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优质范文
  • 工作总结
  • 工作计划
  • 作文大全
  • 心得体会
  • 述职报告
  • 实习报告
  • 写作方案
  • 教案反思
  • 演讲稿
  • 发言稿
  • 读书笔记
  • 精美散文
  • 读观后感
  • 当前位置: 博通范文网 > 实习报告 > 正文

    医用口罩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时间:2021-09-24 来源:博通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博通范文网手机站

    附件10 医用口罩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和规范医用口罩产品的技术审评工作,帮助审评人员理解和掌握该类产品原理/机理、结构、性能、预期用途等内容,把握技术审评工作基本要求和尺度,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作出系统评价。

    本指导原则所确定的核心内容是在目前的科技认识水平和现有产品技术基础上形成的。因此,审评人员应注意其适宜性,密切关注适用标准及相关技术的最新进展,考虑产品的更新和变化。

    本指导原则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不包括行政审批要求。但是,审评人员需密切关注相关法规的变化,以确认申报产品是否符合法规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医用防护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和医用普通口罩(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管理类别为Ⅱ类,分类代号为6864。

    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普通脱脂纱布口罩和各种含有杀菌、抑菌和抗病毒成分,预期用于抗菌抗病毒的口罩。

    二、技术审查要点 (一)产品名称的要求 产品名称应以产品的预期用途和适用范围为依据,一般应为医用防护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

    (二)产品的结构组成 1.医用口罩一般由以下材料构成:

    主体过滤材料:如聚丙烯熔喷布等。

    其他材料:金属(用于鼻夹)、染色剂、弹性材料(用于口罩带)等。

    2.医用口罩一般有以下几种形式:

    按照面罩形状可以分为平面形、鸭嘴形、拱形或折叠式等。

    按照佩戴方式可以分为耳挂式、绑带式或头带式。

    平面形 鸭嘴形(头带式) 拱形 折叠式 耳挂式 绑带式 图1 口罩形式 (三)产品工作原理 医用口罩大部分为自吸式过滤口罩,其工作原理是使含有害物的空气通过口罩的滤料过滤后再被人吸入或者呼出。口罩滤料的过滤机理主要有以下几种(见图2):

    图2 滤料纤维过滤机制示意图 1.扩散沉积:粒子布朗运动扩散位移到过滤纤维,受分子引力作用而被吸附。最易捕捉小尺度粒子、细纤维和低速运动的粒子。

    2.截留沉积:随气流运动的较大粒子被过滤材料的机械筛滤作用截留。粒子直径与滤膜纤维的直径的比率影响拦截效率。

    3.惯性沉积:粒子通过过滤材料弯曲的网状通道时,粒子由于惯性作用脱离气流撞击过滤纤维,并受分子引力作用被截留。大粒子、高密度、速度快时截留效果好。

    4.静电吸引沉积:粒子被过滤纤维的静电作用产生的沉积。

    颗粒越小时,1、4沉积效应越强,颗粒越大时,2、3效果越好,所以并非越小的颗粒越难被过滤。综合4种过滤机制的协同作用,普通机械性滤料最易穿透粒径的范围是0.1µm~0.3µm(见图3)。

    图3 滤料穿透率和粒径关系 (四)产品适用的相关标准 医用口罩产品应根据自身特点适用以下标准,但不限于引用以下标准:

    表1 相关产品标准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GB/T 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GB/T 191-2008 包装贮运图示标志 GB/T 2828.10-2010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0部分:GB/T 2828计数抽样检验系列标准导则 GB/T 14233.1-2008 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 第1部分:化学分析方法 GB/T 14233.2-2005 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 第2部分:生物学试验方法 GB 15979-2002 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 GB 15980-1995 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卫生标准 GB/T 16886.1-2011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 GB/T 16886.5-2003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5部分:体外细胞毒性试验 GB/T 16886.7-2001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7部分:环氧乙烷灭菌残留量 GB/T 16886.10-2005 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0部分:刺激与迟发型超敏反应试验 GB 18279-2000 医疗器械 环氧乙烷灭菌确认和常规控制 GB 18280-2000 医疗保健产品灭菌确认和常规控制要求 辐射灭菌 GB 19083-2010 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 GB/T 19633-2005 最终灭菌医疗器械的包装 YY/T 0466.1-2009 医疗器械 用于医疗器械标签、标记和提供信息的符号 第1部分:通用要求 YY 0469-2011 医用外科口罩 YY/T 0615.1-2007 标示“无菌”医疗器械的要求 第1部分:最终灭菌医疗器械的要求 YY/T 0969-2013 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二部(2010版) 产品适用及引用标准的审查可以分两步来进行。首先对引用标准的齐全性和适宜性进行审查,也就是在编写注册产品标准时是否引用了与产品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引用是否准确。可以通过对注册产品标准中“规范性引用文件”是否引用了相关标准,以及所引用的标准是否适宜来进行审查。此时,应注意标准编号、标准名称是否完整规范,年代号是否有效。

    其次对引用标准的采纳情况进行审查。即所引用标准中的条款,是否在注册产品标准中进行了实质性的条款引用。这种引用通常采用两种方式,内容繁多的、复杂的可以直接引用标准及条文号,比较简单的也可以直接引述具体要求。

