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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度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3篇

    时间:2022-12-29 来源:博通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博通范文网手机站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1  第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及其他相关专项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3篇,供大家参考。

    2023年度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3篇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1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和相关产业政策,发布国家高技术项目公告或通知,明确国家支持的重点领域、重点任务、实施时间,以及安排国家补贴资金的方式和标准。

      第九条 按有关规定应由地方*核准或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在核准或备案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按有关规定应由地方*审批的地方*投资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有权审批单位批准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按照有关规定应报*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可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提出资金申请,不再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也可在项目经审批或核准同意后,根据国家有关投资补助、贴息的政策要求,另行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条 申请国家高技术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公告或通知的要求;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三)应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四)项目单位必须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项目已基本具备实施条件,项目所需资金已落实;

      (五)建设项目应按本办法第 九条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已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或已经开工建设但审批、核准或备案未超过两年,已通过项目用地预审或用地已经依法批准,具有环保以及其他许可文件。

      第十一条 申请国家高技术项目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业化项目采用的科技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有关成果鉴定、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或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必要的验证和生产许可;项目单位具有较强的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具有开展相关产业化项目的生产、经营资格。

      (二)研制开发项目的研制开发方案先进、可行,目标明确;项目单位应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和装备研制能力,具有前期相关领域的研发基础和研发队伍;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项目应结合依托工程。

      (三)工程实验室项目和工程中心项目的项目单位须为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组建,并完成相关组建工作的国家工程实验室的依托单位或国家工程研究中心;项目建设内容符合该工程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的发展方向和任务,建设方案合理。

      (四)技术中心项目的项目单位须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且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最近年度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中得分70分以上;项目应能够支撑企业关键、核心技术的开发。

      (五)升级调整项目应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项目单位具有良好的现代企业运行机制和较好的经营业绩;具有开展相关产品生产的资格,项目必须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产品符合国家和国际有关标准。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具体要求由项目公告或通知具体规定,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背景、项目建设(研发)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建设(研发)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国家补贴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四)项目招标内容(适用于申请国家补贴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公告或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可根据具体情况附以下相关文件:

      (一)*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或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

      (二)技术来源及技术先进性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

      (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六)金融机构出具的贷款承诺,申请贴息的项目还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或合同;

      (七)项目单位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八)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公告或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第十条至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审查项目单位提出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对审查合格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中,对于工作职能属于省级经济(贸易)委员会的项目,由省级经济(贸易)委员会作为项目主管部门,并由省级经济(贸易)委员会商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后,由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级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时通知项目主管部门在要求的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对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组进行专家评审或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必要时可征求*有关部门或地方*的意见。

      专家组应由专业性、权威性、代表性、中立性,且与项目无重大相关利益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应科学、客观、公正地评审项目。

      专家评审或咨询机构评估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进行评审评估:

      (一)项目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二)项目对相关产业的优化升级具有的带动作用;

      (三)项目单位的经营能力和技术开发能力;

      (四)项目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

      (五)项目实施方案的可行性;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公告或通知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科学、公*、择优的原则,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或咨询机构的评估意见,综合考虑*有关部门和地方*的意见,审查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将项目的评审评估意见和审批结果以适当的方式告知项目主管部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是下达国家补贴资金的依据,应包括项目实施的总体目标、国家补贴资金额度和资金使用方向。批复文件可单独办理,也可集中办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

      (一)符合中央预算内资金的使用方向;

      (二)符合项目公告或通知的有关要求;

      (三)符合国家补贴资金的安排原则;

      (四)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五)项目的主要建设(研发)条件基本落实;

      (六)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亿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地方*投资的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在3000万元及以下的,一律按投资补助或贴息方式管理,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企业投资的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在3000万元及以下的,可按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方式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资金申请报告;也可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在3000万元-2亿元之间且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超过50%的,对于地方*投资项目可按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方式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对于企业投资项目可按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方式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资金申请报告,也可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在3000万元-2亿元之间且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或超过2亿元的,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七条 单个国家高技术项目的国家补贴资金超过3000万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要求项目单位报送初步设计概算,并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决定国家安排资金的具体数额。

      第十八条 单个国家高技术项目的国家补贴资金原则上均为一次性安排。对于已经安排国家补贴资金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重复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

      第十九条 国家高技术项目的资金来源包括项目单位的自有资金、国家补贴资金、*有关部门或地方*配套资金、银行贷款,以及项目单位筹集的其它资金。项目资金原则上以项目单位自筹为主,国家采用资金补贴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筹集的项目资本金或研发项目的自有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新增投资的30%。项目资本金来源包括项目单位可用于项目的现金、发行股票筹集的资金、新老股东增资扩股资金、资产变现的资金等。

      第二十一条 国家补贴资金分为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补助两类。

      国家投资补助应根据项目的重要性、风险程度以及产业发展、区域布局等要求,分档给予补助支持。

      贷款贴息补助的贴息率不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贴息资金总额根据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原则上按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贷款的实际发生额分期安排贴息资金。

      第二十二条 国家补贴资金主要用于项目的研究开发、购置研究开发及工程化所需的仪器设备、改善工艺设备和测试条件、建设产业化或工程化验证成套装置和试验装置、建设必要的配套基础设施、购置必要的技术、软件等。

      第二十三条 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国家高技术项目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和投资计划。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项目建设进度和项目建设资金到位情况,以及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的项目国家补贴资金的下达申请,可一次或分次下达国家补贴资金投资计划。项目主管部门收到国家补贴资金投资计划后,要按有关规定尽快将国家补贴资金投资计划下达到项目单位,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对于由省级经济(贸易)委员会作为项目主管部门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国家补贴资金投资计划同时下达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经济(贸易)委员会,由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下达到项目单位。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对国家补贴资金要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国家补贴资金;项目主管部门要对国家补贴资金加强监管,督促项目单位按照国家补贴资金使用方向使用国家补贴资金。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的自筹资金应按计划及时足额投入。鼓励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安排必要的配套资金。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3

      第二十六条 国家高技术项目实行项目单位责任制,项目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项目的筹划、筹资、建设、运营等,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做好对国家补贴资金使用的稽察、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对项目实施情况和国家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管。项目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建设方案或实施方案。

      第二十八条 所有国家高技术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做好招标工作。其中,对于使用国家补贴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招标内容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开展招标工作。

      第二十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在每年2月底和8月底以前,以正式文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包括项目进度情况、存在的问题、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处理意见等内容的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并提出国家补贴资金的下达申请。项目单位应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报送有关项目进展情况。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资金申请报告批复的总体目标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项目出现重大情况需调整的,应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对不能完成总体目标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于其他不影响项目总体目标实现的调整,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调整,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达到项目总体目标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论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在验收国家高技术项目时,应邀请第三方人员参加。项目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项目有关档案和验收材料。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和验收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可视情况组织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有关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组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和后评估。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权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四条 研制开发项目的国家补贴资金财务处理按照科研项目相应的财政拨款有关规定管理。其他国家高技术项目的国家补贴资金的财务处理按照资本公积管理。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3篇扩展阅读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3篇(扩展1)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管理办法3篇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管理办法1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保证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以下简称863计划)的顺利实施,实现科学、规范、高效和公正的管理,根据《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863计划是解决事关国家长远发展和*的战略性、前沿性和前瞻性高技术问题,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技术,统筹高技术的集成和应用,引领未来新兴产业发展的计划,主要支持《纲要》提出的前沿技术和部分重点领域中的重大任务。

