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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保险电子合同,菁华2篇【精选推荐】

    时间:2023-03-22 来源:博通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博通范文网手机站

    保险电子合同1第一条保险目的为了使城乡居民的家庭财产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后得到经济补偿,发扬团结互助精神,安定人民生活,特举办家庭财产两全保险。第二条保险财产凡是存放坐落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保险电子合同,菁华2篇【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2023保险电子合同,菁华2篇【精选推荐】

    保险电子合同1

    第一条保险目的

    为了使城乡居民的家庭财产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后得到经济补偿,发扬团结互助精神,安定人民生活,特举办家庭财产两全保险。

    第二条保险财产

    凡是存放坐落于本保险单所载明地点,属于被保险人(即参加保险的城乡居民,下同)自有的下列家庭财产,都可以向保险人(即保险公司,下同)投保:

    一、房屋及其附属设备;

    二、衣服、行李、家具、用具、器具、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交通工具等生活资料;

    三、农村家庭的农具、工具、已收获的农产品、副业产品;

    四、个体劳动者的营业用器具、工具、原材料、商品。

    五、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所共有的上述财产。

    第三条不保财产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一、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古书、字画、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畜、花、树、鱼、鸟、盆景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正处于紧急危险状态的财产。

    第四条保险责任

    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一、火灾、爆炸;二、雷电、冰雹、雪灾、洪水、地震、地陷、崖崩、龙卷风、冰凌、泥石流;三、空中运行物件的坠落,以及外来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四、暴风或暴雨使房屋主要结构(外墙、屋顶、屋架)倒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五、因防止灾害蔓延或因施救保护所采取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和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五条除外责任

    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力行为;二、核子辐射和污染;三、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四、电视、电器(包括属于电器性质的文化娱乐用品)、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和超电压、碰线、弧花、走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五、堆放在露天及罩棚下的保险财产,以及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秆、芦苇、帆布等材料为外墙、屋顶、屋架的\\\\\\\\\\\\\\\"简陋屋棚,由于暴风、暴雨所造成的损失;六、虫蛀、鼠咬、霉烂、变质、家禽的走失或保险责任以外的死伤,以及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单第四条所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七、凡保险房屋项下,其中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

    第六条保险期限

    定为三年、五年两种:从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保险到期日二十四时止,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第七条保险金额

    由被保险人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并且按照保险单上规定的保险财产项目分别列明。

    第八条保险储金

    一、依照保险人规定的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所交保险储金的规定,被保险人应当在起保之日起一次交清保险储金。

    二、保险期满退还保险储金。

    三、被保险人如在保险期内要求退还保险储金,根据规定的家庭财产保险及附加盗窃险费率计收保险费,从退还的保险储金中扣回。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第九条保险费

    依照保险人规定的家庭财产两全保险费率计算。

    第十条赔偿处理

    一、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救护并保存现场,同时立即通知保险人,以便及时查勘处理。

    二、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救护费用单据,以及*部门或所在单位、街道组织等有关部门的证明。

    三、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照实际损失和损失当天的实际价值计算赔款,但最高以不超过保险单上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如果一次赔付数额未超过保险金额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达到保险金额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保险单须加批注,作为保险期满领取所交保险储金的凭证。

    注:如果被保险人获得赔款又重新添置了财产,或者损失后的剩余财产的价值等于或大于原保险金额的,该保险单仍继续有效。

    四、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根据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被保险人应当将追偿权移交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共同向第三者追偿。

    五、保险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可以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六、被保险人如果有虚报损失等欺骗行为,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者追回已经支付的赔款。

    七、被保险人从保险财产遭受损失的当天起,如果在一年内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即作为自愿放弃索赔权益。

    第十一条保险仲裁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不能解决时,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家庭财产两全保险附加盗窃险条款

    兹经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本保险单承保的家庭财产(房屋、手表、怀表除外)按照以下规定附加盗窃险:

    一、存放于保险地址室内的保险财产,因遭受外来的、有明显痕迹的盗窃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二、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人员、寄居人的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所致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三、按照保险单所列财产项目分项承保,分项理赔。

    四、被保险人在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盗窃损失后,要保存现场,向当地*部门如实报案,并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有权不予赔偿。

    五、赔款后,破案追回的保险财产,应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果愿意收回该项被追回的财产,其已经领取的赔偿必须退还给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财产的损毁部分,可以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投保单位:____________被保险人数:____人

    地址:________________保险单号:________

    兹根据本单位填报的职工投保名单,并依照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条款及附加盗窃险条款的有关规定,向本保险公司投保职工集体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如下:

    类别财产房屋

    份数

    保险金额

    保险储金

    保险金额合计(大写):

    保险储金合计(大写):

    保险期限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零时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二十四时止

    注意:

    本投保单位和职工名单附在一起,每人投保财产项目、金额、存放地点,均以名单所列为准。

    本投保单在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之前,不生保险效力。

    经办人:________复核:________

    投保人盖章

    年____月____日

    联系人:________电话:________

    投保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保险人数:____________保险单号:____________

    类别财产房屋

    份数

    保险金额

    保险储金

    保险金额

    合计(大写):

    保险储金合计(大写):

    保险期限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零时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二十四时止

    各分户号保险财产项目、保险金额、存放地址均以名单附表为准。

    注意:收到保险单,请立即核对,如有错误,希及时通知更正。

    经办人:____复核:____

    保险公司签章:

    签单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险电子合同2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第一章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大学生*安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单、健康告知书其它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保险对象及投保手续

    第二条凡经全国统一高考录取的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的在册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或学制一年以上的脱产委培生、进修生以及民办院校的在册学生,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投保人通过就读学校统一向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身故或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根据残疾程序,按《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情况鉴定残疾程序,按《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

    第六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均按第三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每年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全数时,该年度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章除外责任

    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疾,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殴斗、醉酒、自杀以及故意自伤身体;

    (二)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洒后驾驶机动车;

    (三)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出的费用;

    (四)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五)战争、军事行为及动乱;

    (六)核辐射、核污染;

    (七)整容、麻醉、服用药物、注射;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诈骗行为;

    (九)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

    第五章保险金额

    第八条保险金额为每人每年人民币一万元。

    第六章保险期限

    第九条保险期限按学生在校学习的学制(包括在校学习、生活、参加社会实践及寒暑假期间)确定,不足一年时按一年计算。保险期限自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并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办妥毕(肄、结)业高校手续之日的二十四时止。

    第七章保险费

    第十条保险费为每人每年三十元(费率为3‰)。无论被保险人学制长短,保险费均应在投保时一次缴清。

    第八章保险金的申领和给付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病身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遇节假日顺延)通知本公司,否则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等项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本公司可在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

    第十二条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时,须提交下列证件;

    (一)保险单、被保险人名单及被保险人身份证;

    (二)投保人所在学校及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三)被保险人死亡,须提供*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四)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份身体机能,应在治疗结束后,治疗没有结束的可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情况,由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残疾程度鉴定书,一次性结案;

    (五)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文件或证明。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金由受益人领取。被保险人残疾时,保险金由被保险人领取或委托他人代领。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即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受益人应通过被保险人的就读学校领取保险金。

    第十六条在保险有效期内变更受益人时,投保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九章告知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十八条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九条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不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第十章争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因保险合同发生争议且经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在本市范围内转学,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直到保险期满转学时,投保人须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转学去外地就学或退学的,经本人向本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可办理退保手续,本公司将下一学年以后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二十五条本保险条款法所述\\\"保险事故\\\"是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投保人:

    被保险人:

    保险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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