    如有新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布实施,应执行最新版本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五)产品的预期用途 医用防护口罩适用于医务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对经空气传播的呼吸道传染病的防护。

    医用外科口罩适用于医务人员或相关人员的基本防护,以及在有创操作过程中阻止体液和喷溅物传播的防护。

    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适用于佩戴者在不存在体液和喷溅风险的普通医疗环境下的卫生护理。

    (六)产品的主要风险 医用口罩产品在进行风险分析时应符合YY/T0316-2008《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的要求。

    企业在进行风险分析时,至少应考虑表2中的主要危害,企业还应根据自身产品特点确定其他危害。针对产品的各项风险,企业应采取应对措施,确保风险降到可接受的程度。

    表2 产品主要危害 危害类型 可能产生的危害 形成因素 控制措施 生物学危害 生物污染 产品没有消毒/灭菌或消毒/灭菌没有达到标准 严格控制消毒/灭菌工艺有明确的消毒/灭菌程序,每批进行消毒/灭菌效果检验 生物相容性 生产引入的外来有害物质没有被有效去除;

    环氧乙烷残留量超标 原材料入厂检验;

    严格控制灭菌工艺 与产品使用相关的危害 不适当的标签 产品最小包装标记不清晰、不全面、不正确 标记印刷清晰正确;

    标记内容按相关要求标记全面 说明书上的注意事项不全 如缺少详细的使用方法、缺少必要的警告说明 规范说明书 对一次性使用产品的很可能再次使用的危害性警告不适当 说明书中未包含只限一次性使用 规范说明书 功能失效引起的危害 不适当的预期用途表述 说明书中未能清楚表明产品用途 规范说明书 不适当的产品包装 生产、运输、搬运和储存过程中导致包装破损;

    包装封口不严密;

    包装材料选择不适当 严格控制包装工艺;

    失去产品的完整性 产品各构件之间缝制、粘合不严密或材料本身存在破损达不到隔离要求 严格控制生产工艺、产品检验 产品对环境的危害 环境污染 生产环境污染产品,如外来的纤维、粉尘、细菌等其他杂质;

    产品原材料受到污染;

    储运环节污染产品 严格控制生产环境;

    严格控制原材料采购、检验;

    严格控制产品储运环节 (七)产品的主要技术指标 本条款给出医用口罩产品需要满足的性能要求,其他性能要求企业可参考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根据企业自身产品的技术特点制定相应的要求,但不得低于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有关要求。如有不适用条款(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企业在标准的编制说明中必须说明理由。

    如企业直接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产品标准的,应提交所采纳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有效文本及采标说明。采标说明应至少包括产品规格型号的划分、产品的结构组成、产品的管理类别、产品的出厂检测项目、完全执行此标准的承诺及其他应说明的内容。

    如企业制定注册产品标准,则标准中应明确规格型号的划分、产品的结构组成等内容,且性能指标应能满足以下要求:

    1.医用防护口罩:应符合GB 19083-2010《医用防护口罩技术要求》;

    2.医用外科口罩:应符合YY 0469-2011《医用外科口罩》;

    3.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应符合YY/T 0969-2013《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要求。

    (八)产品的检测要求 医用口罩产品的检测包括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至少应有以下项目:外观、结构与尺寸、鼻夹、口罩带、微生物指标、环氧乙烷残留量(若采用环氧乙烷灭菌)的要求。

    型式检验应为产品标准的全性能检验。

    (九)产品的临床要求 根据《关于印发豁免提交临床试验资料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11〕475号),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申报《豁免提交临床试验资料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试行)》范围内产品注册时,可以书面申请免于提交临床试验资料,但应同时提交申报产品与已上市同类产品的对比说明。对比说明应当包括工作原理、产品材质、结构组成、主要技术性能指标、消毒/灭菌方法、预期用途、是否家庭使用等内容。

    (十)产品的不良事件历史记录 暂未见相关报道。

    (十一)产品说明书、标签、包装标识 产品说明书、标签、包装标识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1.医用口罩产品说明书或包装标识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2)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联系方法;

    (3)《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执行标准代号;

    (4)产品生产批号;

    (5)产品使用的原材料及结构、组成;

    (6)产品的主要性能;

    (7)产品的规格尺寸;

    (8)产品的适用范围;

    (9)注明“使用前应参见使用说明”;

    (10)注明佩戴方法,若口罩防护功能受正反面佩戴影响还应明确标识口罩正反面识别方法。应提示避免手部接触口罩内侧;

    (11)一次性使用产品应注明“一次性使用”字样或符号,禁止重复使用;

    (12)已消毒/灭菌产品应当注明消毒/灭菌方式及失效期;

    (13)应提醒使用者勿使用包装已损毁的产品;

    (14)产品贮存条件和方法;

    (15)产品开封后应尽快使用的提示;

    (16)产品使用后需要处理的,应当注明相应的处理方法。

    2.医用防护口罩除应达到以上要求还应包含:

    (1)应注明使用前需进行的检查;

    (2)应提示佩戴适合性;

    (3)应给出口罩使用时间的建议;

