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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疑当下不规范汉字现象

    时间:2022-11-03 来源:博通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博通范文网手机站

    “规范汉字”、“通用汉字”与“规范用字”是3个截然不同的概念。但长期以来,人们严重忽视了这几个概念之间的本质区别,并且由于概念之间的混淆,导致了许多啼笑皆非现象的产生,甚至出现了许多闹剧,如在大街上铲除著名书法家所题的匾额。规范汉字既是一个历史范畴,又是一个立体范畴,即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区域、不同的字体之中、不同的使用场合,都有着不同的规范和标准;通用汉字是指国家通过一定的法律、法规强制使用统一标准的汉字;规范用字是指如何准确、规范地使用汉字。正确认识这几个概念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对于我们正确认识汉字的发展及规范使用汉字都具有重要意义。因为,这既是一个涉及到文字本身的问题,即如何正确认识汉字发展、演变的历史以及如何准确、规范地使用汉字的问题,又是一个涉及到文化史的问题,即如何认识汉字作为一种文化现象在中国文化史上的地位问题。

    从“规范汉字”、“通用汉字”与“规范用字”的内涵来看,作为中国优秀传统文化遗产重要组成部分的繁体字、异体字被斥之为非规范汉字,或被排斥在规范汉字之外,有失公允

    首先来讨论“规范汉字”与“通用汉字”之间的关系。何为规范?《现代汉语词典》作如下解释:“约定俗成或明文规定的标准。”现在习惯上所说的规范汉字,具有代表性的解释见于2002年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全国干部学习读本:汉语语言文字基本知识读本》(以下简称《读本》):“规范汉字,是指传承字和经国家有关部门整理简化的字,不包括已经简化了的繁体字、被淘汰的异体字和1977年《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里所指的‘简化字’。现行规范汉字适用于现代汉语。”我们暂且把这种说法称作为“规范汉字说”。其中所指的简化字包括1986年经国务院批准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的全部简化字。在这个概念中,繁体字、异体字很显然地被排除在规范汉字之外。《读本》在具体的论述之中却出现了自相矛盾之处,它同时承认:“不同时代有不同的规范。”笔者认为:“规范汉字说”所指的“规范汉字”,从科学意义上来说,应该是“通用汉字”或“现行规范汉字”。“现行”两字的科学性就在于对时间作了明确的限定。

    2000年10月,九届人大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所支持的也正是“规范汉字说”。该法在“总则”第二条中明确指出:“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在第二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第十七条中又指出:“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一)文物古迹;(二)姓氏中的异体字;(三)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五)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字;(六)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从这两条的表述中可以看出,该法虽然没有把繁体字、异体字明确说成是非规范汉字,但却明显地把繁体字、异体字排斥在规范汉字之外。作为一部法,如此界定“规范汉字”既缺乏科学性,其概念表述也是不够严谨的。该法的制定是“为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社会生活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各民族、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也就是说,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语言文字使用的规范化、标准化。该法名称中所指的“通用语言文字”这一概念表述得非常科学。但在具体条文之中却出现了许多值得商榷之处,最根本的焦点就是将“规范汉字”和“规范用字”这两个概念严重地混淆了。笔者同样认为:该法所指的“规范汉字”,从科学意义上来说,应该是“通用汉字”或“现行规范汉字”。

    其次来讨论“规范汉字”与“规范用字”的关系。我们可以把“规范汉字”看作静态的,而把“规范用字”看作动态的。先来看《读本》的表述:“目前社会用字不规范的现象主要有以下四种:乱写错别字,滥用繁体字,乱造简化字,滥用异体字。”再来看1986年国务院在批转国家语委《关于废止<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和纠正社会用字混乱现象的请示》的通知中的表述:“当前社会上滥用繁体字,乱造简化字,随便写错别字,这种用字混乱现象,应引起高度重视。”(《简化字总表》,语文出版社,1986)

