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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主评议党员和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20-05-31 来源:博通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博通范文网手机站

    xx局民主评议党员和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严格党内生活,全面提高党员思想政治素质,积极疏通党员队伍“出口”,纯洁党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民主评议党员和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必须遵循“坚持标准,立足教育,区别对待,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到实事清楚、理由充分、处置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党员思想稳定。

    第三条民主评议党员、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民主评议党员、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在局机关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以党支部为单位有步骤地进行。形成组织定格意见和处置决议必须召开支部党员大会,经应到会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章民主评议党员

    第五条民主评议党员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党员和党外群众意见,采用定性评议与定量测评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六条党组织对每个党员要在全面评议的基础上进行定格,格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种。对个别问题较为复杂一时难以定格的党员,可暂不定格,待问题查清后再进行复议定格。

    第七条民主评议党员之前要对党员队伍现状进行调查摸底,应当进行“七个清理”:即清理入党材料;
    清理上次被评为不合格限改党员的表现、管理和复评复议后的定格情况;
    清理流动党员的管理情况;
    清理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参加组织生活、不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的“三不”党员;
    清理党员违纪违法情况;
    清理党员信教和参加邪教组织情况;
    清理软弱涣散的基层党组织等情况。清理的基本方法:调阅党支部、党小组的记录本、党费收缴登记及党员档案等有关资料,查清每个党员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情况;
    与党内外群众座谈,了解党员的现实表现、完成任务、发挥模范作用等方面的情况;
    到有关部门核实党员违纪违法、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不依法纳税等方面的情况。对清理出来的问题及时进行梳理,并作为评议党员和党员定格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共产党员应当忠诚于共产主义事业,坚定不移地执行党的基本路线,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奋斗。按照这个总的要求,着重从以下五个方面对党员进行评议:

    (一)是否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一系列创新理论,自觉坚定理想信念;
    认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成为本职工作的行家里手。

    (二)是否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埋头苦干、开拓创新、奋发有为、敢于担当、奋勇争先,在本职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

    (三)是否具有强烈的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积极主动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无私奉献、排忧解难,自觉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

    (四)是否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五)是否模范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以实际行动弘扬正气,敢于同不良风气、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第九条民主评议党员,应坚持以下程序:

    (一)学习教育。对党员普遍进行党性教育和形势政策教育。重点组织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及上级有关文件。学习方法可以多种多样,讲求实效。

    (二)自我评价。党员个人对照党员标准和评议内容,从理想信念、政治立场、宗旨观念、工作态度、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团结同志、模范带头作用等方面进行自我评价,肯定成绩,找准问题,在是否合格上进行自我认定。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职党员要写出个人书面评价材料,其他年龄较大、文化偏低的党员可作口头汇报。未转出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单位党组织应提前通知他们按时返回参加评议,如有正当理由不能及时返回的,应向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寄回个人自我评价材料;
    有供职单位的,则出具由供职单位提供的现实表现证明材料。

    (三)民主评议。党支部要组织党员和群众代表,对党员逐个进行民主测评。再召开党支部大会,集中进行自评和互评,自评和互评必须逐个进行,逐个记录。评议中要是非分明,敢于触及矛盾,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支委会要对测评结果和评议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每个党员的定格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党员大会讨论,经表决通过后形成组织意见,转告本人。对年老体弱和因病行动不便的党员,经党支部同意,可不参加集中评议,但所在党支部应听取他们的意见,并向其通报评议情况。

    (四)组织考察。召开支部委员会,将各方面对每个党员的评价和反映,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初步意见,需要核实的情况,再进一步调查核实。然后提交党员大会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正式组织意见。对确定为优秀党员和不合格党员的,要报机关党委审批。

