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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中国的语境对社区概念的诠释

    时间:2022-10-29 来源:博通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博通范文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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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各类语境下的社区概念是其共性的内涵在特定的问题意识下的具体概括,概念的每种使用都是有差异的,这种差异性体现在社区研究的不同命题、针对特定的社会现象以及这种现象下形成概念的逻辑过程和结论的不同。差异性的存在也表明社区研究必有其本土意识,尽管各种理论成果都可能在某些角度引起人们的共鸣,但这些共鸣未必就是真实的中国社区的实际面貌,在人们主观倾向的背后,中国社区有自己的实然的内涵。

    关键词:社区;概念;想象;实然;话语选用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973(2011)02-0016-05

    社区是一种历史悠长的社会形式,通过社区的组织结构,人们得以聚居、合作、分享公共服务体系,并在共有、共享的生活中得到相应的现实利益,而且在这个过程中人与人的互助和依赖的关系亦使社区成为人们精神依恋的家园。这是对社区的共性的描述,但若要进一步追问这个共性的具体内容时,我们很快就会发现,中国人与美国人、俄国人与日本人的家园本身就是不同的,内涵上甚至是互相怀疑的,尽管他们使用着相同的“社区”概念,但在不同社会背景下的界定即使各自是合逻辑的,也很难在其他国家得到充分的认证,因此,讨论中国的社区问题,非常有必要回到它的逻辑起点,从中国的社会背景出发来重新厘定这个概念的实质的内涵。

    一、社区概念基于具体命题在内涵上的差异以及本土化的问题意识

    概念是人们对客观事物蕴含的普遍性特征的抽象概括,任何命题都是以概念来确定的,同时任何概念又因是针对特定命题所作的界定体现出彼此内涵的差异,尤其在不同的社会背景下,这种差异性更具有本土特点。

    (一)社区概念的内涵在具体命题中体现差异性

    现实生活中,人的思想被普遍使用的概念占据着,但当我们追问概念表达的究竟含义时,我们很快发现这种存在于人心的观念又往往是模糊并存在差异的,实际上是人们用同一个术语表达了不同指代对象或同一指代对象的不同方面。当我们对这种现象再做进一步追问或追溯其界定的原点时,不同学者在使用概念时的问题意识上的差异,就成为解释这种现象的直接原因。社区概念的使用也是多重含义在特定问题意识下的理论选择。乔治·希拉里(George A.Jr.Hillery)在1955年总结的社区定义有94种,到了1981年,美国的华人学者杨庆堃总结的社区定义已经增加到140多种,可以说,社区的概念是随着社会结构以及人们的观念的变迁而不断推陈出新的,并且逐步具有了价值单位、社会单位和分析工具的方法论单位等多重理论定位,对特定问题的侧重研究就会相应地突出社区在某个特定角度上的含义。因此,社区研究首先要做的就是厘清概念适用的问题以及在分析问题时所指代的对象,然后在特定的问题意识的基础上明确使用的这个概念内涵和外延。

    (二)特殊的社会背景决定了概念的本土性

    城市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结构的变迁促使中国社区经历了显著的变革,社区自身的结构演变又显示并推动了社会结构的变迁。与美英等国家不同,中国当前的社区发展是以执政党和政府的意志为主导,并随着政治权力和经济体制的结构变化,大致经历了从传统社区向法定社区转变——法定社区控制力增强的同时单位社区亦逐步形成;法定社区向以单位体系为主的生存状态转变——单位制社区地位上升,法定社区地位下降:单位制向社区制转变——单位办社会逐渐被否定。我们目前正处在第三个阶段,在这个阶段,社区的治理结构所面临的社会环境的结构预设和政策导向是,从执行多种职能的单一社会体系向执行多种职能的多元社会体系转变,而这个趋势又不是独立的过程,必须与城市面临着的诸多问题的解决相挂钩,这种独特的国情使得在中国语境下界定社区的概念必然有自己的创新之处。

    二、社区概念界定中的视角差异与中国语境下的内涵界定

    中国语境下社区概念的本土性特征,源自于中国特定的社会现象以及在这种背景下形成概念的逻辑过程和结论的不同。它有学理的一般性(即使这个一般性在细分下仍是复杂的),也有在中国民间话语和官方话语中的特定内涵中所体现出的特殊性。