    (4)应注明滤料级别或相关说明。

    (十二)注册单元划分的原则 医用口罩产品的注册单元原则上以技术结构、性能指标和预期用途为划分依据。通常按照口罩的分类划分为医用防护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三个注册单元。

    (十三)同一注册单元中典型产品的确定原则 同一注册单元内,典型产品作为被检测的产品。典型产品是指能够涵盖本注册单元内全部产品工艺的一个或多个产品。

    按照“同一注册单元内,所检测的产品应当是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典型产品”的原则,抽取样品应能涵盖该注册单元全部产品的技术要求。面罩形状不同的口罩应分别进行密合性检测,如鸭嘴形口罩密合性检测不可覆盖平面形口罩。

    三、审查关注点 (一)产品标准要求 应关注医用口罩产品注册标准编写的规范性,引用标准的适用性、准确性。如直接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产品标准的,应注意采标说明内容的完整性。

    (二)产品技术报告要求 应关注医用口罩的质量控制要求,主要包括过滤材料和生产工艺。应对产品的过滤材料进行控制,明确过滤材料的来源及质量要求,材料应具有相对稳定的生产工艺及供货来源以保证产品的质量。

    (三)产品说明书要求 应关注说明书中声称的产品结构、尺寸和其他技术信息应与标准及注册检测报告一致。应关注产品适用范围应与所采用的产品标准相符。应根据口罩类别保证说明书注意事项的完整性。

    (四)注册检测的典型产品 应关注注册检测产品是否能够代表本注册单元内其他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应注意医用防护口罩不同形式产品的密合性差异,例如立体口罩的密合性一般优于平面口罩。

    医用口罩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编制说明 一、指导原则编写的原则 (一)本指导原则编写的目的是用于指导和规范第二类医用口罩产品注册申报过程中审查人员对注册材料的技术审评。

    (二)本指导原则旨在让初次接触该类产品的注册审查人员对产品原理、结构、主要性能、预期用途等各个方面有个基本了解,同时让技术审查人员在产品注册技术审评时把握基本的尺度,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作出系统评价。

    二、指导原则编写的依据 (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6号) (三)《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 (四)《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1号) (五)关于印发《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试行)》和《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5〕73号) (六)关于加强医用口罩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械〔2009〕95号) (七)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用口罩注册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9〕755号) (八)关于印发豁免提交临床试验资料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11〕475号) (九)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指导原则中部分具体内容的编写考虑 (一)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用口罩注册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9〕755号)规定了口罩的分类并参考专家意见确定了各类口罩的适用范围。

    (二)目前医用防护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的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都已发布,所以产品的主要技术指标完全执行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三)医用口罩的安全性、有效性只是其起到防护作用的一部分因素。口罩正确的使用及佩戴方法也直接影响了防护的效果。因此本指导原则在产品说明书的编写上给予指导,目的在于使说明书内容能够更加全面,明示出使用者需要的全部信息以避免口罩的误用,降低交叉感染的风险。目前,医护人员对于不同种类医用口罩的适用范围还没有十分明确的认识。应在说明书中清楚地注明口罩的适用范围并加强医护人员的培训工作。

    (四)产品的主要风险参照YY/T0316-2008中附录E进行。

    (五)产品的不良事件历史记录主要从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数据库中查找。

    (六)鉴于目前对医用口罩的过滤材料质量难以通过便捷有效的检验方式来控制,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规范运行是企业保证口罩产品质量稳定的主要手段,故在审查关注点中要求审核人员应关注过滤材料的生产工艺及供货来源。

    四、相关参考资料 本指导原则在编写过程中也参考了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的相关指导原则,例如2004年发布的《Guidance for Industry and FDA Staff:Surgical Masks – Premarket Notification [510(k)] Submissions》和2007年发布的《Guidance for Industry and FDA Staff - Class II Special Controls Guidance Document: Filtering Facepiece Respirator for Use by the General Public in Public Health Medical Emergencies》。

    五、指导原则编写人员 本指导原则的编写成员由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技术审评人员、行政审批人员、北京市医疗器械检验所专家、临床医学专家、预防医学专家、专业厂家代表共同组成,特别是北京市医疗器械评审专家委员会委员全程参与了本原则的研讨和制订,以充分利用各方面的信息和资源,综合考虑指导原则中各个方面的内容,尽量保证指导原则正确、全面、实用。

    开阔了我的视野。

    中心突出,论据充足!

    附件8:(食药监局2011年03月24日 发布) 一次性使用输注器具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一、前言

    本指导原则旨在帮助和指导申请者/生产企业对一次性输注器具产品注册申报资料进行准备,以满足技术审评的基本要求。同时有助于审评机构对该类产品进行科学规范的审评,提高审评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本指导原则是对一次性使用输注器具产品注册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申请者/生产企业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并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确定其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

    本指导原则是对生产企业和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件, 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 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