    这两段话的共同点是指出了社会用字混乱和不规范的具体表现。对于错别字而言,不管任何人出于任何原因而使用了错别字,大家都会认为这是用字不规范的具体表现,而且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人们的文字功底。

    对于乱造简化字而造成的社会用字混乱和不规范现象的说法,人们比较容易理解。1977年12月发表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在社会用字上造成了极大的混乱,其不良影响至今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正因如此,1986年6月,国务院同意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请示,废止了《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

    对于“滥用繁体字”、“滥用异体字”而造成的社会用字混乱和不规范现象的说法,人们也很好理解。但这里有一个事实必须澄清——错别字、乱造的简化字与繁体字、异体字之间存在着“根本性质”上的区别:错别字和乱造的简化字,不存在乱用或滥用的问题,因为这些字本身就是不规范的,从历史到现实都得不到承认。而繁体字和异体字则不同,不是因为这些字本身规范与否的问题,而是因为人们的“滥用”才导致了社会用字混乱和不规范的现象,这里的要害在于“滥用”。

    综上所述,人们长期以来混淆了“规范汉字”、“通用汉字”与“规范用字”这3个概念,尤其是将“通用汉字”等同于“规范汉字”(严格地说,是将“规范汉字”局限于“通用汉字”之内),以致于将传统的繁体字和异体字斥之为非规范汉字,或排斥在规范汉字之列。相比之下,“文言文”则十分幸运。新文化运动以后,白话文逐渐成为通用的书面语言,但文言文至今一直被选入大学直至中学语文教材之中,而从来没有人将文言文看作是非规范的语言。同样是中国优秀传统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繁体字、异体字却被斥之为非规范汉字,或被排斥在规范汉字之外,命运如此迥异,实在有失公允。

    从汉字的发展演变及应用的实际情况两方面考察,规范汉字既是一个历史范畴,又是一个立体范畴

    从汉字的发展演变考察,规范汉字这一概念具有历史性特点;从汉字的实际应用角度(包括使用场合、用途等)考察,规范汉字这一概念又具有立体性特点。因此,规范汉字既是一个历史范畴,又是一个立体范畴。

    所谓历史范畴,是指不同的历史时期,就有不同的规范和标准。众所周知,汉字是经历了几千年发展、演变的一种文字,如商代的甲骨文,我们以什么标准去衡量其是否是规范汉字?如果说其是不规范汉字,那么等于否定了文字发展的历史。秦统一六国之前,七国使用的文字当然也不尽相同,那我们究竟以什么标准去衡量战国七雄的文字,哪国使用的是规范汉字,哪国使用的是非规范汉字呢?当然,简化文字、统一文字也是历史发展之必然趋势,秦统一六国后即实行了“书同文,车同轨”的政策,由李斯主持了统一文字的工程。以秦篆为基础,兼取其他各国文字的长处,小篆(又称秦篆)成为秦朝的官方文字。这一工程意义深远,因为它大大促进了各地区经济、文化的交流,巩固了秦朝的统一。

    所谓立体范畴,是指“全方位”而言的。首先,由于我国地域广大,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之下,内地使用的是现行的简化汉字,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所使用的仍是未简化的汉字(虽然这些地区也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简化现象),如果一概以“规范汉字说”作为衡量标准,那岂不意味香港、澳门和台湾使用的就是不规范汉字,显然也不能让人接受。其次,在汉字发展的历史过程中,字体也不断趋向多样化,仅以通行的五大字体即真、草、篆、隶、行而言,每一字体就有不同的规范和标准。别的不说,仅仅在行书和草书之中,大量减省笔画则是不容争论的事实,如果在楷书之中随意减省笔画,是不规范的;而在行书和草书之中,恰恰是合理的现象。我们能说“书圣”王羲之的行书、“草圣”张旭的草书所使用的是非规范汉字?“规范汉字说”中所指的“规范汉字”也仅仅是指“楷书”而已。因此,对于行书和草书等,如果一概以“规范汉字说”作为衡量标准,那就缺乏最起码的文字学常识了。再次,在古籍整理和出版中,为了弘扬祖国的优秀传统文化,保持古籍的风貌,大量采用了繁体直排的版式,如中华书局出版的大量优秀古籍作品(《二十四史》、《资治通鉴》等),就连王力先生主编的高等院校《古代汉语》教材,中华书局也一直采用繁体来排版印刷的。如果一概以“规范汉字说”作为衡量标准,那么这些书籍、包括教科书岂不成了非规范的出版物了。因此,以上几种提法是不科学的。

