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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贷款,收入证明3篇(范例推荐)

    时间:2023-02-27 来源:博通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博通范文网手机站

    住房贷款收入证明1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先生(女士),身份证号码,系我单位(正式/聘用)职工,因购买住房向贵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特证明其工资收入情况如下:该职工月工资收入(实发)为:万仟百拾元(小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房贷款,收入证明3篇(范例推荐),供大家参考。

    住房贷款,收入证明3篇(范例推荐)

    住房贷款 收入证明1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先生(女士),身份证号码 ,系我单位 (正式/聘用)职工,因购买住房向贵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特证明其工资收入情况如下:

    该职工月工资收入(实发)为: 万 仟 百 拾 元 (小写 元)。至今日止,该职工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情况为下列第 种情况:

    在我单位已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个人住房公积金帐号为:

    本单位对以上证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特此证明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住房贷款 收入证明 [篇2]

    兹证明________是我公司员工,在________部门任________职务。至今为止,一年以来总收入约为__________元。

    特此证明。

    本证明仅用于证明我公司员工的工作及在我公司的工资收入,不作为我公司对该员工任何形势的担保文件。

    盖 章:

    日 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住房贷款 收入证明 [篇3]

    建行固安支行:

    兹我单位职工(辖区居民) ,性别 ,年龄 ,职务 ,现固定住址 , 属我单位(辖区) □ 国家干部 □ 正式工 □ 合同工 □ 临时工 □ 现役军人,已工作 年,现从事 工作,月收入为(大写): 元,(小写: ),收入比较 (稳定或不稳定)。本收入证明真实准确无误。如不符,愿对其真实性及所发生的一切后果负法律责任。

    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名称:

    证明单位章:(公章)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住房贷款 收入证明2

      兹证明________是我公司员工,在________部门任________职务。至今为止,一年以来总收入约为__________元。

      特此证明。

      本证明仅用于证明我公司员工的工作及在我公司的工资收入,不作为我公司对该员工任何形势的担保文件。

      盖章:

      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住房贷款收入证明:是我国公民在日常生产生活经营活动中,所需要的对经济收入的一种证明,一般在办理签证、银行贷款,信用卡等会被要求由当事人单位出具的对经济收入的证明。

      住房贷款收入证明及贷款的种类

      住房贷款分为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两种。按还款方式又分为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和等额本金还款方式两种。

      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是在还款期内,每月偿还同等数额的贷款(包括本金和利息),这样由于每月的.还款额固定,可以有计划地控制家庭收入的支出,也便于每个家庭根据自己的收入情况,确定还贷能力。

      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是将本金每月等额偿还,然后根据剩余本金计算利息,所以初期由于本金较多,从而使还款额在初期较多,而在随后的时间每月递减,这种方式的好处是,由于在初期偿还较大款项而减少利息的支出,比较适合还款能力较强的家庭。

      等额本息还款法也叫月均法,本金归还速度较慢,还款压力较轻,代价是支付的总利息较多,与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对比,总利息差额在中短期(1-5年)的期限不会十分明显,在长期限内(20-30年),总利息差额才明显。

      无论等额本金还款是等额本息还款,每期的利息计算方法是一致的,等于剩余本金乘以月利率。

      选择什么还款方式,要看个人还款能力,不可贪图支付总利息少就选等本金还款法,实际操作中,不少人还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


    住房贷款 收入证明3篇扩展阅读


    住房贷款 收入证明3篇(扩展1)

    ——个人住房贷款收入证明范本5篇

    个人住房贷款收入证明范本1

      兹有___,性别__,身份证号码___,自 _年_ 月_ 日至今一直在我单位工作,与我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__ 。目前在__部门担任__ 职务,税后月工资__、薪金所得为人民币(大写)_____ 元,月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存部分为人民币(大写)____ 元,月住房补贴为人民币(大写) ____元。

      特持证明。

      单位公章(或人事劳资章)

      ___年 __月__ 日

    个人住房贷款收入证明范本2

    *农业银行支行:

      兹证明_________为本单位职工,已连续在我单位工作______年,学历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毕业,目前其在我单位担任____________职业。近一年内该职工在我单位*均月收入(税后)为___________元,(大写: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该职工身体状况____(良好、差)。

      本单位谨此承诺上述证明是正确、真实的,如因上述证明与事实不符导致贵行经济损失,本单位保证承担赔偿等一切法律责任。

      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个人住房贷款收入证明范本3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我单位属于______ (行政、事业全供给、事业部份供给、事业自收自支、企业)单位, 职员于______ 年 ______月 ______日参加工作,属于我单位 ______(正式、合同制、合同工)职工,月工资收入 ______元,每月缴存住房公积金 ______元,现住房公积金余额 ______元。该职工现因 ______(购买、建造、翻建)住房,需要办理住房公积金借款,请给予办理相关手续。如该职工未按期限偿还借款本息,我单位将协助追收该笔借款。以上所填资料保证真实有效。

      特此证明。

      单位地址:

      单位电话: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日期:

    个人住房贷款收入证明范本4

    分行:

      __________系我单位________(正式职工、临时职工),已经连续在我单位工_________年,现任职务_____________ ,技术职称_________,近一年其月*均工资收入为_________元,月*均其他收入_________元,共计 ________元/月。

      我单位保证上述情况属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签章)

      年 月 日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劳资或人事部门):___________

      (注:请用钢笔、黑色签字笔或中性笔填写;涂改无效)

    个人住房贷款收入证明范本5

    建设银行:

      兹证明_________系我单位正式(临时、合同)员工,并且该员工:

      1、现担任职务:

      2、职称:

      3、最高学历:

      4、已在我单位工作_________年

      5、已与我单位签订_________年劳动合同,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6、月均收入总计人民币_________元,其中工资收入为人民币_____元,其他收入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人事劳资部门联系电话:

      人事劳资部门联系人:

      我单位保证上述填写内容是真实的。

      单位公章或人事劳资部门章: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住房贷款 收入证明3篇(扩展2)

    ——住房贷款收入证明3篇

    住房贷款收入证明1

      兹证明 同志为本单位正式职工。月收入总额 为 元,月公积金缴交基数为 元,缴存比例 %,其个人公积金帐号为 ,本单位公积金帐号为 ,月公积金缴存总额为 元。

      单位地址:单位电话: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住房贷款收入证明2

      兹有___,性别___,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___,自___年___月___日至今一直在我单位工作,与我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___。目前在___部门担任___职务,税后月工资、薪金所得为人民币(大写)___元,月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存部分为人民币(大写)___元,月住房补贴为人民币(大写)___元。

      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或人事劳资章)

      ___年___月___日

      1、单位名称:

      2、单位地址:

      3、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4、人事(劳资)部门负责人姓名:

    住房贷款收入证明3

    兹证明________是我公司员工,在________部门任________职务。至今为止,一年以来总收入约为__________元。

    特此证明。

    本证明仅用于证明我公司员工的工作及在我公司的工资收入,不作为我公司对该员工任何形势的担保文件。

    盖 章:

    日 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住房贷款收入证明 [篇2]

    申请人情况:

    我单位职工,职务:。此证明真实可靠,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单位联系电话:

    经办人:

    单位盖章(公章):

    年 月 日

    住房贷款收入证明 [篇3]

    建行固安支行:

    兹我单位职工(辖区居民) ,性别 ,年龄 ,职务 ,现固定住址 , 属我单位(辖区) □ 国家干部 □ 正式工 □ 合同工 □ 临时工 □ 现役军人,已工作 年,现从事 工作,月收入为(大写): 元,(小写: ),收入比较 (稳定或不稳定)。本收入证明真实准确无误。如不符,愿对其真实性及所发生的一切后果负法律责任。

    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名称:

    证明单位章:(公章)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住房贷款 收入证明3篇(扩展3)

    ——住房贷款 收入证明 (菁选2篇)

    住房贷款 收入证明1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先生(女士),身份证号码 ,系我单位 (正式/聘用)职工,因购买住房向贵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特证明其工资收入情况如下:

    该职工月工资收入(实发)为: 万 仟 百 拾 元 (小写 元)。至今日止,该职工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情况为下列第 种情况:

    在我单位已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个人住房公积金帐号为:

    本单位对以上证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特此证明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住房贷款 收入证明 [篇2]

    兹证明________是我公司员工,在________部门任________职务。至今为止,一年以来总收入约为__________元。

    特此证明。

    本证明仅用于证明我公司员工的工作及在我公司的工资收入,不作为我公司对该员工任何形势的担保文件。

    盖 章:

    日 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住房贷款 收入证明 [篇3]

    建行固安支行:

    兹我单位职工(辖区居民) ,性别 ,年龄 ,职务 ,现固定住址 , 属我单位(辖区) □ 国家干部 □ 正式工 □ 合同工 □ 临时工 □ 现役军人,已工作 年,现从事 工作,月收入为(大写): 元,(小写: ),收入比较 (稳定或不稳定)。本收入证明真实准确无误。如不符,愿对其真实性及所发生的一切后果负法律责任。

    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名称:

    证明单位章:(公章)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住房贷款 收入证明2

      兹证明________是我公司员工,在________部门任________职务。至今为止,一年以来总收入约为__________元。

      特此证明。

      本证明仅用于证明我公司员工的工作及在我公司的工资收入,不作为我公司对该员工任何形势的担保文件。

      盖章:

      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住房贷款收入证明:是我国公民在日常生产生活经营活动中,所需要的对经济收入的一种证明,一般在办理签证、银行贷款,信用卡等会被要求由当事人单位出具的对经济收入的证明。

      住房贷款收入证明及贷款的种类

      住房贷款分为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两种。按还款方式又分为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和等额本金还款方式两种。

      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是在还款期内,每月偿还同等数额的贷款(包括本金和利息),这样由于每月的.还款额固定,可以有计划地控制家庭收入的支出,也便于每个家庭根据自己的收入情况,确定还贷能力。

      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是将本金每月等额偿还,然后根据剩余本金计算利息,所以初期由于本金较多,从而使还款额在初期较多,而在随后的时间每月递减,这种方式的好处是,由于在初期偿还较大款项而减少利息的支出,比较适合还款能力较强的家庭。

      等额本息还款法也叫月均法,本金归还速度较慢,还款压力较轻,代价是支付的总利息较多,与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对比,总利息差额在中短期(1-5年)的期限不会十分明显,在长期限内(20-30年),总利息差额才明显。

      无论等额本金还款是等额本息还款,每期的利息计算方法是一致的,等于剩余本金乘以月利率。

      选择什么还款方式,要看个人还款能力,不可贪图支付总利息少就选等本金还款法,实际操作中,不少人还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


    住房贷款 收入证明3篇(扩展4)

    ——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10篇

    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1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乙方经审查并根据__________同意发放贷款。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贷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将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借款期限

      甲方借款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四条贷款利率和利息

      贷款利率按________息________计算,按________结息。

      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甲方指定的账户之日起计算。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人民银行规定调整。

      第五条用款计划

      甲方的分次用款计划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元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元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元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元

      第六条提款方式

      甲方借款采取___________(直接提款/专项提款)方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转入_____________单位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内。

      第条还款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采用_________(月均还款法/累进还款法)归还。

      累进还款法_____________(逐年/每隔________年)按_____________%递增还款额。

      第八条还款计划

      甲方从支用信用款的次月开始,按月偿还贷款本息。还本付息日期定为每月____日至____日。

      采用月均还款法,每月归还贷款本息__________元

      采用累进还款法,甲方分次归还贷款本息为:

      第_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第_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

      第_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第_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

      第_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第_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

      第九条贷款的偿还

      甲方保证按本合同第八条确定的还款计划归还借款本息,并于每月还本付息日前将应还款额存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内,委托乙方代扣。

      甲方如提前一次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应在还款日前___________个营业日内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乙方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甲方最后一次归还的贷款本金部分,乙方按其实际使用期限相应的借款利率计收利息。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需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合同的其他有关当事人。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借款担保

      对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全部债务以______________作为抵押物或(和)以______________作为质物提供担保或(并)由_______作为甲方保证人承担全额连带责任保证,并另行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或(和)《保证合同》作为全合同的从合同。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2.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和还款期限归还贷款本息;

      3.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

      4.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定期提供其有关经济收入的证明;

      5.乙方有权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

      6.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权对违约使用部分在违约使用期间按__________计收利息;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或连续二期以上未按合同约定的分次还款计划偿清的贷款为逾期贷款,乙方有权对逾期贷款在逾期期间按__________计收利息;

      3.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划付的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或处置抵押物(质物):

      3.1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3.2甲方拒绝或阻挠乙方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3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