    二、适用范围

    临床治疗与诊断时一次性使用,用于将容器内的液体通过插入静脉的针头或导管输入患者血管的器械及用于将液体注入人体和抽取人体体液的器具及其组件统称为一次性使用输注器具。 一次性使用输注器具包括:一次性使用输液器、一次性使用输血器、一次性使用滴定管式输液器、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一次性使用精密过滤输液器、一次性使用袋式输液器、一次性使用输液连接管路、一次性使用输注泵、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一次性使用无菌胰岛素注射器、一次性使用固定剂量疫苗注射器、一次性使用高压造影注射器、一次性使用自毁式注射器等产品,也包括基本结构和预期用途与上述产品相似的产品及其组件,如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用活塞、一次性使用肝素帽、无针输注装臵、三通阀、药液过滤器等器具。

    三、基本要求

    (一)产品的技术资料

    产品的技术资料应当从技术层面论述申报产品的用途、设计、技术特征、与已上市产品的比较、原材料控制、生产工艺、产品包装验证、产品灭菌验证、产品有效期验证、产品性能要求及依据。至少应包含如下内容但不局限于此:

    1.产品描述

    产品描述应全面、详细,至少应包括申报产品名称、预期用途、原材料、工作原理、结构组成(相应图示)、尺寸、技术指标、特殊性能、规格型号划分的依据、以及是否符合相关标准。

    2.与已上市产品比较

    申请者应详细说明同类产品国内外研究及临床使用情况。描述本次申报器械与已上市器械(包括本企业已上市同类产品或其他企业已上市同类产品)的相似点和不同点,比较的项目包括产品设计、预期用途、工作原理、结构组成、原材料、生产工艺、灭菌方式、性能指标、有效期等,建议以列表方式列出。

    3.产品命名

    产品名称的命名应以发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目录》中的产品名称和产品的技术性能为依据。产品名称不得中英文混用。

    4.原材料控制

    提交各组件全部组成材料(包括主材及其所有辅材)的化学名称、化学结构式/分子式、分子量分布、商品名/材料代号、组成比例、供应商名称、符合的标准等基本信息。

    说明原材料的选择依据及其来源。原材料应具有稳定的供货渠道以保证产品质量,需提供原材料生产厂家的资质证明及外购协议。对外购组件也应当提交供方名录、相关资质证书及外购协议。

    对原材料应当进行质量控制并符合相关材料标准要求。原材料的生物学性能应符合GB/T 16886.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部分:评价与试验》相关用途及使用部位的具体要求并提交生物学评价报告。对于生产企业自己研制生产的原材料粒料,生产企业应提供详细的配方研制报告,其中包括符合GB 15593《输血(液)器具用软聚氯乙烯塑料》、YY/T 0242《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用聚丙烯专用料》、YY/T 0114《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用聚乙烯专用料》、YY/T 0031《输液、输血用硅橡胶管路及弹性件》等相关标准要求的验证报告。

    如果器具生产企业使用的是外购粒料,则应要求供方提交符合GB1559

    3、YY/T 02

    42、YY/T 0114等相关标准的验证报告。对不同批次进料,供方都应提供符合GB 15593标准4.1和4.2条,YY/T 0242标准4.

    1、4.

    2、4.3条,YY/T 0114标准3.

    1、3.

    2、3.3条, YY/T 0031标准4.

    1、4.

    2、4.3和4.4条要求的出厂检验报告,器具生产企业则应对每批进料按上述条款进行进货检验。

    应明确材料中的金属成分,因为金属成分可能会影响器械在核磁环境中的安全性。当材料中含有可能影响器械在核磁环境中的安全性的金属成分时,申报企业应提供器械在核磁环境中的安全性的验证资料。

    应明确每种原材料,包括添加剂、润滑剂、粘结剂或其他添加物(如:色料添加剂、标记物、不透射线的物质)的成分、使用量、溶出物。以DEHP增塑的聚氯乙烯(PVC)作为原料的,需说明DEHP的含量,提交产品中DEHP释放量范围的研究报告以及人体可接受的剂量范围和依据。用于检测DEHP释放量的测试液、试验条件、检测方法等应当采用经过科学验证的方法。如采用了可降低DEHP释放的工艺,应当进行相关的验证。

    对于预期用于输注药物的器具,企业需提交所输注药物与器具的相容性研究报告,至少应包括所申报的器具对所输注药物的吸附情况的实验研究的数据与结论。同时,提交国内外关于所申报器具对药物吸附情况的综述报告。

    对于首次用于医疗器械方面的新材料,应提供该材料适合用于人体的预期使用部位的相关研究资料。

    5.生产工艺

    详细说明产品生产工艺过程及其确定的依据、质量控制标准及其可靠性论证;确认关键工艺点并阐明其对产品物理性能、化学性能、机械性能、生物性能的影响;确认生产工艺的稳定性。对生产加工过程中所使用的所有辅剂、助剂、粘合剂等添加剂均应说明使用剂量、对残留量的控制措施和接受标准以及安全性验证报告。

    6.产品包装

    产品包装验证可依据有关国内、国际标准进行(如GB/T196

    33、ISO1160

    7、ASTM D-4169等),提交产品的包装验证报告。包装材料的选择应至少考虑以下因素:包装材料的物理化学性能;包装材料的毒理学特性;包装材料与产品的适应性;包装材料与成型和密封过程的适应性;包装材料与灭菌过程的适应性;包装材料所能提供的物理、化学和微生物屏障保护;包装材料与使用者使用时的要求(如无菌开启)的适应性;包装材料与标签系统的适应性;包装材料与贮存运输过程的适合性。

