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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狱文化:一个概念,三种理解

    时间:2022-10-28 来源:博通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博通范文网手机站

    摘要:经过30余年发展,监狱文化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监狱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监狱文化的概念,理论界的理解并不一致。从理论发展看,监狱文化从提出之初就有着明确的价值取向,担负着参与改造罪犯的历史使命,因此,从监狱主流文化的角度来理解和建设监狱文化,是一条合理的路径。在当前的监狱文化建设和理论研究中,必须保持适当的“边界感”,这样才能保证监狱文化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监狱文化;主流文化;亚文化

    中图分类号:DF8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663(2011)03—0015—03

    一、对监狱文化的三种理解

    正如有论者所说:“监狱文化作为一种国家政治文化、一种群体文化,自监狱创立之日起,便在客观现实中存在。但在理论上深入研究它,还是本世纪80年代以来的事。”20世纪80年代提出监狱文化课题之初,关于其名称就有不同的表达方式,直到90年代初期,这种情况一直存在。90年代,一位監狱工作者曾经在文章中写道:“当前,在理论和实践上对监狱文化的名称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看法,有的同志认为应当用监狱文化,但多数同志赞成用监区文化。”这一判断真实地反映了当时理论界的状况,并且说明,监狱文化最初是以监区文化的名称被接受的。但是不管叫做监狱文化还是监区文化,要正确理解这一概念都需要从文化的内涵人手。

    “人总是生活在文化中。从衣食住行等日常生活到各种社会活动和历史运动,都显示出明确无误的文化内涵。”但是,回答什么是文化,却是一个令人颇费思量的难题。据学者的考证,中文的“文化”两字最早见于《易经》:“刚柔交错,天文也,文明以止,人文也。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文化”即“人文化成”的简称。由此可见,文化与人息息相关:文化总是特定人群的文化,人总是文化中的人;没有人,就没有了文化的主体;没有了文化,人就不成其为人。这是我们理解文化和监狱文化的重要依据。

    对监狱文化的理解大体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从监狱作为一种文化现象的角度来理解监狱文化。从“物质和精神财富的总和”来看,监狱无疑是一种文化存在,是窥见一国文明的窗口。法国人义佐说:“欲知其国文明之程度,须视其国监狱制度之良窳。”沈家本曾援引西方学者“觇其监狱之实况,可测其国程度之文野”一说,认为“东西各国以囹圄之良窳觇政治之隆污”,这些都是早期对监狱作为一种文化或文明现象的认识。2007年8月,中国政法大学监狱史学研究中心与天津市监狱共同主办的“监狱文化与矫正工作论坛”就是在此种意义上理解监狱文化的。从会议论文集《监狱文化与矫正工作研究》所收录文章看,不乏直接阐述“监狱文化”或“监区文化”的内容,但所论问题已经超出监狱的畛域,其主流更是将监狱作为一种文化现象来考察的。不过,在监狱学界多数学者看来,“监狱文化”或者“监区文化”并非这种宏观意义上的文化现象,而是监狱内部有意识建设的特殊“文化”。

    第二种观点如孙平在《文化监狱的构建》一书中指出的:“如同社会文化一样,监狱文化同样是主流文化和亚文化的结合体。监狱风气如何,或者说改造秩序、改造环境如何,都反映了监狱主流文化与监狱亚文化的对比关系。我们认为:监狱文化并非仅仅指监狱主流文化,它还包括监狱亚文化。”由此作者认为:“笼统的‘监区文化建设’的说法很难使人赞同,主流文化才涉及‘建设’问题,亚文化不但不能‘建设’,而只能想方设法予以‘限制’。”上海犯罪改造研究所的余飞也持这种观点,认为监狱亚文化“这种非正式文化与监狱正式文化一起被称之为‘监狱文化”’。应当承认,这种区分是相当谨慎和客观的,然而从约定俗成或者“规定性定义”角度看,将监狱文化理解为监狱中的主流文化也未尝不可。