      3.4甲方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乙方权益的合同和协议;

      3.5设有第三方保证或(和)抵押(质押)的借款合同,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或(和)抵押人(出质人)违反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或抵押物(质物)因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的本息时,甲方无法落实符合乙方要求的新保证或(和)新抵押(质押);

      3.6甲方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4.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发放贷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影响天数和数额,每天付给甲方万分之_____________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和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双方仍须履行。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同意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执行。

      第十七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八条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有保证人或(和)抵押人(出质人)的,提供保证人或(和)抵押人(质押人)一份;副本__________份。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

      (或授权代理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2

      借款人: 贷款人:

      住所: 住所:

      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邮政编码: 电话: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邮政编码: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乙方经审查并根据__________同意发放贷款。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贷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将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借款期限

      甲方借款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四条贷款利率和利息

      贷款利率按________息________计算,按________结息。

      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甲方指定的账户之日起计算。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人民银行规定调整。

      第五条用款计划

      甲方的分次用款计划为: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元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元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元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元

      第六条提款方式

      甲方借款采取___________(直接提款/专项提款)方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转入_____________单位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内。

      第条还款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采用_________(月均还款法/累进还款法)归还。

      累进还款法_____________(逐年/每隔_____年)按_____________%递增还款额。

      第八条还款计划

      甲方从支用信用款的次月开始,按月偿还贷款本息。还本付息日期定为每月_______日至________日。

      采用月均还款法,每月归还贷款本息__________元

      采用累进还款法,甲方分次归还贷款本息为:

      第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第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

      第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第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

      第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第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

      第九条贷款的偿还

      甲方保证按本合同第八条确定的还款计划归还借款本息,并于每月还本付息日前将应还款额存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内,委托乙方代扣。

      甲方如提前一次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应在还款日前___________个营业日内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乙方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甲方最后一次归还的贷款本金部分,乙方按其实际使用期限相应的借款利率计收利息。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需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合同的其他有关当事人。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借款担保

      对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全部债务以______________作为抵押物或(和)以______________作为质物提供担保或(并)由_______作为甲方保证人承担全额连带责任保证,并另行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或(和)《保证合同》作为全合同的从合同。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2.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和还款期限归还贷款本息;

      3.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

      4.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定期提供其有关经济收入的证明;

      5.乙方有权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

      6.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权对违约使用部分在违约使用期间按__________计收利息;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或连续二期以上未按合同约定的分次还款计划偿清的贷款为逾期贷款,乙方有权对逾期贷款在逾期期间按__________计收利息;

      3.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划付的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或处置抵押物(质物):

      3.1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3.2甲方拒绝或阻挠乙方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3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

      3.4甲方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乙方权益的合同和协议;

      3.5设有第三方保证或(和)抵押(质押)的借款合同,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或(和)抵押人(出质人)违反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或抵押物(质物)因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的本息时,甲方无法落实符合乙方要求的新保证或(和)新抵押(质押);

      3.6甲方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4.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发放贷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影响天数和数额,每天付给甲方万分之_____________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和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双方仍须履行。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同意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执行。

      第十七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八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有保证人或(和)抵押人(出质人)的,提供保证人或(和)抵押人(质押人)一份;副本__________份。

      甲方:(签字、盖章) 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 ________

      (或授权代理人)

      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3

      甲方(借款人、抵押人):

      乙方(贷款人、抵押权人):

      丙方(保证人,即开发商或售房单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签订合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二条 当事人各方本着*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承诺严格履约。

      第三条 本合同包括借款、抵押、保证等内容。

      第二章 贷款

      第四条 借款用途

      见本合同第四十六条。

      第五条 借款金额

      见本合同第四十七条。

      第六条 借款期限

      见本合同第四十八条。

      第七条 贷款利率

      见本合同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在借款期限内,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时,于下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期限档次利率执行新的利率;但借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执行本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调整合同利率。

      国家法定利率调整时,乙方有义务直接执行*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不再另行通知甲方。

      第八条 划款方式

      甲乙双方约定采用专项划款方式即乙方将贷款款项直接划入丙方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内。账户名及账号见本合同第五十条。

      第三章 还款

      第九条 还款原则

      借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甲方从贷款发放的次月起偿还贷款本息。在还款期内每月偿还一次贷款本金及利息,最后一次还款不能迟于本合同期限届满日。

      甲、乙双方同意遵循先还息后还本、息随本清的原则,甲方还入款项按照“期前欠息-当期利息-本金”的顺序依次入账。

      第十条 还款总期数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按月还款,确定还款总期数,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五十一条。

      第十一条 还款方法

      甲方借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本息一次性清偿的还款方法。

      甲方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甲、乙双方约定采用以下两种还款方法中的一种,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五十二条。

      一、等额本息还款法,即甲方按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

      每月还款额=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总期数-1×贷款本金

      二、等额本金还款法,即甲方每月等额偿还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还款总期数+(贷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月利率

      第十二条 还款方式

      甲乙双方约定采取以下两种还款方式中的一种,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五十三条。

      一、委托扣款方式即甲方委托乙方在每月扣划日从甲方在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开立的活期存款账户中直接扣划还款。活期存款账户是指储蓄卡账户、信用卡账户、储蓄存折账户之一。采取委托扣款方式的,须签订《代扣还款委托书》,并在乙方指定的营业网点开立还款专用的活期存款账户。

      如甲方提供的个人账户出现冻结、扣划、变更等情况而造成乙方无法扣收本息的,甲方须及时向乙方提供新的活期存款账户用于扣收贷款本息。

      如甲方在借款期内要变更指定还款账户,须提前天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同意并重新签订《代扣还款委托书》、约定新账户启用日期后方可实施。

      二、柜面还款方式即甲方在还款期内的任何一个工作日直接到乙方规定的营业柜台以现金、支票或信用卡、储蓄卡办理还款。甲方前期如有拖欠的,应将所有拖欠款项和当期还款额一并交纳。

      第十三条 提前还款

      甲方提出提前还款时,须于预定的提前还款日前个工作日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审核同意,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

      甲方申请提前部分还本,经乙方审核确认甲方未有拖欠本息及已还清当期本息后方可提前还款。

      提前归还的部分贷款本金必须是1万元的整数倍,并必须在还款前由甲乙双方签订《变更协议》,在还款期限不变的前提下,就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后甲方每月还款额作出约定。

      甲方申请提前清偿全部贷款,经乙方同意,应先归还当月应还贷款本息,再还清全部剩余贷款。

      乙方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已计收的"利息不随还款期限、国家法定利率的调整而调整。

      第十四条 延长还款期限

      甲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因客观原因导致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归还借款,须提前个工作日向乙方申请延长借款期限,经乙方批准后,双方签订延期还款协议并办理延长还款期限等有关手续。甲方申请借款延期只限一次。原借款期限与延长期限之和最长不超过30年。原借款期限加上延长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延期之日起,贷款利率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执行,并根据贷款余额、剩余期限及新利率重新计算月均还款额。已计收的利息不再调整。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担保为抵押加阶段性保证。

      抵押加阶段性保证指本合同项下贷款以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所购房屋作抵押,在甲方取得该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并办妥抵押登记之前,由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六条 本合同项下担保条款的效力独立于本合同。

      第十七条 抵押物

      抵押物是指甲方以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所购买的房屋,具体内容见本合同第五十四条。

      第十八条 抵押担保范围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贷款金额、利息(包括罚息)、甲方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处分抵押物的费用等)。

      第十九条 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共有人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作抵押,并同意受本合同约束,见本合同第五十五条。

      第二十条 甲方取得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后,必须立即依照法律规定办妥抵押物的登记手续。抵押登记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 抵押期限

      抵押担保的期限自所购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办妥抵押登记之日起至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之日止。

      第二十二条 抵押期间,甲方应将《房屋他项权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交乙方,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二十三条 抵押期间,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甲方应将损害赔偿金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该损害赔偿金有以下几种处理方法可供选择:

      一、提前清偿贷款;

      二、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

      三、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价值。

      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五十六条。

      在借款人未足额清偿债务或抵押物价值未恢复之前,甲方不得动用此笔款项。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第二十四条 抵押关系终止

      甲方还清全部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后,则抵押关系终止。抵押终止后,当事人应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甲方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甲方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等。

      第二十六条 保证方式

      在保证期间,丙方愿对甲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甲方未能依照合同约定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或相关费用,乙方有权要求丙方就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丙方同意乙方从其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中直接扣划。

      第二十七条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抵押的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办妥房产保险和抵押登记,并将《房屋他项权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交乙方代为保管之日止。

      第二十八条 除以下情况外,甲方与乙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的,无需得到丙方的同意:

      一、延长借款期限;

      二、增加借款金额。

      第二十九条 保证期间,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而变更借款合同利率的,无需得到丙方的任何事前的书面或口头的同意或事后的追认。

      第五章 保险

      第三十条 保险

      一、本合同签订以后,甲方须办理抵押财产保险。有关保险手续可到乙方认可的保险公司或委托乙方办理。保险期限届满日不能迟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日。保险期满,甲方未能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时,甲方须对抵押物续办保险,在债务存续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投保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息,保险费由甲方负担。

      二、甲方应将保险单正本交由乙方保管。

      保险期间,抵押房屋如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毁损而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时,甲方应重新提供乙方认可的抵押物,并办妥保险手续。

      三、保险单必须注明乙方为保险第一受益人,并在保险单中特别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该保险赔偿金有以下几种处理方法可供选择:

      (一)提前清偿贷款;

      (二)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

      (三)用于修复抵押物,恢复抵押物价值。

      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五十七条。

      第六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了解、咨询、知悉购房借款有关事项的权利;

      二、甲方有义务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借款有关资料、文件的真实性;

      三、甲方有权依本合同的约定获得相应的借款;

      四、在甲方借款清偿前并正常还款的情况下,甲方有权自行居住,或者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后,将抵押房屋转让、出租、重复抵押或作其他处分;

      五、甲方在还清借款后,有权从乙方取回《房屋他项权证》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六、甲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归还借款本息;

      七、甲方必须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甲方无条件接受乙方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八、甲方承担抵押物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等费用;

      九、甲方的通讯地址(如住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须在变更后10天内书面通知乙方。

      十、抵押期间,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如果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或其他使抵押物价值减损的情况时,应及时恢复抵押物价值,或在30天内重新提供相应的经乙方认可的其他等值抵押物;

      十一、抵押期间,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三十二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有权对甲方提供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调查;

      二、乙方及其授权代理人有权对甲方所购买的房屋进行查询和认证;

      三、乙方有权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

      四、乙方有权依照本合同规定对抵押物进行处分,并获得优先受偿;

      五、设定的抵押物意外毁损或灭失,以及因甲方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足以影响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清偿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或恢复抵押物价值;

      六、保证期间,乙方有权对丙方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丙方如实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

      七、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发放贷款;

      八、乙方有妥善保管《房屋他项权证》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任,若有遗失或毁损,乙方负责补办;造成损失的,乙方将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丙方有了解、咨询、知悉本合同有关事项的权利;

      二、保证期间,丙方失去担保能力或发生承包、租赁、合并和兼并、合资、分立、联营、股份制改造、撤销等行为,丙方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或由对丙方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承担。如乙方认为变更后的机构不具备完全的保证能力,由丙方或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落实为乙方所接受的保证人,并重新签订保证合同;

      三、保证期间,丙方有义务接受乙方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并向乙方如实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

      四、保证期间,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五、丙方的通信地址发生变更,须在变更后10天内书面通知乙方。

      第七章 合同的变更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五条 甲方因转让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所购买的房屋而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时,应事先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征得丙方认同,方可由受让人与乙方和丙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

      第三十六条 甲方在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包括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除其遗产或财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同意继续履行甲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外,乙方在其债权未获清偿时,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取消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接受甲方所购房屋的权利,并将该房屋折价、拍卖、变卖以清偿甲方的债务。

      甲方遗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持经公证的继承协议、文件与乙方签订债务承担协议。

      第三十七条 甲方申请延长贷款期限,经乙方同意后,甲乙双方应签订延期还款协议,同时重新办理公证、保险、抵押登记和贷款担保变更手续。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乙方对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按本合同第五十八条规定之利率计收利息;

      二、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清偿贷款本息,乙方从贷款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第五十九条规定之利率对逾期本息计收利息;

      上述两项违约责任中,若甲方的借款既逾期又挤占挪用,乙方只择其重者采用,而不并处。

      三、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停止向甲方发放贷款,有权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并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或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1.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而取得贷款的;

      2.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3.借款期间,甲方累计六个月(包括计划还款当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