    (五)表彰处置。对评议出的优秀党员,基层党组织要以适当方式进行宣传表彰;
    对评议出的基本合格党员,要加强思想教“育,做好转化提高工作;
    对评议出的不合格党员,支部应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妥善处置意见,提交支部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表决,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第十条在民主评议党员中,优秀票得票率60%以上、不合格票得票率不高于10%的,可以定为优秀;
    优秀、合格票得票率不低于60%,不合格票得票率不高于15%的,可以定为合格;
    优秀、合格和基本合格票得票率不低于60%,不合格票得票率不高于三分之一的,可以定为基本合格;
    不合格票得票率三分之一以上,或不合格票和基本合格票超过一半以上,或连续两年评定为基本合格的,经组织考核认定确实存在突出问题的应当定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民主评议优秀层次的党员比例,按不超过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确定。

    第十二条预备党员应参加民主评议,但不作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当在评议中发现预备党员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或有违反党的纪律情况,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可以延长其预备期或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十三条受党纪处分的党员,应参加民主评议。其中:年内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民主评议党员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年内受到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查看一年处分的,当年民主评议党员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对受留党察看两年处分的党员,受处分当年民主评议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第二年参加评议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第三章不合格党员的认定

    第十四条不合格党员,是指丧失共产主义信念,革命意志衰退,不履行党员义务,长期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不起党员作用的党员。

    第十五条除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不合格党员:

    (一)丧失共产主义理想信念,革命意志衰退,在工作、生产和各项社会活动中消极落后,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发挥党员作用,混同于一般群众甚至落后于一般群众的。

    (二)不遵守工作和劳动纪律,作风散漫,经常旷工,或不讲职业道德,见利忘义,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我行我素,或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待遇,或虚报浮夸,工作不负责任,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对党的现行路线、方针、政策持抵制或反对态度,经常散布传播错误言论,在群众中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党性观念淡薄,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参加党的组织活动,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不交纳党费的;
    或者在转移党员组织关系过程中,超过6个月不把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交给党组织的。

    (五)在大是大非问题上丧失党性原则,对坏人坏事不揭露、不批评、不斗争,甚至包庇纵容;
    在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遭受严重威胁时视而不见,不敢挺身而出的。

    (六)不按组织原则和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情况和问题,组织、策划、支持、参与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或张贴大小字报,或参与未经批准的集会、示威、游行、罢工等活动,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搞家族结盟,拉帮结派,公然威胁组织,甚至与组织对着干;
    或长期闹不团结,严重影响贻误工作;
    或组织、指挥、参与宗族和帮派械斗;
    或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经劝阻不改的。

    (八)不履行公民义务,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乱砍滥伐林木,乱占耕地,违规建私房,偷税抗税,不按期兑现经营承包合同,超计划生育或违反《收养法》非法收养子女;
    或违反村规民约,影响很坏的。

    (九)在选举工作中搞非法组织活动,或以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或纂改选举结果的。

    (十)信仰宗教,参加非法组织,或经常参加宗教和封建迷信活动,或以封建迷信为业骗取钱财,经教育不改的。

    (十一)把个人利益置于党和人民利益之上,以权谋私,损公肥私,假公济私,侵犯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挪用、截留、侵占集体公款或项目资金,或者以借为名拖欠公款不还的。

    (十二)不遵守社会公德,道德败坏,生活腐化,搞不正当男女关系,观看、传播淫秽物品或观看色情表演,经常赌博或参与聚众赌博,吸毒;
    经常打架斗殴,行窃偷盗、敲诈勒索,行贿受贿;
    搞宗族房头活动,建宗祠,续家谱,联宗祭祖;
    婚丧嫁娶大操大办,虐待老人、配偶、儿童等行为的。

    (十三)经常传播流言蜚语,拨弄是非,挑拨离间,破坏同志之间团结,严重影响和贻误工作的。

    (十四)外出务工经商或其他原因长期外出,不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与党组织失去联系的。