      第三条 863计划按照研究开发任务的性质,选择若干高技术领域作为发展重点,领域内设置专题和项目,采取分类管理的方式。专题以前沿技术研究为导向,以提高原始性创新能力和获取自主知识产权为目标;项目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以提高集成创新能力和形成战略产品原型或技术系统为目标。

      第四条 科技部、总装备部会同*制定计划管理办法,科技部牵头负责,并会同总装备部组织实施。计划分年度落实各领域的战略目标、任务和经费。863计划的管理原则为:

      (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863计划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鼓励自主创新,力争重点突破。

      (二)明确权责,规范管理。863计划实行*决策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立项制度,建立健全评审专家遴选制度、问责制度、回避制度、信用制度和公告制度,保证项目立项的科学、公正与公*。

      (三)统筹协调,联合推进。863计划的实施充分发挥部门、行业、地方、企业和各方面专家的作用,并统筹项目、人才和基地建设。

      (四)定期评估,注重绩效。863计划定期对领域、专题和项目的执行情况与绩效进行第三方独立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研究内容和经费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863计划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拨款支持。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计划经费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管理办法2

      第二十五条 863计划各领域的项目包括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两类。重大项目以形成原型样机或重大技术系统为目标,重点项目以突破核心技术、开发单项战略产品原型或解决中试中的重要工艺问题为目标。项目一般下设课题,课题由法人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根据部门、地方提出的重大科技需求,结合本领域技术发展趋势,以及专题课题成果,领域办组织研究提出项目立项建议。立项建议主要包括:项目的目标和具体指标要求、主要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重大项目应同时提出主要承担单位建议。

      第二十七条 重大项目立项建议由联办组织进行综合审议,由组织实施部门批准;重点项目立项建议经联办会签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重大项目的任务落实:

      (一)项目主要课题承担单位推荐总体专家组人选,经领域办审核后,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准。总体专家组负责提出项目实施方案建议、项目的总体集成和技术协调,参加项目课题的验收。

      (二)总体专家组根据批准的重大项目立项建议,研究提出重大项目实施方案建议。实施方案应包括具体目标、任务分解、进度计划及课题承担单位选择方式建议等内容。

      (三)领域办组织领域专家组成员、专家库中的专家和相关产业界专家对重大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论证,通过论证的实施方案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复。

      (四)项目课题通过招标或择优委托的方式确定承担单位,由总体专家组负责编制课题指南或标书,由领域办审核后发布。

      (五)相关中心组织课题承担单位的招标或择优评审,提出课题承担单位建议,在征求总体专家组意见后报领域办审核,由组织实施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重点项目的任务落实:

      (一)领域办组织领域专家组成员和专家库中的专家编制重点项目指南或标书,经组织实施部门批准后,由领域办发布。

      (二)相关中心组织重点项目的评审或评标,提出课题承担单位和项目牵头单位建议。

      (三)领域办组织领域专家组对课题承担单位和项目牵头单位建议进行咨询审议,审核后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复。

      第三十条 领域办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任务合同书,保密课题应同时签订保密协定,按照保密规定进行管理;非保密课题的立项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一条 相关中心组织专家库中的专家对项目课题的实施进行检查,提出课题调整建议,经领域办审核后,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 由于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需要调整或终止的课题,由课题承担单位向相关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领域办审核后,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 对与部门、行业及地方关联度大、示范性强的项目,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地方*作为项目主持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领域办根据项目特点,提出项目主持单位建议,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准。项目主持单位是项目的责任主体。

      (一)项目主持单位组织提出项目实施方案,经领域办组织论证后,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复。

      (二)项目主持单位通过招标或择优委托的方式,确定课题承担单位。

      (三)项目主持单位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任务合同书,报领域办备案。

      (四)项目主持单位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和其它配套条件,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事项。

      (五)项目主持单位负责督促、检查课题的执行情况,并向领域办提交项目年度执行和进展情况报告。

      (六)项目主持单位根据课题执行情况对课题进行调整,报领域办备案。

      (七)项目主持单位组织课题验收,并负责准备项目验收相关材料和向领域办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第三十四条 领域办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委托专业监理机构对工程性项目进行全程监理。根据评估结论和监理意见,领域办提出项目调整建议,经联办会签后,报组织实施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 课题由相关中心或项目主持单位组织验收;项目由领域办组织验收,并进行绩效考评。项目形成的国家秘密技术,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管理办法3

      第四十四条 组织实施部门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定期对863计划领域、专题和项目的执行情况与绩效进行第三方独立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对领域、专题和项目的研究内容和经费进行调整以及改进和完善计划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五条 在项目(课题)立项、检查、验收等环节中,对涉及到组织管理者、专家自身及单位利益的事项,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十六条 863计划实行信用管理制度,科学记录、管理和使用信用信息。

      (一)对项目(课题)申请者在申报过程中的信用状况进行客观记录;

      (二)对课题负责人、课题依托单位、课题承担单位、项目责任主体在项目(课题)执行和验收过程中信用状况进行客观记录;

      (三)对专家参与项目(课题)评议、评审、评估、检查和验收等过程中的信用状况进行客观记录。

      第四十七条 组织实施部门对在863计划研究开发和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人员或单位,给予表彰。

      第四十八条 对于在申请、评议、评审、评估、检查、执行和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以及违规操作或因主观原因未能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并造成重大损失者,863计划实行责任追究制度。情节较轻的,公开通报直接责任者,终止相关项目(课题)合同,清理账目与资产;情节较重的,在一定时期内,取消直接责任者承担863计划任务的资格;构成违纪的,建议相关管理部门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3篇(扩展2)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菁选3篇)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1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称项目)是指在国家科技计划中实施安排,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并严格按《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相关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以中央财政投入为主的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的项目立项、实施管理、项目验收和专家咨询等项目管理工作。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

      第五条 项目立项一般应包括申请、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

      第六条 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在启动项目申请工作前,应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发布项目指南或优先领域,并依据计划的性质、宗旨和功能定位,明确申请项目的选择范围、领域、性质、规模、目标方向等,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方式。

      第七条 项目指南和优先领域已明确项目目标和任务,并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应当依据《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暂行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申请项目的申请者(包括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该计划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包括法人性质、经济性质、国籍)等方面要求;

      (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应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

      (三)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六)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九条 申请项目应符合国家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符合国家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的总体部署和安排。

      第十条 申请项目应提供以下三部分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由科技部统一印制);

      (二)项目建议书(由申请者按照科技部要求的内容框架编写);

      (三)项目建议书的附件(与项目建议书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专家评议意见、相关单位的项目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的内容和框架一般应包括:

      (一)立项的背景和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三)现有研究基础、特色和优势;

      (四)应用或产业化前景、科技发展或市场需求;

      (五)研究内容与预期目标;

      (六)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组织方式与课题分解;

      (七)年度计划内容;

      (八)主要研究人员和单位简况及具备的条件;

      (九)经费预算;

      (十)有关上级单位或评估机构的意见。

      除满足上述条件外,不同类型项目的建议书可有所侧重,或根据需要增加新的内容。

      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必须严格按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渠道、方式、时间执行。申请渠道可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汇总、审核;或由申请者经有关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后直接申报,最终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受理。

      第十三条 经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或由其委托的有关机构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讨论、咨询和审查后,符合条件并通过审查的项目,可以进入可行性论证或评估。