      4.借款到期,甲方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并自乙方发出催还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以挂号寄出时间为准)仍未清偿的;

      5.甲方拒绝或阻碍乙方对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

      6.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将设定抵押物拆除、转让、出租、重复抵押或作其他处分的;

      7.抵押期间,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未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借款的;

      8.甲方拒绝或阻碍乙方对抵押物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

      9.甲方与他方签订有损乙方权益的合同;

      10.甲方在借款期内间断或撤销保险或拒不续办保险的;

      11.甲方在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的;

      12.甲方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13.丙方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而甲方未按乙方要求落实新的保证人或提供新抵押的;

      14.甲方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还债务能力的事件。

      四、甲方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抵押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向乙方予以足额赔偿。乙方有权就甲方应承担的赔偿金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中扣划。

      第三十九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贷款,影响甲方按本合同规定使用借款,乙方应对未发放的贷款金额和违约天数按本合同第六十条约定的违约金率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四十条 丙方的违约责任

      保证期间,丙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停止向甲方发放贷款,有权解除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

      一、丙方拒绝乙方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的;

      二、丙方向第三人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的。

      第四十一条 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的清偿顺序

      乙方对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和原则清偿:

      一、支付处分抵押物的有关费用;

      二、清偿甲方所欠乙方贷款本息(包括罚息);

      三、清偿甲方应给付乙方而未给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等;

      四、所得价款在支付上述款项后的剩余部分,乙方应返还甲方;若所得价款不足清偿甲方所欠乙方贷款,乙方可向甲方继续追偿,甲方仍承担相应还款义务。

      第九章 其他约定事项

      第四十二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各方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或有专属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需履行。

      第四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和终止

      本合同经甲方签字、乙方和丙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四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六十一条。

      第四十五条 合同文本份数

      见本合同第六十二条。

      第十章 特别签订条款

      第四十六条 对第四条的约定

      本借款用于购买。

      第四十七条 对第五条的约定

      乙方向甲方提供人民币贷款(大写) (小写:元)。

      第四十八条 对第六条的约定

      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共计(大写) 月,自乙方将借款划入到甲方所指定并经乙方认可的账户之日起计算,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第四十九条 对第七条的约定

      贷款月利率为‰,以乙方实际划款当日国家法定利率为准。

      第五十条 对第八条的约定

      甲方的借款由乙方直接划入丙方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内。账户名称:,账号:.

      第五十一条 对第十条的约定

      甲方应从贷款发放的次月开始,按月偿还贷款本息,还款总期数为期。

      第五十二条 对第十一条的约定

      甲、乙双方约定采用本合同第十一条确认的第种还款方法。

      在当前利率水*下,若采用第一种还款方法,则每月归还本息金额为人民币元;若采用第二种还款方法,则每月归还本金金额为人民币元,利息逐月结算还清。

      借款期内,如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由乙方按*人民银行有关文件规定相应调整每月还款额。

      第五十三条 对第十二条的约定

      甲、乙双方约定采用本合同第十二条所述的第种还款方式。

      第五十四条 对第十七条的约定

      甲方借款所购买并作为抵押物的住房具体内容如下:

      房地产坐落地号

      抵押房地产评估总价值(元)大写小写抵押土地面积(*方米)

      土地使用年限(年)

      土地来源

      《国有土地使用证》号

      抵押土地评估价值(元)大写小写

      抵押房屋

      现房抵押抵押房屋建筑面积(*方米)

      《房屋所有权证》号

      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共有权证》号共有房屋面积(*方米)

      共有权人及其共有权份额

      1.

      2.

      3.

      4.抵押房屋评估价值(元)大写小写期房抵押抵押房屋建筑面积(*方米)

      房屋所有权人

      《北京市内(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号

      抵押房屋评估价值(元)大写小写

      抵押人身份证号

      保证人

      抵押权人

      抵押人代理人身份证号

      抵押权人代理人身份证号

      借款人

      贷款金额(元)

      贷款用途

      抵押率(%)

      本次:

      累计:抵押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五十五条 对第十九条的约定

      共有人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房屋用于抵押。

      共有人:(签字) (盖章)

      共有人:(签字) (盖章)

      第五十六条 对第二十三条的约定

      甲乙双方约定采用第种处理方式,即.

      第五十七条 对第三十条第三款的约定

      甲乙双方约定采用第种处理方式,即.

      第五十八条 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约定

      挪用贷款部分按每日万分之计收利息。

      第五十九条 对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约定

      逾期贷款部分按每日万分之计收利息。

      第六十条 对第三十九条的约定

      由于乙方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乙方应对未发放的贷款金额和违约天数按每日万分之的违约金率支付违约金。

      第六十一条 对第四十四条的约定

      一、

      二、

      三、

      第六十二条 对第四十五条的约定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

      甲方(签字): 乙方(公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4

      借款方为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并聘请作为保证人,贷款方业已审查批准,经三方(或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种类

      第二条借款用途

      第三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元整。

      第四条借款利率借款利息为千分之,利随本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计算。

      第五条借款和还款期限

      1、借款时间共年零个月,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借款分期如下:

      贷款期限贷款时间贷款金额

      第一期____年____月底前____元

      第二期____年____月底前____元

      第三期____年____月底前____元

      2、还款分期如下:

      归还期限还款时间还款金额还款时的利率

      第一期____年____月底前____元

      第二期____年____月底前____元

      第三期____年____月底前____元

      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来源:

      2、还款方式:

      第七条保证条款

      1、借款方用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品由贷款方退还给借款方。

      2、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借款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4、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5、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贷方追偿的权利,借贷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6、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而关闭、破产,确实无法履行合同的,在处理财产时,除了按国家规定用于人员工资和必要的维护费用时,应优先偿还贷款。由于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关、停、并、转或撤消工程建设等设施,或者由于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向贷款方申请,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时期内,银行可以停止发放新贷款。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加减收利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1、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2、银行、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因失职行为造成贷款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应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他

      本合同非因《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借款合同条例》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报送等有关单位(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贷款方:_______(公章)

      借款方:_______(公章)

      保证方:_______(公章)

    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5

      甲方(借款人、抵押人):

      乙方(贷款人、抵押权人):

      丙方(保证人,即开发商或售房单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签订合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二条 当事人各方本着*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承诺严格履约。

      第三条 本合同包括借款、抵押、保证等内容。

      第二章 贷款

      第四条 借款用途

      见本合同第四十六条。

      第五条 借款金额

      见本合同第四十七条。

      第六条 借款期限

      见本合同第四十八条。

      第七条 贷款利率

      见本合同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在借款期限内,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时,于下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期限档次利率执行新的利率;但借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执行本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调整合同利率。

      国家法定利率调整时,乙方有义务直接执行*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不再另行通知甲方。

      第八条 划款方式

      甲乙双方约定采用专项划款方式即乙方将贷款款项直接划入丙方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内。账户名及账号见本合同第五十条。

      第三章 还款

      第九条 还款原则

      借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甲方从贷款发放的次月起偿还贷款本息。在还款期内每月偿还一次贷款本金及利息,最后一次还款不能迟于本合同期限届满日。

      甲、乙双方同意遵循先还息后还本、息随本清的原则,甲方还入款项按照“期前欠息-当期利息-本金”的顺序依次入账。

      第十条 还款总期数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按月还款,确定还款总期数,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五十一条。

      第十一条 还款方法

      甲方借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本息一次性清偿的还款方法。

      甲方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甲、乙双方约定采用以下两种还款方法中的一种,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五十二条。

      一、等额本息还款法,即甲方按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

      每月还款额=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总期数-1×贷款本金

      二、等额本金还款法,即甲方每月等额偿还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还款总期数+(贷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月利率

      第十二条 还款方式

      甲乙双方约定采取以下两种还款方式中的一种,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五十三条。

      一、委托扣款方式即甲方委托乙方在每月扣划日从甲方在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开立的活期存款账户中直接扣划还款。活期存款账户是指储蓄卡账户、信用卡账户、储蓄存折账户之一。采取委托扣款方式的,须签订《代扣还款委托书》,并在乙方指定的营业网点开立还款专用的活期存款账户。

      如甲方提供的个人账户出现冻结、扣划、变更等情况而造成乙方无法扣收本息的,甲方须及时向乙方提供新的活期存款账户用于扣收贷款本息。

      如甲方在借款期内要变更指定还款账户,须提前天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同意并重新签订《代扣还款委托书》、约定新账户启用日期后方可实施。

      二、柜面还款方式即甲方在还款期内的任何一个工作日直接到乙方规定的营业柜台以现金、支票或信用卡、储蓄卡办理还款。甲方前期如有拖欠的,应将所有拖欠款项和当期还款额一并交纳。

      第十三条 提前还款

      甲方提出提前还款时,须于预定的提前还款日前个工作日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审核同意,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

      甲方申请提前部分还本,经乙方审核确认甲方未有拖欠本息及已还清当期本息后方可提前还款。

      提前归还的部分贷款本金必须是1万元的整数倍,并必须在还款前由甲乙双方签订《变更协议》,在还款期限不变的前提下,就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后甲方每月还款额作出约定。

      甲方申请提前清偿全部贷款,经乙方同意,应先归还当月应还贷款本息,再还清全部剩余贷款。

      乙方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已计收的利息不随还款期限、国家法定利率的调整而调整。

      第十四条 延长还款期限

      甲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因客观原因导致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归还借款,须提前个工作日向乙方申请延长借款期限,经乙方批准后,双方签订延期还款协议并办理延长还款期限等有关手续。甲方申请借款延期只限一次。原借款期限与延长期限之和最长不超过30年。原借款期限加上延长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延期之日起,贷款利率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执行,并根据贷款余额、剩余期限及新利率重新计算月均还款额。已计收的利息不再调整。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担保为抵押加阶段性保证。

      抵押加阶段性保证指本合同项下贷款以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所购房屋作抵押,在甲方取得该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并办妥抵押登记之前,由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六条 本合同项下担保条款的效力独立于本合同。

      第十七条 抵押物

      抵押物是指甲方以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所购买的房屋,具体内容见本合同第五十四条。

      第十八条 抵押担保范围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贷款金额、利息(包括罚息)、甲方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处分抵押物的费用等)。

      第十九条 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共有人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作抵押,并同意受本合同约束,见本合同第五十五条。

      第二十条 甲方取得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后,必须立即依照法律规定办妥抵押物的登记手续。抵押登记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 抵押期限

      抵押担保的期限自所购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办妥抵押登记之日起至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之日止。

      第二十二条 抵押期间,甲方应将《房屋他项权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交乙方,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二十三条 抵押期间,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甲方应将损害赔偿金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该损害赔偿金有以下几种处理方法可供选择:

      一、提前清偿贷款;

      二、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

      三、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价值。

      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五十六条。

      在借款人未足额清偿债务或抵押物价值未恢复之前,甲方不得动用此笔款项。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第二十四条 抵押关系终止

      甲方还清全部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后,则抵押关系终止。抵押终止后,当事人应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甲方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甲方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等。

      第二十六条 保证方式

      在保证期间,丙方愿对甲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甲方未能依照合同约定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或相关费用,乙方有权要求丙方就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丙方同意乙方从其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中直接扣划。

      第二十七条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抵押的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办妥房产保险和抵押登记,并将《房屋他项权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交乙方代为保管之日止。

      第二十八条 除以下情况外,甲方与乙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的,无需得到丙方的同意:

      一、延长借款期限;

      二、增加借款金额。

      第二十九条 保证期间,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而变更借款合同利率的,无需得到丙方的任何事前的书面或口头的同意或事后的追认。

      第五章 保险

      第三十条 保险

      一、本合同签订以后,甲方须办理抵押财产保险。有关保险手续可到乙方认可的保险公司或委托乙方办理。保险期限届满日不能迟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日。保险期满,甲方未能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时,甲方须对抵押物续办保险,在债务存续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投保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息,保险费由甲方负担。

      二、甲方应将保险单正本交由乙方保管。

      保险期间,抵押房屋如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毁损而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时,甲方应重新提供乙方认可的抵押物,并办妥保险手续。

      三、保险单必须注明乙方为保险第一受益人,并在保险单中特别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该保险赔偿金有以下几种处理方法可供选择:

      (一)提前清偿贷款;

      (二)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

      (三)用于修复抵押物,恢复抵押物价值。

      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五十七条。

      第六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了解、咨询、知悉购房借款有关事项的权利;

      二、甲方有义务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借款有关资料、文件的真实性;

      三、甲方有权依本合同的约定获得相应的借款;

