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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增及被告申请书7篇

    时间:2023-02-18 来源:博通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博通范文网手机站

    增及被告申请书7篇增及被告申请书篇1申请人__________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按照执照地址完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增及被告申请书7篇,供大家参考。

    增及被告申请书7篇

    你们在拟定申请书的时候务必要注意语句通顺,随着环境的改革,大家使用到申请书的场合越来越多了,小编今天就为您带来了增及被告申请书7篇,相信一定会对你有所帮助。

    增及被告申请书篇1

    申请人____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按照执照地址完善)

    被申请人:__________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按照执照地址完善)

    因贵院受理的______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了有助于贵院查明事实,现申请追加本案涉及的商品供应商做为被告。

    申请请求:

    请求依法追被申请人为共同被告。

    事实和理由:

    20xx年1月1日,申请人与_____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20xx年度交易及推广协议,双方约定申请人方接获顾客投诉案件时由______贸易有限公司进行处理和回复,现原告就被申请人所提供的产品起诉要求赔偿。申请人认为自己在与被申请人建立合同关系时已经有明确的约定,而且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对该产品是否违法、是否应当予以赔偿,由商品的供应商者来面对和处理更为适宜。同时,申请人对追加被申请人做为共同被告,由其参与处理本案已经达成了一致共识,被申请人也愿意参与本案的处理。

    特此申请,请予以准许,并通知被申请人参与诉讼。

    此致

    ___市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

    增及被告申请书篇2

    申请人:______,男,19___年___月___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_________,住_________

    申请人:______,女,19___年___月___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_________,住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女,19___年___月___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_________,住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追加被申请人_____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贵院在受理申请人诉被告______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申请人与被告_____于20xx年3月20日领取结婚证,20xx年被告______与申请人签订了《借款协议》,双方约定还款期限是20xx年11月25日。申请人于20xx年10月27日已履行了30万的借款义务,至今为止,被告______没有履行还款义务,被申请人于被告___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借款,被申请人______与本案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______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

    ___市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增及被告申请书篇3

    申请人:李飞,男,汉族,1975年5月14号出生,住湖北省博罗县罗阳镇观园区卫园5座3号,身份证号码:xxx

    请求事项:请求依法追加实际受益人叶成发为20xx东二法民二初字第1026号南充鼎力起重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之被告,参加该案诉讼。

    事由:申请人原本与实际受益人叶成发达成租赁协议,租赁属于实际受益人叶成发所有的位于十堰市大朗镇大井头村民营工业区盈丰一路32号的厂房与朋友准备合伙开办一家五金加工厂。申请人与南充鼎力起重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签订之后不久,实际受益人就强行将申请人等驱赶了出来,五金加工厂没有能够开办成功,南充鼎力起重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安装的起重机俗语叫做“天车”申请人还没有来得及使用就被实际受益人占有了,有鉴于此,为了帮助法院查明事实真相,依法确认实际责任人,特提出如上申请,请求依法追加实际受益人为20xx东二法民二初字第102][6号南充鼎力起重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之被告,参加该案诉讼。

    特此申请,谨请依法予以处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增及被告申请书篇4

    案号:(20xx)云法民一初字第xxxx号

    申请人(原告):邹xx,男,汉族,住址:福建省xx县xx镇xx号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广州市xxxx商贸城有限公司,住址:广州市白云区xxx路x号铺

    法定代表人:刘xx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xxxx商贸城,住址:广州市白云区xxx路x号铺

    投资人:黄xx

    请求事项:

    1、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

    2、判令被申请人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xxxx商贸城连带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合计348119.20元。

    主要事实和理由: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xxxx商贸城声称已于20xx年1月28日将其在xxxx商贸城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包括与原告签订的《厂房租用协议》转让予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同意承受并以被申请人名义独立经营,但现有证据显示:

    1、被告及被申请人不仅没有就转让事宜通知原告,在实际经营中也没有向包括原告在内的协议相对人明示;

    2、被告与被申请人是一套人马两个营业执照,依常理原告及其他第三人无法将之区分,也无从在日常商业交往中将其区分;

    3、原告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显示,被告与被申请人也是共同参与了对原告的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1〉被告广州市白云区xxxx商贸城于20xx年7月17日分别向原告及福建漳平商会就其进一步的侵权行为发函(见被申请人提交证据六、证据九),表明其主观上有侵权故意。两份函的落款尽管为被申请人广州市xxxx商贸城有限公司,但所盖印章为“xxxx商贸城行政专用章”,该印章与原告于20xx年11月22日收到的被告发出的《通知》(见原告提交证据17)所盖印章一致,而此时被告和被申请人尚没有签订《转让协议》,所以该印章属于被告;