    (一)社区概念的内涵复杂化的源起

    最早的“社区”概念从内涵的设定到外延的范围并不是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而恰恰是以与社会相对立的面目出现的。滕尼斯认为人的“关系本身即结合,或者被理解为现实的和有机的生命——这就是共同体的本质”而在一个“一切亲密的、秘密的、单纯的共同生活。(我们这样认为)被理解为在共同体里的生活”,这里的共同体与社区用的是同一个词(德文Gemeinschaft,英文是Community,1933年费孝通等燕京大学的青年学生,将英文单词Community翻译成“社区”一词。融原文中的“社群性”(社)和“地域性”(区)两个意义于一词),因而社区就是有共同价值观念的同质人口组成的关系密切、守望相助、富于人情味的社会团体,“人们在共同体里与同伙一起,从出生之时起,就休戚与共,同甘共苦。人们走进社会就如同走进他乡异国。”滕尼斯那里的社区概念更突出一个单位的心理的内聚或同属的情感。

    这种看似强调价值的定义从一开始就留下了无限的延伸空间。对“一切亲密的、秘密的、单纯的共同生活”的理解显然也不仅仅局限于特定的居住区,而是可以包括不同种类的人类组织。此后,滕尼斯的“社区”概念的适用范围、内涵和定义方式在城市化和市场化的进程中出现分化,如将社区看作团体、互动过程、社会系统、地理空间、善良的意识、全体的态度、共同的生活方式、共同的目标过程、当地的自给自足等等,诸多定义中唯一完全相同之处是社区是由人组成的。一词数用甚至无所不包的作法极易造成混淆,削弱了学术的严谨和相互沟通的价值,因而在研究中尊重社区概念的普遍公认的特质,并在具体的研究当中根据讨论的主题予以界定就显得十分必要。

    (二)公认的特质中的多维视角

    联合国1955年的《经由社区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报告》中提出的十项原则基本上也是围绕着这三个基本特征论述的。但这种普遍公认的概念特质并不能为研究提供明确的讨论对象,最多只能算作是一种模糊的分界。

    1.突出地理区域特质的社区概念及同类概念的内涵的差异比较。侧重地理空间的有形因素、代表性人物如帕克(Robert E.Park),桑德斯(Dwight Sanderson),麦其威(Robert M.Maciver)等人。尽管都是突出社区的地理因素,但社区的地理范围在学者们的视域中却有很大的不同,麦其威(Robert M.Maciver)的“社区”在地域上泛指“任何共同生活的地区。”帕克(Robert E.Park)的概念的范围相对略有缩小,将社区视为“社会

    团体中个人与社会制度的地理分布。”(当然帕克从不同角度多次定义过社区的概念,这只是其中的一个)很显然,帕克的定义更为明确、具体。桑德斯(Dwight Sanderson)的定义则进一步具体化,已经明确到可以走进普通公民的理解空间了,他称“社区是地方居民与社会制度之间的结合形态……而且有一个共同活动的中心。”这个概括明确了社区的地域界限的限定对象是居民而非其他身份的人,而且在现实中的直观的表现形式就是,居民在共同生活的某一区域内的互动较多,此一区域外互动较少。这种由活动的多少所形成的社区在传统社会有明显的自发的特质,尤其是依据市场、政府机关或服务的特定的供给方式而做出的社区的划分,但在城市化和现代化的发展过程中,这种近乎自然形成的社区边界是难以明确的,因此,现代城市社区的地理边界基本上又是依靠基层政府的确认而划分的。

    2.突出互动或行动特质的社区概念及同类概念的内涵差异比较。侧重行为和过程无形因素,代表性人物如考夫曼(Kaufman)、威利斯·萨顿(Wilkinson)、以色列·罗宾(Israel Rubin)等。考夫曼(Kaufman)认为“社区领域不是一个包含大量的别的领域,而更多的是只被看作当地社会中的几个互动单位中的一个单位。”那么社区就不是当地的所有的互动,而仅指与社区有关的行动。这种坚持地域性的互动的定义方式在威利斯·萨顿(Wilkinson)那里得到了继承,但他强调这种互动的地域性时更突出在互动中的角色定位,认为社区性取决于(1)行动性与当地性有关;(2)角色由当地性确认;(3)当地人民参与一个活动,并由此使广大范围的当地行动协调起来。而以色列·罗宾(Israel Rubin)在坚持互动的特质的同时有意淡化概念中的当地性的色彩,把社区看成是那些将个体连接到更大社会的互动连接,很显然的是,这些互动连接在宗教团体、民族成分、职业联系中都可以找到。斯坦纳(Jesse F.Steiner)也淡化了概念中的地理色彩,但与罗宾注重互动的形式不同,斯坦纳从互动的目的出发,认为社区是“在追求相互保卫与共同福利。”虽然强调社区是自治自决的行动单位在今天已经成为社区建设的共识,但从互动或行动出发的定义仍然会因更细分的视角的不同而体现出内涵的差异。