      四、在甲方借款清偿前并正常还款的情况下,甲方有权自行居住,或者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后,将抵押房屋转让、出租、重复抵押或作其他处分;

      五、甲方在还清借款后,有权从乙方取回《房屋他项权证》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六、甲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归还借款本息;

      七、甲方必须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甲方无条件接受乙方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八、甲方承担抵押物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等费用;

      九、甲方的通讯地址(如住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须在变更后10天内书面通知乙方。

      十、抵押期间,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如果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或其他使抵押物价值减损的情况时,应及时恢复抵押物价值,或在30天内重新提供相应的经乙方认可的其他等值抵押物;

      十一、抵押期间,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三十二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有权对甲方提供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调查;

      二、乙方及其授权代理人有权对甲方所购买的房屋进行查询和认证;

      三、乙方有权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

      四、乙方有权依照本合同规定对抵押物进行处分,并获得优先受偿;

      五、设定的抵押物意外毁损或灭失,以及因甲方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足以影响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清偿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或恢复抵押物价值;

      六、保证期间,乙方有权对丙方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丙方如实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

      七、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发放贷款;

      八、乙方有妥善保管《房屋他项权证》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任,若有遗失或毁损,乙方负责补办;造成损失的,乙方将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丙方有了解、咨询、知悉本合同有关事项的权利;

      二、保证期间,丙方失去担保能力或发生承包、租赁、合并和兼并、合资、分立、联营、股份制改造、撤销等行为,丙方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或由对丙方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承担。如乙方认为变更后的机构不具备完全的保证能力,由丙方或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落实为乙方所接受的保证人,并重新签订保证合同;

      三、保证期间,丙方有义务接受乙方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并向乙方如实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

      四、保证期间,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五、丙方的通信地址发生变更,须在变更后10天内书面通知乙方。

      第七章 合同的变更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五条 甲方因转让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所购买的房屋而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时,应事先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征得丙方认同,方可由受让人与乙方和丙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

      第三十六条 甲方在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包括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除其遗产或财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同意继续履行甲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外,乙方在其债权未获清偿时,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取消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接受甲方所购房屋的权利,并将该房屋折价、拍卖、变卖以清偿甲方的债务。

      甲方遗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持经公证的继承协议、文件与乙方签订债务承担协议。

      第三十七条 甲方申请延长贷款期限,经乙方同意后,甲乙双方应签订延期还款协议,同时重新办理公证、保险、抵押登记和贷款担保变更手续。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乙方对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按本合同第五十八条规定之利率计收利息;

      二、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清偿贷款本息,乙方从贷款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第五十九条规定之利率对逾期本息计收利息;

      上述两项违约责任中,若甲方的`借款既逾期又挤占挪用,乙方只择其重者采用,而不并处。

      三、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停止向甲方发放贷款,有权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并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或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1.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而取得贷款的;

      2.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3.借款期间,甲方累计六个月(包括计划还款当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

      4.借款到期,甲方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并自乙方发出催还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以挂号寄出时间为准)仍未清偿的;

      5.甲方拒绝或阻碍乙方对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

      6.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将设定抵押物拆除、转让、出租、重复抵押或作其他处分的;

      7.抵押期间,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未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借款的;

      8.甲方拒绝或阻碍乙方对抵押物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

      9.甲方与他方签订有损乙方权益的合同;

      10.甲方在借款期内间断或撤销保险或拒不续办保险的;

      11.甲方在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的;

      12.甲方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13.丙方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而甲方未按乙方要求落实新的保证人或提供新抵押的;

      14.甲方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还债务能力的事件。

      四、甲方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抵押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向乙方予以足额赔偿。乙方有权就甲方应承担的赔偿金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中扣划。

      第三十九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贷款,影响甲方按本合同规定使用借款,乙方应对未发放的贷款金额和违约天数按本合同第六十条约定的违约金率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四十条 丙方的违约责任

      保证期间,丙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停止向甲方发放贷款,有权解除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

      一、丙方拒绝乙方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的;

      二、丙方向第三人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的。

      第四十一条 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的清偿顺序

      乙方对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和原则清偿:

      一、支付处分抵押物的有关费用;

      二、清偿甲方所欠乙方贷款本息(包括罚息);

      三、清偿甲方应给付乙方而未给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等;

      四、所得价款在支付上述款项后的剩余部分,乙方应返还甲方;若所得价款不足清偿甲方所欠乙方贷款,乙方可向甲方继续追偿,甲方仍承担相应还款义务。

      第九章 其他约定事项

      第四十二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各方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或有专属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需履行。

      第四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和终止

      本合同经甲方签字、乙方和丙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四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六十一条。

      第四十五条 合同文本份数

      见本合同第六十二条。

      第十章 特别签订条款

      第四十六条 对第四条的约定

      本借款用于购买。

      第四十七条 对第五条的约定

      乙方向甲方提供人民币贷款(大写) (小写:元)。

      第四十八条 对第六条的约定

      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共计(大写) 月,自乙方将借款划入到甲方所指定并经乙方认可的账户之日起计算,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第四十九条 对第七条的约定

      贷款月利率为‰,以乙方实际划款当日国家法定利率为准。

      第五十条 对第八条的约定

      甲方的借款由乙方直接划入丙方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内。账户名称:,账号:.

      第五十一条 对第十条的约定

      甲方应从贷款发放的次月开始,按月偿还贷款本息,还款总期数为期。

      第五十二条 对第十一条的约定

      甲、乙双方约定采用本合同第十一条确认的第种还款方法。

      在当前利率水*下,若采用第一种还款方法,则每月归还本息金额为人民币元;若采用第二种还款方法,则每月归还本金金额为人民币元,利息逐月结算还清。

      借款期内,如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由乙方按*人民银行有关文件规定相应调整每月还款额。

      第五十三条 对第十二条的约定

      甲、乙双方约定采用本合同第十二条所述的第种还款方式。

      第五十四条 对第十七条的约定

      甲方借款所购买并作为抵押物的住房具体内容如下:

      房地产坐落地号

      抵押房地产评估总价值(元)大写小写抵押土地面积(*方米)

      土地使用年限(年)

      土地来源

      《国有土地使用证》号

      抵押土地评估价值(元)大写小写

      抵押房屋

      现房抵押抵押房屋建筑面积(*方米)

      《房屋所有权证》号

      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共有权证》号共有房屋面积(*方米)

      共有权人及其共有权份额

      1.

      2.

      3.

      4.抵押房屋评估价值(元)大写小写期房抵押抵押房屋建筑面积(*方米)

      房屋所有权人

      《北京市内(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号

      抵押房屋评估价值(元)大写小写

      抵押人身份证号

      保证人

      抵押权人

      抵押人代理人身份证号

      抵押权人代理人身份证号

      借款人

      贷款金额(元)

      贷款用途

      抵押率(%)

      本次:

      累计:抵押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五十五条 对第十九条的约定

      共有人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房屋用于抵押。

      共有人:(签字) (盖章)

      共有人:(签字) (盖章)

      第五十六条 对第二十三条的约定

      甲乙双方约定采用第种处理方式,即.

      第五十七条 对第三十条第三款的约定

      甲乙双方约定采用第种处理方式,即.

      第五十八条 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约定

      挪用贷款部分按每日万分之计收利息。

      第五十九条 对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约定

      逾期贷款部分按每日万分之计收利息。

      第六十条 对第三十九条的约定

      由于乙方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乙方应对未发放的贷款金额和违约天数按每日万分之的违约金率支付违约金。

      第六十一条 对第四十四条的约定

      一、

      二、

      三、

      第六十二条 对第四十五条的约定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

      甲方(签字): 乙方(公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6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乙方经审查并根据__________同意发放贷款。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贷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将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借款期限

      甲方借款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四条贷款利率和利息

      贷款利率按________息________计算,按________结息。

      贷款利息自贷款转存到甲方指定的账户之日起计算。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人民银行规定调整。

      第五条用款计划

      甲方的分次用款计划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元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元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元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元

      第六条提款方式

      甲方借款采取___________(直接提款/专项提款)方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转入_____________单位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内。

      第七条还款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采用_________(月均还款法/累进还款法)归还。

      累进还款法_____________(逐年/每隔________年)按_____________%递增还款额。

      第八条还款计划

      甲方从支用信用款的次月开始,按月偿还贷款本息。还本付息日期定为每月____日至____日。

      采用月均还款法,每月归还贷款本息__________元

      采用累进还款法,甲方分次归还贷款本息为:

      第_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第_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

      第_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第_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

      第_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第________年每月________元

      第九条贷款的偿还

      甲方保证按本合同第八条确定的还款计划归还借款本息,并于每月还本付息日前将应还款额存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内,委托乙方代扣。

      甲方如提前一次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应在还款日前___________个营业日内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乙方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甲方最后一次归还的贷款本金部分,乙方按其实际使用期限相应的借款利率计收利息。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需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合同的其他有关当事人。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借款担保

      对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全部债务以______________作为抵押物或(和)以______________作为质物提供担保或(并)由_______作为甲方保证人承担全额连带责任保证,并另行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或(和)《保证合同》作为全合同的从合同。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2.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和还款期限归还贷款本息;

      3.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

      4.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定期提供其有关经济收入的证明;

      5.乙方有权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

      6.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权对违约使用部分在违约使用期间按__________计收利息;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或连续二期以上未按合同约定的分次还款计划偿清的贷款为逾期贷款,乙方有权对逾期贷款在逾期期间按__________计收利息;

      3.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划付的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或处置抵押物(质物):

      3.1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3.2甲方拒绝或阻挠乙方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3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

      3.4甲方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乙方权益的合同和协议;

      3.5设有第三方保证或(和)抵押(质押)的借款合同,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或(和)抵押人(出质人)违反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或抵押物(质物)因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的本息时,甲方无法落实符合乙方要求的新保证或(和)新抵押(质押);

      3.6甲方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4.乙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发放贷款,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影响天数和数额,每天付给甲方万分之_____________的违约金。

      第十四条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和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双方仍须履行。

      第十五条甲、乙双方同意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执行。

      第十七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八条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有保证人或(和)抵押人(出质人)的,提供保证人或(和)抵押人(质押人)一份;副本__________份。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

      (或授权代理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7

      甲方(借款人、抵押人):

      乙方(贷款人、抵押权人):

      丙方(保证人,即开发商或售房单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签订合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二条 当事人各方本着*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承诺严格履约。

      第三条 本合同包括借款、抵押、保证等内容。

      第二章 贷款

      第四条 借款用途

      见本合同第四十六条。

      第五条 借款金额

      见本合同第四十七条。

      第六条 借款期限

      见本合同第四十八条。

      第七条 贷款利率

      见本合同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在借款期限内,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时,于下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期限档次利率执行新的利率;但借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执行本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调整合同利率。

      国家法定利率调整时,乙方有义务直接执行*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不再另行通知甲方。

      第八条 划款方式

      甲乙双方约定采用专项划款方式即乙方将贷款款项直接划入丙方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内。账户名及账号见本合同第五十条。

      第三章 还款

      第九条 还款原则

      借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甲方从贷款发放的次月起偿还贷款本息。在还款期内每月偿还一次贷款本金及利息,最后一次还款不能迟于本合同期限届满日。

      甲、乙双方同意遵循先还息后还本、息随本清的原则,甲方还入款项按照“期前欠息-当期利息-本金”的顺序依次入账。

      第十条 还款总期数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按月还款,确定还款总期数,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五十一条。

      第十一条 还款方法

      甲方借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本息一次性清偿的还款方法。

      甲方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甲、乙双方约定采用以下两种还款方法中的一种,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五十二条。

      一、等额本息还款法,即甲方按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

      每月还款额=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总期数-1×贷款本金

      二、等额本金还款法,即甲方每月等额偿还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还款总期数+(贷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月利率

      第十二条 还款方式

      甲乙双方约定采取以下两种还款方式中的一种,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五十三条。

      一、委托扣款方式即甲方委托乙方在每月扣划日从甲方在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开立的活期存款账户中直接扣划还款。活期存款账户是指储蓄卡账户、信用卡账户、储蓄存折账户之一。采取委托扣款方式的,须签订《代扣还款委托书》,并在乙方指定的营业网点开立还款专用的活期存款账户。

      如甲方提供的个人账户出现冻结、扣划、变更等情况而造成乙方无法扣收本息的,甲方须及时向乙方提供新的活期存款账户用于扣收贷款本息。

      如甲方在借款期内要变更指定还款账户,须提前天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同意并重新签订《代扣还款委托书》、约定新账户启用日期后方可实施。