      第十四条 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项目可行性报告的论证或评估工作。

      第十五条 可行性报告内容和框架一般应包括:

      (一)项目的背景和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开发现状和发展趋势(包括知识产权状况);

      (三)拟承担单位的技术优势和条件;

      (四)项目目标、研究内容和关键技术;

      (五)技术路线方案、课题分解;

      (六)经费的预算;

      (七)年度进度和目标;

      (八)预期成果;

      (九)项目负责人的技术水*和组织管理能力介绍;

      (十)有关上级单位的意见。

      第十六条 可行性论证或评估报告应对项目给出可行、不可行或需作复议的明确结论意见,并交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负责审核。对论证结论“需作复议”的项目,申请者应对有关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然后将修改完善后的论证报告送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进行复审。

      第十七条 对通过可行性论证审核的项目,科技部将以部发文的形式给予批复,并根据管理公开制度在相关范围或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列入计划项目公告。

      第十八条 对符合评估条件的项目,应当依据《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列入国家科技计划的项目,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应根据不同计划的性质,通过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形式,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列入国家科技计划的项目实行统一编号,有关标准由科技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项目的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的文本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统一设计和印制,由项目承担者依据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填写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经签约各方共同审核后,方可履行签订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和项目密级;

      (二)合同甲方或计划任务下达部门;

      (三)合同乙方或计划任务承担单位(人)和任务责任人;

      (四)立项背景与意义;

      (五)主要任务、关键技术;

      (六)验收考核指标;

      (七)实施方案、技术路线与年度计划进度;

      (八)经费预算和用途;

      (九)承担单位的保障条件与经费配套;

      (十)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的归属和管理;

      (十一)涉密项目的科技保密义务;

      (十二)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科技计划的不同性质和目标,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可增加有关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作为第三方,第三方有保证任务完成的责任和监督项目实施的权力。

      第二十四条 对于执行结果可测的项目,合同中的研究和考核指标,必须量化;对于执行结果不可测项目,合同中的研究和考核指标,必须有准确含义的定性说明。

      第二十五条 对项目执行中的有关国拨经费、条件保障和经费配套条款,必须明确签约各方的责任,并明确出现一方违约时,其他方应有的权力。

      第二十六条 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对*交办或科技部决定所需紧急立项任务,可按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紧急立项程序条款进行立项。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3

      第三十六条 各类国家科技计划可根据计划自身的特点,制定专门的验收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项目验收的组织工作,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委托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组织进行。

      对跨行业(部门)、跨省市的重大项目验收,应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负责主持。

      第三十八条 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合同文本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的成长、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应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三十九条 项目验收程序,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项目验收工作需在合同完成后半年内完成;

      (二)项目的承担者,在完成技术、研发总结基础上,向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及数据;

      (三)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审查全部验收资料及有关证明,合格的向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四)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批复验收申请,并委托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组织验收,验收一般应委托有关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对研究开发成果完成客观评价或鉴定后进行;

      (五)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负责批准项目的验收结果。

      第四十条 项目承担者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验收文件、资料,以及一定形式的成果(样机、样品等),供验收组织或评估机构审查:

      (一)项目合同书或项目计划任务书;

      (二)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对项目的批件或有关批复文件;

      (三)项目验收申请表;

      (四)科技成果鉴定报告;

      (五)项目研发工作总结报告;

      (六)项目研发技术报告;

      (七)项目所获成果、专利一览表(含成果登记号、专利申请号、专利号等);

      (八)研制样机、样品的图片及数据;

      (九)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

      (十)建设的中试线、试验基地、示范点一览表、图片及数据;

      (十一)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十二)项目经费的决算表;

      (十三)项目验收信息汇总表。

      第四十一条 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在组织项目验收时,可临时组织项目验收小组,有关专家成员由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提出并经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批准后聘任。项目验收小组应由熟悉了解专业技术、经济和企业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11人。

      验收小组的全体成员应认真阅读项目验收全部资料,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实地考察,收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任地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

      第四十二条 参与项目验收工作的评估机构,应遵照《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项目验收方式和验收活动安排,应在验收工作开始前15日由组织验收部门通知被验收者。被验收者应对验收报告、资料、数据及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验收小组/评估机构,应对验收结论或评价的准确性负责,应维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技术秘密。

      第四十四条 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机构根据验收小组/评估机构的验收意见,提出“通过验收”或“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建议,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审定后以文件正式下达。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任务不到85%;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五)超过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作说明。

      第四十五条 需要复议的验收项目,应在接到通知3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者接到通知半年之内,经整改完善有关项目计划及文件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项目承担者三年内不得再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第四十六条 除科技部事先合同约定科技成果归国家所有外,项目所产生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科技成果完成者所有,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七条 项目产生科技成果后,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3篇(扩展3)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菁选3篇)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1

      第六条 八六三计划经费管理的各方职责与权限:

      (一)*:

      1.负责审批年度经费总预算;

      2.负责审批入选课题研究经费预算;

      3.负责审批计划管理费预算;

      4.检查、监督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5.负责审批年度汇总决算。

      (二)归口部门:

      1.负责编制年度经费总预算;

      2.负责审核入选课题研究经费预算;

      3.负责编制年度计划管理费预算;

      4.负责制定预算评估评审工作规范;

      5.检查、监督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6.负责编制年度汇总决算。

      (三)课题责任人:

      1.负责编制课题研究经费预算;

      2.负责课题研究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3.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课题依托单位的监督、检查;

      4.负责编制课题研究经费决算。

      (四)课题依托单位:

      1.会同课题责任人编制课题研究经费预算;

      2.负责课题研究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3.审核大型仪器设备费用(单件金额或一次支付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支出;

      4.审核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的支出;

      5.监督课题责任人在其权限内的各项支出;

      6.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7.会同课题责任人编制课题研究经费决算。

      第七条 根据课题规模以及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八六三计划课题实行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两种资助方式。

      对资助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课题实行成本补偿式资助方式。

      对资助金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课题实行定额补助式资助方式。

      第八条 成本补偿式课题研究经费预算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有能力、有条件承担课题的单位和科学家按照课题申报的统一要求向归口部门申报课题;

      (二)对于归口部门评审人选的课题,由课题责任人负责与课题依托单位共同按要求填写《成本补偿式资助课题预算表》,编制详细的课题经费预算书,上报归口部门;

      (三)归口部门组织专家或择优进选专业科技评估机构对课题研究经费预算进行评审或评估,对于资助总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下同)的成本补偿式课题,归口部门必须委托专业科技评估机构对课题经费预算进行评估;

      (四)归口部门根据评审或评估的结果提出课题研究经费初步预算;

      (五)归口部门将课题研究经费初步预算在适当范围内公开,接受监督、处理异议,公告期不少于10天;

      (六)*审批科学技术部汇总后的课题研究经费预算,实行两级管理的课题,预算批复到子课题;

      (七)归口部门根据国家紧急需求确定的重大课题,可以简化经费预算评审或评估程序,但其经费预算的确定必须经过归口部门的部务会批准,并报*同意后方可执行。

      经批准的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做调整。但由于课题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课题经费预算造成较大影响时,可以对经费预算进行调整,但必须按原程序上报审批。

      第九条 定额补助式课题研究经费预算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有能力、有条件承担课题的单位和科学家按照课题申报的统一要求向归口部门申报课题;