    正确把握汉字发展的历史,不仅是正确认识汉字的功能以及汉字在中国文化史上地位的前提,而且是准确、规范地应用汉字的重要保证

    从文化视野和人文视野审视汉字发展的历史,不仅有助于人们正确认识汉字的功能及其文化内涵,也更有助于汉字应用的规范化。“汉字从夏代之夏文,中经甲骨文、金文、大篆、小篆直到隶书,乃至以后的楷书、行书、草书和简化字,都是一脉相承地向前发展着的。汉民族诸源在文字上的这种一脉相承性,就是汉字对汉民族的形式所起的内聚作用。”(徐杰舜:《试论汉字对汉民族的内聚作用》,《浙江社会科学》1996年第3期)如果否定了汉字的这种一脉相承性,就不可能对汉字的文化功能和人文功能作出正确的评价和定位。

    首先,了解汉字的发展史,有助于人们正确认识汉字在中国文化史中的独特地位。安子介先生对汉字给予了高度评价:汉字是中国对人类文明的巨大贡献,汉字是中国的另一大发明,其意义和价值不在自然科学的四大发明之下。鲁迅先生赞美汉字有三美:一曰形美,二曰音美,三曰意美。其所指形美和意美,显然不是指简化之后的汉字。由于汉字具有特殊的造字原则(六书),形、音、义三者往往成为一个有机的结合体。因此,要正确认识汉字的意义,有必要了解一些最基本的文字史常识,这对于大家学习古代汉语和书法等都有积极作用。关于“六书”的论述已经很多,在这里仅举两例(部分参考《历史学是什么》一书,葛剑洪、周筱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例一:我们要确切地掌握“历史”一词的含义,就要弄清“历”的意思。“历”的繁体作“历”,其下部的“止”字,在甲骨文和金文中的字形,就是一只脚,表示人穿过一片树林。汉代许慎《说文解字》解释曰:“历,过也,传也。”“过”表示空间上的移动,“传”则表示时间上的流动。古人在长期观察中发现,天象并非恒定不变,而是以某一时间为周期作循环运动的,某一天象与农时、气象可以对应。正因为有这种规律性的对应关系,日月星辰的移动(“过也”)就可以用来确定年月、季节。“历”由原来的动词又衍生出名词的含义,即历法。《大戴礼记·曾子天圆》说:“圣人慎守日月之数,以察星辰之行,以序四时之顺逆,谓之历。”在中国古代以农业为主的社会,历法对于播种、收获等农时具有无比的重要性,所以历法的含义从“历”中逐渐分化出来,另外创造了一个从“日”的“曆”。由此可以明确:与历史有关的历不能写作“曆”。例二:“国”字繁体作“国”,其本意是一个有城墙围绕的居民点,所以外面有一个大口,是城墙的象征,中间的口代表人口,“戈”字则代表守卫者。将这三者画(或写)在一个平面上,就具有表示地理要素的作用了。