      二、柜面还款方式即甲方在还款期内的任何一个工作日直接到乙方规定的营业柜台以现金、支票或信用卡、储蓄卡办理还款。甲方前期如有拖欠的,应将所有拖欠款项和当期还款额一并交纳。

      第十三条 提前还款

      甲方提出提前还款时,须于预定的提前还款日前个工作日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审核同意,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

      甲方申请提前部分还本,经乙方审核确认甲方未有拖欠本息及已还清当期本息后方可提前还款。

      提前归还的部分贷款本金必须是1万元的整数倍,并必须在还款前由甲乙双方签订《变更协议》,在还款期限不变的前提下,就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后甲方每月还款额作出约定。

      甲方申请提前清偿全部贷款,经乙方同意,应先归还当月应还贷款本息,再还清全部剩余贷款。

      乙方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已计收的利息不随还款期限、国家法定利率的调整而调整。

      第十四条 延长还款期限

      甲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因客观原因导致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归还借款,须提前个工作日向乙方申请延长借款期限,经乙方批准后,双方签订延期还款协议并办理延长还款期限等有关手续。甲方申请借款延期只限一次。原借款期限与延长期限之和最长不超过30年。原借款期限加上延长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延期之日起,贷款利率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执行,并根据贷款余额、剩余期限及新利率重新计算月均还款额。已计收的利息不再调整。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担保为抵押加阶段性保证。

      抵押加阶段性保证指本合同项下贷款以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所购房屋作抵押,在甲方取得该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并办妥抵押登记之前,由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六条 本合同项下担保条款的效力独立于本合同。

      第十七条 抵押物

      抵押物是指甲方以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所购买的房屋,具体内容见本合同第五十四条。

      第十八条 抵押担保范围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贷款金额、利息(包括罚息)、甲方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处分抵押物的费用等)。

      第十九条 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共有人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作抵押,并同意受本合同约束,见本合同第五十五条。

      第二十条 甲方取得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后,必须立即依照法律规定办妥抵押物的登记手续。抵押登记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 抵押期限

      抵押担保的期限自所购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办妥抵押登记之日起至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之日止。

      第二十二条 抵押期间,甲方应将《房屋他项权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交乙方,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二十三条 抵押期间,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甲方应将损害赔偿金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该损害赔偿金有以下几种处理方法可供选择:

      一、提前清偿贷款;

      二、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

      三、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价值。

      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五十六条。

      在借款人未足额清偿债务或抵押物价值未恢复之前,甲方不得动用此笔款项。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第二十四条 抵押关系终止

      甲方还清全部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后,则抵押关系终止。抵押终止后,当事人应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甲方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甲方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等。

      第二十六条 保证方式

      在保证期间,丙方愿对甲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甲方未能依照合同约定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或相关费用,乙方有权要求丙方就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丙方同意乙方从其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中直接扣划。

      第二十七条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抵押的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办妥房产保险和抵押登记,并将《房屋他项权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交乙方代为保管之日止。

      第二十八条 除以下情况外,甲方与乙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的,无需得到丙方的同意:

      一、延长借款期限;

      二、增加借款金额。

      第二十九条 保证期间,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而变更借款合同利率的,无需得到丙方的任何事前的书面或口头的同意或事后的追认。

      第五章 保险

      第三十条 保险

      一、本合同签订以后,甲方须办理抵押财产保险。有关保险手续可到乙方认可的保险公司或委托乙方办理。保险期限届满日不能迟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日。保险期满,甲方未能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时,甲方须对抵押物续办保险,在债务存续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投保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息,保险费由甲方负担。

      二、甲方应将保险单正本交由乙方保管。

      保险期间,抵押房屋如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毁损而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时,甲方应重新提供乙方认可的抵押物,并办妥保险手续。

      三、保险单必须注明乙方为保险第一受益人,并在保险单中特别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该保险赔偿金有以下几种处理方法可供选择:

      (一)提前清偿贷款;

      (二)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

      (三)用于修复抵押物,恢复抵押物价值。

      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五十七条。

      第六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了解、咨询、知悉购房借款有关事项的权利;

      二、甲方有义务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借款有关资料、文件的真实性;

      三、甲方有权依本合同的约定获得相应的借款;

      四、在甲方借款清偿前并正常还款的情况下,甲方有权自行居住,或者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后,将抵押房屋转让、出租、重复抵押或作其他处分;

      五、甲方在还清借款后,有权从乙方取回《房屋他项权证》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六、甲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归还借款本息;

      七、甲方必须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甲方无条件接受乙方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八、甲方承担抵押物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等费用;

      九、甲方的通讯地址(如住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须在变更后10天内书面通知乙方。

      十、抵押期间,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如果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或其他使抵押物价值减损的情况时,应及时恢复抵押物价值,或在30天内重新提供相应的经乙方认可的其他等值抵押物;

      十一、抵押期间,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三十二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有权对甲方提供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调查;

      二、乙方及其授权代理人有权对甲方所购买的房屋进行查询和认证;

      三、乙方有权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

      四、乙方有权依照本合同规定对抵押物进行处分,并获得优先受偿;

      五、设定的抵押物意外毁损或灭失,以及因甲方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足以影响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清偿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或恢复抵押物价值;

      六、保证期间,乙方有权对丙方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丙方如实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

      七、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发放贷款;

      八、乙方有妥善保管《房屋他项权证》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任,若有遗失或毁损,乙方负责补办;造成损失的,乙方将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丙方有了解、咨询、知悉本合同有关事项的权利;

      二、保证期间,丙方失去担保能力或发生承包、租赁、合并和兼并、合资、分立、联营、股份制改造、撤销等行为,丙方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或由对丙方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承担。如乙方认为变更后的机构不具备完全的保证能力,由丙方或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落实为乙方所接受的保证人,并重新签订保证合同;

      三、保证期间,丙方有义务接受乙方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并向乙方如实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

      四、保证期间,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五、丙方的通信地址发生变更,须在变更后10天内书面通知乙方。

      第七章 合同的变更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五条 甲方因转让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所购买的房屋而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时,应事先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征得丙方认同,方可由受让人与乙方和丙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

      第三十六条 甲方在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包括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除其遗产或财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同意继续履行甲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外,乙方在其债权未获清偿时,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取消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接受甲方所购房屋的权利,并将该房屋折价、拍卖、变卖以清偿甲方的债务。

      甲方遗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持经公证的继承协议、文件与乙方签订债务承担协议。

      第三十七条 甲方申请延长贷款期限,经乙方同意后,甲乙双方应签订延期还款协议,同时重新办理公证、保险、抵押登记和贷款担保变更手续。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乙方对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按本合同第五十八条规定之利率计收利息;

      二、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清偿贷款本息,乙方从贷款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第五十九条规定之利率对逾期本息计收利息;

      上述两项违约责任中,若甲方的借款既逾期又挤占挪用,乙方只择其重者采用,而不并处。

      三、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停止向甲方发放贷款,有权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并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或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1.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而取得贷款的;

      2.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3.借款期间,甲方累计六个月(包括计划还款当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

      4.借款到期,甲方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并自乙方发出催还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以挂号寄出时间为准)仍未清偿的;

      5.甲方拒绝或阻碍乙方对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

      6.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将设定抵押物拆除、转让、出租、重复抵押或作其他处分的;

      7.抵押期间,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未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借款的;

      8.甲方拒绝或阻碍乙方对抵押物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

      9.甲方与他方签订有损乙方权益的合同;

      10.甲方在借款期内间断或撤销保险或拒不续办保险的;

      11.甲方在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的;

      12.甲方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13.丙方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而甲方未按乙方要求落实新的保证人或提供新抵押的;

      14.甲方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还债务能力的事件。

      四、甲方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抵押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向乙方予以足额赔偿。乙方有权就甲方应承担的赔偿金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中扣划。

      第三十九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贷款,影响甲方按本合同规定使用借款,乙方应对未发放的贷款金额和违约天数按本合同第六十条约定的违约金率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四十条 丙方的违约责任

      保证期间,丙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停止向甲方发放贷款,有权解除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

      一、丙方拒绝乙方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的;

      二、丙方向第三人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的。

      第四十一条 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的清偿顺序

      乙方对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和原则清偿:

      一、支付处分抵押物的有关费用;

      二、清偿甲方所欠乙方贷款本息(包括罚息);

      三、清偿甲方应给付乙方而未给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等;

      四、所得价款在支付上述款项后的剩余部分,乙方应返还甲方;若所得价款不足清偿甲方所欠乙方贷款,乙方可向甲方继续追偿,甲方仍承担相应还款义务。

      第九章 其他约定事项

      第四十二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各方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或有专属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需履行。

      第四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和终止

      本合同经甲方签字、乙方和丙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四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六十一条。

      第四十五条 合同文本份数

      见本合同第六十二条。

      第十章 特别签订条款

      第四十六条 对第四条的约定

      本借款用于购买。

      第四十七条 对第五条的约定

      乙方向甲方提供人民币贷款(大写) (小写:元)。

      第四十八条 对第六条的约定

      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共计(大写) 月,自乙方将借款划入到甲方所指定并经乙方认可的账户之日起计算,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第四十九条 对第七条的约定

      贷款月利率为‰,以乙方实际划款当日国家法定利率为准。

      第五十条 对第八条的约定

      甲方的借款由乙方直接划入丙方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内。账户名称:,账号:.

      第五十一条 对第十条的约定

      甲方应从贷款发放的次月开始,按月偿还贷款本息,还款总期数为期。

      第五十二条 对第十一条的约定

      甲、乙双方约定采用本合同第十一条确认的第种还款方法。

      在当前利率水*下,若采用第一种还款方法,则每月归还本息金额为人民币元;若采用第二种还款方法,则每月归还本金金额为人民币元,利息逐月结算还清。

      借款期内,如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由乙方按*人民银行有关文件规定相应调整每月还款额。

      第五十三条 对第十二条的约定

      甲、乙双方约定采用本合同第十二条所述的第种还款方式。

      第五十四条 对第十七条的约定

      甲方借款所购买并作为抵押物的住房具体内容如下:

      房地产坐落地号

      抵押房地产评估总价值(元)大写小写抵押土地面积(*方米)

      土地使用年限(年)

      土地来源

      《国有土地使用证》号

      抵押土地评估价值(元)大写小写

      抵押房屋

      现房抵押抵押房屋建筑面积(*方米)

      《房屋所有权证》号

      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共有权证》号共有房屋面积(*方米)

      共有权人及其共有权份额

      1.

      2.

      3.

      4.抵押房屋评估价值(元)大写小写期房抵押抵押房屋建筑面积(*方米)

      房屋所有权人

      《北京市内(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号

      抵押房屋评估价值(元)大写小写

      抵押人身份证号

      保证人

      抵押权人

      抵押人代理人身份证号

      抵押权人代理人身份证号

      借款人

      贷款金额(元)

      贷款用途

      抵押率(%)

      本次:

      累计:抵押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五十五条 对第十九条的约定

      共有人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房屋用于抵押。

      共有人:(签字) (盖章)

      共有人:(签字) (盖章)

      第五十六条 对第二十三条的约定

      甲乙双方约定采用第种处理方式,即.

      第五十七条 对第三十条第三款的约定

      甲乙双方约定采用第种处理方式,即.