    7.产品灭菌

    提交产品灭菌方法的选择依据及验证报告。器械的灭菌应通过GB 1827

    8、GB18279或GB18280确认并进行常规控制,无菌保证水平应保证(SAL)达到1×10-6。灭菌过程的选择应考虑以下因素:产品与灭菌过程间的适应性;包装材料与灭菌过程的适应性。

    8.产品稳定性要求(有效期验证)

    包括产品有效期和产品包装有效期。产品稳定性验证可采用加速老化或实时老化的研究,实时老化的研究是唯一能够反映产品在规定储存条件下实际稳定性要求的方法。加速老化研究试验的具体要求可参考ASTM F1980。在进行加速老化试验研究时应注意:产品在选择的环境条件的老化机制应与在实时正常使用环境老化条件下真实发生产品老化的机制一致。对首次注册未提交实时老化研究资料的,企业在重新注册的资料中应提交实时老化研究资料以确定产品的实际稳定性。

    9.一般性能要求

    主要包括物理性能、化学性能、生物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及其制定依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物理性能

    注射器类产品主要包括产品外观、结构、各组件的颜色、尺寸(内径、外径、长度、容量等)、润滑剂(用量/cm2)、标尺、标尺的刻度容量线、标尺的计量数字、标尺的印刷、按手间距、活塞、锥头、滑动性能、器身密合性、容量允差、残留容量、承受压力,注射针针尖构型、刚性、韧性、耐腐蚀性、圆锥接头、针座的颜色、连接牢固性、畅通性、保护套等。

    输液器类产品主要包括外观、结构、各组件的颜色、尺寸(内径、外径、长度、容量)、预充容量、滴数/ml、滴定管容量、微粒污染、泄漏、拉伸强度、透明度、穿刺无落屑、管路长度、过滤器孔径、滤除率、输液流速、给液参数、残留液体体积、流量与时间的曲线图(输注泵)、注射件、圆锥接头、输液针流量、润滑剂、输液针构型、穿刺力、色标、保护套等。 (2)化学性能

    主要包括酸碱度、还原物质(易氧化物)、金属离子、蒸发残渣、紫外吸光度、环氧乙烷残留量、醇溶出物、二氯乙醇、可沥滤物、材料表征等。 (3)生物性能

    生物学性能应符合GB/T 16886.1对相关用途、使用部位及接触时间的具体要求。产品接触时间是该产品对人体的最大累积作用时间。输注器具类产品的生物学评价项目一般应包括:无菌、热原、细胞毒性、致敏、刺激或皮内反应、急性全身毒性、血液相容性等。

    10.特殊性能要求 (1)自毁性能

    对于设计为自毁性能的注射类产品,申报企业应对其自毁性能予以验证。自毁性能的生效时间可以因设计而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从注射开始时起,自毁特性自动生效并保持有效; ②当输送完预定的固定剂量的50%时,自毁特性自动生效并保持有效; ③当输送完预定的固定剂量时,自毁特性自动生效。

    在所有情况下,自毁特性一旦生效,注射器和针就不能被重复使用。

    (2)无针输注系统

    无针输注系统可能会增加患者感染微生物的风险,因为产品的设计有可能导致微生物进入无菌的液体通路。企业应对此开展研究,对这类器械进行微生物侵入试验,试验应当模拟临床上重复多次使用的情况。

    应当在模拟临床使用的状态下进行试验,如:试验中所使用的微生物的种类和数量应当和临床上所使用器械接入部位可能感染微生物的状态相似。这项试验旨在证明临床使用过程中所用的消毒操作程序是安全有效的。由于各个企业产品的设计、预期用途、留臵期限也不相同,申报企业应根据产品特点来制定适合所申报产品的试验方法,在制定试验方案的过程中,应至少考虑以下内容: ①试验步骤;

    ②试验用微生物的数量和种类(建议采用2种革兰氏阴性细菌和2种革兰氏阳性细菌,至少应是1种革兰氏阴性细菌和1种革兰氏阳性细菌,所选择用于试验的微生物应是临床输液感染常见的微生物,可参考《血管内导管相关感染的预防与治疗指南(2007)》(中华医学会重症医学分会发布)进行选择;

    ③试验用微生物的准备(如:使用2 种革兰氏阴性微生物和2 种革兰氏阳性微生物);

    ④微生物接种方法; ⑤无针输注系统使用步骤; ⑥时间和微生物培养程序;

    ⑦试验用微生物作为接种物的合理性解释(如:数量上最低每套器械为103),试验环境,试验过程中使用的阳性(未执行消毒操作程序的器械)和阴性对照(未接种细菌的器械);

    ⑧试验样本大小;

    ⑨插入和重新插入无针接口的消毒程序的验证(运用微生物学技术)。

    (3)防针刺设计

    为了减少注射针/输液针的针刺伤害,越来越多的具有防针刺性能的输注器具应用于临床,防针刺器械产品的一般要求是使用者能够容易地区分产品的防针刺性能是否激活,而且一旦激活,其防针刺性能应能一直保持有效直到其被销毁。 (4)其他特殊性能