      (二)对于评审入选的.课题,由课题责任人负责与课题依托单位共同按要求填写《定额补助式资助课题预算表》;

      (三)由归口部门依据评议专家组的建议和相关的财政、财务政策提出资助额度;

      (四)归口部门将核定的课题资助额度在适当范围内公开,接受监督、处理异议,公告期不少于10天;

      (五)*审批科学技术部汇总后的课题研究经费预算。

      资助额度一经核定,不能调整。

      第十条 八六三计划经费包括课题研究经费和计划管理费。

      课题研究经费是指课题确立后,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支出,包括与课题研究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协作研究支出。

      计划管理费是指由归口部门所使用的、为管理八六三计划及其经费而支出的费用。一般包括:规划与指南的制定和发布、课题遴选、评估、评审、招标、监理、监督检查、验收、计划协调、国际合作与交流、调研、会议、资料、信息管理等管理活动支出的费用。具体内容详见附一。

      第十一条 课题责任人在编制课题研究经费预算时必须同时编制经费来源预算与经费支出预算。

      (一)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课题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包括从八六三计划经费获得的资助、从依托单位获得的资助、从课题组成员所在单位获得的工资和补助、从企业获得的资助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助。

      (二)经费支出预算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协作研究支出。

      直接费用是指课题研究过程中耗用的可以直接计入课题成本的费用。包括:人员费、设备费、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外协测试化验与加工费、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修缮费及其他直接费用。人员费是指为直接参加课题研究的全体人员支出的劳务费用。课题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需将课题组成员的工资和补助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在《课题预算表》经费来源栏中列示,由课题成员所在单位提供,在课题研究经费中不得重复开支相关人员费用。具体内容详见附二。

      间接费用是指依托单位为组织和支持课题研究而发生的难以直接计入课题成本的各项费用。包括:依托单位直接为课题服务的管理服务人员的人员费、现有仪器设备使用费、房屋占用费和其他有关费用。课题间接费用占课题经费总预算的比例(一般不超过30%)根据依托单位的性质分别核定。具体内容详见附二。

      协作研究支出是指存在协作研究的子课题将协作研究工作委托给其依托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所发生的支出。存在协作研究的子课题的课题责任人及其依托单位应当在该子课题的研究经费预算中确定协作研究支出总额,并按照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分类详细列示协作研究支出预算。

      第十二条 八六三计划经费拨付按照*关于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执行。

      按照规定需实行*采购的,经费拨付按照有关的*采购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对于某些预期可以为课题(子课题)依托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带来较大经济效益的课题或课题完成后给依托单位留下较多固定资产的课题(子课题),依托单位应当提供课题配套资金,具体比例由归口部门在审核课题预算时核定。依托单位提供的配套资金纳入课题经费预算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未按课题计划任务书执行的课题将终止拨款并由归口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全部收回或部分收回已拨款项的处理。对确需调整课题计划任务书的课题,在调整计划得到正式批准后,才能恢复拨款。

      第十五条 未完成课题的年度结余经费及计划管理费的年度结余,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课题的结余经费,经归口部门核定,留给依托单位,用于补助仪器设备的维护运转、人才培养及其他研究发展活动。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2

      第二十二条 用八六三计划经费购置(试制)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必须纳入依托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课题结束后,课题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形成的固定资产,一般由依托单位代表国家负责管理和使用(除计划任务书中另有注明外),资产的处置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其维护运转费用由依托单位承担。依托单位或相关单位承担国家其他科研课题需使用这些固定资产时,只能收取维护运转费用。不得收取折旧费或占用费。特殊情况下国家有权调配这些固定资产用于其他科研课题。

      第二十四条 课题因故终止,必须经归口部门批准,并由归口部门组织进行清查处理。课题终止后,课题责任人和课题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剩余经费(含处理已购仪器、设备及材料的变价收入)归还原渠道,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五条 八六三计划课题形成的知识产权,按照国家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执行,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课题责任人、课题(子课题)依托单位和课题研究人员的合法权益。

      八六三计划课题形成的专利权的归属与实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执行。

      八六三计划课题形成的论文及专著应当标注“由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资助”字样。著作权的归属和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执行。

      八六三计划课题形成的具有实用性的技术及课题研究过程中形成的无形资产,由课题(子课题)依托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八六三计划研究成果转化及无形资产使用产生的经济效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3

      第二十六条 *会同归口部门或委托有关机构对八六三计划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要客观、公正,且不得干预课题的正常实施。

      第二十七条 依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要对所依托课题(子课题)的一切经费开支行使监督权,做到审批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监督措施得力,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并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课题研究过程中因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等客观原因发生损失时,5万元以下的(含5万元),由课题责任人提出,课题依托单位审批核销,报归口部门备案;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含20万元),报归口部门审批核销;20万元以上的,经归口部门审查后,报*审批核销。对由于主观原因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八六三计划经费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课题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对课题责任人和课题(子课题)依托单位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课题、取消课题资助资格等措施。

      第三十条 八六三计划经费管理将逐步建立课题经费支出绩效考评制度,并对课题责任人、课题(子课题)依托单位、中介机构和评议专家的信誉度进行评价。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3篇(扩展4)

    ——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3篇

    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1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材建设,完善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的管理,提高教材编审质量,根据《*办公厅转发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2001]34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材(以下简称教材)是指中小学用于课堂教学的教科书(含电子音像教材、图册),及必要的教学辅助资料。

      第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团体和个人编写符合中小学教学改革需要的高质量、有特色的教材,特别是适合农村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使用的教材。

      第四条 编写教材事先须经有关教材管理部门核准;完成编写的教材须经教材审定机构审定后才能在中小学使用。

      第五条 教材的编写、审定,实行*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两级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国家课程教材的编写和审定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地方课程教材的编写和审定管理。

    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2

      第六条 编写教材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编写人员;

      (二) 有相应的编写经费,能保证正常的编写工作;

      (三) 有其他必要的编写条件。

      第七条 教材编写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正确的政治观点,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能团结协作。

      能正确理解党的教育方针,了解中小学教育的现状和教育改革发展的趋势,有较好的教育理论基础,熟悉现代教育理论、课程计划和学科课程标准。

      主要编写人员具有相应学科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有较深的学科造诣和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有改革创新精神;对本学科的现状及改革发展趋势有深入的分析和研究。

      了解中小学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熟悉教材编写的一般规律和编写业务,文字表达能力强。

      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教材的编写和试验工作。

      第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家公务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教材的编写工作。

      全国和省级教材审定机构审定委员和审查委员,被聘期间不得担任教材编写人员。

    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3

      第十四条 教材在规定时间完成编写后,送相应教材审定机构初审。教材的送审本一般应是全套教材,特殊情况也可以是一学年以上的教材和全套教材的体系框架及说明。送审者在申请初审时应填写教材初审申请表,交付教材书稿,以及教材试验方案和试验学校情况。

      第十五条 教材初审通过后,可在400个班或2万名学生的范围内进行试验;因特殊情况需扩大试验范围的,应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教材试验应征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试验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的同意,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教材试验进行跟踪评价。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3篇(扩展5)

