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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党费收缴工作细则(试行)5篇

    时间:2022-10-18 来源:博通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博通范文网手机站

    辽宁省党费收缴工作细则(试行)5篇辽宁省党费收缴工作细则(试行) 党费收缴补缴工作方案党费收缴补缴工作方案(一):2016年党费收缴标准 2016年党费收缴标准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辽宁省党费收缴工作细则(试行)5篇,供大家参考。

    辽宁省党费收缴工作细则(试行)5篇

    篇一:辽宁省党费收缴工作细则(试行)

    收缴补缴工作方案 党费收缴补缴工作方案(一):2016 年党费收缴标准

     2016 年党费收缴标准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缴纳标准为:

     一、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含住房公积金个人上缴部分)在 3000 元以下(含 3000 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0.5%;3000 元以上至 5000 元(含 5000 元)者,交纳 1%;5000 元以上至 10000 元(含 10000 元)者,交纳 1.5%;10000 元以上者,交纳 2%。

     二、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 元以下(含 5000 元)的按 0.5%交纳党费,5000 元以上的按 1%交纳党费。

     三、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 0.2 元-1 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 0.2 元。

     党费收缴补缴工作方案(二):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韩佐九年制学校党支部

     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一、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对党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增强党性和组织纪律观念的具体体现。每个共产党员必须按时按照标准交纳党费。

     二、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党员,应按上级党组织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党支部每年不少于两次对党员交纳党费标准进行审核。党员在缴纳党费时,必须严格执行规定,认真按照应交纳党费基数计算党费,做到准确无误。

     三、所有党员应自觉地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党员的正式组织关系在哪里,就向哪里的党组织交纳党费。

     四、党员应按月由本人亲自交纳党费,一般在领取工资的当日至 5 日内,按照规定标准将党费交给所在支部组织委员,支部组织委员在 5 日内将收缴的党费汇总后转交机关党委,并将本支部的党费收入、上缴金额登记入册。

     五、党员因外出统计、生病或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等特殊情况,交纳党费有困难的,经支部批准,可以提前集中交纳党费,也可以请他人或家属转交。党员除按规定交纳党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不允许少交或不交。对于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六、预备党员应同正式党员一样按规定交纳党费,以支部大会通过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开始交纳。

     七、加强对党费的管理。支部组织委员收缴的党费,应建帐管理,及时造册,统计清楚,按月上缴,并妥善保管好资料。机关党委每年年底前,向全体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任何人不准借支和侵占党费,不准滥用党费。

     八、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党费收缴补缴工作方案(三):2015 党费收缴制度

     第 1 篇: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为进一步做好党费收缴管理工作,现根据市委组织部通知要求,制定如下制度:

     一、严格党费收缴标准。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 3000 元以下(含 3000 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0、5%;3000 元以上至 5000 元(含 5000 元)者,交纳 1%;5000 元以上至 10000元(含 10000 元)者,交纳 1、5%;10000 元以上者,交纳 2%。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 元以下(含 5000元)的按 0、5%交纳党费,5000 元以上的按 1%交纳党费。学生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 0、2 元。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属党支部研究同意,报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二、按时上缴党费。党员每月向所在党支部交纳一次党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 3 个月。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 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党支部每月向党(工)委交纳一次党费,党(工)委收到基层党支部上缴的党费后,立即开写党费收据,并记入党费专帐。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三、加强党费管理。教育局机关及各学校党委、总支、支部要建立党费专用帐簿,由党费专管员负责管理。党费专用帐簿要设立总帐和分帐,做到一月一结,年终按规定整理归档。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基层党组织

     不得挪用和擅自使用党费。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市委组织部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 2 篇: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二条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 3000 元以下(含 3000 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 0、5%;3000 元以上至 5000 元(含 5000 元)者,交纳 1%;5000 元以上至 10000 元(含 10000 元)者,交纳 1、5%;10000 元以上者,交纳 2%。