      第五十八条 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约定

      挪用贷款部分按每日万分之计收利息。

      第五十九条 对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约定

      逾期贷款部分按每日万分之计收利息。

      第六十条 对第三十九条的约定

      由于乙方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乙方应对未发放的贷款金额和违约天数按每日万分之的违约金率支付违约金。

      第六十一条 对第四十四条的约定

      一、

      二、

      三、

      第六十二条 对第四十五条的约定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

      甲方(签字): 乙方(公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8

      贷款方:

      借款方:

      保证方:

      借款方为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并聘请作为保证人,贷款方业已审查批准,经三方(或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贷款种类

      第二条 借款用途

      第三条 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元整。

      第四条 借款利率借款利息为千分之,利随本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计算。

      第五条 借款和还款期限

      1、借款时间共年零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借款分期如下:

      贷款期限 贷款时间贷款金额

      第一期 年月底前 元

      第二期 年月底前 元

      第三期 年月底前 元

      2、还款分期如下:

      归还期限 还款时间 还款金额 还款时的利率

      第一期 年月底前 元

      第二期 年月底前 元

      第三期 年月底前 元

      第六条 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

      2、还款方式:

      第七条 保证条款

      1、借款方用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品由贷款方退还给借款方。

      2、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3、借款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4、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5、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贷方追偿的权利,借贷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6、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而关闭、破产,确实无法履行合同的`,在处理财产时,除了按国家规定用于人员工资和必要的维护费用时,应优先偿还贷款。由于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关、停、并、转或撤消工程建设等设施,或者由于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向贷款方申请,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借款方的违约责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时期内,银行可以停止发放新贷款。

      2、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加减收利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贷款方的违约责任

      1、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

      2、银行、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因失职行为造成贷款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应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其他

      本合同非因《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借款合同条例》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报送等有关单位(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贷款方:(公章)

      借款方:(公章)

      保证方:(公章)

    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9

      甲方(借款人、抵押人):

      乙方(贷款人、抵押权人):

      丙方(保证人,即开发商或售房单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签订合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二条 当事人各方本着*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承诺严格履约。

      第三条 本合同包括借款、抵押、保证等内容。

      第二章 贷款

      第四条 借款用途

      见本合同第四十六条。

      第五条 借款金额

      见本合同第四十七条。

      第六条 借款期限

      见本合同第四十八条。

      第七条 贷款利率

      见本合同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在借款期限内,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时,于下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期限档次利率执行新的利率;但借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执行本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调整合同利率。

      国家法定利率调整时,乙方有义务直接执行*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不再另行通知甲方。

      第八条 划款方式

      甲乙双方约定采用专项划款方式即乙方将贷款款项直接划入丙方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内。账户名及账号见本合同第五十条。

      第三章 还款

      第九条 还款原则

      借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甲方从贷款发放的次月起偿还贷款本息。在还款期内每月偿还一次贷款本金及利息,最后一次还款不能迟于本合同期限届满日。

      甲、乙双方同意遵循先还息后还本、息随本清的原则,甲方还入款项按照“期前欠息-当期利息-本金”的顺序依次入账。

      第十条 还款总期数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按月还款,确定还款总期数,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五十一条。

      第十一条 还款方法

      甲方借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本息一次性清偿的还款方法。

      甲方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甲、乙双方约定采用以下两种还款方法中的一种,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五十二条。

      一、等额本息还款法,即甲方按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

      每月还款额=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总期数-1×贷款本金

      二、等额本金还款法,即甲方每月等额偿还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还款总期数+(贷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月利率

      第十二条 还款方式

      甲乙双方约定采取以下两种还款方式中的一种,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五十三条。

      一、委托扣款方式即甲方委托乙方在每月扣划日从甲方在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开立的活期存款账户中直接扣划还款。活期存款账户是指储蓄卡账户、信用卡账户、储蓄存折账户之一。采取委托扣款方式的,须签订《代扣还款委托书》,并在乙方指定的营业网点开立还款专用的活期存款账户。

      如甲方提供的个人账户出现冻结、扣划、变更等情况而造成乙方无法扣收本息的,甲方须及时向乙方提供新的活期存款账户用于扣收贷款本息。

      如甲方在借款期内要变更指定还款账户,须提前天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同意并重新签订《代扣还款委托书》、约定新账户启用日期后方可实施。

      二、柜面还款方式即甲方在还款期内的任何一个工作日直接到乙方规定的营业柜台以现金、支票或信用卡、储蓄卡办理还款。甲方前期如有拖欠的,应将所有拖欠款项和当期还款额一并交纳。

      第十三条 提前还款

      甲方提出提前还款时,须于预定的提前还款日前个工作日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审核同意,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

      甲方申请提前部分还本,经乙方审核确认甲方未有拖欠本息及已还清当期本息后方可提前还款。

      提前归还的部分贷款本金必须是1万元的整数倍,并必须在还款前由甲乙双方签订《变更协议》,在还款期限不变的前提下,就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后甲方每月还款额作出约定。

      甲方申请提前清偿全部贷款,经乙方同意,应先归还当月应还贷款本息,再还清全部剩余贷款。

      乙方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已计收的利息不随还款期限、国家法定利率的调整而调整。

      第十四条 延长还款期限

      甲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因客观原因导致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归还借款,须提前个工作日向乙方申请延长借款期限,经乙方批准后,双方签订延期还款协议并办理延长还款期限等有关手续。甲方申请借款延期只限一次。原借款期限与延长期限之和最长不超过30年。原借款期限加上延长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延期之日起,贷款利率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执行,并根据贷款余额、剩余期限及新利率重新计算月均还款额。已计收的利息不再调整。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担保为抵押加阶段性保证。

      抵押加阶段性保证指本合同项下贷款以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所购房屋作抵押,在甲方取得该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并办妥抵押登记之前,由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六条 本合同项下担保条款的效力独立于本合同。

      第十七条 抵押物

      抵押物是指甲方以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所购买的房屋,具体内容见本合同第五十四条。

      第十八条 抵押担保范围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贷款金额、利息(包括罚息)、甲方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处分抵押物的费用等)。

      第十九条 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共有人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作抵押,并同意受本合同约束,见本合同第五十五条。

      第二十条 甲方取得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后,必须立即依照法律规定办妥抵押物的登记手续。抵押登记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 抵押期限

      抵押担保的期限自所购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办妥抵押登记之日起至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之日止。

      第二十二条 抵押期间,甲方应将《房屋他项权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交乙方,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二十三条 抵押期间,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甲方应将损害赔偿金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该损害赔偿金有以下几种处理方法可供选择:

      一、提前清偿贷款;

      二、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

      三、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价值。

      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五十六条。

      在借款人未足额清偿债务或抵押物价值未恢复之前,甲方不得动用此笔款项。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第二十四条 抵押关系终止

      甲方还清全部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后,则抵押关系终止。抵押终止后,当事人应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甲方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甲方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等。

      第二十六条 保证方式

      在保证期间,丙方愿对甲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甲方未能依照合同约定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或相关费用,乙方有权要求丙方就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丙方同意乙方从其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中直接扣划。

      第二十七条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抵押的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办妥房产保险和抵押登记,并将《房屋他项权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交乙方代为保管之日止。

      第二十八条 除以下情况外,甲方与乙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的,无需得到丙方的同意:

      一、延长借款期限;

      二、增加借款金额。

      第二十九条 保证期间,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而变更借款合同利率的,无需得到丙方的任何事前的书面或口头的同意或事后的追认。

      第五章 保险

      第三十条 保险

      一、本合同签订以后,甲方须办理抵押财产保险。有关保险手续可到乙方认可的保险公司或委托乙方办理。保险期限届满日不能迟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日。保险期满,甲方未能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时,甲方须对抵押物续办保险,在债务存续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投保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息,保险费由甲方负担。

      二、甲方应将保险单正本交由乙方保管。

      保险期间,抵押房屋如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毁损而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时,甲方应重新提供乙方认可的抵押物,并办妥保险手续。

      三、保险单必须注明乙方为保险第一受益人,并在保险单中特别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该保险赔偿金有以下几种处理方法可供选择:

      (一)提前清偿贷款;

      (二)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

      (三)用于修复抵押物,恢复抵押物价值。

      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五十七条。

      第六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了解、咨询、知悉购房借款有关事项的权利;

      二、甲方有义务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借款有关资料、文件的真实性;

      三、甲方有权依本合同的约定获得相应的借款;

      四、在甲方借款清偿前并正常还款的情况下,甲方有权自行居住,或者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后,将抵押房屋转让、出租、重复抵押或作其他处分;

      五、甲方在还清借款后,有权从乙方取回《房屋他项权证》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六、甲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归还借款本息;

      七、甲方必须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甲方无条件接受乙方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八、甲方承担抵押物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等费用;

      九、甲方的通讯地址(如住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须在变更后10天内书面通知乙方。

      十、抵押期间,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如果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或其他使抵押物价值减损的情况时,应及时恢复抵押物价值,或在30天内重新提供相应的经乙方认可的其他等值抵押物;

      十一、抵押期间,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三十二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有权对甲方提供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调查;

      二、乙方及其授权代理人有权对甲方所购买的房屋进行查询和认证;

      三、乙方有权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

      四、乙方有权依照本合同规定对抵押物进行处分,并获得优先受偿;

      五、设定的抵押物意外毁损或灭失,以及因甲方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足以影响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清偿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或恢复抵押物价值;

      六、保证期间,乙方有权对丙方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丙方如实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

      七、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发放贷款;

      八、乙方有妥善保管《房屋他项权证》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任,若有遗失或毁损,乙方负责补办;造成损失的,乙方将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丙方有了解、咨询、知悉本合同有关事项的权利;

      二、保证期间,丙方失去担保能力或发生承包、租赁、合并和兼并、合资、分立、联营、股份制改造、撤销等行为,丙方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或由对丙方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承担。如乙方认为变更后的机构不具备完全的保证能力,由丙方或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落实为乙方所接受的保证人,并重新签订保证合同;

      三、保证期间,丙方有义务接受乙方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并向乙方如实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

      四、保证期间,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五、丙方的通信地址发生变更,须在变更后10天内书面通知乙方。

      第七章 合同的变更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五条 甲方因转让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所购买的房屋而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时,应事先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征得丙方认同,方可由受让人与乙方和丙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

      第三十六条 甲方在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包括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除其遗产或财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同意继续履行甲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外,乙方在其债权未获清偿时,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取消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接受甲方所购房屋的权利,并将该房屋折价、拍卖、变卖以清偿甲方的债务。

      甲方遗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持经公证的继承协议、文件与乙方签订债务承担协议。

      第三十七条 甲方申请延长贷款期限,经乙方同意后,甲乙双方应签订延期还款协议,同时重新办理公证、保险、抵押登记和贷款担保变更手续。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乙方对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按本合同第五十八条规定之利率计收利息;

      二、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清偿贷款本息,乙方从贷款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第五十九条规定之利率对逾期本息计收利息;

      上述两项违约责任中,若甲方的借款既逾期又挤占挪用,乙方只择其重者采用,而不并处。

      三、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停止向甲方发放贷款,有权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并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或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1.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而取得贷款的;

      2.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3.借款期间,甲方累计六个月(包括计划还款当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

      4.借款到期,甲方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并自乙方发出催还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以挂号寄出时间为准)仍未清偿的;

      5.甲方拒绝或阻碍乙方对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

      6.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将设定抵押物拆除、转让、出租、重复抵押或作其他处分的;

      7.抵押期间,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未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借款的;

      8.甲方拒绝或阻碍乙方对抵押物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

      9.甲方与他方签订有损乙方权益的合同;

      10.甲方在借款期内间断或撤销保险或拒不续办保险的;

      11.甲方在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的;

      12.甲方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13.丙方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而甲方未按乙方要求落实新的保证人或提供新抵押的;

      14.甲方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还债务能力的事件。

      四、甲方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抵押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向乙方予以足额赔偿。乙方有权就甲方应承担的赔偿金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中扣划。

      第三十九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贷款,影响甲方按本合同规定使用借款,乙方应对未发放的贷款金额和违约天数按本合同第六十条约定的违约金率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四十条 丙方的违约责任

      保证期间,丙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停止向甲方发放贷款,有权解除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

      一、丙方拒绝乙方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的;

      二、丙方向第三人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的。

      第四十一条 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的清偿顺序

      乙方对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和原则清偿:

      一、支付处分抵押物的有关费用;

      二、清偿甲方所欠乙方贷款本息(包括罚息);

      三、清偿甲方应给付乙方而未给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等;

      四、所得价款在支付上述款项后的剩余部分,乙方应返还甲方;若所得价款不足清偿甲方所欠乙方贷款,乙方可向甲方继续追偿,甲方仍承担相应还款义务。

      第九章 其他约定事项

      第四十二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各方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或有专属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需履行。

      第四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和终止

      本合同经甲方签字、乙方和丙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四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六十一条。

      第四十五条 合同文本份数

      见本合同第六十二条。

      第十章 特别签订条款

      第四十六条 对第四条的约定

      本借款用于购买。

      第四十七条 对第五条的约定

      乙方向甲方提供人民币贷款(大写) (小写:元)。

      第四十八条 对第六条的约定

      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共计(大写) 月,自乙方将借款划入到甲方所指定并经乙方认可的账户之日起计算,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第四十九条 对第七条的约定

      贷款月利率为‰,以乙方实际划款当日国家法定利率为准。

      第五十条 对第八条的约定

      甲方的借款由乙方直接划入丙方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内。账户名称:,账号:.

