单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在乙方到期还清所有本协议规定的款项后,将抵押物的单证完整交给乙方。

    (二)乙方的义务:

    应按照本协议规定时间主动偿还甲方的欠款及利息。

    乙方在签订协议之日起交付抵押物的文字材料证明。

    第四条 违约责任及其它事项。

    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给甲方欠款及利息的,乙方应负违约全部责任。按照欠款本金的双倍给予甲方赔偿(即违约后,偿付甲方贰万肆仟元人民币)。

    如果乙方出现逃逸或者去向不明联系不到本人,则剩余的欠款由担保人予以承担。

    第五条 本合同经担保人见证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担保人留存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乙方担保人签字: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合同编号:_________

    赠与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受赠人: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荐]分期还款合同五篇3

    买受人:

    出卖人:

    本人所按揭付款购,___栋______号,面积为:_______________*方米,单价______元/*方米,总房款___元,银行贷款___元,首付款______元。现就首付款分期付款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付款方式

    买受人向出卖人缴纳购房首付款计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百拾万仟百拾元整);剩余首付款共计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百拾万仟百拾元整),买受人同意按分期付款方式向出卖人支付,分期按以下时间付款:

    第二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在分期付款期限内付款,按下列方式处理:

    1、逾期在____日之内,自本协议约定的应付款之日起,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房款金额3‰的违约金,协议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_日的,出卖人有权解除本协议。出卖人解除本协议的,买受人一次性还清剩余首付款的同时并按总房款的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第三条:关于房屋产权转移及产权登记的约定

    1、在买受人未付清全部购房款本息前,房屋的所有权中的处分权归出卖人享有,买受人只对该房屋享有使用的权利,买受人不得擅自将该房产抵押、转让或租赁给任何第三人,若需出租应经出卖人同意。在买受人付清全部购房款本息后,该房屋的包括处分权在内的所有权全部转移至买受人享有。

    2、由于买受人的原因导致不能办理产权证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3、在买受人未还清首付款前,出卖人可不为买受人所购买的房屋办理产权。

    第四条:解除协议时相关事项的处理

    若因买受人逾期付款而导致出卖人解除本协议,出卖人只需书面通知买受人即可将本协议解除,其他事项依法律程序解决;出卖人不再履行本协议的义务,亦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本协议连同附件页,一式份,双方各执一份。

    买受人(签章):

    出卖人(签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精选阅读

    [荐]分期还款合同五篇4

    出卖人: 买受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买受人购买出卖人位于 室房屋一套,总房款人民币 万元(大写: 元整),现经双方协商,就分期付款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付款方式

    买受人于 年 月 日向出卖人缴纳购房首付款计人民币 万元(大写: );剩余房款共计人民币 万元(大写: ),买受人于 年 月 日前向出卖人支付并一次性结清。

    第二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在分期付款期限内付款,按下列方式处理:

    1、逾期在3日之内,自本协议约定的应付款之日起,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房款金额1的违约金,协议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6日的,出卖人有权解除本协议并取消双方达成的购房协议。出卖人解除本协议的,买受人按总房款的5%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第三条:关于房屋产权转移及产权登记的约定

    1、在买受人向出卖人缴纳购房首付款后,出卖人可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但在未付清全部购房款之前,房屋的所有权中的处分权、使用权归出卖人享有,期间买受人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手续,但不得擅自将该房产转让或租赁给任何第三人。在买受人付清全部购房款后,该房屋的包括处分权、使用权在内的所有权全部转移至买受人享有。

    2、由于买受人的原因导致不能办理产权证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第四条:解除协议时相关事项的处理

    若因买受人逾期付款而导致出卖人解除本协议,出卖人只需书面通知买受人即可将本协议解除,出卖人不再履行本协议的义务,亦不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负责将房屋再过户至出卖人名下,其他事项依法律程序解决。

    第五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荐]分期还款合同五篇5

    编号:

    ______公司:

    ______年____月____日本借款人______向贵司______处借款______元整,期限______年,月息______,用于______。

    现鉴于本借款人______不能一次性偿还欠款。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还款协议。贵司同意本借款人______分______次偿还欠款及还款计划

    风险提示:

    还款计划书的目的是债务人向债权人承诺及时还款。除了还款进度和违约责任的承诺外,对于欠款的性质、时间、金额也必须明确,以免双方对该笔款项的内容认定不一而产生纠纷。

    此外,正常情况下,金额的填写最好包括大写和小写两种方式,以供对照,尽可能避免笔误或后期改动等情况。

    第一次还款日期为:农历______年____月____日偿还金额为:人民币______元整。

    第二次还款日期为:农历______年____月____日偿还金额为:人民币______元整。

    第三次还款日期为:农历______年____月____日偿还金额为:人民币______元整。

    第四次还款日期为:农历______年____月____日偿还金额为:人民币______元整。

    第五次还款日期为:农历______年____月____日偿还金额为:人民币______元整。

    风险提示:

    除每一期的还款截止时间和金额外,如有必要,可指定还款方式。

    无论是否制定还款方式,或指定何种还款方式,在实际收到款项时,都必须保留相关的有效还款凭证,以免对方不认账。

    本借款人______若未能按时支付贵司上述任何一期的款项,每延期一日,贵司有权要求本借款人______支付未按时支付款项______%的滞纳金。

    ______还款人

    年月日

    [荐]分期还款合同五篇6

    我们可以看到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人借了别人的钱却不归还。为了维护我们的利益不受到危害,借款合同成为人们的首要选择。签订借款合同可以很大程度的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你知道借款合同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效益吗?下面是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xx分期还款协议书范本范文简短”,欢迎您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助益。

    [荐]分期还款合同五篇7

    甲方:

    乙方:

    现鉴于乙方不能一次性偿还欠款。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还款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在此确认: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尚欠甲方人民

    币: (注明:有欠条)

    第二条甲方同意乙方分 次偿还欠款及还款计划

    ①甲、乙双方约定第一次还款日期为:农历 年 月 日偿还金额为:人民币

    ②甲、乙双方约定第二次还款日期为:农历人民币

    ③甲、乙双方约定第三次还款日期为:农历 年 月 日偿还金额为:人民币

    ④甲、乙双方约定第四次还款日期为:农历人民币

    ⑤甲、乙双方约定第五次还款日期为:农历 年 月 日偿还金额为:人民币

    第三条 甲方保证

    ① 对乙方交来欠条及本协议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损毁。在乙方到期

    还清所有本协议规定的款项后,将欠条单证及本协议完整交给乙方。 ② 在未到甲、乙双方约定还款日期前,不对乙方讨要欠款。

    第四条 乙方保证

    ① 按照本协议规定时间主动偿还甲方的欠款。

    ② 在签订本协议之日重新更换欠条并交付甲方。

    第五条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第六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 乙方: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荐]分期还款合同五篇8

    编号:

    ______公司:

    ______年____月____日本借款人______向贵司______处借款______元整,期限______年,月息______,用于______。

    现鉴于本借款人______不能一次性偿还欠款。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还款协议。贵司同意本借款人______分______次偿还欠款及还款计划:

    风险提示:

    还款计划书的目的是债务人向债权人承诺及时还款。除了还款进度和违约责任的承诺外,对于欠款的性质、时间、金额也必须明确,以免双方对该笔款项的内容认定不一而产生纠纷。

    此外,正常情况下,金额的填写最好包括大写和小写两种方式,以供对照,尽可能避免笔误或后期改动等情况。

    第一次还款日期为:农历______年____月____日偿还金额为:人民币______元整。

    第二次还款日期为:农历______年____月____日偿还金额为:人民币______元整。

    第三次还款日期为:农历______年____月____日偿还金额为:人民币______元整。

    第四次还款日期为:农历______年____月____日偿还金额为:人民币______元整。

    第五次还款日期为:农历______年____月____日偿还金额为:人民币______元整。

    风险提示:

    除每一期的还款截止时间和金额外,如有必要,可指定还款方式。

    无论是否制定还款方式,或指定何种还款方式,在实际收到款项时,都必须保留相关的有效还款凭证,以免对方不认账。

    本借款人______若未能按时支付贵司上述任何一期的款项,每延期一日,贵司有权要求本借款人______支付未按时支付款项______%的滞纳金。

    ______还款人

    年 月 日

    [荐]分期还款合同五篇9

    编号:

    ______公司:

    我司与贵司有业务往来,贵司供应我司______产品,我司尚欠贵司部分货款人民币______元未付。现鉴于我司不能一次性偿还欠款。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分______次偿还欠款及还款计划:

    第一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人民币______元整。

    第二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人民币______元整。

    第三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人民币______元整。

    第四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人民币______元整。

    如我司不按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给贵司欠款及利息的,我司除了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返还贵司上述所欠款项外,还应当向贵司支付______万元违约金。

    ______公司

    年月日

    [荐]分期还款合同五篇10

    由于现在人们的信誉度越来越低,更多人选择用合同来进行约束。为了保护自身的权益,借款合同也具有了法律效益。借款合同的签订是双方或数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那么你知道借款是怎样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荐]最高院关于审理金融借款合同模板五篇”,仅供参考,但愿对您的工作带来帮助。

    [荐]分期还款合同五篇11

    《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该解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研究通过,于2xx年9月1日正式施行。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第九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第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第十八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第二十一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优先购买权不支持的情况)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第二十五条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荐]分期还款合同五篇12

    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六条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七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第十条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出卖人与包销人订立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出卖人将其开发建设的房屋交由包销人以出卖人的名义销售的,包销期满未销售的房屋,由包销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出卖人自行销售已经约定由包销人包销的房屋,包销人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对于买受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出卖人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包销人参加诉讼;出卖人、包销人和买受人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内容确定各方的诉讼地位。

    第二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二十四条 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第二十六条 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亦未与担保权人办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担保权人**买受人,请求处分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买受人合同权利的,应当通知出卖人参加诉讼;担保权人同时**出卖人时,如果出卖人为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提供保证的,应当列为共同被告。

    第二十七条 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但是已经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并与担保权人办理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请求买受人偿还贷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的,不应当追加出卖人为当事人,但出卖人提供保证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本解释自2xx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发生的商品房买卖行为,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荐]分期还款合同五篇13

    如果出现了房屋租赁纠纷,我们可以通过调解、仲裁和诉讼三种方式解决,解决方式的不同所对应的相关部门也不同。

    调解。它是指在第三者的主持下,出租承租双方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排除争端,达成和解的一种方法和活动。我国在基层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都设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民间纠纷的调解处理,调解特别适用对某些界限不清的事实、责任含糊不究的租赁纠纷。 仲裁。仲裁是一种准司法活动。《仲裁法》规定:*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这里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公民个人之间的房屋租赁纠纷等。房屋租赁纠纷发生后,公民可以根据条款或仲裁提请仲裁机构居中判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做出仲裁裁决,解决纠纷。 诉讼。有些租赁纠纷不愿意调解或不服调解,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将房屋租赁纠纷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通过法院的诉讼活动而做出的判决的强制力,要远远大于调解和仲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

    *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荐]分期还款合同五篇14

    借款人: 电话: 传真:

    贷款人:新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电话: 传真:

    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贷款人经审查同意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双方本着*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承诺严格履约。

    第一条 借款限额

    1、贷款人同意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最高借款本金余额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内,根据借款人的需要和贷款人的可能,分次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2、上述期间仅指贷款发放时间,不包括贷款到期时间。在此期间和最高借款本金余额内,借款人可循环使用借款额度,不再逐笔签订借款合同,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借款用途等以借款凭证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 放款方式

    借款人授权贷款人根据每笔借款凭证约定的时间,将借款金额直接划入如下帐户或借款凭证中所记载的其他帐户:

    帐户名:

    帐号或卡号:

    开户银行:

    第三条 借款利率

    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 (上/下)浮 %;每笔借款的执行利率及利率浮动比例以每笔借款凭证所记载的为准。

    2、借款发放前,基准利率调整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借款的,适用新的基准

    利率并按上述第1款的约定重新确定借款利率;借款发放后遇基准利率调整,借款利率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A、利率实行一年一定,在借款期限内分段计息。借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执行本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基准利率在一个日历年度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年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及上述第1款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该种调整无须经借款人同意,也无须另行通知借款人。

    B、利率实行一季一定,在借款期限内分段计息。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季首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基准利率在一个日历季度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季度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及上述第1款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该种调整无须经借款人同意,也无须另行通知借款人。

    、利率实行一月一定,借款期限内分段计息。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月首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如基准利率在一个日历月份内经两次或两次以上调整的,以该日历月份内最后一次调整的基准利率为准)及上述第1款约定的利率浮动比例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该种调整无须经借款人同意,也无须另行通知借款人。

    D、在借款期限内不调整(即实行固定利率)。

    E、其他: 。

    3、基准利率是指*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如果*人民银行不再公布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是指银行同业公认的或通常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条 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除贷款人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满足下列全部前提条件,贷款人才有义务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贷款人在未全部满足下列提款条件下的放款,不构成贷款人的履约瑕疵):

    1、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 账户。

    2、借款人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及贷款人的具体要求,办妥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及其他法定手续;

    3、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担保已生效并持续保持有效;

    4、本合同已经生效、并且借款人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

    5、借款人已向贷款人提交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文件资料,并经贷款人审查合格;

    6、双方约定的其他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第五条 还款

    1、还款原则: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任何还款,均按先还息后还本、息随本清的原则偿还。

    2、借款人与贷款人可以约定以下方式还本付息,具体每一笔借款的还本付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在借款凭证中约定:

    (1)实行利随本清方式还款,借款人于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本息。

    (2)按月结息,到期还本。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息自实际放款之日(即起息日)起按实际用款额和实际用款天数计算。结息日为每月的第2日。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当日支付到期利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与借款本金一并支付,逾期付息属违约。

    (3)分期还款。借款人按《分期还款计划书》所载的分期还款计划偿还借款本息。

    4、还款方式:借款人应于借款凭证中约定的结息日及还款日前备足款项并存入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还款账户。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在结息日及还款日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系统的经确认为还款账户的账户中扣收相应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此授权行为不再另行签发授权书。如还款账户为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名下账户,则该第三人应签发授权书,授权贷款人从该账户中扣收借款人应还款项。

    借款人未按时还款的,贷款人有权直接从还款账户及借款人在贷款人所属的农村信用社系统内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应还的借款本息、违约金等任何款项。

    第六条 提前还款及借款展期

    1、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本金时,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

    2、借款人在还清拖欠款项的前提下方可提前还本。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本的,还须先结清当期应还款项。对于借款人提前偿还的本金,贷款人按照提前还款时本合同执行的贷款利率和提前还本的金额及上一结息日至提前还款日的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此前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再调整。

    3、借款人提前还款的,贷款人有权按下列第 (1) 种方式收提前还款违约金:

    (1)贷款实际发放后6个月内提前还款的,违约金=提前归还金额× 3 %;贷款实际发放满 6 个月后提前还款的,违约金=提前归还金额× %。

    (2)其他方式: 。

    4、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需要办理借款展期时,应在借款到期前3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展期的,双方另行签订展期协议。如贷款人不同意展期,则借款人仍应按本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

    第七条 借款的担保

    1、贷款人必须根据贷款人的要求为履行本合同提供担保。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方式可以为最高额保证担保、最高额抵押担保、最高额质押担保或其他担保方式中的一项或数项。

    2、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及担保的具体内容详见本合同中担保条款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相关担保合同和文件的约定:

    3、借款人在此确认,贷款人有权自由选择行使本合同项下任意全部或部分担保合同和文件中的权利,以实现贷款人的债权,并放弃对贷款人上述选择的一切抗辩。

    第八条 借款人权利和义务

    1、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

    2、有权要求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家庭资产、财务资料、生产经营等方面的个人资料或企业资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

    4、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借款人应保证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的用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则和借款人的公司章程或章程性文件,并取得相关许可和授权。

    5、承诺和保证其向贷款人或贷款人指定人员提供的一切文件资料或信息均是真实、可靠、有效的,绝无任何伪造、虚假或隐瞒之处。应按贷款人的要求向贷款人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之报告、报表、凭证、文件等资料及信息,并对其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6、积极配合贷款人及其授权代理人对借款人及担保人或担保财产的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及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

    7、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未全部还清之前如进行下列行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事先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同时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担保、落实债务清偿责任或提前清偿债务,否则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以任何方式减少注册资本,进行分立、合并、重组、股份制改造等重大体制变更,申请或进行停业、解散、清算、破产等;

    (2)进行有关对外投资及资产转让的重大事项;

    (3)以租赁、承包、联营、托管等方式进行产权、经营权交易;

    (4)进行股权调整或股权转让等重大股权变更事项;

    (5)进行其他足以引起本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或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的行为。

    8、借款人如出现下列事项或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构成威胁的任何事件时,借款人应当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积极按贷款人的要求落实好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应付款项按期足额偿还的保障措施:

    (1)借款人在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授信额度协议及其项下授信合同、担保合同或与其他任何债权人所签订的融资合同项下发生任何违约事项;

    (2)借款人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地、经营范围变更等事项,以及隶属关系的变更、主营业务范围的改变、董(理)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合营合同或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内部组织机构的调整;

    (3)与借款人或借款人主要领导人有牵连的重大**、违法或被索赔事件;

    (4)借款人经营出现严重困难和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5)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未清偿前,借款人已承担或将承担债务、或有债务或向第三人提供抵、质押担保;

    (6)借款人发生重大债权债务纠纷引**讼、仲裁等事件;

    (7)其他可能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情况。

    9、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未全部还清之前,借款人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可能影响其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能力的,应当提前7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

    1、借款人及其投资者不得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擅自转让股份,以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

    11、借款人有关会计年度的经营成果不足以清偿借款人依本合同在有关会计年度决算后应清偿贷款人的借款本息和费用时,借款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股东或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

    12、不得以任何有可能危及到自身偿债能力的方式处臵其资产,并不得向他人提供超过自身负担能力的任何担保。

    13、借款人应当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运输、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以及因借款人原因导致贷款人以任何一种方式追索本合同项下债权所引起的费用。

    14、为贷款人保守相关的商业秘密。

    15、如借款人需向第三方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必须经贷款人书面同意。

    16、借款人保证向贷款人提供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同时保证,贷款人根据上述信息发出的主张权利的有关凭据,借款人均可收到,由此而产生的后果均由借款人承担。

    第九条 贷款人权利和义务

    1、贷款人有权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和借款的使用等情况,要求借款人按期提供财务报表等文件、资料和信息。

    2、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和借款人其他应付费用时,贷款人均可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所属的农村信用社系统内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划,且扣划凭据无须经借款人签认。

    3、借款人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应付数额的,贷款人应按照先还息后还本的原则进行操作。

    4、借款人出现违约或其他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不利行为或情形时,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或向借款人主张提前归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5、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人出现停产、歇业、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被撤销以及经营亏损等情形,部分或全部丧失与本借款相应的担保能力,或者作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担保的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价值减少、意外损坏或灭失等,或者其它担保方式出现风险时,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借款本息,或要求借款人及时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6、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贷款人可以就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或为催收之目的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且无需对由此而可能给借款人带来的影响承担任何责任。

    7、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贷款人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查询借款人和担保人的相关信息。

    8、在借款人完全满足本合同为其设定的义务、满足放款的前提下,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但因借款人原因造成延迟的除外。

    9、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条 违约事项

    1、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即构成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资料、信息或故意隐瞒与订立本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