    对于生产企业采用新材料制造的产品以及具有其他特殊性能的产品,企业应根据产品特点制定相应的物理、化学、生物性能要求。

    (二)产品的风险管理资料

    按照YY 0316《医疗器械 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标准的要求,对产品生命周期全过程实施风险管理。无论是首次注册还是重新注册,都应提交风险管理资料。

    产品首次注册时,企业在产品准备注册上市前,应对风险管理过程进行评审。评审应至少确保:风险管理计划已被适当地实施;综合剩余风险是可接受的;已有适当方法获得相关生产和生产后信息。评审结果应形成风险管理报告。

    产品重新注册时,企业应对产品上市后生产和生产后风险管理活动进行评审,并形成总结报告。当原材料、原材料供方、关键工艺、产品标准等方面的变化,如果有先前没有认识的危害或危害处境出现,或已估计的风险,经评价不再是可接受的,应重新提供以下

    1、

    2、

    3、4项风险管理资料并形成风险管理报告。

    风险管理资料应至少包括以下信息: 1.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性的特征问题清单

    企业应参考YY 0316附录C的要求判定医疗器械与安全性有关特征的问题。

    2.产品有关危害的清单

    企业应详细列出与产品有关的已知和可预见危害的清单,以及对每个危害如何造成损害的分析(包括可预见的事件序列、危害处境和可能发生的损害)。对该类产品进行危害判定时,至少应有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

    (1)原材料的生物学和化学危害 如材料的生物不相容,材料变更等产生的风险。同时还应特别关注如:

    ①可抽提物的成分与潜在的生物学危险。包括和可能输注药物的相互作用、和血液成分的相互作用、生物学评价(按GB/T16886.1规定进行)等。可抽提物不仅仅是水的抽提物,还应包括植物油、聚乙二醇400和其他提取剂的抽提物。例如:聚氯乙烯(PVC)常用的增塑剂DEHP与脂溶性溶液接触后容易浸出,应对使用DEHP进行风险评估等。

    ②用于药物输注的器材还应排除由于器具对药物的吸附而导致药物浓度不足对治疗的影响。

    (2)生产加工过程可能产生的危害

    包括生物学、化学、使用功能、信息等方面的危害。如:微粒污染、热原反应、断针、漏液、功能失效、标识不清等。同时还应特别关注如:

    ①热原反应。热原反应是一次性医用器具(耗材)最严重的不良反应之一。应注意两点:a)热原是用灭菌的方法无法消除的;b)除内毒素外化学致热物质亦可引起热原反应。因此,不能以单纯检测内毒素的存在与否来判定有无热原反应的潜在风险,必须从生产工艺及过程控制来保证防止热原物质侵入产品。同时要采用批批检验的方法来及时发现可能出现的热原物质。

    ②洁净生产环境。 ③工艺用水。 ④添加剂。

    (3)产品包装可能产生的危害 如包装破损、标识不清等。 (4)灭菌过程可能产生危害

    如灭菌方式对产品不适宜、产品未完全灭菌、灭菌过程产生的有害物质(如环氧乙烷)等。

    (5)产品的不正确使用所产生的可能的危害

    如无针接头每次使用前未正确消毒,防针刺产品未正确启动其防针刺装臵等。

    3.产品风险评价

    估计每一危害处境下的风险,并对照风险可接受准则做出风险评价。

    4.风险控制措施及剩余风险评价

    描述每一不可接受的风险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的方案及相关文档(如:设计图纸、工艺文件、管理规定等)清单。(许多标准阐述了产品的某些固有安全性、防护措施和安全性信息,对于那些采用了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给出的方法的风险控制措施,可以认为相关的剩余风险是可接受的。)

    (三)产品的标准

    直接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注册产品标准的,企业应提供所申报产品采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即可保证产品安全、有效的声明及承担上市后质量责任的声明,同时提交有关产品型号、规格的说明。

    企业也可以根据产品特点制定注册产品标准,技术指标应当不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对企业宣称的所有技术参数和功能,应在注册产品标准中予以规定。注册产品标准中应明确规格型号及各规格型号的区别、适用范围、产品结构及其示意图、产品各组件的材料,产品性能指标及试验方法,产品灭菌方法、有效期,产品包装方法、标志、运输和储存要求。引用标准应当为现行有效版本。

    申报产品型号、规格划分尽量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表示方法,应能涵盖所有产品的组件、材料,一一对应关系明确,不用“系列”、“等”含糊用词。

    (四)产品的注册检测

    注册检测资料应包括注册检测报告及相关的说明文件。注册检测报告应由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产品在检测机构承检范围内,分包项目优先委托具有受检目录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此外还应注意如下几点:

    1.典型样品的选择

    所检测型号产品应当是本注册单元内能够代表申报的其他型号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典型产品。其中使用不同原材料的产品均须分别检测;相同原材料但产品结构组成不同,应当检测结构最复杂、能够覆盖其他型号的产品,如果每个规格都不能代替其他规格产品,则需要分别单独检测;一次性使用注射器检测最大、中、最小规格产品,至少一个规格产品为全部性能;对于输注泵产品应检测不同给液参数。

