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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体育治理体系及启示

    时间:2022-11-06 来源:博通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博通范文网手机站

    摘      要:日本体育治理体系是在法律的引领和主导下构建而成,其基本框架由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构成。在该体系中,政府治理的体育内容虽然繁杂,但治理边界定位于“只管不办”;数量众多的体育社会组织已成为最重要的社会治理主体,并通过各自内部的自我管理和相互之间的互动合作实现承担推动体育事业发展“办”的职责。借鉴日本经验,“加强法律体系建设”“推进政府职能向‘只管不办’转变”和“构建体育社会组织培育机制”是我国推进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路径。

    关  键  词:体育治理体系;政府治理;社会治理;日本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7116(2019)04-0073-08

    Abstract: Japanese sports governance system is established under legal guidance and domination; its basic framework is composed of governmental governance and social governance. In this system, although sports contents under governmental governance are miscellaneous, the governance boundary is oriented to “governance but not management”; numerous sports social organizations have become the most important social governance subjects, and realize the taking of the “management” responsibility for boosting sports undertaking development via respective internal self management as well as interaction and cooperation between them. Learning from Japanese experience, “strengthening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promoting government function transformation to ‘governance but not management””, and “establishing a sports social organization cultivation mechanism”, are important paths for boosting the modern construction of the sports governance system and governance abilities.

    Key words: sports governance system;governmental governance;social governance;Japan

    自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定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该目标的确立预示着体育改革作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布局的一部分,将会把推进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新时代的核心任务。

    为推进体育事业的发展,日本于1961年颁布了《体育振兴法》,2011年对该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并出台《体育基本法》[1]3。在这两部法律中所包含的“官”与“民”共同参与、政府与体育社会组织的平等关系、政府援助体育社会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体育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等相关规定已蕴含了现代治理理论的理念。经过多年体育治理体系的建设,日本各项体育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2017年日本20岁以上成年人每周参加1次以上和3次以上体育活动的人口比率分别为51.5%、26.0%,达到了历史最高值[2]304。日本运动员在2016年第31届里约奥运会上取得了奖牌总数41枚的优异成绩,也是创造了历史最佳成绩[2]322。日本作为我国的邻邦,在推进体育治理体系建设方面的经验和教训对我国具有较高的借鉴价值。

    1  日本体育治理体系的特征和框架

    1.1  日本体育治理体系的基本特征

    《体育振兴法》和《体育基本法》是日本为指导、规范和保障体育事业发展而先后制定的2部重要法律。通过解析这两部法律可以看出,“多元主体合作共治”“政府主導”和“主体关系平等”是日本体育治理体系的基本特征。

    《体育振兴法》与《体育基本法》都强调“官”和“民”要形成一体并共同参与到推进体育事业发展的具体工作当中,同时还规定政府要对体育社会组织予以援助。可见,日本从法律层面规定了“官”和“民”都是责任主体,二者要形成一体,共同推进体育事业的发展。由于参与主体的多元化是治理理论的基本特征,故由体育法律所体现出的“官民一体”原则可以看出,日本构建的是一种多元主体合作共治的体育治理体系。

    “政府主导”是贯穿《体育振兴法》和《体育基本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这两部法律均对政府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政府不仅要负责制定体育政策和体育计划,还要负责实施涉及体育事业各个领域的体育振兴措施,从法律层面规定政府在日本体育治理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要承担发挥主导作用的职责。

    另外,在《体育振兴法》和《体育基本法》中并无关于政府指导和监管体育社会组织的相关规定。这是因为,日本《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简称“NPO法”)《一般社团法人及一般财团法人相关的法律》(简称“一般法人法”)和《公益社会团体及公益财团法人的认定等相关的法律》(简称“公益法人认定法”)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在遵纪守法的前提下没有接受政府指导和监管的义务。为此,作为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体育社会组织在日本拥有高度“自治权”,这也意味着,在日本体育治理体系中政府与体育社会组织之间不是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而是自愿、平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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