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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个人工作汇报

    时间:2021-10-10 来源:博通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博通范文网手机站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个人工作汇报

    尊敬的***:

    当前,全县经济社会各项工作头绪多、任务重,**在百忙之中,率工作组到我局检查指导工作,我们备受鼓舞、倍感振奋、倍增干劲。在此,我代表局党组和全体干部职工对**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下面,我汇报一下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工作情况。

    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不断开拓创新,多措并举,努力构建了“精细、效率、智慧、全民、全域”五个城管,为全县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每年的城市管理工作、城市大提质及重点民生实事项目建设等工作稳居全市前列,每年到我县考察学习城市管理先进经验的单位近*余个。

    一、工作开展情况

    近年来,我们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交出一份城市创建的满意答卷。为巩固我县省级卫生县城、省级园林县城创建成果和创建国家卫生县城,我们高标准、高要求抓好了各项城市管理工作,并顺利通过复查验收。圆满完成了全市新一轮“城市大提质”三年行动,城市建设和管理进步明显。

    近年来,我们以体制改革为契机,推动了城市管理的正规化建设。一是完成了城管统一制服、标识标志换发工作,换装不仅提升了全局干部职工和协管员的外在形象,更重要的是内在自身素质水平的提升,执法行为的规范。二是购置执法仪*个,摄像仪*台,城管通(处置通)*个(其中农村一体化借用*个),全部配发一线的执法队员服务于日常的城市管理工作,实现了城管执法全过程记录。三是

    全体执法队员完成了城市管理执法队伍业务轮训,学法考试合格率**%。完成执法队员执法资格考试和科级干部轮训工作。四是按照《*县机构改革方案》和城市管理机构改革要求,2019 年完成更名,*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更名为*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深入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工作。我局严格贯彻落实中发〔20**〕*号和*发〔20**〕*号文件精神,认真执行《*城市管理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成立了县委书记任顾问,县长为组长,其他县领导为副组长,相关职能职责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县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了痕迹化管理。从 20**年*月*日开始,城管执法工作严格落实了《*县城管执法温馨提示单》《*县城管执法责改提示单》和《*县城管执法处罚提示单》“三单制”。同时在服务、管理和执法过程中都是全过程记录。三是转变了执法方式。我局注重以人为本,严格落实“七分服务、两分管理、一分执法”工作法,将城市管理工作作为服务事业来抓。同时,加强了执法队伍建设,加强培训教育,提高了城管队伍的政治理论素养和业务技能,在严格考核考评的助推下,不断提升了城管队伍的作风纪律和工作积极性,并严格履行了执法程序,全体执法队员做到了着装整齐、持证上岗、亮证执法、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宣传政策、指出违章、用语规范、举止文明。有效地杜绝了简单粗暴执法和选择性执法,保证了执法的公信力,城管执法不断走向规范化。

    近年来,我们注重精细化管理,打造了一座现代化城市。一是制定了具体的城市管理标准。我局紧密结合我县的城市管理需求,制定了具体的城市管理标准,涉及城市管理的方方面面,每个部门、每个服务对象都制定了具体的实施办法和细则,按照标准予以管理,按照办法和细则予以执行,实行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有违可罚的工作链,努力构建了城市管理工作的精细化管理。二是实行了网

    格化管理。将县城*社区*条主次干道划分为*个网格,共*个路段,每个路段明确城管队员、环卫工人、园林养护员、市政维护员各一名,四位一体,构建了网格化联动机制、责任包干机制以及考核评价机制,每名领导根据班子分工和实际情况分管若干路段,实行层级管理,全局每名干部职工都有一块责任“田”,真正将管理责任细化到人。三是环境卫生更加好。通过市场化运作,采用机械与人工相结合的环卫保洁模式,确保了县城区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和城乡结合部干净整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城北垃圾处理场共处理垃圾渗滤液处理率**%,渗滤液处理出水水质完全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四是市政设施更加完善。通过加大日常巡查和监管,及时发现修缮市政公共设施,确保了市政公用设施的完好率,功能齐备。五是园林绿化增色添彩。按照省级园林县城标准投入专门管护经费对城区*万平方米绿地进行了专业管护,园林绿化管护到位。六是人民公园二期工程已完成并交付人民公园管理所进行管理,对园内的绿化管护和卫生保洁工作实行了外包作业,该所的全体干部职工担负了管理职责,通过日常严格监管和考核,人民公园的绿化、市政、环卫设施管护到位,功能齐备,为全国人民提供了一个舒适、安全的休闲娱乐场所。同时,为增强公园的文化内涵、丰富群众的业余文化生活,该所多次协助县各个单位在园内开展群众文艺汇演活动和电影观映活动,义务为市民提供精彩纷呈的“文化大餐”。