      第五十一条 对第十条的约定

      甲方应从贷款发放的次月开始,按月偿还贷款本息,还款总期数为期。

      第五十二条 对第十一条的约定

      甲、乙双方约定采用本合同第十一条确认的第种还款方法。

      在当前利率水*下,若采用第一种还款方法,则每月归还本息金额为人民币元;若采用第二种还款方法,则每月归还本金金额为人民币元,利息逐月结算还清。

      借款期内,如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由乙方按*人民银行有关文件规定相应调整每月还款额。

      第五十三条 对第十二条的约定

      甲、乙双方约定采用本合同第十二条所述的第种还款方式。

      第五十四条 对第十七条的约定

      甲方借款所购买并作为抵押物的住房具体内容如下:

      房地产坐落地号

      抵押房地产评估总价值(元)大写小写抵押土地面积(*方米)

      土地使用年限(年)

      土地来源

      《国有土地使用证》号

      抵押土地评估价值(元)大写小写

      抵押房屋

      现房抵押抵押房屋建筑面积(*方米)

      《房屋所有权证》号

      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共有权证》号共有房屋面积(*方米)

      共有权人及其共有权份额

      1.

      2.

      3.

      4.抵押房屋评估价值(元)大写小写期房抵押抵押房屋建筑面积(*方米)

      房屋所有权人

      《北京市内(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号

      抵押房屋评估价值(元)大写小写

      抵押人身份证号

      保证人

      抵押权人

      抵押人代理人身份证号

      抵押权人代理人身份证号

      借款人

      贷款金额(元)

      贷款用途

      抵押率(%)

      本次:

      累计:抵押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五十五条 对第十九条的约定

      共有人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房屋用于抵押。

      共有人:(签字) (盖章)

      共有人:(签字) (盖章)

      第五十六条 对第二十三条的约定

      甲乙双方约定采用第种处理方式,即.

      第五十七条 对第三十条第三款的约定

      甲乙双方约定采用第种处理方式,即.

      第五十八条 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约定

      挪用贷款部分按每日万分之计收利息。

      第五十九条 对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约定

      逾期贷款部分按每日万分之计收利息。

      第六十条 对第三十九条的`约定

      由于乙方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乙方应对未发放的贷款金额和违约天数按每日万分之的违约金率支付违约金。

      第六十一条 对第四十四条的约定

      一、

      二、

      三、

      第六十二条 对第四十五条的约定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

      甲方(签字): 乙方(公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10

      甲方(借款人、抵押人):

      乙方(贷款人、抵押权人):

      丙方(保证人,即开发商或售房单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签订合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二条 当事人各方本着*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承诺严格履约。

      第三条 本合同包括借款、抵押、保证等内容。

      第二章 贷款

      第四条 借款用途

      见本合同第四十六条。

      第五条 借款金额

      见本合同第四十七条。

      第六条 借款期限

      见本合同第四十八条。

      第七条 贷款利率

      见本合同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在借款期限内,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时,于下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期限档次利率执行新的利率;但借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执行本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调整合同利率。

      国家法定利率调整时,乙方有义务直接执行*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不再另行通知甲方。

      第八条 划款方式

      甲乙双方约定采用专项划款方式即乙方将贷款款项直接划入丙方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内。账户名及账号见本合同第五十条。

      第三章 还款

      第九条 还款原则

      借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甲方从贷款发放的次月起偿还贷款本息。在还款期内每月偿还一次贷款本金及利息,最后一次还款不能迟于本合同期限届满日。

      甲、乙双方同意遵循先还息后还本、息随本清的原则,甲方还入款项按照“期前欠息-当期利息-本金”的顺序依次入账。

      第十条 还款总期数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按月还款,确定还款总期数,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五十一条。

      第十一条 还款方法

      甲方借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本息一次性清偿的还款方法。

      甲方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甲、乙双方约定采用以下两种还款方法中的一种,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五十二条。

      一、等额本息还款法,即甲方按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

      每月还款额=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总期数-1×贷款本金

      二、等额本金还款法,即甲方每月等额偿还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还款总期数+(贷款本金-累计已还本金)×月利率

      第十二条 还款方式

      甲乙双方约定采取以下两种还款方式中的一种,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五十三条。

      一、委托扣款方式即甲方委托乙方在每月扣划日从甲方在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开立的活期存款账户中直接扣划还款。活期存款账户是指储蓄卡账户、信用卡账户、储蓄存折账户之一。采取委托扣款方式的,须签订《代扣还款委托书》,并在乙方指定的营业网点开立还款专用的活期存款账户。

      如甲方提供的个人账户出现冻结、扣划、变更等情况而造成乙方无法扣收本息的,甲方须及时向乙方提供新的活期存款账户用于扣收贷款本息。

      如甲方在借款期内要变更指定还款账户,须提前天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同意并重新签订《代扣还款委托书》、约定新账户启用日期后方可实施。

      二、柜面还款方式即甲方在还款期内的任何一个工作日直接到乙方规定的营业柜台以现金、支票或信用卡、储蓄卡办理还款。甲方前期如有拖欠的,应将所有拖欠款项和当期还款额一并交纳。

      第十三条 提前还款

      甲方提出提前还款时,须于预定的提前还款日前个工作日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审核同意,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

      甲方申请提前部分还本,经乙方审核确认甲方未有拖欠本息及已还清当期本息后方可提前还款。

      提前归还的部分贷款本金必须是1万元的整数倍,并必须在还款前由甲乙双方签订《变更协议》,在还款期限不变的前提下,就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后甲方每月还款额作出约定。

      甲方申请提前清偿全部贷款,经乙方同意,应先归还当月应还贷款本息,再还清全部剩余贷款。

      乙方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已计收的利息不随还款期限、国家法定利率的调整而调整。

      第十四条 延长还款期限

      甲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因客观原因导致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归还借款,须提前个工作日向乙方申请延长借款期限,经乙方批准后,双方签订延期还款协议并办理延长还款期限等有关手续。甲方申请借款延期只限一次。原借款期限与延长期限之和最长不超过30年。原借款期限加上延长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延期之日起,贷款利率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执行,并根据贷款余额、剩余期限及新利率重新计算月均还款额。已计收的利息不再调整。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五条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担保为抵押加阶段性保证。

      抵押加阶段性保证指本合同项下贷款以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所购房屋作抵押,在甲方取得该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并办妥抵押登记之前,由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六条 本合同项下担保条款的效力独立于本合同。

      第十七条 抵押物

      抵押物是指甲方以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所购买的房屋,具体内容见本合同第五十四条。

      第十八条 抵押担保范围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贷款金额、利息(包括罚息)、甲方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处分抵押物的费用等)。

      第十九条 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共有人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作抵押,并同意受本合同约束,见本合同第五十五条。

      第二十条 甲方取得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后,必须立即依照法律规定办妥抵押物的登记手续。抵押登记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 抵押期限

      抵押担保的期限自所购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办妥抵押登记之日起至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之日止。

      第二十二条 抵押期间,甲方应将《房屋他项权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交乙方,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二十三条 抵押期间,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甲方应将损害赔偿金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该损害赔偿金有以下几种处理方法可供选择:

      一、提前清偿贷款;

      二、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

      三、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价值。

      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五十六条。

      在借款人未足额清偿债务或抵押物价值未恢复之前,甲方不得动用此笔款项。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第二十四条 抵押关系终止

      甲方还清全部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后,则抵押关系终止。抵押终止后,当事人应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甲方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甲方应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等。

      第二十六条 保证方式

      在保证期间,丙方愿对甲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甲方未能依照合同约定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或相关费用,乙方有权要求丙方就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丙方同意乙方从其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中直接扣划。

      第二十七条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抵押的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办妥房产保险和抵押登记,并将《房屋他项权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交乙方代为保管之日止。

      第二十八条 除以下情况外,甲方与乙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的,无需得到丙方的同意:

      一、延长借款期限;

      二、增加借款金额。

      第二十九条 保证期间,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而变更借款合同利率的,无需得到丙方的任何事前的书面或口头的同意或事后的追认。

      第五章 保险

      第三十条 保险

      一、本合同签订以后,甲方须办理抵押财产保险。有关保险手续可到乙方认可的保险公司或委托乙方办理。保险期限届满日不能迟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日。保险期满,甲方未能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时,甲方须对抵押物续办保险,在债务存续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投保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息,保险费由甲方负担。

      二、甲方应将保险单正本交由乙方保管。

      保险期间,抵押房屋如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毁损而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时,甲方应重新提供乙方认可的抵押物,并办妥保险手续。

      三、保险单必须注明乙方为保险第一受益人,并在保险单中特别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该保险赔偿金有以下几种处理方法可供选择:

      (一)提前清偿贷款;

      (二)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

      (三)用于修复抵押物,恢复抵押物价值。

      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五十七条。

      第六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了解、咨询、知悉购房借款有关事项的权利;

      二、甲方有义务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借款有关资料、文件的真实性;

      三、甲方有权依本合同的约定获得相应的借款;

      四、在甲方借款清偿前并正常还款的情况下,甲方有权自行居住,或者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后,将抵押房屋转让、出租、重复抵押或作其他处分;

      五、甲方在还清借款后,有权从乙方取回《房屋他项权证》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六、甲方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归还借款本息;

      七、甲方必须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甲方无条件接受乙方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八、甲方承担抵押物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等费用;

      九、甲方的通讯地址(如住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须在变更后10天内书面通知乙方。

      十、抵押期间,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如果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或其他使抵押物价值减损的情况时,应及时恢复抵押物价值,或在30天内重新提供相应的经乙方认可的其他等值抵押物;

      十一、抵押期间,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三十二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有权对甲方提供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调查;

      二、乙方及其授权代理人有权对甲方所购买的房屋进行查询和认证;

      三、乙方有权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

      四、乙方有权依照本合同规定对抵押物进行处分,并获得优先受偿;

      五、设定的抵押物意外毁损或灭失,以及因甲方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足以影响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清偿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或恢复抵押物价值;

      六、保证期间,乙方有权对丙方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丙方如实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

      七、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发放贷款;

      八、乙方有妥善保管《房屋他项权证》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的责任,若有遗失或毁损,乙方负责补办;造成损失的,乙方将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丙方有了解、咨询、知悉本合同有关事项的权利;

      二、保证期间,丙方失去担保能力或发生承包、租赁、合并和兼并、合资、分立、联营、股份制改造、撤销等行为,丙方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或由对丙方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承担。如乙方认为变更后的机构不具备完全的保证能力,由丙方或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落实为乙方所接受的保证人,并重新签订保证合同;

      三、保证期间,丙方有义务接受乙方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并向乙方如实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

      四、保证期间,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五、丙方的通信地址发生变更,须在变更后10天内书面通知乙方。

      第七章 合同的变更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五条 甲方因转让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所购买的房屋而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时,应事先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征得丙方认同,方可由受让人与乙方和丙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

      第三十六条 甲方在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包括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除其遗产或财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同意继续履行甲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外,乙方在其债权未获清偿时,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取消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接受甲方所购房屋的权利,并将该房屋折价、拍卖、变卖以清偿甲方的债务。

      甲方遗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持经公证的继承协议、文件与乙方签订债务承担协议。

      第三十七条 甲方申请延长贷款期限,经乙方同意后,甲乙双方应签订延期还款协议,同时重新办理公证、保险、抵押登记和贷款担保变更手续。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乙方对挪用部分从挪用之日起按本合同第五十八条规定之利率计收利息;

      二、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清偿贷款本息,乙方从贷款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第五十九条规定之利率对逾期本息计收利息;

      上述两项违约责任中,若甲方的借款既逾期又挤占挪用,乙方只择其重者采用,而不并处。

      三、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停止向甲方发放贷款,有权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并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或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1.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而取得贷款的;

      2.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3.借款期间,甲方累计六个月(包括计划还款当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

      4.借款到期,甲方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并自乙方发出催还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以挂号寄出时间为准)仍未清偿的;

      5.甲方拒绝或阻碍乙方对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

      6.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将设定抵押物拆除、转让、出租、重复抵押或作其他处分的;

      7.抵押期间,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未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借款的;

      8.甲方拒绝或阻碍乙方对抵押物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

      9.甲方与他方签订有损乙方权益的合同;

      10.甲方在借款期内间断或撤销保险或拒不续办保险的;

      11.甲方在合同履行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拒绝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的;

      12.甲方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13.丙方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而甲方未按乙方要求落实新的保证人或提供新抵押的;

      14.甲方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还债务能力的.事件。

      四、甲方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抵押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向乙方予以足额赔偿。乙方有权就甲方应承担的赔偿金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中扣划。

      第三十九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贷款,影响甲方按本合同规定使用借款,乙方应对未发放的贷款金额和违约天数按本合同第六十条约定的违约金率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四十条 丙方的违约责任

      保证期间,丙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停止向甲方发放贷款,有权解除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

      一、丙方拒绝乙方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的;

      二、丙方向第三人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的。

      第四十一条 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的清偿顺序

      乙方对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和原则清偿:

      一、支付处分抵押物的有关费用;

      二、清偿甲方所欠乙方贷款本息(包括罚息);

      三、清偿甲方应给付乙方而未给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等;

      四、所得价款在支付上述款项后的剩余部分,乙方应返还甲方;若所得价款不足清偿甲方所欠乙方贷款,乙方可向甲方继续追偿,甲方仍承担相应还款义务。

      第九章 其他约定事项

      第四十二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各方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或有专属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需履行。

      第四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和终止

      本合同经甲方签字、乙方和丙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四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六十一条。

      第四十五条 合同文本份数

      见本合同第六十二条。

      第十章 特别签订条款

      第四十六条 对第四条的约定

      本借款用于购买。

      第四十七条 对第五条的约定

      乙方向甲方提供人民币贷款(大写) (小写:元)。

      第四十八条 对第六条的约定

      本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共计(大写) 月,自乙方将借款划入到甲方所指定并经乙方认可的账户之日起计算,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第四十九条 对第七条的约定

      贷款月利率为‰,以乙方实际划款当日国家法定利率为准。

      第五十条 对第八条的约定

      甲方的借款由乙方直接划入丙方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内。账户名称:,账号:.

