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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大学编制外聘用人员薪酬实施方案(试行)8篇

    时间:2022-10-18 来源:博通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博通范文网手机站

    南京大学编制外聘用人员薪酬实施方案(试行)8篇南京大学编制外聘用人员薪酬实施方案(试行) 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绵阳市人事局绵阳市财政局绵劳社[2007]25号关于印发《绵阳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南京大学编制外聘用人员薪酬实施方案(试行)8篇,供大家参考。

    南京大学编制外聘用人员薪酬实施方案(试行)8篇

    篇一:南京大学编制外聘用人员薪酬实施方案(试行)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绵 阳 市 人 事 局绵 阳 市 财 政 局绵劳社[2007] 25 号关于印发《绵阳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市级各单位及中央、 省在绵各机关事业单位:

     现将《绵阳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 人员 参加基本

     文件

     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绵阳市人事局

     绵阳市财政局

      二○ ○七年四月 二十六日

     主题词:

     社会保障养老保险通知抄送:

     各县市区、 省政府科学城办事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人事局、 财政局, 各园区社会事业发展局( 劳动保障 服务中心), 党群工作部, 财政局。

     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7 年 4 月 26 日 印发

     绵阳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人事厅关于完善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川办发[2002] 1O 号) 和《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川劳社办[2006] 74 号) 的有关精神, 结合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工作和编制外聘用人员 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一、 参保范围

      市级和中央、 省在绵机关事业单位、 驻绵部队参保单位的编制外聘用 人员 , 参加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 人员 养老保险。

     编制外聘用 人员 是指机关事业单位、 驻绵部队因工作需要,对外招聘而未使用 机关、 事业单位编制, 与 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退休年龄内的人员 。

     二、 养老保险基金筹集

      (一) 编制外聘用 人员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按月 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不得减免。

     (二) 编制外聘用 人员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按本人上

     月 工资作为缴费工资, 缴费比例为 8% 。

     编制外聘用 人员 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 确定。

     编制外聘用人员 本人上月 工资, 超过上一年全省在岗 职工月 平均工资的300% 以上的部分, 不计入缴费工资; 低于上一年全省在岗 职工月 平均工资 60% 的, 按 60% 计算缴费工资。

     (三)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按全部编制外聘用人员

     缴费工资总和作为缴费基数, 缴费比例为 20% 。

     编制外聘用 人员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之月 为止。

     (四) 在国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出 台前,编制外聘用 人员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统一管理。

     三、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一)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 GBl1643—89) , 为每个参保人员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

     从 2007 年 1 月 1 日 起, 编制外聘用 人员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按本人缴费工资的 8% 建立, 全部由编制外聘用人员 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形成。

     参保人员 2006 年 12 月31 日 及以前的个人账户 按原规定的个人缴费比例计入。

     个人帐户 储存额包括个人账户 本金和利息。

     (二)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在每年的 6 月 以前, 将上一年单位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 数额和个人账户 储

     存额等情况, 通过单位通知个人, 并提供核对和查询服务。

     (三) 参保人员 由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 自 动离职、 参军、调入或招聘进入未参加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 以及被开除、判刑、 劳教等各种原因中断、 终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个人账户 进行封存保留, 个人账户 储存额连续计算利息。

     (四) 参保人员 在统筹范围内流动的, 只 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含历年缴费工资、 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个人账户 储存额、参保身份等) ; 跨统筹范围流动的, 转移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中全部储存额资金。

     (五) 参保人员 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储存额, 用 于本人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后支付个人账户 养老金, 或因死亡、 出 国定居等原因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后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 储存额, 不能提前支取。

     (六) 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编制外聘用 人员 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的储存额领取完毕时, 按规定从社会统筹基金中继续支付个人账户 养老金, 直至死亡。

     (七) 编制外聘用 人员 领取基本养老金前因死亡、 出 国定居等原因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 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的储存额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或本人。

     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编制外聘用 人员 因死亡、 出国定居等原因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 其个人账户 储存额余额按

     规定计算的继承额, 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或本人。

     (八) 农村户 籍的编制外聘用 人员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 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其养老保险关系 按以下规定办理:

     1、 在市内重新就业或跨统筹范围就业的, 转移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 中的全部储存额资金。