    2.生物学评价

    根据国家标准GB/T16886.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部分:评价与试验》,建议根据器械不同的接触时间和接触方式来选择合适的生物学试验方法。符合国食药监械„2007‟345号和国食药监械„2008‟409号文件的应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

    (五)产品的临床资料

    对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产品,应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局令第5号)提交临床试验方案、临床试验报告、分中心小结、统计分析总报告及伦理委员会批件,同时,应提交临床试验原始数据光盘(以Excel、ACCESS或SAS格式等)。临床试验时应注意如下几方面:

    1.试验设计类型

    如随机对照设计、非随机对照设计、交叉设计、析因设计、目标值法的单组设计等。

    2.比较的类型

    如优效性检验、非劣效检验、等效性检验,并说明选择的依据。 3.样本量确定依据

    样本量的大小应根据受试产品的具体特性、主要疗效(或安全性)评价指标及其估计值、显著性水平、研究把握度以及临床试验比较的类型来确定。应在临床试验方案中明确给出具体的计算公式及其出处,说明计算过程中所采用的所有参数及其估计值。根据下列五个方面确定所需要的样本含量,即(1)拟采取的试验设计类型(常分为单组设计、配对设计、成组设计、单因素多水平设计、交叉设计、析因设计、重复测量设计);(2)拟采取的比较类型[常分为差异性检验(又分为单、双侧检验)、等效性检验、优效性检验和非劣效性检验];(3)允许犯假阳性错误的概率(通常不超过0.05)和犯假阴性错误的概率(通常不超过0.2,1-被称为检验效能);(4)主要评价指标的性质[通常分为定量的、定性的(又分为二值的和多值有序的)]和有关的基础数据及有临床意义的界值;(5)应考虑20%以内的脱落率。对于非劣效和等效性试验,还应给出具有临床意义的非劣效界值和/或等效性界值。 对各临床试验中心的入选受试者进行分组时,应尽可能基于重要的非试验因素进行分层随机化。

    对于具有防针刺功能的产品和无针输注系统,计算样本量时应主要从安全性角度考虑。可采用单组目标值法的试验设计。通过临床试验证明研究受试产品的不良事件发生率低于临床允许的最高水平。

    对于微量给液的输注器具,计算样本量时应主要从有效性角度考虑。可采用随机对照的非劣效试验设计。通过临床试验证明受试产品的有效性,与同类已上市产品实质等同。

    4.统计分析方法

    应在方案中明确写出将要采用的统计分析方法。所有统计分析均应在ITT(意向性治疗)分析集进行,对于未能观察到安全性或有效性终点的受试者,必须进行灵敏度分析,并按照失败或者无效计算。 (1)描述性分析

    计数资料采用频数和百分比描述,计量资料采用均数、标准差、最大值、最小值、中位数、第25及第75分位数描述。 (2)基线人口统计学分析

    对于按照单组目标值法设计的试验,基线统计按照上述描述性分析方法进行;对于按照随机对照设计的试验,基线统计除按上述描述性分析外,对计数资料组间比较采用卡方检验或Fisher精确概率法,正态分布的计量资料组间比较采用成组t检验,非正态分布的计量资料组间比较采用Wilcoxon秩和(Wilcoxon Rank Sum)检验。 (3)疗效指标分析

    单组目标值法设计的试验,其主要终点不良事件的发生率,需给出发生率及其95%可信区间的估计;其余终点指标将按照描述性分析方法进行。

    随机对照设计的试验,其主要终点有效率的组间比较,采用调整中心效应的CMH(Cochran Mantel-Haenszel)卡方检验,需给出试验组与对照组有效率的差值及其95%可信区间,其余终点指标将参照基线分析进行。 (4)安全性评价

    实验室指标:报告实验室指标治疗前正常、治疗后异常的例数及所占比例,并进行组间比较。

    不良事件:报告不良事件发生例数及所占比例,并进行组间比较。同时,详细描述各组病例出现的全部不良事件的具体表现、程度及其与所使用的研究产品的关系。

    5.试验样品的信息

    应具体说明临床试验样品的详细信息:产品规格型号、批号、对照品的详细信息(生产厂家、产品规格型号、批号、医疗器械注册证号等)、使用方法、输注的药物等信息。

    6.试验对象的选择

    详细说明试验对象的范围、入选标准和排除标准,对照组的设臵情况。

    7.试验时间

    应说明临床试验持续时间、间隔和次数及其确定的理由。 8.评价指标

    明确临床性能评价指标,评价的指标应合理并便于临床观察,评价指标应至少包括安全性(包括不良反应和禁忌症)指标和有效性(针对受试产品的特性确定评价标准)指标,对不良反应和禁忌症应有处理和预防措施,以减少患者的风险。

    9.其他

    明确适用范围、禁忌症、使用方法等。必要时提供新产品临床前研究资料,如材料质量检验、动物实验等内容。

    (六)产品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

    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局令第10号)的要求提供产品说明书。同时应注意:

    1.清楚地标明器械的产品名称、预期用途、禁忌症和目标人群。 2.正确书写产品规格型号、性能结构。同时应列出产品的主要技术参数,如产品尺寸(长度、内径、外径、容积等)、滴数/ml、预充容量、过滤器的过滤介质孔径、给液参数、残留液体体积、流量与时间的曲线图(输注泵产品)、能承受的压力值。