    ——*烟草博物馆文物藏品搜集管理暂行办法3篇

    *烟草博物馆文物藏品搜集管理暂行办法1

      *烟草博物馆文物藏品包括反映烟草及其制品的起源、传入、生产、销售、科技发展、经营管理、消费等方面的代表性物品;与烟草及其制品生产相关物资的代表性物品;有关烟草吸食文化的报刊、书籍、词、诗、画、器具、艺术品;反映烟草行业发展成就、能展示烟草对国家、社会贡献和影响的档案、文献、照片资料以及与烟草有关的其它物品;其它有关产品。 *烟草博物馆文物藏品的分类如下:

      (一)烟草品种标本

      1、烤烟

      2、晾烟

      (1)白肋烟

      (2)马里兰烟

      (3)雪茄包叶

      3、晒烟

      4、香料烟

      5、黄花烟

      (二)烟叶种植、初加工、仓储工器具(或模型)及资料

      1、烟草种籽

      2、育种及选种工器具

      3、耕作工器具

      4、肥料、灌溉及施肥工器具

      5、烟叶病虫害防治的药品及专用工器具

      6、烟叶收获工器具

      7、晾、晒烟叶工器具

      8、烟叶初烤设备

      9、烟叶仓贮设备及工器具

      10、烟叶包装、运输设备

      11、烟叶商检和收购设备

      12、烟叶种植科研的典型仪器

      13、烟叶种植面积的分布资料

      (三)烟草制品

      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烟、鼻烟、嚼烟、斗烟丝、旱烟、水烟、手工卷烟用烟丝。

      1、卷烟

      (1)按香型分:烤烟型、混合型、外香型和雪茄型。

      (2)按焦油含量分:低焦油卷烟(<12mg>17mg/支)。

      (3)按卷烟包装形式分类:软盒包装、硬盒包装、铁盒包装、 听装和其它不同支数、不同形状包装。

      2、不同类型及不同包装形式的雪茄烟

      3、不同类型及不同包装形式的鼻烟

      4、不同类型及不同包装形式的嚼烟

      5、不同类型及不同包装形式的斗烟丝

      6、旱烟

      7、水烟

      8、手工卷烟烟丝

      (四)烟草制品生产工艺及设备(或模型、图片)

      1、烟叶挂杆复烤、打叶复烤企业典型生产设备

      2、烟叶仓储、人工发酵及醇化设备

      3、制丝设备,如:真空回潮机、解把机、打页机、润叶机、压梗机、切丝机、烘丝机、加香机等

      4、梗丝及其膨胀设备

      5、膨胀烟丝设备(氟利昂、二氧化碳及其它膨胀介质)

      6、卷接包设备,如:送丝设备、滤棒输送机、卷接机、烟支输送机、包装机、条包机、装箱机、卷接包连接设备

      7、卷烟仓贮及其设备

      8、白肋烟处理及其典型设备

      9、烟草薄片生产典型设备(辊压法、稠浆法、造纸法)

      10、滤棒成型典型设备(醋纤、丙纤、纸滤棒、复合滤棒、特种滤棒等)

      11、烟草专用质量检测仪器与设备:压降测定仪、圆周测定仪、硬度测定仪、烟支稀释度测定仪、烟支合末量测定仪、吸烟机、烟丝填充仪、滤棒综合测试仪、丝束测定仪器、卷烟纸透气度测定仪、薄片测定仪器等

      12、卷烟科研典型仪器及设备

      13、雪茄烟、鼻烟、嚼烟、斗烟丝、旱烟、水烟的生产工器具

      (五)卷烟专用材料及其生产设备

      1、卷烟纸、滤棒成型纸、水松纸及其生产设备

      2、滤嘴材料及其生产设备

      3、彩印材料

      4、包装材料(内衬纸、商标纸、条包纸、透明包装薄膜、拉线、箱板纸)

      5、胶粘剂(天然胶粘剂、合成胶粘剂、硅酸盐类无机胶粘剂等)

      6、香料(天然香料、合成香料)

      (六)烟机制造典型设备和突出反映烟机企业生产技术水*的有关资料、产品实物(或模型)。

      (七)烟草流通

      1、烟草流通企业演变中具有代表性的档案、资料和成果

      2、烟草销售网络建设、物流配送发展有关档案、资料

      (八)国际合作交流史料

      包括烟草对外贸易、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各时期烟草进出口的品种、数额、主要的贸易公司和国际合作交流中的赠品与资料。

      (九)烟草文化

      1、各时期的烟标

      2、鼻烟壶、旱烟具、水烟壶、烟缸、火柴火花、打火机及各种烟具

      3、烟草文化品:烟俗史料与物品;名人与烟草(皇帝、名人、文人嗜烟逸事、国家的领导人嗜烟史料与物品);与烟草有关的文艺作品(诗、词、赋、序、说);与烟草有关的书、画、摄影、书法;烟草与媒体;烟草与体育及文艺;烟草与邮票等。

      4、烟草广告、各类画片等

      5、烟草企业文化标志、资料

      6、烟草金叶卫士、英模人物图片、资料、奖品

      7、烟草各类报刊杂志、画册

      8、有关烟草的音像制品

      (十)烟草体制演变及专卖管理

      1、烟草体制演变史料

      2、烟草专卖管理形成及发展的图表、史料,各时期关税制度、税率等各种档案资料

      3、烟草专卖服装标志

      (十一)吸烟与控烟

      1、国内外吸烟与控烟的文献、图片、资料

      2、烟草行业降焦减害科技工作及其成果与产品

      3、烟草公益活动图片、物品、资料

      (十二)其它烟草文物藏品

    *烟草博物馆文物藏品搜集管理暂行办法2

      参照*2001年4月9日发布的《文物藏品定级标准》,烟草文物藏品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二、三级,按文物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特别重要、重要、比较重要区分。具有一定价值的为一般文物。*烟草博物馆文物藏品鉴定分级和定级条件具体如下:

      1、一级文物藏品

      至反映*烟草各个时期烟草制度及其烟草历史发展的具有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至反映烟草生产发展、技术进步和科学发明创造的具有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至反映中外烟草往来的具有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至反映烟草各时期科学家、发明家、教育家、著名经营管理者和工匠的具有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至反映各时期烟草吸食习俗、文化艺术、工艺美术的具有特别重要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代表性文物;

      至反映烟草起源、生产科技及管理制度的*古旧图书中具有代表性的特别重要的善本;

      至*烟草发展中具有特别重要的代表性人物的`活动的代表性文物;

      至名人(历代帝皇、领袖、著名诗人、作家等)吸食烟草的制品用具和与烟草有关的诗画、词字等特别重要的艺术作品。

      2、二级文物藏品

      至具有烟草重要历史价值,科学价值和较高文化艺术价值,且在全国存量较少的文物;

      至反映一个地区、一个民族或某一个时代的具有重要历史价值或较高艺术价值,但有某种缺陷的文物;

      至反映某一烟草历史人物、烟草发展事件有重要价值的文物;

      至时代较近,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一般,但经济价值较高的文物;

      至反映各地区、各民族烟草民俗的文物;

      至反映各时期著名烟草科学家、工匠的重要产品和精品;

      至有重要价值的烟草文化的诗、词、字、书的正本。

      3、三级文物藏品

      至具有一定烟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在全国存量较多的文物;

      至具有一定的烟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但有某种缺陷的文物;

      至反映烟草历史事件、人物和某时期烟草历史的有一定价值的文物;

      至具有一定烟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烟俗文物;

