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条例全文,菁选3篇(完整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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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条例全文1 第一条为了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完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增强基层卫生服务供给能力,提高居民健康水*,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条例全文,菁选3篇(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条例全文1
第一条为了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完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增强基层卫生服务供给能力,提高居民健康水*,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以下简称社区卫生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社区卫生服务,包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第三条 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公益性质,注重公*和效率;
(二)坚持*主导,鼓励社会参与;
(三)坚持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并重,防治结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中长期规划,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区域卫生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税务、价格、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建设(规划)、人事、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和残联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第五条 对在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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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布局纳入城乡规划。在城市新建和改建居民区中,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应当为*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社区卫生服务用房。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逐步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投入,建立稳定的"经费增长机制,支持社区卫生服务事业的发展。
省人民*应当设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专项经费,用于支持经济困难地区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第二十九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应当对*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础设施改造、房屋修缮、基本设备装备、人员培训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的退休人员费用等项目给予扶持和补助。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安排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专门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履行公共卫生服务职能所产生的费用,由*有关部门根据其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数量、质量等,在全面考核评价的基础上核拨。
基本医疗服务一般通过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以及个人付费等方式,由服务收费补偿。因政策原因造成基本医疗服务亏损的,由*给予补助。
经当地*批准开设惠民门诊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社区困难居民提供优惠医疗服务,实行费用减免,减免的医疗成本费用,属于统筹基金支付部分,按照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属于应当由个人支付部分,由当地*筹集资金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给予补助。
第三十条*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财务监管,规范其收支行为。有条件的地区,*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取得的各项收入全部上缴同级财政,支出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由同级*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核定,并按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执行。
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社区卫生服务经费的安排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并通过与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签订协议等方式加强管理。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推行参保人员门诊费用统筹支付和医疗保险费用预付制度,提高医疗保险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三十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合理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收费项目,规范价格行为,并根据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及时调整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及价格。
第三十三条 民政部门在其负责的社区建设管理中,应当纳入有关社区卫生服务的内容,建立和完善城市社区贫困人群的医疗救助制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负责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指导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按照国家规定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给予税收优惠。
单位和个人将房屋等不动产,无偿提供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免征有关税收。
单位和个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捐赠,按照国家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和评审制度,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进入和退出机制。
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社会民主监督制度,定期收集社区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将接受服务居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业绩的重要标准,并实行信息公示和奖惩制度。
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条例全文3
第三十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格的医师、护士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未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考核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超出社区卫生服务范围提供服务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泄露服务对象隐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泄露隐私的医师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四十条 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违反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和协议管理内容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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