    近年来,我们不断为民谋福祉,构建了良好的党群关系。一是数字城管保持全市领先,*智慧城管平台成功运行,凸显城市治理效果。智慧城管监控覆盖县城区大街小巷,平台与公安、交警监控实现了共享。每月受理有效案件达*余件,处置率高达**%以上。开通了城管热线,每年受理市长热线达*余件、县长热线*余件,群众来电来访*件,办结率**%,满意率**%以上。二是政府服务“一次性办结”工作有序开展。制定了《*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政务服务“一次办结”改革方案》,

    列出涉及城管领域的政务服务和行政许可事项及办事流程,并予以公开到位,主要公开了办事项目、收费标准及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结时限、服务承诺、岗位规范、纪律规定、投诉监督渠道。近年来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余条 ,在依申请公开中,我局共受理群众当面申请数*余件,全部按时办结,办结率**%。全局未发生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申诉等案例。三是燃气服务水平不断提升。完成了天然气过河项目建设,城北用户已陆续安装使用了安全的天然气。成功处置一起燃气运输车辆途经*大道和*线交汇处发生侧翻事故。燃气领域安全运行无事故。四是民生实事项目圆满完成。总投资*亿元城乡环卫一体化建设臻于完善并健康运行,在 20**年*月份的国家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情况检查过程中受到了*的充分肯定。在自产瓜果销售旺季时,我局联合相关职能部门主动作为,在城区合理划定*个临时销售点,为瓜果农提供了一个销售平台。同时通过开展城管进社区、城管进校园、城管进小区、城管进园区、邀请市民开展城管体验日等活动,让广大市民参与互动,达到共创、共建、共享。每年的*月、*月,我县志愿者协会组织志愿者协助参与、体会城市管理与治理工作,收到良好的社会响应。

    近年来,我们勇于担当作为,打出了一套攻坚克难的漂亮组合拳。无论是元旦春节、清明端午、中秋国庆等重大节日期间,还是两会等重大活动期间,无论是在中省领导、省内外兄弟县市来*考察调研期间,还是精准扶贫、重点企业帮扶、农贸市场整治攻坚、中央(省、市)环保督察、北大桥头夜宵摊点整治、超门店整治、机动车上人行道乱停乱放整治、校园周边秩序整治、城市“牛皮癣”整治、油烟污染整治、渣土扬尘整治、噪声整治、抗洪抢险、抗冰救灾、非洲猪瘟防治等急难险重任务面前,*城管人勇挑重担,敢于奉献、攻坚克难,做到了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必胜,一次次圆满完成了县委、县政府赋予的各项使命任务,得

    到了各级领导和全县人民的点赞。

    近年来,我局铁腕治纪,塑造城管良好内在形象。为打造一支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城管队伍,我局对干部职工的考核、考勤纪律进行了补充和细化,抓细小和养成。明确规定:全体干部职工必须按规定时间在指纹签到机上签到,当月累计五个工作日旷工,取消行为人当月的绩效奖,一年内连续旷工达 15 天或累计旷工达 30 天,参照公务员管理规定予以辞退,对全年全局所有干部职工考勤考核排名位列后五位的直接评定为局年终奖发放的末等次。通过严格的考核,每月对考核考勤情况予以全局通报,奖惩兑现到位,有效杜绝了“吃空饷”问题的发生,全体干部职工都能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更大激发了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履职尽责的使命感。

    二、下步工作打算

    1.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紧密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常态化推进工作,进一步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创新工作机制,继续施行“五个城管”即“实施精细化管理,构建精细城管;实行网格化管理,构建效率城管;实施数字化管理,构建智慧城管;实施社会化管理,构建全民城管;实施全域化管理,构建全域城管”。

    2.以“巩固国家卫生县城和创建全国文明县城”为抓手,深入扎实开展各项城市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升城市品位和市民素质,改善人居环境。

    3.扎实推进城市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工作,界定城市管理职责,划转县城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全部行政处罚权和环保、工商、交通、水务、食药等部分行政处罚权由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实行综合执法,建立明晰的行政处罚与行政管理的衔

    接机制。制定权责清单,规范执法制度,改进执法方式,完善监督机制。充实执法人员,优化人员结构,严格执法队伍管理,统筹解决执法人员身份编制,规范协管队伍。

    4.按照“强基础、转作风、树形象”三年行动工作总体部署,持续深入开展“强基础、转作风、树形象”行动,在思想建设、政治建设、作风建设和能力建设方面下功夫,推动全系统作风大转变,能力大提升,形象大改善,始终坚守“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务实”的城管精神。

    5.狠抓重点项目建设,惠及民生。一是落实城乡垃圾收转运体系建设、新增城镇燃气用户等重点民生实事项目建设工作;二是加强餐厨垃圾收集和处置建设,实行市场化外包作业;三是加快*路改造项目建设。

    以上就是我的汇报,不足不到的地方请**批评指正!