      至反映某一时期烟草工艺水*,但有较重损伤的文物。 至具有一定价值的反映和蕴含烟草文化的诗画字等艺术品。

      4、一般藏品

      经鉴定,未达三级文物藏品标准要求,但仍有一定收藏价值和展示需要的为一般藏品。

    *烟草博物馆文物藏品搜集管理暂行办法3

      (一)搜集方式

      1、专题性搜集

      根据陈列大纲的内容与要求,明确专题搜集任务、范围和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题性搜集工作。

      2、系统性搜集

      根据陈列与研究的需要,重视搜集工作的科学性与完整性,进行系统性的搜集具有内在联系的那些间接的、侧面的、能说明问题的实物资料。

      3、抢救性搜集

      随着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有些资料实物或设备可能转瞬即失,需要及时抢救;对于那些年事已高的历史事件当事人与参与者需要及时采访;对于发现的历史遗物,需要及时发掘。

      (二)搜集方法

      1、无偿征调

      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有关部门的烟草文物属于国有 资产,采用无偿征调的方式。各单位需加强政策法规教育、大局意识教育,做好征集发动工作,并根据*烟草博物馆(开馆前为筹备处(下同))向各地发出的征集通知要求,各省级局(公司)和各单位分管领导组织落实,文物搜集联络员进行具体征调工作。

      各单位在上交或移交文物时,要分别填写*烟草博物馆藏品收集记录表(一件一表)和汇总表;*烟草博物馆(筹备处)收到文物后,进行交接验收,并出具收据证明;文物陈列展出,需标明征交单位名称。文物搜集办公室将定期向*烟草博物馆(开馆前为筹建领导小组)报告和向全行业通报文物征调情况。

      2、捐赠

      捐赠文物要坚持自愿的原则。*烟草博物馆接受捐赠后,要向捐赠人出具收据,收据中标明捐赠物品名称、年代、质地等。根据捐赠物品的历史、科学价值和艺术价值,颁发证书,予以表彰奖励。捐赠数量大、价值高的,可举行捐赠仪式。展出的文物需标明捐赠人姓名。捐赠的奖励金额依据赠物的价值适度确定,

      3、移交

      国家*、司法、检察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等部门在查处案件中,收缴、罚没的有关烟草文物,要通过有关手续进行搜集,做好移交工作。移交的文物要造册登记,向移交单位部门出具收据,收据中标明移交物品名称、年代、质地等,移交清册双方各执一份。

      4、交换

      通过协商办法,与其它博物馆或收藏者交换有关烟草方面的文物,互通有无,以调剂藏品品种结构。交换文物需办理报批手续,造册登记。

      5、暂存

      民间收藏者不愿出售和捐赠的烟草文物,博物馆展出又十分需要,可通过协商,在自愿的基础上,采用借展和适当支付一定费用的办法,借展文物属暂存形式,所有权不变。

      6、收购

      收购私人和非烟草企业(文物商店、拍卖市场、旧货市场)出售的文物标本,是搜集藏品的一个重要途径。烟草博物馆收购文物,必须根据烟草博物馆藏品范围和陈列需要;收购应贯彻公*、合理和合法的原则,按据文物价值和博物馆藏品等级条件确定价格;实行分级负责,集中管理,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按要求填报文物采购申报单,经批准后方能收购。文物采购申报单批准权限,根据文物收购的价格划为以下五类:

      收购定价及报批权限是:

      ①一次性收购总价为10万元以上,由*烟草博物馆文物藏品鉴定委员会5名以上(含)委员和专家合议确定;

      ②一次性收购总价为1万元一10万元,由*烟草博物馆(筹备处)征求3名以上(含)鉴定委员会委员或专家意见确定;

      上述两项金额范围内的收购均应向*烟草博物馆筹建领导小组申报,由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③一次性收购总价为1000元一1万元,由*烟草博物馆(筹备处)征求鉴定委员会2名委员或专家意见确定,由筹备处主任、副主任审批。 ④一次性收购总价为1000元以下,由省公司文物搜集办公室或联络员小组主管领导审批。需要博物馆支付收购资金的,由省公司文物搜集办公室或联络员小组向博物馆(筹备处)申报。有关鼻烟壶、水烟壶等烟具和烟标的收购,省公司文物搜集办公室或联络员小组提供线索,由博物馆派员确定,并提出处理意见。其中一次性收购总价为500元以下,报博物馆(筹备处)口头或书面备案后,由鉴定委员会委员自行确定收购,并办妥手续。

      收购的操作程序是:

      由出让人提出自愿出售意向,博物馆(筹备处)或省公司联络员小组派员与其商洽,了解所出售文物的流传经过等有关情况,作好笔录;同时将征得对方同意取回的实物或照片,提交鉴定委员会鉴定和定价,履行相关的报批手续,然后与被收购人洽谈成交。出让人的个人所得税自理。在收购文物时,要认真填写文物藏品收购单,一式四份,一份交出让人存,一份供报销用,一份供归档用,一份入库用(见附表)。

      为严格收购管理,建立行政管理档案和财务管理档案。

      行政管理档案包括被收购人自愿出售意向书(正本),文物收购申请单(正本),文物藏品收购单(副本);

      财务管理档案包括被收购人自愿出售意向书(副本),文物收购申请单(副本),文物藏品收购单(正本)。

      7、仿制、复制、微缩

      对于无法征集或展示的文物和史料,采用仿制、复制、微缩技术进行展品制作。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3篇(扩展6)

    ——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3篇

    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1

      第三条 台湾学生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1.认同一个*;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4.入学考试成绩优秀或在大陆学习期间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2

      第四条 台湾学生奖学金的类别、等级、名额及奖励标准:

      本专科学生奖学金,分三个等级,其中,一等奖200名,奖学金每生每学年4000元;二等奖300名,奖学金每生每学年3000元;三等奖500名,奖学金每生每学年2000元。

      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分三个等级,其中,一等奖50名,奖学金每生每学年6000元;二等奖150名,奖学金每生每学年4000元;三等奖300名,奖学金每生每学年3000元。

      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分三个等级,其中,一等奖50名,奖学金每生每学年8000元;二等奖150名,奖学金每生每学年6000元;三等奖300名,奖学金每生每学年4000元。

      国家根据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台湾学生奖学金等级、名额和奖励标准。

      第四章 奖学金的申请、评审

      第五条 台湾学生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0月31日前评审完毕。

      第六条 台湾学生根据上述奖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所在学校或科研院所提出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并提交《台湾学生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第七条 台湾学生奖学金的组织申请评审及审批等管理工作由教育部归口管理。

      第八条 台湾学生奖学金评审程序:

      1.教育部根据各招生单位台湾学生在校人数等有关数据,经商*同意后于每年8月中旬按隶属关系向各有关中央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委)下达台湾学生奖学金名额。

      2.各有关中央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委)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奖学金名额,确定所属各有关单位的奖学金名额。

      3.各有关招生单位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奖学金名额,受理台湾学生的申请材料,组织等额评审,按照公开、公*、公正的原则,确定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并公示。

      4.公示结束后,各有关招生单位于每年10月20日前将建议获奖学生名单按照隶属关系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教育部。

      5.教育部*教育发展基金会对有关主管部门报来的获奖学生名单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报教育部港澳*,由教育部港澳*审批。

      第五章 奖学金的发放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台湾学生奖学金名额,*下达教育部台湾学生奖学金经费预算。