      第五十一条 对第十条的约定

      甲方应从贷款发放的次月开始,按月偿还贷款本息,还款总期数为期。

      第五十二条 对第十一条的约定

      甲、乙双方约定采用本合同第十一条确认的第种还款方法。

      在当前利率水*下,若采用第一种还款方法,则每月归还本息金额为人民币元;若采用第二种还款方法,则每月归还本金金额为人民币元,利息逐月结算还清。

      借款期内,如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由乙方按*人民银行有关文件规定相应调整每月还款额。

      第五十三条 对第十二条的约定

      甲、乙双方约定采用本合同第十二条所述的第种还款方式。

      第五十四条 对第十七条的约定

      甲方借款所购买并作为抵押物的住房具体内容如下:

      房地产坐落地号

      抵押房地产评估总价值(元)大写小写抵押土地面积(*方米)

      土地使用年限(年)

      土地来源

      《国有土地使用证》号

      抵押土地评估价值(元)大写小写

      抵押房屋

      现房抵押抵押房屋建筑面积(*方米)

      《房屋所有权证》号

      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共有权证》号共有房屋面积(*方米)

      共有权人及其共有权份额

      1.

      2.

      3.

      4.抵押房屋评估价值(元)大写小写期房抵押抵押房屋建筑面积(*方米)

      房屋所有权人

      《北京市内(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号

      抵押房屋评估价值(元)大写小写

      抵押人身份证号

      保证人

      抵押权人

      抵押人代理人身份证号

      抵押权人代理人身份证号

      借款人

      贷款金额(元)

      贷款用途

      抵押率(%)

      本次:

      累计:抵押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五十五条 对第十九条的约定

      共有人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房屋用于抵押。

      共有人:(签字) (盖章)

      共有人:(签字) (盖章)

      第五十六条 对第二十三条的约定

      甲乙双方约定采用第种处理方式,即.

      第五十七条 对第三十条第三款的约定

      甲乙双方约定采用第种处理方式,即.

      第五十八条 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约定

      挪用贷款部分按每日万分之计收利息。

      第五十九条 对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约定

      逾期贷款部分按每日万分之计收利息。

      第六十条 对第三十九条的约定

      由于乙方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乙方应对未发放的贷款金额和违约天数按每日万分之的违约金率支付违约金。

      第六十一条 对第四十四条的约定

      一、

      二、

      三、

      第六十二条 对第四十五条的约定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

      甲方(签字): 乙方(公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住房贷款 收入证明3篇(扩展5)

    ——单位住房贷款申请合同 (菁华1篇)

    单位住房贷款申请合同1

    借款单位:_________(简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

    贷款银行:_________(简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甲方为_________需要,依据《单位住房贷款办法》,特向乙方申请借款,经乙方审查同意发放。为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保证用于_________。借款期限为_________年_________个月,即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二、乙方保证按以下用款计划供应资金: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元;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元。

    三、甲方保证按以下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金: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元;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元。

    四、贷款利息,自支用贷款之日起,以转入结算户数额按月利率_________‰计算,按季结息。甲方不按期归还贷款,逾期部分加收利息_________%,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加收利息_________%。

    五、乙方未能按用款计划提供贷款,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每天付甲方万分之三的违约金。甲方不能按时付息,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中扣收或暂时停止支付贷款。

    六、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国家调整利率,从调整之日起,乙方即按调整后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同时书面通知甲方和担保单位。

    七、借款到期后甲方如不能按期偿还,乙方有权从甲方存款账户中扣收或用其抵押物清偿。采取第三方担保的,由担保方代为偿还,担保单位在收到乙方还款通知一个月后仍未归还,乙方有权从其存款账户中扣收或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

    八、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保证按季向乙方提供统计、会计、财务等方面的报表及其它有关资料。乙方有权了解甲方生产或项目的经营管理活动,检查贷款使用情况。

    九、甲方法人变更时,应提前_________天通知乙方,变更后的法人继续履行原法人所订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十、甲方填报的借款申请书,抵押或担保协议书,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变更合同条款,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借款合同补充文本。

    十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贷款本息全部偿清后失效。

    十二、本合同正本三份,甲方、乙方和担保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

    十三、补充条款:_________。

    借款单位(盖章):_________ 贷款银行(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担保单位(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住房贷款 收入证明3篇(扩展6)

    ——建自用住房贷款合同 (菁华1篇)

    建自用住房贷款合同1

    借款方:_________(即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贷款方:_________(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还款保证人:_________(甲方所在单位)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现有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用于购买、建造自用住房。售房单位为_________(写明售房单位全称)。为维护甲乙双方利益,根据*颁发的借款合同规定立此合同,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一、甲乙双方共同遵守《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办法》及其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贷款,甲方只能用于购买、建造翻建自用住房,不得挪作他用。

    三、甲方的借款由乙方以转账方式划入售房单位或施工单位(翻建住房时)在乙方开立的存款户。

    四、甲方以_________(抵押物名称)交乙方作为借款的抵押(抵押物详细清单附后)。抵押物的现值为_________万元,担保_________万元贷款的偿还。

    五、借款期限_________年,即由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贷款利率为月息_________‰。

    六、借款采用本金法按月归还本息,甲方必须于每月_________日前向乙方归还贷款本息_________元。

    七、如遇国家统一调整存贷款利率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整贷款利率,依此重新确定每月还本付息金额。

    八、贷款期内,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偿还贷款本息,逾期一个月以内的,应于下月偿还贷款本息时一并归还,乙方不予处罚,但上述情况一年不得超过两次。逾期超过一个月或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逾期的,乙方有权按超过的逾期天数每天向甲方收取逾期额_________的罚息。

    九、如遇下列情况之一者,乙方有权对抵押物进行处理。处理抵押物所得收益抵扣甲方所欠乙方贷款本息和处理抵押物引发的各项费用后,剩余部分退还给甲方,并限甲方按期搬出用于抵押的住房,不足部分由甲方所在单位负责在三个月内无条件偿还。

    甲方在贷款期内六个月内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或全部贷款到期后六个月未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的;

    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死亡或宣布失踪或移居国外,其法定继承人拒不继续履行甲方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或无力继续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

    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条款的。

    十、还款保证人(甲方所在单位)应积极协助乙方督促甲方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在甲方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本息且抵押处理不能履行时,还款保证人必须无条件地负责偿还甲方所欠乙方的借款本息。还款保证人接到乙方要求其代甲方偿还借款本息的通知后,应于三个月内无条件地代为归还借款本息。三个月后仍未归还的,乙方有权从其在银行开立的住房基金存款户或其他存款户中扣收。

    十一、甲方在未还清全部借款本息前,甲方对抵押物享有的全部权益让渡给乙方,并不得对抵押物作任何有损乙方利益的处理。

    十二、甲方需对抵押物办理保险,保险单交乙方保管,抵押物如遇意外毁损,甲方应负责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和乙方,保险公司的赔偿金应首先用于归还借款本息。若保险赔偿金不足以归还借款本息的,不足部分仍由甲方负责归还。

    十三、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办理贷款,如因乙方原因影响甲方用款,乙方应按影响金额和天数,每天付给甲方相当于影响金额_________的违约金。

    十四、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条款,双方均有权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执行。

    十五、本合同正本一式份,副本份,由甲乙双方及还款保证人(甲方所在单位)三方盖章并经法人代表签名、公证处公证后生效,至甲方还清乙方全部贷款本息之日起失效。

    十六、补充条款:_________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住房贷款 收入证明3篇(扩展7)

    ——购卖住房贷款合同 (菁华1篇)

    购卖住房贷款合同1

    编号:______年[________] 字______号

    贷款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与乙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贷款金额、期限及利率

    第一条 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经审查同意向乙方发放住房贷款(以下称贷款),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_(小写)。

    第二条 贷款用于乙方购买坐落于_________市(县)_________区(镇)路(街)_________号_________房间的现(期)房物业,建筑面积_________*方米。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贷款挪作他用。

    第三条 贷款期限为_______年_______月。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四条 贷款利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按月息千分之一,利息从放款之日起计算。如遇国家贷款利率调整,按规定执行,甲方不再另行通知乙方。

    第二章 贷款的发放

    第五条 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在__________号和___________号担保合同生效(或登记备案)后,以乙方购楼款的名义将贷款分_________次划入售房者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以购买本合同第二条所列之房产。

    (1)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金额________________元;

    (2)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金额________________元;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本合同签订后且在贷款发放前,如乙方与售房者就该房产有关质量、条件、权属等事宜发生纠纷,本合同即告中止。由甲方视上述纠纷解决情况在一年内决定是否解除或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七条 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与售房者就该房产有关质量、条件、权属等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人无关,借款合同应正常履行。

    第三章 贷款的归还

    第八条 甲乙双方商定,自___________起乙方用下列方式归还贷款本息: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乙方按月归还贷款本息的,应自借款之日起于每月_________日归还,每期金额_________元,共_________期;乙方按季归还贷款本息的,应自借款之日起于每季度第_________个月的_________日归还,每期金额_________元,共 _________期。_________乙方按_________归还贷款本息的,应自借款之日起于_________归还,每期金额 _________元,共_________期。

    第十条 乙方应在甲方开设存款账户,并保证在每期还款日前存入当期足额还本付息的存款,同时授权甲方于每期还款日从该存款账户中以第八条规定的方法扣收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乙方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如未按约定的时间归还,甲方将按国家规定对逾期贷款每日计收万分之_______罚息。

    第十二条 乙方不按期支付贷款利息时,甲方对乙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第十三条 乙方需提前还款的,提前还款额应为当期应付本息之整倍数,并在还款日______日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确认后即为不可撤销,并作为修改本合同的补充通知。

    第十四条 乙方如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息,对提前还款部分,仍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方法计收贷款利息,不计退提前还本部分贷款的利息。

    第十五条 乙方如一次性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甲方则不计良乙方提前还款部分的贷款利息。

    第十六条 除非下列事项已在甲方感到满意的情况下获得完满解决,否则甲方有权在任何一项或多项事情发生时,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要求乙方立即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1)乙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

    (2)乙方本人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或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3)乙方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为乙方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

    (4)乙方连续三个付款期或在本合同期内累计六个付款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5)根据_________号担保合同的约定,因担保人(物)发生变故致使担保人须提前履行义务或甲方提前处分抵(质)押物的;

    (6)乙方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归还甲方贷款本息的行为。

    第十七条 发生本合同项下第十六条第(1)、(2)、(3)、(4)、(6)项规定的情形时,致使甲方宣布本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_________号担保合同同时到期,贷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履行保证义务或提前处分担保物。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

    第十八条 乙方如要将本合同项下之债务转让给任何第三人,应经甲方书面同意,在受让人和甲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任一方需变更本合同条款,均须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意见,同时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

    第五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条 如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任何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甲乙双方共同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解决

    (1)提交_________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裁决。

    第二十一条 争议未获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条款。

    第六章 费用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 与本合同有关的费用及实际支出,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手续费、公证费、房产过户手续费及其他相关税费,全部由乙方负责支付。

    第二十三条 乙方如不依本合同的规定付足应付的任何款项、费用,使甲方决定以任何途径或方式追索,一切由此而引起的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为保障本身利益先行垫付的费用,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追讨,并从甲方实际支付之日起计收活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效力。_________方各执一份。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盖章,并自_________号和_________号担保合同生效(或登记备案)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借款人住所: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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