    3.突出共同关系特质的社区概念及同类概念的内涵的差异比较。侧重体系的相互关联性,与前两种对社区特质的关注不同,学者们从共同关系出发定义社区,在出发点的定位上就有很大的区别。葛连(Helen D.Green)把社区概括为“居民生活中互相关联与互相依赖的网状结构。”这是一种笼统的概括方式,更多的学者还是从各自对共同关系的理解出发给出了自己的定义:(1)从文化心理的共同关系出发定义社区的概念,风俗、习惯、信仰、心理倾向、方言等被看作是表达社区内涵的最基本的要素。如鲍斯顿(Richard W.Poston)强调“居民具有各种的兴趣与互助的设施,及人与人之间的相知。”美国的唐人街、中国哈尔滨市1945年以前的犹太社区都是文化共同关系的典型社区。但随着市场经济对社会的离散性影响的加深和文化同质性的迅速扩散,利益的独特性更容易体现社区的特点。(2)从利益需求的共同关系出发定义社区的概念,共同的目标、共同的利益、共同的问题被看作是表达社区内涵的最基本的要素。如史托普(Herbert H.Stroup)认为社区是居民的“政治的自治与共同致力于集体生活的满足。”社区作为基于共同的利益需求而自求解决问题的社会形式也被越来越多的人看作是社区的当然的存在形式。至少在中国的现实社会中对社区的基于利益的内涵的关注要比对社区的基于文化的内涵的关注要多得多。(3)从组织依赖的共同关系出发定义社区的概念,对共同的组织、规范的依赖被看作是表达社区内涵的最基本的要素,如华伦(Roland L.Warren)认为“社区是社会单位及体系的联合体,以担负区域内主要的社会功能。”这种定义方式更容易形成对社区结构的整体性的认识。

    差别还不仅于此,基于社区的不同特质的定义可以把地理区域、共同关系和社会互动三个特征结合在一起,或部分地结合在一起,也可以独立定义,因此一个单纯的定义并不能够概括出社区的所有的目的和功能,社区概念的实际内涵既有共性中的一般,也有在特定问题意识下的理性选择。

    (三)中国语境中的话语选用的复杂性

    这种复杂性不仅体现在刚刚所讨论的不同的研究视角下的内涵的差异,更重要的是在中国的特定的社会环境中居民的话语习惯和官方话语对社区概念的不同解释,更进一步增加了社区概念在中国的实际含义的具体内容,但同时也因为这类定义对中国具体问题的关注,而为我们明确这一概念提供了依据。

    1.民间话语反映了最一般的社会认同,可以从最新版本的《新华字典》和《辞海》中找到依据。在中国每一个学生从识字开始的应试的标准就是字典或辞海,应试教育将字典和辞海的解释做了最大化的普及而成为民间话语。最近出版的《辞海》认为社区是“以一定地域为基础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此词最早由滕尼斯提出,基本要素有:(1)有一定的地域;(2)有一定的人群;(3)有一定的组织形式,共同的价值观念,行为规范及相应的管理机构;(4)有满足成员物质和精神需求的各种生活服务设施。”最近的《新华字典》认为社区“是社会上有一定区域、人群、组织形式、生活服务设施等的居住区。”民间用语与学术用语的一般性含义所指代的内容是一致的,或者说是被包容的,但因其民间讲究实用性的语言习惯,社区的行为规范、相应的管理结构以及生活服务设施等具体内容更为明确的表述出来。

    2.官方的话语反映的是社区建设的最强推动者所认同的观念。可以从官方的代表性文件中找到依据。熟悉中国政治环境的人都知道,文件是中国官僚体制协调行动和命令下达的手段,也是统一官方话语的标准,目前官方对社区概念的权威性阐述是2000年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23号文件)所明确的“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同时该文件对社区这个社会生活的共同体做了描述,指出“目前城市社区的范围,一般是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的居民委员会辖区。”“社区建设是指在党和政府领导下,依靠社区力量,利用社区资源,强化社区功能,解决社区问题。促进社区政治、经济、文化、环境协调发展,不断提高社区成员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过程。”官方话语所表述的内容包含在学术话语的一般性含义之内,不同的是政府不仅将自身视为社区的主体,而且是居于主导地位的主体,强调社区建设的操作性,其改造社会的雄心壮志跃然纸上。