      第十条 台湾学生奖学金具体拨款事宜由*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教育发展基金会根据教育部港澳*审批的获奖学生名单将资金直接拨付给有关招生单位,有关招生单位收到拨款后应及时将奖学金一次发放给获奖学生。

    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3

      第十一条 各有关招生单位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做好台湾学生奖学金有关组织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奖学金全部用于符合条件的台湾学生。

      第十二条 台湾学生奖学金资金管理接受审计、教育、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和挪用等现象,将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于获奖的台湾学生,学校应继续加强管理和教育,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获奖资格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1.有反对"一个*"的言论或行为;

      2.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参加非法社团组织;

      3.违反校规、校纪。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3篇(扩展7)

    ——焦作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菁选3篇)

    焦作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1

      第八条贷款管理使用情况审计要点

      (一)各融资、结算*台是否按规定程序向承贷主体转借贷款资金、转贷利率是否高于协议利率;借款合同及资金拨付手续是否合规、完备;项目单位是否按规定程序申请和支取贷款,是否符合借款合同所约定的条件;各项目单位在支取贷款前,配套资金和资本金是否筹集到位,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比例。

      (二)贷款资金是否用于市*批准和开行核准的项目,在使用中有无挤占、截留和挪用等问题;是否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有无闲置、浪费和影响资金使用效益问题;是否专户管理贷款资金,有无弄虚作假骗取贷款等问题。

      第九条项目核算情况审计要点

      项目单位是否按规定设立了会计机构和专职会计人员,并按规定的会计制度组织核算,会计核算资料是否真实、合法和完整;有无挤占、挪用、转移项目资金、乱列成本、少计收入、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十条贷款项目工程管理情况审计要点

      (一)各项目单位是否认真履行了基本建设程序,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有无“三边”工程或改变规划等问题;是否实行了概算控制,概算调整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是否按年度投资计划组织建设,有无计划外工程等问题。

      (二)各项目单位是否健全了有效的内控制度,是否建立了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有无因工作失职或渎职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等问题;各项目是否实行了项目法人责任制;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采购是否实行了招标投标,招标投标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有无规避或弄虚作假以及转包、违法分包、无证和越级承包工程等问题;工程监理是否履行了合同规定的职责,对工程造价的控制是否到位;各项合同是否齐全,合同条款与中标标书条款是否一致。

      (三)有无虚列设计变更、高套预算定额,多计工程量和现场签证不实导致工程造价不真实准确等问题。

      第十一条贷款管理*台的审计要点

      各管理*台是否能够根据委托管理协议对资金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检查,对实际用款单位的经营状况定期跟踪走访,发现恶化或异常情况及时防范风险;对实际用款单位的财会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监督整改。

    焦作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2

      第十二条市审计部门按季形成审计报告,并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将年度审计报告及其他有关事项的说明提交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及开行。

      第十三条市审计报告应及时、全面反映贷款协议执行和信贷监管等信息。

      市审计部门应当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经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领导小组、开行和上一级审计机关同意,审计机关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促进良好社会信用环境和监督氛围的形成。

      第十四条对于审计中发现的涉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问题,应及时向市*、上级审计主管部门、开行和市有关部门报告,重要案件线索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焦作市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审计监督暂行办法3

      第十五条市审计部门有权了解被审计单位与审计事项有关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收支等情况,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有关的凭证、账册、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资料,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权对被审计监督单位的原始凭证、有关资料等进行复印或复制,审计活动受法律规定,不受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干扰。

      第十六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的工作应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提供有关数据、资料和文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审计部门对本部门组织的审计监督工作质量负责,有关责任要求按国家相关法规和审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公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市*在审计部门设立开行贷款监督举报中心举报电话:0391—3569180,通讯地址:市人民路市政大厦1409室;开行审计监督举报电话:010—68307159,通讯地址:北京市阜城门外大街29号。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3篇(扩展8)

    ——商标代理组织管理暂行办法 (菁华2篇)

    商标代理组织管理暂行办法1

    【时效性】 有效【颁布单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日期】 19940629【实施日期】 19940629【内容分类】 商标注册管理【文号】 【名称】 商标代理组织管理暂行办法(修正)【题注】 1994年6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1号发布 根据1998年12月3日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进行修改【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商标代理组织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商标代理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组织开展商标代理业务,必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或者认可。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指定或者认可:(一)领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二)有三名以上具备商标代理人资格的业务人员;(三)有五万元以上的资本;(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从事过两年以上国内商标代理业务,并有三名以上具备商标代理人资格和大专以上或者相应外语水*的专业人员的商标代理组织,可以申请开展涉外商标代理业务。

    第四条 商标代理人资格经考核产生。已取得律师、专利代理人资格或者从事过五年以上商标业务工作的,或者经过两年以上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学习,取得相应文凭的,经本人申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予以考核。经考核合格的,由商标局颁发《商标代理人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五条 商标代理人是指获得资格证书并在一个商标代理组织内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专业人员。商标代理人变更商标代理组织或者辞职,应当在一个月内将资格证书寄交商标局,商标局加注后予以发还。

    第六条 申请开展商标代理业务,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二)资格证书复印件;(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副本。申请开展涉外商标代理业务的,还应当提交三名以上商标代理人具备大专或者相应外语水*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 申请开展商标代理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将申请书件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件之日起十五日内签署意见并转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或者认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商标代理组织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书件并说明理由。商标代理组织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或者认可之日起,依法开展商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 商标代理组织可以接受委托,指定商标代理人办理下列代理业务:(一)代理商标注册申请及有关商标注册事宜;(二)提供商标法律咨询;(三)担任商标法律顾问;(四)代理其他有关商标法律事务。商标代理人办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书等文件,必须由商标代理组织加盖印章。

    第九条 没有取得资格证书且未受聘于一个合法商标代理组织的人员,不得为他人代理或者变相代理商标事宜。

    第十条 商标代理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商标代理人在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时,有权依照有关规定,查阅有关案件材料,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案件有关情况,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商标代理人不得私自收案收费。

    第十一条 商标代理组织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变更登记后一个月内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十二条 商标代理组织之间无隶属关系,法律地位*等。商标代理组织的人、财、物自主管理,独立开展商标代理业务。商标代理组织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行政监督。

    第十三条 商标代理组织可以跨越行政区域承办商标代理业务。

    第十四条 商标代理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申请开办商标代理业务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二)违反本办法关于商标代理组织条件的规定或者不能开展正常商标代理业务的;(三)给委托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四)与第三方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五)以不正当行为损害其他代理组织或者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六)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的。

    第十五条 被处罚的商标代理组织对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名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商标代理组织管理暂行办法》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题注】 1998年12月3日【章名】 全文为了贯彻《行政处罚法》和《*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精神》,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讨论决定,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颁布的《商标代理组织管理暂行办法》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集中进行了修改。

    第十四条第一款改为“商标代理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删除第十六条。

    第十八条改为“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第十七条。

    商标代理组织管理暂行办法2

    【时效性】 有效【颁布单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日期】 19940629【实施日期】 19940629【内容分类】 商标注册管理【文号】 【名称】 商标代理组织管理暂行办法(修正)【题注】 1994年6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1号发布 根据1998年12月3日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进行修改【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商标代理组织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商标代理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组织开展商标代理业务,必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或者认可。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指定或者认可:(一)领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二)有三名以上具备商标代理人资格的业务人员;(三)有五万元以上的资本;(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从事过两年以上国内商标代理业务,并有三名以上具备商标代理人资格和大专以上或者相应外语水*的专业人员的商标代理组织,可以申请开展涉外商标代理业务。