    (十五)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未达到党纪处分条件,但造成较坏影响的。第十六条认定不合格党员和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理,既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又要注意区别几种不同情况:(一)把腐败分子同不合格党员,违纪党员同不合格党员区别开来。(二)把一贯抵制、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或行动,同思想认识模糊、跟不上形势区别开来。(三)把由于党组织不健全或软弱涣散等客观原因造成党员不能正常参加组织生活、不能履行义务,同党员长期消极落后,缺乏组织观念、不愿意履行义务、不愿意参加组织生活区别开来。(四)把因年老体弱、家庭确有实际困难等原因没有或不经常参加党的活动、无力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同革命意志衰退、能起作用而不起作用的区别开来。(五)把愿意接受教育、决心改正错误,同拒绝接受教育、不愿改正的区别开来。(六)要把党员本人应负的责任同党组织的责任区别开来。(七)把由于经验和能力导致工作上发生某种失误和错误,同本人思想意识不好,在工作中不负责任,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损失的区别开来。(八)把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发展私营经济,同违反政策和法律的规定,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区别开来。

    第四章组织处理

    第十七条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必须严格遵循《党章》规定的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一)事实清楚。结论中对错误事实的认定必须符合客观实际情况,案件材料错误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人证、物证、后果、本人应负的责任,以及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等交待清楚。事实是定案的基础,不能出现含糊不清,牵强附会,随意夸大或缩小事实情节的材料。(二)证据确凿。证据是判断事实的依据,认定错误的事实一定要有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不确凿,就不能定案。只有证据确凿、充分,即使犯错误的人拒不承认,也可以定案处理。(三)定性准确。定性是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分析认定党员所犯错误的性质。对问题性质的认定,必须以《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法规作为判断的标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性质的问题就定什么性质,一时难以确定的,可用写实的办法作出结论。(四)处理恰当。以事实为基础,以政策为准绳,根据问题的性质、所造成的后果、犯错误者对错误认识的态度、一贯表现等,作出恰当的组织处理。既不要处理偏宽,又不要处理过头。(五)手续完备。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要严格按照《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办事,必须具备以下材料:支部大会的处理决定及会议记录;
    结论材料(即事实见面材料)及说明材料;
    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
    本人检查材料;
    机关党委批复。

    第十八条党的组织处理包括两个方面:对违纪党员执行党的纪律,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纪律处分;
    对不合格党员采取限期改正、劝退、除名等组织处置措施。

    第十九条对违反党纪的党员,按照纪检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对被评议为不合格党员,但情节轻微,本人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望,愿意接受党组织帮助教育,有改正错误的决心和实际行动,可给予限期一年时间改正的处理,到期不改正的,经支部大会讨论,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本人要求留在党内的,但经多次教育无效的,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本人无改正愿望,应该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连续两年评议为不合格党员的,应予以除名。

