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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固定资产折旧新政的现实意义

    时间:2022-11-14 来源:博通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博通范文网手机站

    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的战略部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固定资产折旧新政(以下简称《折旧新政》)。这一政策的实施,不仅进一步完善了我国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而且给企业注入了新的发展理念,对增强我国经济发展的动力与活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刊编辑部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进行系统综述,以期为读者全面理解及正确执行《折旧新政》提供指导与参考。

    一、《折旧新政》出台背景

    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后,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矛盾开始凸显,尤其是当前企业资金紧张矛盾突出,己成为制约制造业投资的关键。制造业投资增速开始下滑,企业自身投资能力不足、外部融资成本高等因素制约了企业转型升级。因此,尽快为制造业注入流动性,促进技术革新、产业升级,向中高端水平迈进,是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重要任务。

    2014年9月24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部署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指出通过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和研发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政策,减轻企业投资初期的税收负担,改善企业现金流,调动企业提高设备投资、更新改造和科技创新的积极性。

    国务院决定,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超过100万元的,可按60%比例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等方法加速折旧: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 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按规定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等加速折旧方法,促进扩大高技术产品进口。根据实施情况,适时扩大政策适用的行业范围。

    此次加速折旧政策之所以选择了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主要是这些行业都是国家鼓励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国民经济体系中影响大,对产业结构升级、节能减排、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增加就业等带动作用明显。

    发达国家在其经济转型阶段,也都曾经采用过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用于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20世纪50年代,日本对先进机械设备实行第一年折旧50%,用于研究的机械设备3年间折旧90%等政策。“英国等购买的产品作为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性全部抵扣完增值税。”西方国家固定资产折旧率普遍都高于我国的水平。

    通过实施加速折旧政策,能够直接或间接带动固定资产投资的大幅增长,加速传统产业升级,促进经济平稳增长和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这是一项既利当前、更惠长远的重大举措,对于提高传统产业竞争力,增强经济发展后劲与活力,实现提质增效升级和持续稳定增长,完善我国支持企业创新的税收政策体系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折旧新政》主要内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战略部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10月20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就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作如下规定:

    (一)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以下简称六大行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上述6个行业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二)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三)对所有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 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 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新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条件,又同时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中相关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

    (五)企业固定资产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预缴申报时,须同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年度申报时,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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