    一些较有影响的论著多持第三种观点,将监狱文化理解为监狱中的主流文化,并将监狱文化作为大力倡导和建设的对象。司法部监狱专业教材编辑部编审的《罪犯教育概论》一书明确指出:“监区文化就是监狱这一特定环境中的文化现象,是相对于监狱亚文化的监狱主文化。”而一般教科书述及监狱文化或监区文化时,也多在此意义上使用这一概念。分析其背后的思路,明显带有价值判断的色彩,也就是说,其中暗含着“监狱文化有价值”的预设,因而需要大力倡导和建设。监狱学界影响甚大的《监狱学总论》对监区文化的解释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监区文化指监狱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根据统治者的意志并接受传统文化的影响所形成的组织、纪律、制度、法规、价值观念、道德规范、行为方式和精神风貌。广义的监区文化又称监狱文化。狭义的监区文化是指监狱在对罪犯的管理教育过程中为促进犯人改造,丰富他们的精神生活,所创造的含有文化因素的精神环境和改造氛围”。可见,该书也可归入第三种观点,并明确提出监狱文化就是广义的监区文化。

    与《监狱学总论》的观点不同,有实务部门专家认为,监狱文化与监区文化是种属关系,监区文化是以罪犯为主体的,两者不能混淆。也有学者提出,《监狱学总论》对监狱文化的理解将物质文化排除在外,尚不完全。进而提出,监狱文化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监狱文化是指监狱在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实践中所建立起来的精神文化、物质文化、人文文化的综合;狭义的监狱文化则是指监狱对罪犯的管理教育过程中所建立起来的以精神环境和改造氛围为特征的精神文化”。

    虽然对监狱文化的定义方式有所区别,对概念的外延大小也有不同理解,然而,求大同、存小异之后可以看出,多数学者都站在第三种观点的立场上,并且一般都将狭义的监狱文化理解为“精神(人文)环境”和“氛围”。从广义上看,监狱中“形而下”的环境和物质条件固然属于文化的一部分(或日“载体”),但监狱文化的核心仍然是精神或氛围,即所谓“形而上者”。这一判断应当可以为学界多数人所接受。

    二、从理论发展看监狱文化的内涵

    作为一种实践的监狱文化由来已久,新中国监狱早期开展的罪犯文体活动、制作的标语口号、监区环境美化等可以视作监狱文化的雏形。不过直到20世纪80年代之前,监狱文化建设都处在一种自发和零散的状态之中。理论上对监狱文化的关注从80年代开始,实践上自觉的建设工作也是这个时期的事情。有学者曾经指出:“80年代初,陈浩然先生在《狱政管理与犯罪学研究的又一理论》文中,首次披露美国一犯罪学专家开了监狱文化研究之先河,率先使用监狱文化的概念。”但更为流行的观点认为,上海市监狱在多年实践的基础上于1989年提出了监区文化建设这一课题。《监狱学总论》也采纳了这一说法,认为“监区文化这一概念,最早由上海监狱系统干警在1989年提出并广泛地开展了从实践到理论的探讨和研究”。1990年,《劳改理论与实践》第4期刊登了《上海监区文化建设研讨会纪要》,进一步印证了监狱文化探索源自上海监狱系统这一事实。

    在分析监狱文化建设产生的历史背景和动因时,多数学

    者认为与80年代兴起的办特殊学校活动有关,有的学者干脆认为“‘监区文化建设’,也是监狱办特殊学校的一种表现”。陈士涵先生则明确指出,监狱文化建设是我国监狱工作“历史新时期发展的产物,具有历史必然性”。他将监狱文化产生的历史条件概括为三个方面:监狱的特殊学校化、行刑社会化、改造手段多元化。监狱的特殊学校化使文化建设在“高墙电网之内取得了生存和发展的土壤”,行刑社会化则使监狱产生了适应社会文化建设的需要、有意识选择文化的需要、与社会交流的需要,改造手段多元化使文化学尤其是企业文化进入了监狱工作者的视野。多方面的因素最终促成了监狱文化论题在20世纪80年代浮出水面。