    3.社区概念在中国的学术话语的一般性与官方话语和民间话语的具体性相结合的实际内涵。对社区

    概念的公认的特质的归类和每种分类中因具体的问题意识的差异而定义出的不同的内涵的比较,为我们明确定义中国语境下的社区概念提供了逻辑依据和内涵的基本内容。社区概念的中国化的界定,就是以学术话语的内涵的一般属性为基础,以官方话语和民间话语的具体含义为补充的综合的概括,这才能够保证我们所讨论的是中国的社区,而非其他什么社会背景下对社区的概括。

    (1)就这个概念的互动的主体而言,居民为第一要素,但互动的主体绝不仅限于居民,其他社会组织尤其是代表政权的基层政府和共产党组织亦是社区运转的重要主体,各类组织是社区的主体,同时亦可以有其在社区之外的行为空间。(2)就这个概念地域的边界而言,社区的地域因素有其自发的特征,如因自然环境、公共设施、建筑位置等条件,居民共同生活于此区域内,并在此区域内互动较多,在此区域外互动较少,但其明确的边界还是以居委会的辖区来划分的。(3)就这个概念的共同关系而言,即要强调共同的物质利益,如需要共同的服务如交通、市场、学校、绿地、文体设施等,并因此面对共同的问题和利益诉求而彼此支援,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共同的意识。居民的一定的心理认同和归属感是居民参与社区活动的动力所在,并由相互守望的精神得到若干的生活保障。

    对以上三个结论性的分析再作抽象的概括的话,社区的概念可以明确为,“社区是居住于某一特定的地理区域内的人群,基于共同的文化心理、利益需求和组织联系形成了相互依赖的共同关系,并在与边界内各类主体的互动中与之共同结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在这个概括中,官方话语和民间话语的具体内涵,都可以在这个学术性的概括中找到解释的空间。

    三、社区内涵中的理论设想与中国语境下的现实表达

    虽然在前面总结了社区概念在中国的内涵.但仅止于此的概括还不能说清楚在中国的特殊社会背景下社区的本土特点。这种本土性并不主要表现在服务的内容上,因为无论内容上的差异有多大,这种差异总归是居民的具体需求的结果。本土性的差异更主要表现在自主性的不同,社区到底是自治的、他治的还是自治与他治的混合,自主性的不同直接决定了社区主体在彼此的关系、互动的形式以及地域的确定等问题上的差异。

    在这个问题的讨论中,前者在中国以“社区自治”来概括,后者以“社区治理”来概括,无论是在学术文章、政府文件还是社区自己的规章等文本中,对社区属性的描述往往是必取其一,至于纯粹的被管理的他治方式,在今天的中国已经基本不存在了。而这两个词组常常被用于同一对象,同一对象用两个词组来概括的现象反映出了人们在理解上的偏差,出于对厘定社区概念的真实内涵的考虑,有必要对这种偏差作进一步的追问。

    (一)学术话语中的“自治”凸显自治权的绝对性

    “自治”在英文中大体对应“self-governance”一词。在《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的条目解释中,“self-governance”指“某个人或集体管理其自身事务,并单独对其行为和命运负责的一种状态。”这个定义中的自治的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群体,相应的自治的事务可以是私事,也可以是公共事务,显然比较宽泛,但其管理方式强调对行为和命运的“单独负责”的自治权是明确的。这种自治权力在卡尔·科恩那里对自治的对比式的定义中显得更为明确,科恩依据民主(democracy)这个词的希腊语的词根demos(人民)、kratein(治理),认为“民主是一种人民自治的制度。”而自治是“如果一个社会最重要的决定系通过其成员的普遍参与而后作出的,我们就可以把这一社会称之为自治的。”而与自治相对的他治“是以命令关系的形式出现的,主要依靠公民承认自己从属的地位,同时承认其上级的统治权威。”这样所谓的自治至少“意味着不像他治那样,由外人制订团体的章程,而是由团体的成员按其本质制订章程(而且不管它是如何进行的)”。罗伯特·A·达尔从行为人手的定义方式,更直观地说明了自治中的自治权,他剥离了概念中的价值判断,认为“要在政治的意义上自治并不是说不在另一个人的控制之下。政治自治是控制的补充:B以某种方法决定行动,这被称之为X行动,就另一个行动者A而论,这个行动是政治上自治的,这就意味着A在某种程度上不控制B的X行动。”所有的概念都肯定了自治权是一种人的自主行为的自然权利,现在的问题在于“社区自治”的概念联用是否符合社区实际。