    3.详细描述产品的使用方法,并包括:

    (1)使用器械的步骤,尤其是对产品的特殊使用性能,如自毁、防针刺等性能的激活方法应有详细的说明;

    (2)对于无针输注系统,说明书中应给出临床使用中推荐的消毒操作程序,且推荐的消毒操作程序应与微生物侵入试验和临床试验所用的消毒操作程序一致;

    (3)特殊情况的指导(如家庭使用时);

    (4)推荐的更换静脉输注器具或无针接入器械的频率; (5)用于输注脂肪乳、血液和血制品时的持续使用时间和更换频率;

    (6)每次使用时更换无菌保护帽的指南(仅适用无针输注器械),若有保持保护帽无菌的方法则除外; (7)使用过的器械如何丢弃的指导;

    (8)对输注的环境或输注药物是否有特殊限制的说明(如环境温度、压力、液体粘度等)。

    可以使用注解、图表及其他可视的帮助信息来增强对使用方法的理解。

    4.明确产品灭菌方法及有效期。产品无菌、无热原的文字说明或图示。

    5.警示和注意事项

    (1)说明书中明确标示“产品使用必须符合医疗部门相关操作规范及相关法规的要求,仅限于经培训的医生或护理人员使用”或类似的警示性语言。

    (2)针对产品特点的特殊注意事项,如胰岛素注射器应注明仅能注射相应浓度的胰岛素,对含有天然橡胶的产品应注明对天然橡胶过敏者禁用。

    (3)对配套使用的产品应写明相关配套产品的警示信息,如写明胰岛素笔、采血笔 “仅供个人专用,须一人一笔,不得多人共用”。 (4)明确禁止使用的范围,如标明禁止用于高压输注系统。 (5)药物相容性信息应写明以下信息: ①企业已研究药物的相容性信息;

    ②“企业未作其他药物的相容性试验,用本产品输注其他药物时的相容性信息是未知的”;

    ③“禁止用于输注与本产品不相容的药物”。 6.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与处理方法。

    7.以DEHP增塑的聚氯乙烯(PVC)作为原料的产品,产品说明书中应有以下内容:

    (1)明确标识该产品含有DEHP; (2)警示信息写明以下内容: ① DEHP的相关毒性;

    ②“本产品不宜贮存和输注脂肪乳等脂溶性液体和药物”; ③“新生儿、青春期前的男性、怀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不宜使用本产品输注药物”。

    四、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企业在递交申报资料前应对申报资料的内容认真复核,所有申报资料内容应当前后一致,如申请表、标准、说明书中产品结构组成、规格型号、适用范围应当一致。申报资料中各项目间使用明显的标志区分,并装订成册。申报的各项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完整、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申报资料的数据应可靠、用语规范、翻译准确。申报资料中的研究报告必须详细描述研究目的、研究条件、所用设备、对照、试验方法、观察指标、统计方法、数据分析、结论和讨论。生产企业应将所有研究资料妥善保管并归档。对于申报资料中引用的参考文献、相关标准和数据,企业应提交这些资料的原文或复印件。

    (二)该类产品应依据现行有效法规(如:《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注、输器具)生产实施细则》、《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则(试行)》等)进行质量体系考核,提交体系考核报告。如有外购组件,须提交外购协议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

    (三)质量跟踪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产品的销售情况;企业对产品的质量控制措施以及内部审核中对产品质量的审查情况的说明;产品周期检验、日常检验及质量监督抽验情况;在产品使用过程中,用户对产品质量的反馈情况;产品上市后企业执行不良事件监测制度及不良事件监测情况报告;企业收集的关于产品的相关质量信息。

    五、名词解释

    1.无针输注系统:无针输注系统是指设计为可以不需针刺而反复向输液管路输送或抽取液体的一类器械,此系统可实现液体的单向或双向流动,液体的双向流动允许使用者加药或回抽液体。

    2.防针刺设计:指器械的一个组件或附件具有防止使用人员受到注射针/输液针意外刺伤的一种设计,该功能的激活方式既可以是主动的,也可以是被动的。

    六、参考文献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 2.《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6号)

    3.《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5号) 4.《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

    5.《血管内导管相关感染的预防与治疗指南(2007)》(中华医学会重症医学分会)

    6.Intravascular Administration Sets Premarket Notification Submiions[510(k)];July 11, 2008 CDRH FDA 7.Submiions for Piston Syringes[510(K)];April,1993 CDRH FDA 8.Submiions for Hypodermic Single Lumen Needles[510(K)];April,1993 CDRH FDA 9.Medical Devices with Sharps Injury Prevention Features;August 9, 2005 CDRH FDA 10.ASTM F1980-07 Standard Guide for Accelerated Aging of Sterile Medical Device Packages 11.Submiions for External Infusion Pumps[510(K)];March,1993 CDRH FDA 12.Use of International Standard ISO-10993, Biological Evaluation of Medical Devices Part 1: Evaluation and Testing;May 1,1995 CDRH FDA

    推荐访问:口罩 审查 指导原则

    • 读/观后感
    • 精美散文
    • 读书笔记
    • 演讲
    • 反思
    • 方案
    • 心得体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