     2、 回农村且自 愿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保留其个人账户 并按规定计息, 以后重新就业时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3、 回农村不愿保留养老保险关系 , 户 籍所在地开展了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向所在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和个人账户 中的全部储存额资金; 户 籍所在地未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 如本人申请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一次性支付其个人账户 中的全部储存额资金。

     四、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编制外聘用 人员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 15年及以上的人员 , 达到国家规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并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后, 从次月 起按月 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 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月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 养老金

      1.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在岗 职工月 平均工资+

     本人指数化月 平均缴费工资) ÷ 2× 累计缴费年限× 1%

     其中:

     本人指数化月 平均缴费工资=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 平均工资× 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历年缴费中的当 年本人缴费工资与 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比值的平均数确定。

     计算公式为:

     n 平均指数=(X 1/ C 1+X 2/ C 2+··· +Xn/ Cn) ÷ N X 一当 年本人缴费工资;

     C—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N 一本人缴费年限。

     2. 个人账户 养老金=领取基本养老金当年个人账户 储存额÷ 本人领取基本养老金当年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 数。

     其中:

     个人账户 养老金计发月 数表 退休 年龄 计发月 数 领取养老金 年

     龄 计发月 数 领取养老金 年

     龄 计发 月 数 40岁 233 51岁 190 62岁 125 41岁 230 52岁 185 63岁 117 42岁 226 53岁 180 64岁 109 43岁 223 54岁 175 65岁 1O1 44岁 22O 55岁 170 66岁 93 45岁 216 56岁 164 67岁 84 46岁 212 57岁 158 68岁 75 47岁 208 58岁 152 69岁

      65

     48岁 204 59岁 145 7O岁 56 49岁 199 6O岁 139

      5O岁 195 61岁 132

      ( 二)

     编制外聘用人员 的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按国家和省的现行规定执行, 即编制外聘用 人员 男 年满 60 周 岁 ; 在管理、技术岗 位的编制外聘用 人员 女年满 55 周岁, 在生产、 经营、 服务岗位的编制外聘用人员 女年满 50 周 岁 ; 编制外聘用 人员女职工在上述两类岗 位变动, 在新岗 位上工作满 2 年以上的, 按新岗位确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

     达到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 缴费年限累计未满 15 年的人员 , 经本人提出申请, 可继续延长缴费至缴费年限满 15 年时,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 15 年的人员 , 不发给基本养老金; 个人账户 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实际缴费年限每满 1 年再发给 1 个月 本人指数化月 平均缴费工资, 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 三)

     参保人员 缴费年限, 是指参保人员 领取基本养老金前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

     缴费年限在记载时按月 计算; 在计算基本养老金时换算为按年计算, 不足一年的部分, 换算时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 四)

     2007 年 1 月 1 日 前编制外聘用 人员 可从聘用 之日 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最早不超过 1996 年 1 月 1 日 )

     。

     补缴后一并计算缴费年限。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 不得计算为缴费年限。

     以后按规定补缴了 基本养老保险费后, 方可计算缴费年限。

     五、 基本养老金调整 编制外聘用 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人员 按照企业职工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

     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 按调整对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个人账户 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等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 分别从个人账户 储存额余额和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

     六、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死亡待遇 编制外聘用 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人员 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 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费标准按其死亡上一年全省在岗 职工平均工资的 4 个月计发。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其死亡时本人基本养老金的 8 个月 计发。

     七、 本试行办法从 2007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按本试行办法执行。

     今后国家和省有新的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篇二:南京大学编制外聘用人员薪酬实施方案(试行)

    mdash; 6 — 附件 2 事业编制外项目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所聘用制度改革, 加强技术支撑队伍建设, 建立动态的人员 聘用和管理机制, 依法保障事业编制外项目聘用人员 和研究所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 中国科学院和地方有关政策, 结合我所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编制外项目 聘用人员 实行人才派遣制度 ( 人事代理)

     。

     我所选用符合条件的人才派遣单位, 与之签订人才派遣协议,委托该单位提供人才派遣服务。

     事业编制外项目 聘用人员 与人才派遣单位是法律上的劳动关系, 受人才派遣单位派遣到我所工作。

     我所与事业编制外项目 聘用人员 是劳务关系。

     第三条

     聘用事业编制外项目 聘用人员 , 必须根据需求, 依法聘用, 严格控制数量。

     第二章 聘用条件 第四条 事业编制外项目 聘用人员 须在法定劳动年龄内, 身体健康, 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7 —1. 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 较高的工程、 实验技术水平; 工程技术人员 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工人须具有技术工四级( 中级工)