    第四条 商标代理人资格经考核产生。已取得律师、专利代理人资格或者从事过五年以上商标业务工作的,或者经过两年以上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学习,取得相应文凭的,经本人申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予以考核。经考核合格的,由商标局颁发《商标代理人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五条 商标代理人是指获得资格证书并在一个商标代理组织内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专业人员。商标代理人变更商标代理组织或者辞职,应当在一个月内将资格证书寄交商标局,商标局加注后予以发还。

    第六条 申请开展商标代理业务,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二)资格证书复印件;(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副本。申请开展涉外商标代理业务的,还应当提交三名以上商标代理人具备大专或者相应外语水*的证明文件。

    第七条 申请开展商标代理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将申请书件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件之日起十五日内签署意见并转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或者认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商标代理组织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书件并说明理由。商标代理组织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或者认可之日起,依法开展商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 商标代理组织可以接受委托,指定商标代理人办理下列代理业务:(一)代理商标注册申请及有关商标注册事宜;(二)提供商标法律咨询;(三)担任商标法律顾问;(四)代理其他有关商标法律事务。商标代理人办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书等文件,必须由商标代理组织加盖印章。

    第九条 没有取得资格证书且未受聘于一个合法商标代理组织的人员,不得为他人代理或者变相代理商标事宜。

    第十条 商标代理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商标代理人在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时,有权依照有关规定,查阅有关案件材料,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案件有关情况,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商标代理人不得私自收案收费。

    第十一条 商标代理组织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变更登记后一个月内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十二条 商标代理组织之间无隶属关系,法律地位*等。商标代理组织的人、财、物自主管理,独立开展商标代理业务。商标代理组织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行政监督。

    第十三条 商标代理组织可以跨越行政区域承办商标代理业务。

    第十四条 商标代理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申请开办商标代理业务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二)违反本办法关于商标代理组织条件的规定或者不能开展正常商标代理业务的;(三)给委托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四)与第三方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五)以不正当行为损害其他代理组织或者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六)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的。

    第十五条 被处罚的商标代理组织对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名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商标代理组织管理暂行办法》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题注】 1998年12月3日【章名】 全文为了贯彻《行政处罚法》和《*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精神》,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讨论决定,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颁布的《商标代理组织管理暂行办法》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集中进行了修改。

    第十四条第一款改为“商标代理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删除第十六条。

    第十八条改为“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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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3篇(扩展9)

    ——最新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 (菁选3篇)

    最新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1

      (一)进一步明确管理对象。《办法》所称网络游戏主要包括以客户端、网页浏览器和其它终端形式运行的网络游戏,以及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单机版游戏。其他终端,是指移动电话、个人数字处理器、联网的游戏机和接入信息网络的各类信息设备。

      (二)严格规范主体审批。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负责对从事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实施主体准入,制定审批工作流程。经审核合格的,在取得*统一的序列编号后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及时向社会公告审批结果。

      对不需要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从事网络游戏研发生产的单位,要强化内容和授权行为的管理。

    最新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

      (三)推行电子政务,依法*息。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可通过*“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网上申报及进度查询系统”履行报审或备案程序。*依法公开通过审查和备案的网络游戏产品信息,供社会实时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申请进口网络游戏内容审查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确保所报审的网络游戏研发完整,与正式运营(或公测)的版本相一致,并按照《办法》第十一条等相关要求备齐全部材料,报*进行内容审查。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在内容审查未通过前,不得开放用户注册或向用户收费,不得以商业合作、广告销售等方式开展经营活动。

      (五)规范国产网络游戏备案。申请国产网络游戏备案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三条等相关要求备齐全部材料,报*履行备案手续。国产网络游戏备案实行独家申报制度,即一款国产网络游戏只能由一家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进行申报。

      联合运营国产网络游戏的,应当由该网络游戏的著作权人进行申报。国产网络游戏著作权人不从事该网络游戏运营的,可授权一家联合运营该网络游戏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独家申报备案。

      国产网络游戏联合运营是指同一款国产网络游戏分别由多个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运营,并且所有参与该网络游戏运营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都依法获得该网络游戏著作权人的许可。

      (六)加强网络游戏动态监管。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按照《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加强对网络游戏内容实质性变动的管理。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对网络游戏内容实质性变动进行自查,并履行审查或备案手续。对存在异议的,由*网络游戏内容审查专家委员会裁定。

    最新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3

      (七)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护未成年人。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第十六条的要求,制定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应当包括游戏内容介绍、正确使用游戏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要根据网络游戏的实际情况,制定限制未成年人登录游戏和使用游戏的具体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管理规范。要进一步完善网络游戏未成年人家长监护工程和适龄提示工程,为未成年人玩健康的游戏、健康地玩游戏提供制度保障。

      (八)有序推进实名注册制度。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要建立和完善有效的实名注册系统,该系统应当包括网络游戏用户的真实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按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规定保存用户注册信息,并在实名注册系统中向用户明确告知个人信息及隐私保护政策。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监督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加快现有注册系统的改造。对2010年8月1日之后运营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注册用户,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在《办法》施行起三个月内,使用合规的实名注册系统;对2010年8月1日之前运营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注册用户,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在《办法》施行起六个月内,完成实名注册信息增补系统的建设并投入使用。

      (九)明确国产网络游戏联合运营规范。被授权独家申报的网络游戏联合运营企业,应当向*提交所有联合运营该网络游戏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名单和各自获得合法授权的许可文件。国产网络游戏联合运营企业数量发生变化的,应当自新增或减少联合运营企业行为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国产网络游戏授权权利人要加强授权管理,对被授权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的宣传、推广等经营行为负连带责任。

      (十)建立和完善自审制度。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当配备经*培训的专门人员负责网络游戏内容和经营行为的自查与管理,并向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交包括本企业自审制度、自审人员详细信息在内的相关材料,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报*备案。

      (十一)规范网络游戏授权与转授权行为。网络游戏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认真核查被授权人的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明知或应知被授权人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而授权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游戏的,按照《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查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所授权的网络游戏含有《办法》第九条所禁止的内容,并且产生恶劣影响的,按照《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从重处罚。

      网络游戏在上网运营过程中,运营权发生转移的,变更双方应当采取积极措施保障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运营权发生转移时,网络游戏用户因使用该款游戏而产生的合法权益,由拥有网络游戏用户数据的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承担保障责任。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上网运营进口网络游戏所获得独占性授权的权限过期,继续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该网络游戏的,依法予以查处。

      (十二)推行《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为保障网络游戏用户合法权益,按照诚实、信用、公*的原则,*制定《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见附件)。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与用户的服务协议应当包含《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的全部内容,并且不得存在与其相抵触的其他条款。《网络游戏服务格式化协议必备条款》的实施,应与网络游戏用户实名注册工作同步开展。

      (十三)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管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不得为未经*审查或备案的网络游戏、无网络游戏运营资质的企业运营的网络游戏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运营的网络游戏提供交易服务。

      (十四)封堵非法游戏及违法经营活动的支付渠道。任何单位不得为非法网络游戏和网络游戏违法经营活动提供第三方支付、网上银行支付和其他支付结算服务等各种形式的支付服务。在明知或应知所提供交易服务的对象是非法网络游戏的情形下,仍继续为其提供支付服务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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