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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跳车撞死老人引来离奇官司

    时间:2022-11-06 来源:博通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博通范文网手机站

    一辆蓝色的三轮摩托车冲向江西上栗县二中门前的陡坡,伴随着“吱”的一声刹车,摩托车熄火了。坐在车上的青年突然跳下车来,这一跳,却不偏不倚撞到穿过马路的老太太王菊,导致其颅内出血,6月4日,王菊抢救无效死亡。由此引发了一场离奇官司。

    事故发生的第二日,王菊(化名)儿子吴高(化名)来到交警大队报案,由于现场变动,证据灭失,江西上栗县交警大队无法查证是否交通事故事实。2008年8月6日,吴高把摩托车车主何欢以交通事故责任者告上法庭索赔。

    这起事件是否能定性为交通事故呢?不少法律界人士分析后认为,这与跳车人“惯性使然”还是“主观跳车”有很大关系,可是,跳车的青年事发后音信全无,使跳车原因扑朔迷离,车与死者从未接触也引发了各方法律人士对此案的定性之争。2009年11月15日,江西上栗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奇的交通官司,之所以说离奇,是因为车与死者从未接触。

    跳车引发的惨案

    2008年5月21日下午5点40分许,一辆三轮摩托车从店老板陈文的食杂店门口疾驰而过,她的食杂店开在上粟镇第二中学下坡路的急拐弯处,近乎90度的急转弯后,便是一段约40度的百米陡坡路,陡坡直通学校大门。

    “嗖”的一声这辆车弯过急拐弯直冲向陡坡。“开车怎么像开飞机一样啊”,柜台前的她正在感叹,随之而来的刹那间便听到一声刺耳的急刹车声,正当急促的刹车声把所有人的目光聚焦过去时,她看到二中教师吴高的母亲王菊应声倒在车下。

    “王老太太不是被车撞的,是坐在三轮摩托上的青年突然跳下车撞倒的。”对于整个过程陈文尽收眼底,“当时她手上还拿着黄瓜咬着呢。”

    此时,王菊的邻居刘君坐在学校旁侧的门前大树下乘凉,那天的场景,他也记忆犹新:“是几个年轻人,(车)开得太快了,王菊正好要穿过马路,如果不是熄火,就可能是车都直接撞到人了。”

    还在校内的吴高听说母亲出事了,连忙从学校赶出来,此时儿媳柳花也从家里出来,两人跑过来把母亲稍稍扶起后,发现母亲手肘和腿上已经有多处擦破。“可能是意识到是自己错了,他们都说到医院去检查一下,钱由他们出。”吴高告诉记者,“因为他们态度不错,也觉得只是外伤,当时就没有报警。”

    由于当时吴高的母亲自己也说“并不要紧,没大碍”,夫妻俩便也没有重视。但吴高还是把车子扣在自己家门口,由于驾车人是车主的侄子,他便留下了驾车人的联系方法后就让他们走了。

    可是,几分钟后被扶起来的王菊开始喊头晕,恶心难受。

    “眼睛都直了,脸色看着变下去。”婆婆的样子让柳花大惊失色,他们急忙把王菊送往上粟县中医院,拍片后显示王菊顶骨骨折,颅内出血,晚11点又送到萍乡市医院做了开颅手术,可是,这并不管用,医院说希望不大并下达了病危通知书,6月4日,他们把老人接回家,王菊在家中死亡。

    事故后跳车人失踪

    出事当天发现母亲被撞得非同一般后,第二天,吴高便来到上栗县交警大队报案。交警部门调查发现,三轮摩托车车主是在鸡冠山乡开店的何欢(化名),事发现场开车的男孩名叫何龙生,16岁,是何欢的侄子,属无证驾驶车辆。何欢聘请的送货司机彭兵却搭坐在后车厢左侧,右侧坐着的是何龙生并不熟悉的一个名叫曹小华(化名)的青年。何龙生为什么会无证驾驶,而司机彭兵却坐在后车厢呢?交警问话中得知,当时彭兵是送货到上栗广场,卸下货后,正好碰到店老板的侄子何龙生,他和一个桐木的青年走过来后,便强行要骑摩托车。

    对此,彭兵觉得很无奈:“我当时不愿意,说还要去拉货送货呢,他(何龙生)就踢了我几脚,两个人就过来把我拉下车了。”彭兵被拉下后,何龙生便跨上摩托车发动了往二中门口方向行驶,自己则和这个青年分别坐在三轮车的左侧和右侧。

    “到二中路口那个上坡路时,何龙生用的是五挡,但上不了,他就换挡,一换车就熄火了,坐在左侧的那个青年人就从车上跳下来刚好碰到左边的老人。”彭兵回忆道,事发后,当时谁也没有察觉到事情的严重性,三轮车被吴高扣下后,青年就走了,所有人对他的情况只知道是桐木镇人,何龙生也只知道这青年同样16岁,具体住哪儿叫什么“都不清楚”,从此杳无音信。

    交通部门称无法认定

    由于家属未及时报案,使现场变动,证据灭失,所以,上栗交警大队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后仍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

    11月12日,上栗交警大队处理此案的刘卫民主任告诉记者,出事后,吴高把三轮摩托车扣在家门口,第二天才把车子送往交警大队。他指出,所谓交通事故现场指肇事人伤者都应保持原位,及时向交警部门报案,可以采照勘察的现场才是真正的现场。现场摩托车,死者,跳车人,驾车人都不在现场,死者也到医院去了,这个现场不是一个真正的现场,交警部门无法根据伤者一方诉说认定是否属交通事故,所以,交警大队最后没有做认定结论。

