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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世纪上半叶我国职业教育教师资格标准述评

    时间:2022-11-06 来源:博通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博通范文网手机站

    摘要:20世纪上半叶,伴随着我国职业教育的不断发展,我国职业教育教师资格标准也经历了从初创到逐渐完善的过程。对历史上不同时期职业教育教师资格标准的探索,在当前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职业教育;教师教育;教师资格制度

    1903年,《奏定学堂章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近代职业教育教师资格制度的诞生。辛亥革命以后,民国政府继承清末的职业教育教师资格制度,并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使我国职业教育教师资格制度不断健全并不断趋于完善。时至今日,这些标准仍然是一笔值得珍视的财富,对于今天我国职业教育教师资格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清末职业教育教师资格标准的初创

    1903年,中国教育史上著名的《奏定学堂章程》颁布。其中,《任用教员章程》对各级各类实业学堂的教员资格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

    当时对职业教育教师资格标准的规定具有如下特点:

    首先,非常明确。这些条文对高、中、初等实业学堂正副教员的资格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如该章程规定,高等实业学堂正教员“以将来大学分科毕业考列优等及中等及游学外洋得有大学堂毕业文凭暨大学堂选科毕业考列优等者充选”;副教员“以将来大学选科毕业考列优等及中等及游学外洋得有大学选科毕业文凭者充选”。

    其次,比较简单。就标准的内容而言,主要是要求相应级别的职业学堂的教师应该具备一定的学历;如果教师候选者毕业于国内学校,则有对毕业考核等次的要求,如上文对高等实业学堂正副教员任职资格标准的规定。

    再次,这一标准与当时的职业教育教师教育制度存在冲突。清末,为了大力发展实业教育,特别提出要发展实业教师教育制度,其重要举措就是发展实业教员讲习所。《奏定实业学堂通则》规定:“至实业教员讲习所为实业学堂师范所资尤为入手要义,万不可置为缓图”。这就是说,实业教员讲习所的任务就是培养实业学堂教师。《奏定实业教员讲习所章程》对课程作了明确规定:除专业课程之外,教育学与教授法也被列为必修课程,并规定:“各讲习所内宜附设实业补习普通学堂,使讲习所学生练习实地授业之法”。这些规定表明,实业学堂教师应该学习过教育类课程,并有教育教学实习的经历。也就是说,研习过教育类课程并具有教学实习经历是获得实业教师资格的标准。但很遗憾的是,这些除了在初等实业学堂教师资格标准中有所体现之外(《任用教员章程规定》:初等实业学堂正教员“以曾入实业教员讲习所及中等实业学堂得有毕业文凭者充选”;副教员“以曾入实业教员讲习所及中等实业学堂得有修业文凭者充选”),在中等和高等实业学堂教师资格标准中都没有得到体现。这表明,当时的职业教育教师资格标准与职业教育教师教育制度并不完全配套,还存在一定的互相矛盾的现象。

    清末职业教育教师资格标准呈现出上述特点,是与当时的教育与职业教育发展状况紧密联系在一起的。20世纪初,正是我国现代学校教育制度初步建立之时。从历史的角度看,初建的各项教育制度之间相互抵触是在所难免的正常现象。当时对职业教育教师资格标准的规定之所以比较简单,主要是因为我国的职业教育尚不发达,还处在发展初期。此时,人们对职业教育的认识非常有限,在这样的背景下,对职业教育教师资格标准的理解不可能达到很高的水准。

    尽管清末的职业教育教师资格标准不尽如人意,但毕竟是我国教育史上第一个关于职业教育教师资格的标准,因此,在我国职业教育史上具有重要意义。事实上,这一标准也开启了20世纪上半叶我国对职业教育教师资格标准的探索。