    其次,了解汉字的发展史,有助于促进汉字应用的准确性和规范化。汉字的构造是有规律的,汉字的简化也同样是有规律的。简化汉字,有的运用了六书的有关原则,有的采用了新方法,主要方式有:第一,用形声方法简化:或更换声旁,如“亿—亿、拥—拥”等字;或在更换声旁的同时又更换形旁,实际是造了一个新的形声字,如“护—护、惊—惊”等字。第二,用假借方法简化:选用笔画较少、结构简单但又不易引起误会的读音相同或相近的字代替繁体字,如“谷—穀、丑—丑”等字。第三,用会意方法简化:造出较简易的新会意字代替原来的繁体会意字,如“阳—阳、阴—阴”等字。第四,采用古体或异体方法简化:这与利用同音假借方法有区别,具体地说,某一个字在古代同时存在笔画少、结构简单的简体字或异体字,在汉字简化的过程中,采取选用,而不是借用,如“万—万、体—体、网—网”等字。第五,用局部删除方法简化:或删除形声字中不甚必要的形旁,只保留声旁,如“表—錶、录—录、面—麵”等字;或删去繁难和重复部分,保留特点,如“声—声、乡—乡、飞—飞、习—习”等字。第六,用改造部件方法简化:用简单的部件代替繁难部分,如“对—对、汉—汉、币—币、垒—垒”等字。第七,用草书楷化方法简化:吸引草书笔画少、结构简单的长处,把草书一笔到底、牵连不断的写法进行分解,同时把草书中弧形笔画改成直线形笔画,使整个字形成楷书的式样。如“东—东、车—车、乐—乐”等字。第八,用移位方法简化: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这不是简化,因为笔画没有任何减少,仅仅是为了书写方便而改变字的结构特征而已,如“峰、群”两字,由原来的上下结构(峯、羣)变成了左右结构。第九,用另造新字方法简化:对采用以上方法都不能简化的字,则另造新字,全面改造,如“头—头、归—归、杂—杂”等字。

    汉字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复杂的分合现象,形体多样化是比较普遍的现象,简化汉字也就逐渐成为趋势。在学习古籍和书法艺术中,应正确认识其发展、变化的过程,尤其是古今异义、容易混淆的字——有些字在古代其字形和意义是根本不同的,而在简化后却成了同一个字;有些简化字和繁体字在古代同时存在,但两者在意义上却是丝毫不相干的,或者说是有明显区别的,仅仅是因为两者同音的关系,在简化汉字时就选用了形体比较简单的而变成了同一个字。现举例说明如下:适与适,现同为适,在古籍中却是根本不同的字,“适”在古代读作kuò,多用于人名,如《论语·宪问》“南宫适问于孔子……”的“适”就是人名。“适”的读音为shì,意为“到”“适合”等。征与徵,现同为征,在古书中,除了在征赋(税)意义中相同之外,决不混用。“征”指旅行、征伐,“徵”则指证验、征兆、征辟、征求。《左传》僖公四年“昭王南征而不复”和“万里长征”中的“征”,决不能用作“徵”。后与後,现同为后,在先秦之后两者不通用,至于“君主”、“皇后”之后,决不能写成“後”;“後”则是“后来”之“后”。对于这些现象,在具体运用时,必须持慎之又慎的态度。正确认识简繁字之间存在的这种分合关系,对学习古代汉语和书法都有极大的帮助。

    再次,必须强调规范用字的严肃性。规范使用汉字是一个十分严肃的社会问题,在什么条件下必须使用“通用汉字”(或称“现行规范汉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已作了明确规定,同样,对在什么条件下可以使用繁体字、异体字也作了比较明确的限定。这就是严肃性的问题,我们决不能滥用繁体字、异体字。江泽民同志也曾就此发表过重要讲话,强调了规范用字的重要性,同时提出在书法艺术等场合“悉听尊便”的原则。即便是在书法创作中,也必须同样强调用字的规范性,这几年的全国书法大展就十分重视这一点,把作品中的错别字称之为“硬伤”,实行一票否决,足以说明对规范用字的重视程度。对于文艺作品中的繁体字,更应持慎重态度,尤其是易混的繁简字,应认真加以考证,以免出现不必要的笑话,也不要出现诸如“半繁半简”的不伦不类现象,更不能写错别字。

    (本文系浙江省教育厅2003年度科研计划项目《规范汉字与规范用字的关系研究》之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03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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