     及以上技术等级。

     2. 具有大学专科( 含)

     以上学历。

     第三章 聘用程序 第五条 聘用程序 1. 题目 组( 部门)

     提出岗位设置申请, 履行审批手续;

     2. 发布招聘信息, 受理报名 ;

     3. 组织由专业人员 组成的考核小组对应聘人员 进行考核, 考核小组提出是否聘用的建议;

     4. 经批准同意聘用的人员 , 由人才派遣单位办理派遣手续到我所工作, 人才派遣单位、 事业编制外项目 聘用人员 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章 工资制度及待遇 第六条 我所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政策及事业编制外项目聘用人员 承担的工作确定其工资待遇。

     第七条 我所按时将事业编制外项目 聘用 人员 的工资拨付到人才派遣单位, 由人才派遣单位发放给事业编制外项目 聘用人员 。

     第八条 我所根据大连市有关政策为事业编制外项目 聘用人员 缴纳相关社会保险, 并将应缴费用拨付到人才派遣单位, 由人才派遣单位负责办理缴纳手续。

     由事业编制外项目 聘用人员 承担部分由人才派遣单位代扣代缴。

      — 8 — 第九条 事业编制外项目 聘用人员 须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人才派遣单位代扣代缴。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十条 事业编制外项目 聘用人员 在我所工作期间, 须遵守我所的各项规章制度与工作纪律。

     各题目 组( 部门)

     负责对其进行考勤、 考核。

     临时聘用人员 在社会上发生的一切经济、 民事纠纷, 均由本人负责。

     第十一条 事业编制外项目 聘用人员 不参加我所的岗位聘任,可参加地方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定、 工人技术等级鉴定。

     第十二条

     事业编制外项目 聘用人员 可将党、 团组织和工会会员 关系转入我所, 参加我所党、 团组织和工会活动。

     第十三条 需持证上岗 的人员 必须经过必要的培训 并且取得相应资质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四条

     事业编制外项目 聘用 人员 在派遣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我所可通知人才派遣单位解除劳务关系:

      1、 违反我所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影响我所正常秩序, 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2、 对工作不负责任, 造成经济损失, 或不胜任本岗位工作;

      3、 其它应解除劳务关系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自 印发之日 起施行。

    篇三:南京大学编制外聘用人员薪酬实施方案(试行)

    事业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的劳动争议值得关注

     近年来随着《劳动法》的深入贯彻实施机关事业单位与在编制外聘用或其他采取各种用工形式招用的人员之间劳动争议数量呈上升趋势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特点对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产生了一定影响值得予以关注。

     机关事业单位与自聘人员劳动争议的产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计划经济时代机关事业单位作为党委、政府的职能部门劳动者与单位之间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劳动行政关系而不是独立的用工主体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劳动关系。在维护劳动者权益制度的建设方面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机关事业单位自身缺乏原动力和进紧迫感相关职能部门也没有给予其足够的压力。同时随着劳动者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也在逐步提高劳动法律法规建设的不断完善这就形成了机关事业单位劳动争议产生的重要原因。

     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统计从 2001 年至 2005 年机关事业单位劳动争议的数量和涉及自聘人员逐年增加仅2006 年上半年机关事业单位劳动争议案件就有 17 件涉及自聘人员 28 人次劳动争议内容集中在申请仲裁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和要求参加社会保险方面。从劳动争议的

     处理结果看自聘人员胜诉的案件占 80%在调解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多数也是以单位作出让步而告终。

     机关事业单位与自聘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从不利方面看一是劳动争议过多有损机关事业单位良好社会形象二是一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缺乏约束力随意招用和解除劳动者的现象较突出劳动法律法规意识淡薄。从正面来看一是通过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机关事业单位在内部管理方式、 规章制度等方面趋于法制化二是懂得尊重自聘人员的合法权益发生争议后能通过协调、援助等方式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六年七月十日

    篇四:南京大学编制外聘用人员薪酬实施方案(试行)

    人员绩效奖励工资分配方案 聘用人员绩效奖励工资分配方案(一):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方案

     射阳县青春小学

     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方案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教人〔2008〕15号)和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和校长绩效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苏教人[2009]24 号)及《射阳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我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先进,促进发展,充分调动义务教育阶段校长和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构建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教育人事制度、推进教育科学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二、基本原则