    民国初期对职业教育教师资格标准的探索

    民国建立后,实业学堂改称“实业学校”,并分为两级,即甲种实业学校和乙种实业学校,分别相当于清末的中等实业学堂和初等实业学堂。此外,还有实业补习学校。

    1913年,民国教育部颁布了《实业学校规程》,对各级实业学校教员的任职资格标准作出了详细的规定:“甲种实业学校教员之资格如下:一、在国立专门学校毕业者,二、在外国专门学校毕业者,三、在高等师范学校毕业者,四、在教育部认定之公立私立专门学校毕业者,五、有中等学校教员之许可状者,六、在甲种实业学校毕业积有研究者”。“乙种实业学校教员之资格如下:一、在甲种实业学校毕业者,二、在师范学校毕业者,三、有高等小学校正教员或副教员之许可状者,四、在乙种学校毕业积有研究者,具有前条第六款及本条第四款之资格者,非先任副教员三年以上,不得任为正教员”。“实业补习学校教员,依乙种实业学校教员之资格,但其补习学业有甲种程度者,其教员资格亦依甲种实业学校定之”。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这一时期对职业教育教师资格标准的规定具有非常明显的特点。首先,对职业教育教师资格标准的规定明确且简单,主要还是对教师候选者的学历提出了具体要求。其次,相对于清末的职业教育教师资格标准而言,这一时期对职业教育教师资格标准的规定有所退步。主要表现是:民国初期没有对职业教育教师与普通教育教师资格标准进行明确区分,也没有区分实业学校中普通科目教师与职业科目教师的资格标准,而清末的当政者事实上已经认识到两者是不同的。清末,为了发展实业教育,在普通师范教育之外专门设立实业教员讲习所,建立了职业教育教师教育制度。此外,不论是从优级师范学堂还是从初级师范学堂毕业者,在清末都不能直接担任实业学堂教员。这说明清末统治者对职业教育教师与普通教育教师资格标准进行了区分。而在民国初期,从高等师范学校毕业者与有中等学校教员许可状者都可以担任实业学校教员。再次,民国初期对职业教育教师资格标准的规定中也蕴含着极为珍贵的进步因素。在清末,只有从高一级学校毕业的学生才能担任下一级学校的教员。而民国初期则明确规定,在甲种实业学校毕业且“积有研究者”与在乙种实业学校毕业且“积有研究者”可以分别担任甲种与乙种实业学校的教员,这就打破了在职业教育教师资格标准上的“唯学历论”,具有重要的进步意义,为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职业教育教师资格标准的不断完善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但是,对“积有研究者”尚缺乏清晰的界定,导致这种进步性仅表现在书面上,不能很好地指导职业教育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职业教育教师资格标准的逐步完善

    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在职业教育上的作为尽管十分有限,但是在职业教育教师资格标准的制定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实业学校中普通科目教师与职业科目教师的任职资格标准作了明确的区分。1933年颁布的《教育部颁发各省市职业学校职业学科师资登记检定及训练办法大纲》与1935年修正的《职业学校规程》除对职业科教师资格标准作出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之外,还明确提出普通科教师资格依照普通学校教师资格之规定办理。这说明当时对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不同已经有了较深刻的认识。

    其次,在对职业学校职业科目教师资格标准的规定上,突破了清末及民国时期注重学历等外在标准的限制,开始重视内在标准的建立,即把职业教育教师候选者自身应具备的素质作为担任职业科教师的标准。其主要表现是职业经验成为职业科教师资格标准的重要内容。《教育部颁发各省市职业学校职业学科师资登记检定及训练办法大纲》明确规定:“1.凡国内外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后具有二年以上之职业经验者,或职业界高级技术人员,继续任职四年以上者,得请求登记,充当甲种职业学科师资。2.凡高级职业学校,甲种实业学校或高级中学农工商科毕业后具有二年以上之职业经验者,或职业界中级技术人员继续任职四年以上者,得请求登记,充当乙种职业学科师资。前两项之登记,应特别注重担任职业学科之种类及其经验”。从中不难发现,是否具有以及具有多少职业经验成为职业科教师资格标准的重要依据。在一定意义上,职业经验在职业科教师资格标准中所占的地位比学历等外在标准还要重要。1947年修订的《职业学校规程》对职业学校职业科教师资格标准也作出了详细而明晰的规定,尽管在内容上有些变化,但在强调职业经验这一点上并无变化。可以说,当时对职业教育教师资格标准的规定因此具有了显著的“职业性”。

    再次,在清末及民国初期,对职业学校教师资格标准的规定并没有明显地体现出师范性的特点。这一点在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得到了改观。1935年修正的《职业学校规程》特别规定了不能担任教员的情况:“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教员。一、违犯刑法证据确凿者。二、成绩不良者。三、旷废职务者。四、患精神病或身有痼疾不能任事者。五、行为不检或有不良嗜好者”。这一特别规定凸现了职业教育教师的师范性。

    总之,20世纪上半叶,我国职业教育教师资格标准经历了一个从初创到逐渐成熟的过程。尽管由于清政府、北洋军阀及国民党政府的腐败,这些标准并没有真正在实践中发挥作用,但是这种探索本身是可贵的,在今天仍具启示意义。

    参考文献:

    [1]李蔺田.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史[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35.

    [2]奏定学堂章程(实业学堂通则)[S].湖北学务处本:1-7.

    [3]奏定学堂章程(实业教员讲习所章程)[S].湖北学务处本:1-7.

    [4]中华民国教育部总务厅文书科.教育法规汇编[G].民国八年(1919)五月:252-265.

    [5]中华民国教育部.职业教育法令汇编[G].民国三十一年(1942)七月:143-150.

    [6]中华民国教育部.职业教育法令汇编[G].民国三十一年(1942)七月:9-26.

    作者简介:

    梁卿(1978—),男,安徽怀宁人,硕士,天津工程师范学院职业教育管理学系讲师,研究方向为职业技术教育原理、教育哲学。

    (本栏责任编辑:王 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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