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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对于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工作

    时间:2021-08-05 来源:博通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博通范文网手机站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6〕21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维护广大群众利益,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汽车贸易政策》(商务部令2005年第16号)和《关于加强报废汽车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9〕57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规划布局

    各区县(自治县)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现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数量、汽车保有量和城市发展规划等情况,统筹规划布局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在符合城市发展规划的前提下,解除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指标限制,但其建设标准与条件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二、严格资格认定

    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对申请设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单位或个人,由各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工商、环保和公安等部门,指导和监督其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规定推进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确保达标。对建成完工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由市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市工商、环保、公安等部门验收;

    对验收达标的,市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资格认定;

    对验收不达标未取得资格认定的,相关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得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务。

    三、强化行业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要牵头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活动,加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对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发动机、变速器、前桥、后桥、车架)和拼装车,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一经查实,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吊销其从业资格并注销其营业执照。

    四、加强部门协作

    商务、公安、工商、环保、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强化监管报废汽车注销登记、回收拆解、市场整治、路面巡查等环节,杜绝报废汽车、拼装车上路行驶和流入交易市场;

    加强信息沟通交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相互通报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汽车办理注销登记、报废汽车拆解、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情况及汽车修理企业维修车辆记录等信息。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报废汽车回收管理的意见》(渝办发〔2007〕338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文转载于重庆市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叙事流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报废汽车回收管理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2-11 生效日期: 2007-12-11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渝办发[2007]33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下同)活动,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报废汽车回收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汽车贸易政策》(商务部令2005年16号)和《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6年第9号)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报废汽车回收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原则上各区(万盛区、双桥区除外)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或分支机构不超过3个,万盛区、双桥区及各县(自治县)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或分支机构不超过2个。

    二、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分支机构应当符合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拆解场地的设置应当符合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且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三)具备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

    (四)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

    (五)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六)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

    (七)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三、设立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或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市商委提出申请,取得市商委颁发的资格认定书,持资格认定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

    四、商贸、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的监督检查,对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或者有出售报废汽车整车、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及其零部件和拼装车,及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要加强指导、督促,限期整改。

    五、商贸、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建立报废汽车回收管理信息交换制度,及时准确掌握报废汽车的动态信息,实现报废汽车回收过程实时监控。 二○○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深得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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