     1、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原则;

     2、“按劳分配、效率优先、优绩优酬”的原则;

     3、“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三、实施对象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和其他正式工作人员。

     四、考核内容及计分标准

     1、教师绩效。主要考核教师的工作量、师德情况、德育工作、专业发展、教学教研、教学效果等情况。

     2、非教学工作人员的绩效。主要考核其工作量、职业道德、团结情况、履行岗位职责和成效等情况。

     五、考核主体、方法及程序

     (一)考核主体、方法

     1.学校成立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共九人组成,其中教师代表五人,人员由学校推荐,

     经教师大会通过。

     2.教职工的绩效考核工作由学校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采取量化积分的方法进行。

     3.校长的绩效考核工作由教育局负责。

     (二)考核程序

     教职工的考核程序为:

     (1)成立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本校教职员工绩效工资考核分配的组织、指导、督查、协调、管理和信访等工作。领导小组由校级领导班子成员、教职工代表等人组成,计 9 人,其中领导班子及成员 4 人,教师代表 5人。考核小组成员由学校提名,经教职工大会通过的方式产生

     (2)制订完善的考评方案。学校根据《射阳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在认真听取广大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完善具体考评方案,并在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有 90%以上的与会人员到会,且得到到会人员百分之七十的多数人员同意)。考评方案讨论通过后,一般不再改动,如果运行时发现有明显漏洞或显失公允,则修正案仍然要通过上述程序通过。

     (3)及时公布。学校将在方案公布的第一时间,在画廊、板报公示栏上进行公布。

     (4)结果反馈。学校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在考核后,按照学校制订的有关系数公式和扣分项目对每位教职工的得分逐一进行计算,最终确定各人的绩效考核得分,以书面形式通知教职工并个人签字认可。

     (5)结果公示。考核结果公示 5 个工作日以上。

     (6)接受申诉。教职工对个人得分不服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学校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和教育局提出申诉,教育局和学校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将作出明确答复。

     (7)确定方案。按系数和相关公式将教师的绩效考核积分换算成奖励性绩效工资方案。

     (8)上报审批。学校按时将绩效工资方案上报县教育局,待县教育局审核后,报县劳动人事、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六、绩效工资总额的确定和具体分配办法

     根据“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县级机关公务员平均水平的原则确定”等文件精神,核定全县义务教育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

     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为:全县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中先行扣除校长津贴和校长的奖

     励性绩效工资、学校班主任的津贴,计算出人平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学校教职工人数下拔到校,再进行考核发放。

     1、校长津贴的提取分配办法

     校长津贴标准为每月提取 200 元,每年按 10 个月提取。由教育局根据学校规模、绩效考核等次等因素进行浮动,浮动考核由教育局实施。

     2、班主任津贴的提取分配办法。班主任津贴按照小学教师每人每月 120 元,每年按 10个月提取。班主任津贴由学校根据绩效考核等次进行浮动,浮动金额每月 50 元封顶。

     3、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教育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学校规模系数,工作绩效考核结果、评优情况,社会影响等因素,进行计算。

     4、教职员工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1)教职工的最终绩效考核得分。学校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对已确定的上报得分进行适当浮动,浮动时应根据学校骨干教师、教龄、职称、工作年限等因素确定系数,从而算出各教职工的最终得分,教职工个人总得分 110 分封顶。

     (2)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的确定办法。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具体计算办法为:(1)得出学校参与考核的绩效工资总量。学校参与考核的绩效工资总量={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正职校长津贴、班主任津贴及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教职工总数×该校教职工数(不含校长)。(2)得出全校各教职工绩效考核得分总和。即将学校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最终确定的每位教职员工的考核得分进行累加。(3)得出平均分值。以全校参与考核的绩效工资总量除以全校教职员工绩效考核得分总和,得出平均分值。(4)算出教职工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以平均分值乘以每位教职员工工作绩效考核得分即为每位教职员工个人应得的奖励性绩效工资。计算公式为:

     全校参与考核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全校教职员工奖励性绩效考核得分总和=平均分值×教职员工个人奖励性绩效考核得分=教职员工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

     七、考核结果的运用

     教职工的奖励性绩效考核结果是教职工绩效工资发放、年度考核等第认定、职务晋升、岗位聘任、培养培训、表彰奖励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八、组织领导及纪律要求

