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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陆某某诉上海某某纸箱包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追索劳动报酬

    时间:2020-02-29 来源:博通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博通范文网手机站

    文号:(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3004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陆某某,男,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某某纸箱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顾某某。

    原告当庭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2 、2008年9 月至2009年6 月、2009年8 月的考勤表;

    3 、2008年9 月至2009年5 月的工资表、工资结算表。

    被告上海某某纸箱包装有限公司未具答辩。

    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本院进行了核对,经庭审调查,确认原告诉称的事实基本属实,确定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具有证明力。

    本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本案中,被告未足额支付原告2008年9 月至2009年8 月期间的工资,显属不当,现原告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应当指出,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系不遵守诉讼秩序,对此应予严肃批评,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诉讼后果,由被告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某某纸箱包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7 日内支付原告陆某某工资款4 ,951.75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上海某某纸箱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钱伟兰

    审判员姚彩虹

    代理审判员吴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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