    文章写得生动、出色。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责任制

    一、执法单位及性质

    执法单位:北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单位性质:参公事业单位

    二、法定职权

    受委托,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含在城市建构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的监督、检查、处置)、市本级管理的房产、建筑业、城市园林绿化、城市道路桥梁、城市排水、城市户外广告、城市照明、燃气等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责。

    三、行政执法工作规范

    1.查处违法案件必须做到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到位、违法事实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法定、处罚公正公开、一事不再罚、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保障权利等五条原则。

    2.调查取证人员不少于2人,且必须持有《行政执法证》;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规范,调查人员和被调查当事人均在每页上签字。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诉讼权利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行政处罚机关公章。

    4.执法人员不得捏造事实,滥用处罚权;

    5.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四、行政执法工作流程

    (一)行政处罚程序:发现违法行为——对符合条件的, 按规定填写立案表并按程序报领导审批——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进行调查,依法收集证据材料,并制作笔录——调查终结后,填写案件调查审批表并按程序报领导审批——送达处罚告知书,告知拟处罚的事实、依据及陈述申辩权(符合法定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拟处罚的事实依据及要求听证的权利)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定程序组织听证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填写案件结案报告,并立案存档。

    (二)行政检查程序:对全市市容环境卫生(含在城市建构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的监督、检查、处置)、城市园林绿化、城市道路桥梁、城市排水、城市户外广告、城市照明、燃气等城市管理方面的巡查检查——发现有违反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城市道路桥梁、城市排水、城市户外广告、城市照明、燃气等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现场做好拍照、录像等证据收集——对符合条件的, 按规定填写立案表并按程序报领导审批——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进行调查取证——调查终结后,填写案件调查审批表并按程序报领导审批——送达处罚告知书,告知拟处罚的事实、依据及陈述申辩权(符合法定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拟处罚的事实依据及要求听证的权利)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定程序组织听证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填写案件结案报告,并立案存档。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下达催告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不成立或者当事人仍不履行义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行政执法岗位设置及职责 (一)办案人员:

    1.负责对市本级管理的城市园林绿化、城市道路桥梁、城市排水、城市户外广告、城市照明、燃气等方面的日常巡查或者专项检查的具体事项;

    2.负责办理违反市本级管理的城市园林绿化、城市道路桥梁、城市排水、城市户外广告、城市照明、燃气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取证、送达文书等方面的具体事项;

    3.负责做好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执法大队负责人:

    1.负责实施市本级管理的城市园林绿化、城市道路桥梁、城市排水、城市户外广告、城市照明、燃气等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责;

    2.负责主持大队全面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大队工作计划和起草工作总结,执行上级的指示和决定,及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负责做好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审核人:

    1.负责职责范围内案件审查、上报、跟踪、落实及案卷的归档管理工作;

    2.负责协助做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工作;

    3.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案件评审工作; 4.负责配合相关部门草拟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管理办法;

    5.负责组织制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相关制度和执法程序规定;

    6.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工作;

    7.负责执法人员资格证件管理和执法业务培训工作; 8.负责普法工作;

    9.负责做好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四)批准人

    1.负责组织实施市本级管理市本级管理的城市园林绿化、城市道路桥梁、城市排水、城市户外广告、城市照明、燃气等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职责;

    2.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和本局各项制度制定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目标、方案和局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组织制定本局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秩序; 4.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5.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检查三个城区(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和涠洲岛旅游区城管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6.负责组织抓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督查(纠察)工作;

    7.负责组织抓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和各项执法机动任务;

    8.负责组织抓好局人事工作和财务装备工作; 9.负责组织抓好局的信息公开、安全生产和节能减排工作;

    10.负责领导完成上级赋予的其他工作任务。

    六、行政执法项目

    (一)行政处罚事项 51项

    行政处罚事项一:对擅自占道摆摊、有损市容环境卫生的处罚

    依据:【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07年11月15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八项。

    行政处罚事项二:对日常生活中单位和个人有损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07年11月15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八项。

    行政处罚事项三:对非法设置、张贴广告的处罚 依据:【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07年11月15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事项四: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处罚

    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条,第五十九条。

    行政处罚事项五:违法露天烧烤食品的处罚 订)第三十四条。

    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

    依据:【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经1999年3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于2006年2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一

    行政处罚事项六:对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食品包装等废弃物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07年11月15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四十二条第八项。

    行政处罚事项七: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07年11月15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一项。

    条,第三十九条。

    订)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事项八: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07年11月15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 行)第十五条,第四十三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事项九:对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三项。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07年11月15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三条第三项。