     奖励性绩效考核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教师的切身利益,学校将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改革向纵深平稳推进。

     规范津贴发放标准。除上级规定的津贴补贴外,学校不再另立名目发放津贴补贴。

     学校将严格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设立津贴补贴专用科目,用于统一核算本单位发放的所有津贴补贴,其他科目一律不得再核算津贴补贴。

     本方案由青春小学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射阳县青春小学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领导小组

     附件:

     附件 1

     《教师绩效考核要点及量化指标》

     附件 2

     《从事非教学人员绩效考核要点及量化指标》【聘用人员绩效奖励工资分配方案】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1

     教师绩效考核要点及量化指标

     一、工作量(30

    篇五:南京大学编制外聘用人员薪酬实施方案(试行)

    dash;

     1 —

     附件 聘用人员工资、奖金构成表2011 年 11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

     注 本表是 《市政工程试验检测有限公司聘用人员工资分配试行办法 2005 》 检测公司[2005]8号的组成部分。替换该文件《聘用人员工资、补贴和奖金构成表》的相应内容 《关于调升聘用人员岗位基本工资的通知》 检测公司[2008]33 号从 2011 年 11 月 1 日起不再执行。级别 岗位名称 档次 基本工资单位元/月 奖金系数 A 中层正职 一 2250 9 二 一 二 一 二 一 二 一 二 一 2000 1900 1800 1600 1500 1400 1250 1000 900 8 7 6 5 4 3 2 1 0.8 B 中层副职 C 一级员工 D 二级员工 E 助理员 F 勤杂员 750 0

     —

     2 —

    篇六:南京大学编制外聘用人员薪酬实施方案(试行)

    dash;1—

      西昌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西昌学院培训中心 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提高办学效益,确保教学、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规范编制外聘用人员(以下简称编外人员)的管理,保障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编外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条例》,参照《西昌学院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西学院〔2018〕54 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部门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编外人员是指继续教育学院和培训中心因工作需要,按照规定聘用程序在学校事业编制外聘用并建立西学院〔2019〕48 号

     —2— 劳动关系的管理工作人员。涉密岗位不得使用编外人员。单独外(返)聘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国家法律及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人员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公平竞争,择优聘任,强化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实施管理。

     第三条

      编外人员由继续教育学院和培训中心按学校规定聘用,不得违法违规用工。疏于管理发生劳动事故或引发劳动纠纷,或造成学校名誉损害的,按学校相关规定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章

     编外人员的管理 第四条

     继续教育学院和培训中心编外人员的计划主要用于个别专业性较强的管理岗位人员。

     第五条

     继续教育学院和培训中心为编外人员聘用的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编外人员聘用申请(包括聘用条件、岗位职责、工作任务等),组织论证后提出建议,报分管副校长审定。

     第六条

      继续教育学院和培训中心负责核定编外人员的基本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负责组织编外人员招聘,协调与上级和地方劳动部门的工作。

     第七条

     党政负责人对编外人员的使用与管理负有领导责任,定期向人事处报备编外人员信息,组织实施年度绩效考核并提出续聘或解聘意见,负责编外人员的思想政治、政策法规、劳动纪律、安全教育和工作培训。

     第三章

     编外人员的招聘

     —3— 第八条

     继续教育学院和培训中心成立编外人员招聘领导小组,具体组织编外人员的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继续教育学院院长和培训中心主任担任,成员由支部委员会、部门领导、民主党派、工会大会代表、普通职工组成。

     第九条

     编外人员招聘的形式:公开招聘、单独考核招聘。

     第十条

      公开招聘的程序 (一)发布招聘公告。由学校分管领导批准的编外人员计划发布招聘公告,公告必须明确招聘岗位、招聘条件、招聘程序等内容,发布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二)受理报名。应聘人员通过校园网填报《西昌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西昌学院培训中心编制外聘用人员报名表》。

     (三)资格审查。领导小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进行公示。

     (四)组织考核。组建公开招聘考核工作机构,对应聘者进行应聘考核,考核方式可根据聘用岗位实际,采取面试为主的形式,并及时公布考核成绩。

     (五)组织体检。根据招聘计划及考核成绩确定体检人员,并统一组织体检。

     (六)确定拟聘人员。根据考核及体检结果确定拟聘人员,并予以公示。

     (七)审批及聘用。经分管校长审批同意后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一条

      公开招聘编外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4— (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作风正派,服从工作安排,具备岗位需要的文化和技能条件,身心健康。