    (二)自治权与“自我治理”秩序的悖论

    在前文对社区概念的梳理和界定中的一个共识是,社区意识和共同利益是一种在集体生活中才能够满足的现象,因此,社区中行使自治权的主体显然只能是群体的而非个人的,但是,科恩等人眼中的自治在社区中得以实现所需的赞成原则有很大的困难。如果规定只适用于成员间意见一致的情况,那这些规定就是空洞的,因为社区之中往往是冲突产生之时才是问题开始之时。当社区内部的各种行为主体之间面对冲突不能通过协商消除分歧,社区就不能出现“自我治理”的秩序,即任何成员都不能获得自治,那么,自治的原则就是自相矛盾的,因为它意味着一部分居民总是违背自己的意愿而被动地接受他人赞成的结果,从而伤害到他自己或其他人的自治,即对社区事务的处理不可避免地依靠居民以外的外部力量的干预来实现其秩序。面对这种现象,自治的“纯洁性”就是令人怀疑的.至少在社区这样一个聚居于一地的互动人群,不能单纯地将自治看作是国家的社会自发组织形态或者国家权力的对抗物,社区需要自治这样一种自然权利的实现,同时社区也是国家的整个体制一个有机组织部分。

    自治权在现实中的悖论在中国的民间话语和官方话语中找到了印证。《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我国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根据宪法的规定,对居委会的性质和职能做出了明确的法律解释,在第二条中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这些官方话语肯定了公民在社区拥有的自治权,但同时这些自治权的实现又是有条件的,组织法的第三条跟着就规定城市居民委员会有“协助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年少教育等项工作。”而在前边提到的《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中,更进一步明确这种自治权是在党和政府领导下的.在划定的居委会的辖区内的权利。这表明在中国的官方语言中社区的自治并不仅仅是自然权利的实现,同时也留有基层政权的他治形式。而民间的话语显然支持了这种政府介入的倾向,在普及率最广的《新华字典》和《辞海》未作直接的界定的情况下(只作了衍生词的解释),普及率次之的《现代汉语词典》明确地阐述了自治在中国的内涵“自治:动词:民族,团体,地区等除了受所隶属的国家政府或

    者上级单位领导外.对自己的事务行使一定的权利”㈤这表明人们在讨论社区自治的时候,实际上说的并不是一个纯粹的“自治权”的问题.“社区自治”话语本身有其理论想象的成分。

    既然自治不能体现社区精神的4-部,那么,需要融入他治的社区就需要与一个内涵更为广泛的词连用。这个词就是治理。

    (三)“社区治理”的内涵的实然选择

    这是一个从理论想象走向现实选择的结果。我们口口声声讨论的社区自治在大多数的情况下说的是社区治理。英语中的治理(governance)可以追溯到古典拉丁语和古希腊语中的“操舵”一词。原意主要是控制或操纵.这是一种传统的定义方式,强调政府和国家以及政治权力的有效运用。现代意义上的治理是一个强调管理的多中心的社会现象.市场和公民社会的发展不仅成为相关活动的主体.而且扩大了活动的范围和影响力,因此,在治理中,政治权力的控制能力不再是全面的。即罗西瑙所认为的,治理所致力于建设的社会秩序超越了传统的国家制度范围.即使没有正式的授权也能有效地发挥作用。1995年全球治理委员会发表的一份题为《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的研究报告中对治理做了权威性的定义,“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物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它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认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也就是说,传统政治统治的重心在国家权力。现代治理的重心在社会自治,但却不屏蔽国家权力.治理的主体是“出自政府、但又不限于政府的一套社会公共机构和行为者。”在这样一个概念体系中自治是治理的一个组成部分,或者说治理是自治的一个发展阶段,治理理论所包含的“权力的多主体、多中心”、“回应性”、“互动”、“公开性”、“透明度”、“法治”、“公正”、“有效”等特质,突破了纯粹的“自治权”在现实中所面对的二难选择,从而展现了政权统治越来越少、自治越来越多、政府与社会组织越来越平等的社区政治结构的新局面。既然对“多中心”的认可已经超越纯粹的“自治”的狭隘,那么“社区治理”才是描述中国社区状态的实然选择,以此为基础对社区的讨论才具有实际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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