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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计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时间:2021-08-03 来源:博通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博通范文网手机站

    统计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局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固定资产合理、有效、节约使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范围与分类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产权归局所有、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1500元以上)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各类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量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实行管理。

    固定资产的分类如下: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产权属于本局的一切房屋、建筑物及其各种附属设施。

    (二)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三)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机械设备和文体设备等。

    (四)图书:指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

    (五)其他固定资产:虽不属于以上类别,但符合固定资产管理的其他资产。

    二、组织管理

    局成立固定资产管理小组,负责对全局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管理小组组长由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办公室主任担任,成员由办公室负责行政后勤的同志、主办会计和数管中心、普查中心负责人组成。局办公室是全局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日常管理事务。各处室(中心)要确定一名兼职管理员,配合和协助办公室做好本处室(中心)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三、固定资产配置

    (一)配置原则。坚持提高资产使用效率,节约经费开支的原则,对全局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形成资产配置、使用、维护、变更的配套管理系统。

    (二)购置程序。由处室(中心)提出购置申请,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按局财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报局长办公(党组)会议审批。批准后由局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组织统一采购(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由局数管中心负责统一采购)。

    (三)验收登记。固定资产购置到位后,由办公室牵头会同申请处室(中心)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由办公室负责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变更)登记表》(见附件),并做好台帐登记。

    (四)调入、赠与与变更。对调入、赠与、变更使用人或使用房间的固定资产,局办公室负责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变更)登记表》,并由相关处室(中心)负责人、办公室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固定资产使用人三方签字确认后,由使用处室(中心)领用。

    (五)归还手续。局工作人员调离本单位或退休时,须及时办理办公用品和所借固定资产归还手续。

    四、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一)台账登记管理。建立局固定资产台账登记制度并实行计算机分类管理。固定资产台账一式两份,一份由办公室保存,一份由资产使用部门保存。各部门新配置固定资产,统一由办公室登记建账。部门机构撤并的(含各项普查机构),原配置和领用的固定资产,须按台账登记清点后交局办公室,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无权处置。

    (二)使用管理。按使用处室(中心)或个人建立固定资产领用表。做到财务部门有账目,管理部门有登记,使用单位有签字,便于清查核对,相互制约。各部门要建立固定资产使用责任制,按照固定资产台账登记的范围,认真保护使用好每件公共财产,并将责任落实到每个使用者。对毁损、丢失、被盗的固定资产,须查明原因,由使用处室(中心)写出情况报告,经审查批准后,做出相应处理。对保管不善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的要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三)资料和档案管理。办公室按财产类别、品名、规格、型号设置明细分类账,核算购入、发出、结存的数量和金额。固定资产的相关资料,如说明书、保修单和维修资料等,要整理后妥善保管,以备查用。房屋及建筑物的地质资料、设计、施工及竣工图纸、电路和水、暖、气管道及安装线路图,以及房屋使用、维修、调拨、变卖、拆迁等未在会计档案中体现的重要资料应列入档案管理。

    五、固定资产核查与处置

    (一)固定资产核查。每年第一季度,由办公室会同各处室(中心)有关人员,对全局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核对盘点,盘点情况及时向局固定资产管理小组报告。

    对资产清查中出现帐实不符等情况的,相关处室(中心)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由局固定资产管理小组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长办公(党组)会议研究审定后,按规定程序进行账目调整。

    (二)固定资产处置。对使用年限已久,需维修、报损、报废或折价处理的各类资产设备,使用处室(中心)可提出申请,由局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核查,按财务管理权限和财政部门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任何部门或个人都不能擅自处置废旧固定资产,违者将没收所得,并通报批评。

    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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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为确保中心财产完整,维护中心财产权益不受侵占,充分挖掘固定资产潜力,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的目的,特定本管理办法。

    (一)、中心固定资产工作由一名中心管理人员负责专(兼)职管理。负责中心固定资产的规划、选型、订购、安装、调试、验收、使用、维护、更新改造直至报废、回收残值的全过程。

    (二)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设备的物品,但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三)固定资产分类及分级管理

    1、固定资产分类:

    (1)、房屋及建筑物

    (2)、机器设备

    (3)运输工具

    (4)其他设备

    2、管理人员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使用,财务部负责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提取等工作

    3、凡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均可由中心综合部建立台账、卡片分部门存档

    4、凡列入固定资产的未经中心同意批准,任何使用部门及个人不得随意拆装、改造、转卖、更不得丢失。

    5、为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和维护,中心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确保账、物、卡相符。每年12月份为清点月,月底前应将新增的固定资产上报,同时将漏登的固定资产建账、建卡。

    (四)固定资产的购置、增加、领用管理

    1、各部门需要增加固定资产,首先使用单位应填写添置固定资产报告,经部门领导批准,经汇总、核实,经中心领导批准后,方可订货购置。

    2、凡新购的设备、工具等一律归口供应部门购置,任何部门无权自购;

    3、凡购置的设备等到货后,应由中心综合部、使用部门共同验收方可入库:财务部须凭发票、固定资产卡和入库单报销货款。

    (五)、固定资产闲置、报废的管理

    1、凡属闲置不用的设备,经中心领导同意后,由使用部门办理退库手续。

    2、凡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固定资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提出申请报废:

    (1)、使用年限较久,已达到技术性能要求,效率低,不能改造利用,且具有更新条件者。

    (2)、主体或主要结构腐蚀,损坏严重,无法修复价值者。

    (3)、主要部件损失、性能低劣。

    3、固定资产报废,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中心有关人员进行鉴定,提出意见,并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经中心领导批准后,方可报废。

    4、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如尚有使用价值的零部件,应拆下加以利用,其余部门应按批准报废清单作为废品处理,回收残值,并取得凭证转财务处注销,同时注销台账、卡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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