     (二)首聘年龄原则上应在 35 周岁以下。

     (三)原则上应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

     (四)符合聘用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学院和培训中心遵循“依法诚信、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编外人员签订和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须为统一文本。劳动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与聘用的编外人员,不得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首聘期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四条 编外人员劳动合同期满、法律规定的解除和终止条件或双方约定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五条

     有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况,编外人员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编外人员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前 30 日告知继续教育学院和培训中心,并按合同约定赔偿服务期违约金。

     第十六条

     编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继续教育学院和培训中心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或不能胜任岗位要求的;

     —5— (二)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或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

      (三)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用工单位造成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不履行劳动合同规定条款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它情形。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继续教育学院和培训中心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编外人员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经济补偿:

     (一)编外人员患病或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继续教育学院和培训中心与编外人员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继续教育学院和培训中心根据实际情况,撤销机构或部门、缩减或撤销编外人员所在工作岗位的。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旷工人员按照其实际旷工天数,扣除当月相应天数的工资;连续旷工超过15 个工作日,或者 1 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继续教育学院和培训中心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履行请假手续,又无特殊情况而不到岗的;

     (二)假期已满,但未申请办理续假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离岗的;

     —6— (三)经查明请假理由不真实的。

     第十九条

      继续教育学院和培训中心与编外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为其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第二十条

      不论是解除还是终止劳动合同,编外人员均需在归还继续教育学院和培训中心财物、办理工作移交后方可离岗;担任财务相关工作的,还应经继续教育学院和培训中心审计后方可离岗,否则继续教育学院和培训中心将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考核 第二十一条

     编外人员的考核内容及办法参照在编人员考核要求执行,重点考核工作业绩,并由编外人员考核领导小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归入个人档案。

     第六章 岗位待遇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二条

     编外人员的工资待遇按照“以岗定薪”的原则,实行合同工资,发放标准在合同中具体约定。

     第二十三条

     编外人员的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编外人员可依法申请加入工会,是党员或团员的,参加本单位的党团组织。

     第七章 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 第二十五条

     编外人员与继续教育学院和培训中心因签订、履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进行内部调解;编外人员因劳动争议对调解不服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 则

     —7—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学校其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其他未明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和培训中心负责解释。

      西昌学院 2018 年 5 月 9 日

      西昌学院办公室

      2019 年 5 月 9 日印发

    篇七:南京大学编制外聘用人员薪酬实施方案(试行)

    X 县人民 医院 聘用人员 工资待遇 实施 办法 (试行)

     XX 县人民医院人事科

     聘任制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方向,为了实现聘用人员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加强人力资源建设,根据《劳动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院务会研究决定,对聘用人员薪酬作如下规定:

     一、 成立招聘组织:

     1、成立招聘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支部书记、副院长担任副组长,院务会成员为成员。下设办公室,由院办负责任担任主任。招聘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审定招聘计划,确定招聘条件,审核薪酬方案,决定录用与否。

     2、成立招聘实施小组:组长由主管副院长担任,成员为院办主任,相关部门负责制人和有关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为成员。招聘实施小组的职责是按照招聘计划、条件、程序、公正、公开、公平的进行招聘;负责对被聘人员招聘工作;对被聘人员是否正式录用和续聘提出意见和建议;制定《岗位说明书》,并拟定劳动合同。

     二、 聘用人员岗位分类:

     分三类 1、专业技术岗位:是指通过国家相关认可的正规专业学校毕业后,并具有相关专业毕业证书(第一学历)或必须有相应专业技

     能的岗位,包括医疗、护理、药剂、医技、财会等工作岗位。

     2、非专业技术岗位:是指第一学历非正规专业学校毕业,通过(自考、函授等)从事非第一学历专业的岗位,或经过各种培训即可从事的岗位,包括财务、信息、水电、120 驾驶员、门卫、导医等岗位 3、非固定工作时间岗位:洗衣工、清洁工、护工、垃圾清运工等。

     三、新进 工作人员的聘用:

     1、招聘范围: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

     2、招聘条件:

     (1)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2)品行端正,无不良恶习。

     (3)具有一定的学习能力和沟通能力; (4)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临床医疗岗位必须是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且有医学学士学位;护理岗位必须是护理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具有护士执业证书;其他技术岗位有相应上岗证书);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护理岗位年龄原则上不能超过25-28 周岁,本科适当延长); (6)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具体招聘时确定)。

     3、招聘程序:

     院综合办公室(按照招聘领导小组的意见制定计划、发布信

     息、受理申请、资格审查)→有关职能科室(按照招聘实施小组意见组织考核、考试、面试、体检,提出初录意见)→招聘领导小组(确定拟聘人员)→院综合办公室(公示初聘结果)→相关职能科室(签订聘用合同、办理手续)

     4、新聘人员试用期待遇及期限:试用时间:见习期 2 周后试用期为 6 个月(清洁工除外)。试用期待遇:试用期执行生活补助800 元,绩效工资按 30%。经试用期满后,考核合格能 独立工作 者,由聘用科室或部门提出是录用的意见,并建议报招聘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方可签正式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 3 年。

     5、对所有聘用人员实行年度考核,考核依据《岗位说明书》进行。考核工作由招聘实施小组负责,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调资的依据。

     四、 聘用人员的考核、 工资 待遇 (基础工资+)

     绩效工资):

     :

     (一)临床医、药技专业岗位:

     1、考核:由医务科按照招聘实施小组的意见,根据岗位说明书进行。

     2、工资待遇:

     (一)

     全日制大学本科 以上 ( 含 二本)且具有临床医学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将纳入 非编制在编人员,按照县人才政策和县人民医院规定,试用期考核合格后,签定聘用合,享受正式职工工资待遇(参照当年正式新进职工工资标准,扣除“五险一金”中贵州省确定的最低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养老金部份)。

     ( 二 )

     非二本 医 、 护 、 药 、财会专业 技 术 人员:

     其工资构成:

     1、基础工资:聘任的医护技大本、大专,中专初定待遇依次为1000 元、950 元、900 元,只认定第一学历。其中还另加以下部分:

     (1)职称工资:取得上一级职称者,医药技(师)月增加工资50 元、中级职称增加 100、副高增加 300 元,正高增加 500 元(或参考当年职称差额部分)。

     (2)院龄工资:对全体聘用医药技实行年度考核,工作满一年后,凡考核合格达标后,每年增加院龄工资 30 元/月,逐年累加,连续在我院工作满 10 年以上,考核合格后,可转为非在编正式人员工资(参照相关岗位、等级待遇),至到退休。退休后转为社保领取工资。

     (3)五险一金:签定合同者,养老保险、公积金、失业保险由医院、个人按现行贵州省确定的最低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比例交纳,参加医疗农合(居民医保)可凭个人交款,到医院领取;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完全由医院交纳。

     (4)其他:各种津补贴。

     2、绩效工资:按县医院相关规定享受相关科室或部门的绩效。

     ( 三 )

     财务、信息、120 驾驶员 、保卫 等 非专业技术 工勤 岗位:

     1、基础工资:财务、信息、行政后勤等 非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人员,基础工资均按 900 元。其中还包括以下部分:

     (1)职称工资:取得上一级职称者,中级技师月增加工资 50 元、

     高级技工师月增加 100。

     (2)院龄工资:对全体聘用医药技实行年度考核,工作满一年后,凡考核合格达标后,每年增加院龄工资 30 元/月,逐年累加,连续在我院工作满 10 年以上,考核合格后,可转为非在编正式人员工资(参照相关岗位、等级待遇),至到退休。退休后转为社保领取工资。

     (3)五险一金:签定合同者,养老保险、公积金、失业保险由医院、个人按现行贵州省确定的最低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比例交纳,参加医疗农合(居民医保)可凭个人交款,到医院领取;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完全由医院交纳。

     (4)其他:各种津补贴。

     2、绩效工资:按县医院相关规定享受相关科室或部门的绩效。( 四)

     )

     非固定工作时间 岗位:

     洗衣工、 、 清洁工 等, , 根据工作性质 、工作量定商,其工资包括:

     1、基础工资:基础工资按 900 元(或双方商定包干),还包括以下部分:

     (1)院龄工资:每年增加院龄工资 20 元,逐年累加,至到退休。退休后转为社保领取工资。

     (2)五险一金:签定合同者,养老保险、公积金、失业保险由医院、个人按现行贵州省确定的最低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比例交纳,参加医疗农合可凭个人交款,到医院领取。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两项完全由医院交纳。