    对于事故发生后未保护现场或事发时未报警而事后要求处理的,上栗交警大队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无法提供足以查清事故事实的证据,致使交警大队无法查清事故事实的,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是否为交通事故成争议焦点

    接到上栗交警大队的书面通知后,由上粟县桐木派出所开具了母亲的死亡证明,2008年8月6日,吴高将摩托车车主何欢以交通事故告上法院,索赔约14.59万元。

    对于吴高直接状告车主何欢的做法,11月16日,接受记者采访的上栗法院此案主审法官表示,家属以交通事故把摩托车车主告上法庭是一种对其较有利的索赔途径。如果家属只按一般人身损害起诉,被告就不只是车主了,还应有跳车撞到死者的直接加害人。此案要立案首先必须要找到几方当事人,才能做责任划分,再次如果不属于交通事故,就不是车辆肇事,按照谁加害谁担责的原则,车主一没有教唆,二没有直接加害,更不是同行人,只需承担连带责任,目前连撞人的青年都找不到,按一般人身损害法院在找不到人的情况下只能驳回起诉。

    11月15日早上9时,此案一审开庭,法庭上双方的代理律师围绕车与死者从未接触能否定为交通事故?展开激烈辩论,

    被告代理律师熊天袄认为,这件事被告没有任何的赔偿责任,“交警没有认定交通事故,摩托车与死者都没有任何的接触,这完全不属于交通事故。

    “死亡不是车辆所造成的,开车的人有违章行为,但这样并不直接导致老人死亡,老人是被跳车人跳车所撞才导致死亡结果,跳车人为了自身安全跳车,属于紧急避险行为,但是这种行为已经造成了他人死亡的后果,就造成了紧急避险过当,按目前的证据来看,跳车人应是主要赔偿责任人。”庭审上,熊天袄进一步指出。

    对此,代理律师李剑针锋相对:“车与死者从未接触并不影响定性,法律并无规定交通事故一定是被车辆直接撞击而导致的事故,车上掉下来东西砸伤很多时候是按交通事故来处理的。”

    李剑还举例指出,现实发生的一些交通事故不乏类似情形,如车撞倒电线杆后砸到了行人、公路上开车车轮下有石子弹起来致人受伤或死亡等很多情况都有可能定性为交通事故。反而有很多即使是车压到了人也不一定是交通事故的,比如车辆停着,司机并不知道车下躺着人而开车将人压死,这种情况也不能定性为交通事故。所以,死者跟车辆没有任何的接触并不影响将此案定性为交通事故。李剑律师还对紧急避险说法进行了反驳,“合法性的前提下才存在紧急避险的情况,可这个驾驶人连驾驶资格都没有,这应该属于交通事故”。

    “惯性使然”还是“主观跳车”不得而知

    其实,影响该案最终如何定性判决的另一重要因素是曹小华的跳车是“惯性使然”还是“主观跳车”。据目击者陈文介绍,王菊穿过马路的原因是因为马路对面摆着一个卖画的临时地摊,“当时很多人在画摊边围观,她也想过去看个究竟吧。”这一点猜测没人否认,可对于坐在摩托车左侧的曹小华为何会“跳车撞人”众人各有说法。

    “他是怕车停不下来,跳下车去想推开王菊吧。”陈文猜测。“可能是为了自保吧,他怕车子往后退危险,”另一现场目击者刘君说,“也可能是这个青年没坐稳,被摩托车甩下来的。”可是,无法找到跳车青年这让事情变得扑朔迷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的要素包括车辆、道路、过错或意外、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等四个方面。“这起事故完全符合交通事故的四个要素,有车辆,有道路,有驾驶人的过错并造成了人身死亡,”吴高的代理律师李剑说,“这是一起明显的交通事故。”

    11月16日,庭审后的此案的黎姓主审法官向记者解释:“即便车上坐的是一个人,如果这个人在没有主观意识被车辆刹车惯性甩下来的,也可以把这个人看成是车上掉下来的一样物件,这属于一起典型的交通事故。如果车辆熄火后不动了,已经安全停稳的情况下,首先不符合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的前提,也不具有险情,青年自己主观跳车导致撞人,则明显不是交通事故。”

    可是,在找不到“跳车青年”的情况下,到底是何原因让他跳车不得而知,审理此案的法官也陷入困惑,目前,上栗县法院尚未对此案作出最后判决。■

    编辑:孙薇薇jcfysww@126.com

    法博士点评

    江西师范大学民法学教授潭毅溪对此案却有独到的看法,她认为这起事故应当属于“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所谓没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就是侵权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故意,也没有共同的过失,但是数个行为的结合导致了损害的发生。

    跳车人、驾驶者、司机属于共同侵权人,首先跳车的人是直接侵权人,但损害的发生不能单纯地看跳车人跳车的行为,致使其在当时的环境下选择跳车是与司机和驾驶者的行为分不开的。其次,驾驶者是制造危险的人,跳车人为了避险而采取跳车行为致使损害的发生,从这一层面来说,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司机在明知驾驶者没有驾驶证的前提下,仍然让其驾驶,对危险的发生存在过错,若司机正在从事雇佣工作,则作为雇主也可能要代替司机承担责任,但在承担责任后,可根据司机的过错向司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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