    2〉被申请人于20xx年5月28日、6月9日就其拟采取的侵权行为向原告发函,其内容和被告的函如出一辙,可见其与被告有共同故意。

    3〉法人是拟制的人格,个人独资企业虽然不具有法人地位,依然可以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具有团体人格的组织体属性,两者的对外法律行为均需要通过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以及员工的职务行为体现效力。一套人马从事两个主体经营范围和具体事项均无二致的经营行为,实际两个主体已经混同,在相对人无法区分时应连带承担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原告提出追加被申请人广州市xxxx商贸城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之申请,请予批准。

    谨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邹xx

    诉讼代理人:xxx

    xx年xx月xx日

    增及被告申请书篇5

    申请人:xx,男

    身份证号码:513028xx02010xx

    住址: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大道x。

    被申请人:四川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住所:成都市武侯区

    请求事项:

    1、追加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诉x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共同被告。

    2、判令被申请人与xx、xx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x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已于20xx年7月16日以(20xx)温江民初字第 号受理。20xx年8月3日,被告刘虎成以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向申请人换据,确认借款本金950,000元整,并约定按照月利率2.5%的标准计息,借款期限为一年,用于被申请人公司流动资金使用,并约定到期无法偿还债务,以被申请人公司财产及股份经营权作为抵押,期间被申请人也以公司账户向申请人偿还利息。债务到期后,经申请人多次催收,被申请人拒不偿还。因此,申请人要求三被告共同偿还本金950,000元及利息575,541元(自20xx年8月3日至20xx年7月31日按月息2.5%标准计算),并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请,请求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为被告并承担连带责任。

    此 致

    温江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一五年 月二十七日

    增及被告申请书篇6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男,汉族,38岁,身份证编号:,初中文化,河南省开封市人,现住河南省开封市街号院号楼号。

    上诉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不服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xx)永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故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永城市人民法院(20xx)永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

    2.改判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在本案中的地位决定上诉人无从知晓河南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文化公司)无履行合同的能力。

    文化公司为本案第一被告人丁发起成立,在设立公司之时,丁向工商登记部门投送的各种资料及公司的设立过程,上诉人均不知晓。上诉人开始只是丁的一个司机,后被丁派到郑州分公司任副经理,从事的都是按照丁的指令做一些具体事务,包括文化公司对外招标的各种事宜,上诉人均不知晓,故上诉人没有机会知道文化公司的资金运作状况。再者,上诉人原来没有从事过项目投资方面的工作,加上自身文化程度较低,也无能力判断文化公司是否投资该项目的资金状况。但永城市人民法院(20xx)永刑初字号判决书认定上诉人明知被告人丁无履行能力,仍介绍被害人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施工合同,骗取合同履约金,属认定事实错误。

    二、上诉人无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占有施工企业的钱财。

    上诉人虽然介绍了两家企家和文化公司签订了合同,但所收的这两家企业的合同履行金,均按照丁的指示,全部交给了丁本人或汇到了丁指定的"帐户上。至今为止,上诉人为文化公司工作时垫付的各项费用6万多元(已向法院提交证据)也无着落。客观地说,上诉人本人也是本案的受害者,何来占有受害企业钱财之谈,更谈不上主观上的占有。

    综上所述,永城市人民法院(20xx)永刑初字第判决书针对上诉人而言,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有错必究的工作态度,给上诉人一个公平的判决。

    此致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刘

    代理律师:陈xx

    xx年xx月xx日

    增及被告申请书篇7

    申请人:张三,男,198x年3月21日出生,住新乡市卫滨区长安大道45号。

    被申请人:李四,男,198x年2月10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县红旗路xx号。身份证号:410……x。电话:13……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加被申请人李四为本案被告。

    事实与理由:

    20xx年7月25日,被申请人未经允许违反施工项目工程分包协议,约定被申请人承包xx工作,工程验收合格后,工程款统一结算。被申请人承包该工程后,本案原告王五诉称其于20xx年7月25日在该工程项目中受伤,而该工程属于李四所承包的项目,王五受雇于李

    四。而王五只对申请人提起诉讼,我们认为被申请人李四作为王五的雇主,与本案存在着厉害关系,应当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申请贵院通知被申请人参加诉讼。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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