    行政处罚事项十:对超出门槛和窗经营、作业以及摆放广告牌、灯箱或者展示商品的处罚

    依据:【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07年11月15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事项十一:对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07年11月15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

    行政处罚事项十二: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七条。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07年11月15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事项十三: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行)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07年11月15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行政处罚事项十四: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丢弃生活垃圾的或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四条。

    【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 已于2007年4月10日经建设部第1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第四款,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事项十五: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及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依据:【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 已于2007年4月10日经建设部第1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第四订)第三十八条。

    十六条。

    行政处罚事项十六:对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处置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依据:【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已于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事项十七:对处置建筑垃圾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依据:【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已于2005年3月1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事项十八:对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1996年6月4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罚事项十九:对损害、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处罚 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1年4月2

    2【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1996年6月4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日第二次修正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四条。

    行政处罚事项二十: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1996年6月4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事项二十一:对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但未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1996年6月4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事项二十二: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1996年6月4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行政处罚事项二十三: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1996年6月4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行政处罚事项二十四: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后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1996年6月4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行政处罚事项二十五:对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1996年6月4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第六项。

    行政处罚事项二十六: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83号 已由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事项二十七:对不按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83号 已由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事项二十八:对燃气经营者不当经营行为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83号 已由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事项二十九:对燃气经营者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83号 已由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

    行政处罚事项三十:对燃气用户和相关单位违反用气规定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83号 已由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行政处罚事项三十一:对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依据:【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 由第5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行政处罚事项三十二:对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行为的处罚

    依据:【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 由第5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事项三十三: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编制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未经批准即实施的处罚

    依据:【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 由2003年7月1日经第11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事项三十四: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处罚

    依据:【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 由2003年7月1日经第11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行政处罚事项三十五: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保持其完好、清晰的处罚

    依据:【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 由2003年7月1日经第11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行政处罚事项三十六: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处罚

    依据:【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 由2003年7月1日经第11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

    行政处罚事项三十七:桥梁产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未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对城市桥梁进行检测评估的处罚 依据:【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 由2003年7月1日经第11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

    行政处罚事项三十八:对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

    依据:【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 由2003年7月1日经第11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事项三十九: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与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未采取保护措施施工的处罚

    依据:【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 由2003年7月1日经第11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

    行政处罚事项四十:对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经过城市桥梁未经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的处罚

    依据:【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 由2003年7月1日经第11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第二十

    行政处罚事项四十一:对承载能力下降尚未构成危桥的八条。

    城市桥梁和对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的行为的处罚

    依据:【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 由2003年7月1日经第11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事项四十二: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第641号 由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第四十九条。

    行政处罚事项四十三: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或者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第641号 由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

    行政处罚事项四十四: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第641号 由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一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

    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行政处罚事项四十五:对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第641号 由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

    行政处罚事项四十六: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第641号 由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

    行政处罚事项四十七:对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第641号 由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事项四十八:对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已由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1997年12月1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号发布,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29日修正)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事项四十九:对损害城市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已由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

    【地方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 (1997年12月1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号发布,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29日修正)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

    行政处罚事项五十:对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已由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事项五十一: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活动的处罚

    依据:【规章】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2]112号 已经2002年9月9日建设部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二)行政检查事项 7项

    行政检查事项一: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检查监察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三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二十五条。

    款。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07年11月15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二款。

    行政检查事项二:对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的监督检查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 1996年6月4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行政检查事项三:对城镇燃气管理的监督检查 依据:【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83号 已由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2006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行政检查事项四:对城市照明管理的监督检查 依据:【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号 第5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行政检查事项五:对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活动管理的监督检查

    依据:【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 由2003年7月1日经第11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行政检查事项六:对排水户排放污水情况的监督检查 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八十七号 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8年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第641号 由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行政检查事项七:对城市绿化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依据:【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已由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1997年12月1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号发布,1998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6月29日修正)第三条。

    六、行政执法考核规定

    1.考核主体为:北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考核对象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各辖区分局(大队); 3.考核内容为城管执法部门对占道经营、非法“小广告”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和运输车辆撒漏等违法行为的执法情况; 4.考核应坚持科学检查、客观考核、公正评价的原则;突出重点、兼顾全面的原则;严格标准、注重实效的原则; 5.考核评议的方法与程序按照《北海市城管执法标准及考核制度》,结合社会、上级部门意见进行评议。

    七、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公开公正、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追究相结合的原则。

    (二)具体实施行政执法岗位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均为实施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并根据责任和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1.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行政行为或者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不按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行政行为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2.承办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或者批准人指令承办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作出指令的人员负直接责任;审核人作出的指令经批准人同意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3.承办人提出的方案或者意见有错误的,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4.审核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5.审核人未报请批准人而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6.批准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文笔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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