    第二十一条对革命意志衰退,不起党员作用,不履行党员义务和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简称“三不”)的不合格党员,应分别不同情况,分类进行处理。(一)要求退党的党员,一般应同意其退党,作除名处理。如果因年老体弱不能履行党员义务,无力发挥党员作用或其他客观原因要求退党,应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仍坚持要退的,准其退党。(二)对存在“三不”问题的党员,应按以下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⑴连续六个月无正当理由存在“三不”问题,且不能认识错误和改正的,予以除名。愿意改正的,作限期改正处理。⑵连续六个月存在“三不”问题之一的,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不愿改正的,予以除名。⑶外出务工经商的党员,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情况(包括口头、书面汇报),或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予以除名。⑷党员无正当理由,在变动单位转移组织关系过程中,长期由个人保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超过六个月的,按自行脱党处理,予以除名。(三)对革命意志衰退,长期不履行党员义务,不起党员作用的党员,应该劝退出党。劝而不退的应予除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⑴经常散布违背党的路线,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政策的政治观点,经教育不改的。⑵长期消极落后,在工作、生产和各项活动中不起带头作用,甚至不按规定和要求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经常旷工,消极怠工,或服务态度差,严重违背职业道德规范的。⑶在大是大非面前不敢坚持原则,甚至在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遭受严重威胁时仍麻木不仁或临阵脱逃的。⑷不按期兑现经营承包合同,偷税抗税,经教育不改的。⑸婚丧嫁娶大操大办,在群众中影响很坏,经教育不改的。⑹虐待老人、配偶、儿童,虽未构成犯罪,但在群众中影响很坏,经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二条对丧失共产主义信仰,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影响较坏的不合格党员,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组织处置或纪律处分。(一)不择手段谋取个人或亲属利益,以权谋私,损公肥私,假公济私,侵犯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挪用、截留、侵占集体公款或项目资金,或者以借为名拖欠公款不还,情节较轻的,应劝退出党,劝而不退的应予除名;
    情节较重的,应给予纪律处分。(二)对参加宗教活动的党员,应教育、劝阻。如果经教育仍坚持信仰宗教的,应劝其退党;对组织搞宗族活动或担任族长的党员,要进行教育,经教育不改的,要劝其退党;对以当道士、巫婆、神汉,以看相算命、看风水为职业的党员,要劝其退党。(三)对参与上访或闹事的党员,要进行教育,经教育不改的,要劝其退党。对组织、操纵集体上访或闹事的,应给予纪律处分。(四)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五)对经常参加赌博活动的党员,要进行教育,经教育不改的,要劝其退党。对惯赌、赌头、窝赌、教唆赌博、用暴力手段阻碍执法人员履行查禁赌博公务的党员,应给予纪律处分。(六)对乱占多占耕地,违规建私房,乱砍滥伐林木,以及有经济问题和有其他违纪行为的党员,应按国家有关政策和党的纪律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党纪该作纪律处分的,不能用劝退、除名或者限期改正代替。该按劝退、除名处理的,也不能用限期改正,使其留在党内。如果在违反党的某一方面纪律的同时,又不履行党员义务,不起党员作用,则应视其问题的主要方面,或给予党纪处分,或劝退、除名。第二十四条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应遵循以下程序:(一)经民主评议认定为不合格党员后,应组织人员对不合格党员的问题进行认真调查、取证、核实,写出综合报告,报上级党组织审查。(二)召开支委会议,通报不合格党员的问题,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听取被处置对象的意见,为召开支部大会作准备。(三)召开支部大会,通报不合格党员的主要问题,宣布处理意见;
    听取党员意见,受处理者可以说明情况和申辩;
    到会正式党员对处理意见进行表决,以应到党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议(召开支部大会,应尽量通知全体党员到会)。(四)支部填写《处置不合格党员登记表》,并让受处理者在“本人意见”栏签署意见,有关材料要与本人见面。如果受处理者拒绝签署意见,应进行教育,若劝说无效,支部仍可上报审批,并在“本人意见”栏注明这一情况。上报审批时,除要报《处置不合格党员登记表》外,还要附主要事实的综合报告、证明材料、本人的检查和说明材料。要求退党的还要附退党申请书。“(五)上级党组织召开党委会或总支委员会,认真审查党支部关于不合格党员的处理决定及主要事实材料,经过充分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决定。(六)党支部大会通过的处理决定,在上级党组织批准之日起生效。处理决定批复后,党支部负责人应与被处理者谈话,鼓励受劝退、除名处理的人做个好公民,并做好其家属、子女的工作。如果受处理者对处理不服,可以提出申诉,党组织应热情接待。对于确属坚持错误和无理取闹的人,要进行批评教育。对离开党的队伍的人,党组织要团结他们,不得歧视。如果他们具备党员条件,有入党要求,还可以重新入党。

    第二十五条对党员进行劝退、除名处理的,由区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审批,局机关委员会应上报劝退、除名党员的《不合格党员处置呈报表》、支部大会处理决定、会议记录复印件、事实见面材料、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本人检查材料、局机关党委审查意见。对党员进行限期改正处理的,由局机关党委审批,报区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党支部要做好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处置不合格党员登记表》和有关材料及时归入个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对受限期改正处理的党员,党组织应做好帮教转化工作,帮助他们制定改正错误、达到党员标准的计划;
    分配他们做适当的工作,帮助解决生产、生活、工作中的具体困难;
    每季度听取一次思想汇报,半年进行一次考察,到期后及时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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