     第三条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第五条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 元以下(含 5000 元)的按 0、5%交纳党费,5000 元以上的按 1%交纳党费。

     第六条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 0、2 元-1 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 0、2 元。

     第七条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八条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九条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十条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 1000 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二条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十三条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四条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 5%上缴中央。上缴中央的党费应当于次年 4 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十六条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 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二、党费使用

     第十七条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八条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第十九条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二十条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一条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

     第二十三条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

     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五条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七条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党费。具体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

     第二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每年 4 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中央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九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条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党组织收缴、使用和管理党费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 2015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

     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 3 篇:党费收缴管理使用制度

     按期交纳党费,是党章规定的党员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党员对党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一种表现,也是党员增强组织观念的重要途径。

     一、党费收缴管理

     1、党员要按标准每月一...

    篇二:辽宁省党费收缴工作细则(试行)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的报告

      中共九街乡 委员会关于党费收缴管理使用的报告

      一、 党费收支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 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的精神, 现将石桥街道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情况报告如下:

     截止 2010 年 12 月 31 日, 乡 党费账面结存 元。

     2010 年 1 至 12 月, 街道党费总收入 元。

     从 2010 年 1 月到 12 月, 乡 党费共支出 元。

     其中:

     按规定比例上缴区委组织部 元。

     发放贫困党员慰问金 元,

     其他支出 元, 5 年来, 党费使用均符合中组部有关规定, 党费收支 经审核小组审查核对, 票据相符, 账款相等。

     二、 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情况

      在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工作中, 主要做了三个方面的工作:

     1 、 建立健全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做好党费的收缴工作。

     乡 党委在党费管理中, 一是建立专门的党费银行账户,由专人负责管理。

     二是严格履行收缴党费手续。

     党员按季交纳党费; 各党总支、 支部做到专人负责收管党费, 按季填写党费收缴登记表, 并向乡 党委交纳一次; 乡 党委每季度向县委组织交纳一次。

     做到党员交纳党费有登记; 总支、 支部上缴党费有记录, 每年年终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乡 党委收缴党费有票据, 党费管理、 使用情况年终有结算、 有公布。

     2 、 把收缴党费作为增强党员党性观念的重要措施来抓。

     长期以来, 乡 各基层党组织对党费收缴工作比较重视, 坚持对党员进行自觉交纳党费的教育, 通过组织党员学习《党章》 及中央、 省、 市有关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的通知精神, 明确党员自觉按时按比例交纳党费, 是关心党的事业的具体表现, 是每个共产党员应尽的义务, 从而增强了 党员自觉交纳党费的意识; 同时, 普遍做到了 把党费收缴工作同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结合起来, 同党员教育结合起来, 同民主评议党员结合起来, 同党员自身管理结合起来, 对加强党的建设, 发挥党员作用起到了积极作用。

     3 、 严格执行党费使用审批制度, 合理开支留成党费。

     在党费的使用上, 我们严格贯彻执行中央组织部有关文件规定, 做到党费使用坚持统筹安排、 量入为出、 收支平衡、 略有结余的原则。

     使用党费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 专款专用, 合理开支, 严格审批。

     对党费的使用, 我们严格执行了只用于党的活动这个规定范围, 主要用于党员教育培训; 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等。

     在党费的收缴、 使用和管理工作中, 乡 各基层党组织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 今后, 要继续进一步提高对党费管理工作的认识, 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组织部门关于党费收缴、 使用和管理的文件精神, 继续健全党费管理制度, 加强检查指导, 及时总结经验, 解决存在的问题, 切实做好党费的收缴、 使用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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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三:辽宁省党费收缴工作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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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言