    (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3)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偿还或支付到期借款本息、费用及其他任何应付款项;

    (4)借款人在其他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项,或担保人在担保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项,可能影响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

    (5)为本合同提供担保的抵押物或质物价值明显减少,影响到贷款人权利而抵押人或出质人未增加相应担保的;

    (6)借款人和/或家庭经营状况或财务状况恶化,或丧失商业信誉;

    (7)借款人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及其它逃避债务的行为;

    (8)借款人和/或家庭与第三人发生纠纷、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其它贷款人认为会对其权益带来威胁或不利的事件,可能影响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

    (9)无论任何原因导致借款人已经或将要丧失还款能力;

    (1)在本合同借款期限届满以前,借款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本合同主要债务的;

    (11)部分或全部担保条款或担保文件未生效、无效、被撤销,借款人未按贷款人要求落实新的担保的;

    (12)借款人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还债务能力的事件;

    (13)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发生下列事项之一,即构成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1)贷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借款;

    (2)贷款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擅自加收、变更加收借款利息或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借款人出现本合同第十条第1款规定的违约事项,贷款人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

    (2)停止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3)宣布借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归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4)从借款人在贷款人所属的农村信用社系统的账户上划收任何币种的款项,以偿付借款人偿付贷款人的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

    (5)要求借款人对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的担保;

    (6)行使担保权利;

    (7)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贷款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5% 的利息;

    (8)借款人未按时偿付借款利息,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未支付的利息在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5% 复利;

    (9)借款人不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挪用的部分,自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至借款人纠正之日止,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1% 利息;

    (1)借款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除按本款第(7)、(8)、(9)项计收利息和复利外,贷款人还有权根据涉及的借款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收取违约金;

    (11)解除与借款人的借贷关系;

    (12)采取本合同约定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措施。

    2、贷款人出现本合同第十条第2款规定的行为,借款人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贷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提前还款;

    (3)解除与贷款人的借贷关系。

    3、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仲裁等任何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十二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的签署、变更、修改、补充、有效、解释、履行和执行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或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时,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在 进行仲裁。

    (2)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讼。

    3、在争议未解决之前,除争议事项外,不影响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的执行。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条款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未作约定的部分,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办理。

    2、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借款凭证;

    (2)担保合同和文件;

    (3)分期还款计划书;

    (4)双方认为必需的其他资料。

    3、借款人声明和保证

    (1)借款人清楚地知悉贷款人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2)借款人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借款人要求,贷款人已就本合同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借款人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广东省农村信用社 最高额借款合同 充分理解。

    (3)借款人有必要权利和授权及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从事其所经营的业务及签署和履行本合同。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

    第十五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如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则须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合同文本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借款人执 份,贷款人执 份,其余 份暂由贷款人保存,以交相关部门或人士登记、备案或存档;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盖章):

    有权签字人:

    贷款人(盖章):信用社

    有权签字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荐]分期还款合同五篇15

    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出借人):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在双方自愿、协商情况下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一、借款金额(大写):

    二、借款用途:借款人因需要,急需一笔资金。

    三、借款利率:______‰按月结算利息,固定每月____日结算当月利息与本金,随借随还,利息不够一个月,按一个月结算。

    四、借款期限:借款时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五、划款方式

    借款人依据本合同约定将上述借款金额划入借款人__________开立账户,账号/银行卡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还款日期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违约责任:

    1、签订本合同后,出借方应在_____日内将借款放出,转入借款方帐户。如出借方未按期发放借款,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的借款利息的_____%计算,向借款方偿付违约金。

    2、借款方应按合同签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借款方如未按合同规定或蓄意隐瞒出借方使用借款进行非法经营,出借方不负任何责任。

    3、借款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款。如借款方不按期偿还借款,出借方有权限期追回借款,并按合同规定______%计算加收逾期利息。

    七、争议解决方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乙方所在的人民法院**。

    八、其他:

    1、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在______日内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后,借款方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2、合同的附件:借据,收据,汇款凭证。

    3、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借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借款方、出借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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