    监狱文化的发展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从包含在教育改造工作之中,到逐步独立为一项重要的建设内容;从作为“辅助教育”的手段,到逐步渗透于监狱工作方方面面,甚至被视为监狱发展的突破口。2001年有学者撰文提及“监区文化建设的现状”,认为监区文化建设“无论从法律上,还是在制度上,都显得资源不足”,《监狱法》虽然对开展监区文化活动提出了具体要求,但是“这些要求并不足以系统指导监区文化的全面建设活动”。这种现象到了2003年就发生了重大改变,当年出台的《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司法部79号令)将“监区文化建设”作为第五章专门加以规定,内容进一步丰富。2007年出台的《教育改造罪犯纲要》在“教育改造罪犯工作的措施”中明确规定:“发挥改造环境和监狱文化氛围对罪犯的熏陶作用。要为罪犯营造良好的改造环境,做到规划合理,设施齐全,环境美化,监区整洁。要广泛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活动,定期举行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组织罪犯学习音乐、美术、书法等,丰富罪犯文化生活,陶冶罪犯情操,使罪犯在文明、人道,有利于身心健康,有利于矫治恶习,有利于重返社会的氛围中得到改造。”法律法规和文件表述的变化,某种程度上记录了监狱文化建设发展的历程。

    理论研究也印证了上述发展历程,20世纪90年代,监区文化是作为教育改造的一部分加以阐述的,罪犯教育学类教材大多涵盖了监区文化建设的相关内容。进入21世纪,这种状况发生了变化,从2007年“监狱文化与矫正工作论坛”和"2008文化与监狱论坛”议题来看,监狱文化论题已经“溢出”了教育改造范围,成为监狱的一项重要总体性工作。“文化监狱”观念的提出可以视作监狱文化的最新发展。尽管文化监狱的倡导者试图证明自己和监狱文化的差异,但两者的历史联系是不容置疑的。《文化监狱的构建》(孙平,2007)、《文化監狱》(黎赵雄,2007)、《2008文化与监狱论坛》(于保忠,2009)的出版,《文化监狱》(广东佛山监狱创办)季刊的发行见证了这一最新发展。

    综上,监狱文化从提出之初就有着明确的价值取向,担负着参与改造罪犯的历史使命。只有从监狱的主流文化角度才能正确理解它,也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建设它,其未来发展也必然朝着这个方向迈进。

    三、余论

    从监狱人民警察的视角来看,罪犯在监狱服刑的过程无疑是一个执法过程;而从罪犯的视角来看,服刑过程也是一段“生活”经历。罪犯在监狱中度过了几年甚至十几年的时间,耳濡目染,所见所闻所感,也许比通过个别谈话、“三课教育”接受的影响更多。这部分“耳濡目染,所见所闻所感”的东西,如果能加以规范,使罪犯随时随地体会到正面的、积极的引导,那将对改造罪犯产生极大的积极作用。监狱文化的理念很好地解决了“耳濡目染,所见所闻所感”的影响,丰富了中国特色监狱理论体系。监狱文化理论的独特之处在于,它超越了管理、劳动、教育三大传统改造手段的划分,使监狱的正面影响渗透于管理、劳动、教育乃至生活过程中,进入了更深的层面。

    正如上文所说,文化总是特定人群的文化,监狱文化无论如何发展也不能脱离监狱人民警察和罪犯这两个重要主体。所以,尽管名称不同,笔者仍然坚持认为文化监狱和监狱文化的实质是一样的。如果没有80年代监区文化建设的探索,也就不会有今天的文化监狱理念。两者都是为更好地改造罪犯服务的,都是为了“化人”、“育人”,偏离了这个目的,监狱文化建设必将误入歧途。我们不可奢望监狱文化超越监狱之外去影响普通公民,因为监狱之外的“育人”任务自有更为先进的文化来担当。

    从目前的理论发展趋势看,监狱文化的研究仍在深化:从最初的监区文化到监狱文化,再到文化监狱,即能看出这种趋势。但是,我们也应当不断告诫自己,监狱文化建设和理论研究要保持适当的“边界感”。文化“无形”,但监狱文化却又实实在在。“无形”的文化需要“有形”的支撑,离开了“有形”的基础,监狱文化建设就沦为玄谈。奢谈“文化”的另一个弊端是容易“大而化之”——将监狱的任何活动都冠以文化之名,贴上“文化”的标签即宣布大功告成。玄谈可谓“空”,“大而化之”可谓“泛”,都是应当力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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