     PREFACE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是中央组织部2008年发布的3号文件。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党费收缴规定》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的工资构成和目前企业工资构成的实际,明确了在职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幵根据新形势下党员收入变化情况,将在职党员交纳党费的档次和比例,由过去的五个档次五个比例调整为四个档次四个比例,即 “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每月 3000 元(含)以下的按 0.5% , 3000 - 5000 元(含)的按 1% , 5000 - 10000 元(含)的按 1.5% , 10000 元以上的按 2% 的比例交纳党费。《党费收缴规定》对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由过去参照在职人员党员交纳党费办法执行,调整为每月以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保险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及以下的按0.5%、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 党费收缴规定 》 内容简介

     《 党费收缴规定 》 内容简介

     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标准为 0.2 元 -1 1 元,其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地情况确定;学生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低收入的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仍为每月0.2元。《党费收缴规定》对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和不按月领取收入的党员交纳党费办法也做了规定。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党费收缴规定》要求,使用和留存党费要向基层党组织倾斜;要把党费工作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公开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切实加强对党费工作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 党费收缴规定 》 从 2008 年4 4 月1 1 日起执行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

     第一章

     党费收缴

     1 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 2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 3 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 4 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一章

     党费收缴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 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 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 交纳1% 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 交纳1.5% 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 交纳2%。

     10000元以上者 第三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一章

     党费收缴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五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

      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六条

     农民党员

     第一章

     党费收缴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七条

     困难的党员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乊日起交纳党费。

     第八条

     预备党员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第九条

     第一章

     党费收缴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幵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一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

     第一章

     党费收缴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二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三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四条

     第一章

     党费收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中央。上缴中央的党费应当于次年4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十五条

      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第十六条

     第二章

     党费使用

     第十七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八条

     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第二章

     党费使用

     第十九条

     党费的使用范围

     1 培训党员 2 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3 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4 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5 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二章

     党费使用

     第二十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一条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

     党费使用

     第二十三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四条

     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二条

     党费管理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

     第二章

     党费使用

     第二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章

     党费使用

     第二十七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党费。具体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每年4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中央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二章

     党费使用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党组织收缴、使用和管理党费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章

     党费使用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党组织收缴、使用和管理党费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章

     党费使用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 党费收缴规定 》 疑难问题解答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 是挃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各单位干部职工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

     对于只有少数地区、部分单位或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比如: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公积金、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等),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 党费收缴规定 》 疑难问题解答

     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应如何计算

      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是挃: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乊和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余额。

      例如,某省市机关单位的党员,某月单位为其发放的工资和各项津贴补贴的项目有: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资改革保留补贴、规范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以及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医疗补贴、住房公积金等。按照《党费收缴管理规定》第一条和问答第一条规定的口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资改革保留补贴、规范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其他收入项目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上述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乊和扣除该党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后的余额,即为其税后交纳党费的基数。

     《 党费收缴规定 》 疑难问题解答

     在企业,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工资收入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包括哪些项目  目前,由于企业人员工资项目没有统一规定,对同类性质的工资项目在不同的企业叫法也不尽相同,因此,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收入项目,应当按照是否符合“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的原则来确定。

      根据多数企业的做法,“固定部分”是挃在企业内职工普遍发放的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

      “活的部分”是挃在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

      对于只有特殊岗位发放的津贴补贴(如,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高空、高温作业和有害、有毒等岗位发放的保健类补贴),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住房补贴、加班补贴、午餐补贴、表彰奖励完成某项工程项目有功人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等,不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 党费收缴规定 》 疑难问题解答

     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主要挃什么 列 入 交 纳 党 费 计 算基 数 的 离 退 休 费 总 额 包括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乊和,以及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补贴。

     离 退 休 人 员 补 贴 挃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各地各单位离退休人员普遍发放的补贴(相当于在职人员的规范津贴...

    篇四:辽宁省党费收缴工作细则(试行)

    3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本 月实交党费本人签字 备注附件3:20

      年

      月份党员缴纳党费工作台账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姓 名 职务(党内及行政)本 月应交党费

     合 计:本月党支部共有党员

     名,

     未交党费党员

     名共

      元。收款人(签名):

     注:当月党费收缴完毕后,将党费和该复印件报上级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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