     (3)其他:临时加班津贴 2、绩效工资:按后勤部门平均的 40%发放,总务科按工作评比可作等次发放。

     五、备注说明

      1、见实期:是指试用前对医院、科室环境、工作流程熟习的过程,为期 2 周。

      2、试用期:医护技等专业人员为 6 个月,其他岗位非专业岗位等为 3 个月(清洁工 1 周,能独立工作后,即可聘用)。

      3、专业技术人员:是指通过国家相关认可的专业学校毕业后,并具有相关专业第一学历毕业证书的人员。而其他通过自学考试、函授取得的本科、专科人员的聘请人员,不享受学历工资。

      4、全日制大学二本(含二本)临床专业医生,经 6 个月试用期考核,工作能力欠佳,考核不合格,延长试用期 3 个月,再次考核成绩欠佳,只能按照非二本人员待遇,或解出聘用合同;对三本临床专业医生,在 6 个月试用期期间,工作能力突出,考核成绩优秀的个人,经主管部门和考核小组审定,可以直接按照非在编正式职工待遇给予聘用。

     5、对所有专业、岗位聘用人员,在 6 个月试用期间,工作能力及工作表现欠佳,考核不合格者,医院一律不予聘用。

     6、住公积住房货款:凡签定劳动合同,并交纳公积金的聘用人员,交满一年以上公积金的人员,均可享受 XX 县公积金办低息住房货款。不原办理者视为放弃,医院不补发。

     7、养老保险:部分聘用人员,自已交足了养老保险(或个人上交的),每月可按养老保险金 300 元发放。

     8、凡聘用人员考取国家乡镇单位,不原意去工作者,医院可以按照非在编正式职工待遇聘用。

     9、院龄工资:是指在本院从聘用工作之日起,工作满一年,以年为单位计算,原聘用的老职工院龄可由办公室和财务核定计算院龄。每年 6 月 1 日起统一由人事科按时增加院龄工资。

     10、月总工资概念:按照国家有关工资定义,总工资是指基本工资、各项津贴、绩效的所有总合。月实领工资=是总工资扣除个人交纳部分。财务科每月必须出据工资明细表,给每个职工。

     11、纳入非在编正式职工待遇:享受国家新进人员等级的工资标准,并扣除“五险一金”中医院交纳的贵州省确定的最低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养老保险部分。

     12、本办法的工资待遇的制定,医院有权利进行合理调整。

     13、对聘用人员,相关主管部门和科室每年必须作考核,对不原签定合同,未严格遵守国家及医院规章制度的个人,医院有权直接解聘。

     14、凡未自原与县医院签定劳动合同的个人,医院不予聘用。

     本办法,通过职委会讨论后,并向全体聘用人员解读相关条款后,呈报院务会审批执行。原医院制定的工资发放办法废除,新的工资待遇从 2014 年 6 月 1 日正式执行,本办法未尽事,由县人民医院人事科负责解释。

      2014 年 5 月 24 日

     附表 1——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含二本)及以上学历工资

     非在编正式 职工工资标准 绩 效工 资 各种 津补贴

     扣除县院代交的养老金和个人承担部份 合计 实发 工资 二本科 按县医院政策

      研究生 按县人才政策

      博士生 按县人才政策

      高级职称 按县人才政策

      在 我 院 连 续聘用 10 年 按相关岗位等级工资标准

      附表 2——非二本医护技聘用人员工资表

     基本 工资 职称 工资 院龄 工资 五险 一金 科室 绩效 各 种津贴

     扣除个人承担 部份 合计 实发 工资

     医护技 (中专)

     900

     30/年

     医护技 (大专)

     950

     30/年

     医护技 (本科)

     1000

     30/年

      附表 3——非专业工勤岗聘用人员工资表

     基本 工资 职称 工资 院龄 工资 五险 一金 科室 绩效 各 种津贴

     扣除个人承担 部份 合计 实发 工资

     财务、信息 900

     30/年

     120 驾驶员 900

     30/年

     水电工 900

     30/年

     保卫人员 900

     附表 4——清洁人员等工资表

     基本 工资 院龄 工资 五险 一金 绩效 工资 各 种 津补贴

     扣 除 个 人 承担部份 合计 实发 工资 清洁工 900 20/年

     洗衣工 900 20/年

     垃圾清运工 900 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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