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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鱼我所欲也》的逻辑推理_鱼我所欲也的中心论点

    时间:2019-06-20 来源:博通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博通范文网手机站

    《鱼我所欲也》一文,准确地运用了类比推理来确立部心论点:“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义,我所欲也,生,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这段话,用现代汉语来说,就是:“鱼是我所喜爱的,熊掌也是我喜爱的,如果这两东西不能同时得到的话,那么我就放弃鱼而取熊掌了。生命是我所喜爱的,正义也是我所喜爱的,如果这两样东西不能同时都具有的话,那么我就只好牺牲生命而选择正义了。”

    所谓类比推理,是根据两类(或两个)对象在某些本质属性上的相同,而推断出它们的在别的属性上也可能是相同的。这不是比喻,而是一种逻辑现象,是由个别到个别的推理。如文章所说的甲类对象──“鱼、熊掌”,和乙类对象──“生、义”,都有相同的属性──为“我所欲”;当然,鱼与熊掌在价值上有差异,生与义也同样有差异。在出现“二者不可得兼”的限制时,要鱼就不能要熊掌,要生就不能要义。由甲类对象出现的“舍鱼而取熊掌”,推导出乙类对象也会出现“舍生取义”的结论。在这里作者省去了为什么要“舍鱼而取熊掌”的阐述,因为这是众所周知的常识:熊掌是不易得到的珍品,价值比鱼高得多。因此,在“舍生取义的结论中,作者暗示人们:“义”重于“生”,有意不加交代,留待后文作重点论述。类比推理由于推理的根据还不充分,其结论是或然性的,只可以提供“假说”,使人们获得新发现,必须经过论证或验证,而后才能成为确实的知识或真是。所以人者在这里用类比推理只提出自己的论点,而且能收到由浅入深的效果,省去许多笔墨,使文字非常洗炼,也易于为人们接受。

    再者,文章创造性地运用选取言推理进行正面论证。“舍生取义”这一论点是否正确,取决于“义”是否重于“生”。所以文章说:“生亦我所欲,所欲有甚于生者,故不为苟得也。”用白话文说,就是“生命自然是我喜爱的,可我所喜爱的还有那胜过生命的东西,所以我不作敬且偷生的事。”这是一个省略了小前提的不相容的选言推理,属于肯定否定式。它的推理规则告诉我们:(不相容的选言肢)包括二肢或多肢,由肯定其中一个选言肢,就必然否定其他选言肢。因此我们可以把这个不相容的选言推理整理于后:

    大前提:或者所欲者为生命,或者所欲者为有甚于生者(即义);

    小前提:(省略)要取得有甚于生者(即义);

    结论:故不为苟得(好“不苟且偷生”)。

    由以上推理看出:文章把喜爱的“生”与“胜过生命的东西”作为选言肢;承上省去了“二者不可得兼”的限制条件,但从上下文悟得出仍为不相容性质的选推理;在结论中已否定“苟且偷生”,正是在小前提中已肯定了要取得比生命更宝贵的东西(即义)。这样,文章在论述中,避免了第二个选言肢和小前提中对第二肢的肯定的重复,更显得语言精炼。

    文章运用辩证的方法,从另一面进行推导:“死亦我所恶,所恶有甚于死者,故患有所不避也。”文章到此,只用八十八个字,却组织了四个结构相同,意思层层递进的排比句,把类比推理选言推理迭合套用,在这强大的逻辑力量中,也显露了作者过人的雄辩才能。

    再次,文章巧妙地运用了复杂的假言选言推理,从反面论证中心论点。

    文章对上述的正面的理性的阐述,尚嫌不够充分,在未引证事例之前,又从反面进行论证:“如使人这所欲莫甚于生,则凡可以得生者何去何从用也!使人之所恶莫甚于死者,则凡可以避患者何不为也!由是则生而有不用也;由是则可以避患而有不为也。是故所欲有甚于生者,所恶有甚于死者。”这段话是一个完整的复杂假言选言推理的典型例子。它的结构属于复杂假言选言推理的“否定式”(或叫“破坏式”)。在这种形式中,作为前提的几个假言判断的前件和后件都不相同,而作为前提的选言判断的选言肢分别否定假言判断的后件。从而在结论中分别否定假言判断的前件。这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演绎推理。它的公式是这样:

    如果A,则B;

    如果C,则D;

    或者非B,或者非D;

    所以,或者非A,或者非C。

    根据这个公式,把这段古文加以整理并翻译如后:

    如果人们所喜爱的东西没有超过生,(A)

    那么凡是能够求得生存的手段,哪样不可采用呢?(B)

    如果人们所厌恶的事情没有超过死亡的,(C)那么凡是能够用来逃避灾祸的坏事,哪一桩不可以干呢?(D)

    采用某种手段就能够活命,可是有的人也不肯采用;(或者非B)

    采用某种办法就能够躲避灾祸,可是有的人也不肯采用。(或者非D)

    所以,他们所喜爱的有比生命更宝贵的东西(那就是“义”);(或者非A)

    他们所厌恶的,有比死亡更严重的事(那就是“不义”)。(或者非C)

    由于用这种逻辑推理代替了复杂而冗繁的理性阐述和夹杂于论证中的大量事例的引证,致使文章的结构不落窠臼,别具一格,文章的思路、层次完全依据逻辑思维的规律向前推进,非常明快、清晰。这篇文章如果按照常规写作,在论证过程中,正面论证要举正面的事例,反面论证要举反面的事例。而作者一反常法,在理性的阐发中,大段大段的逻辑推理,致使句群的结构翻新、句式新颍,语言准确精炼。如文章中的“如使人之所欲莫甚于生①,则凡可以得生者何不用也②!使人之所恶莫甚于死者③,则凡可以避患者何不为也④!由是则生而有不用也⑤;由是则可以避患而有不为也⑥。是故所欲有甚于生者⑦,所恶有甚于死者⑧。”这八句话,按照通常叙述习惯,顺序应为①②⑤⑦四句组接为一个句群,③④⑥⑧四句组接为一个句群。可是文章依逻辑推理的思维规律,使①②小句至⑤句,再至⑦小句之间出现“鱼跃式”;①②小句和③④小句之间,⑤—⑥之间,⑦—⑧之间,出现了“雁行式”。这样,文句跌宕多姿,可语气流畅,富于思辩色彩。

    文章在理性的推导之后,引证事例既作“义重于生”的事实根据,又作中心论点的引申论证。所以把“一箪食,一豆羹,得之则生,弗得则死”与“万钟则不辨礼义而爱之”作对比性的间接论证,阐明了“义重于利”,进而推演出“非独贤者有是心(即羞恶、同情、推让、是非之心)也,人皆有之,贤者能勿丧耳”的结论。

    文章就这样,由浅入深,环环相扣,层层推演,逻辑思维严谨,无懈可击,使人信服。所以文章脍炙人口,经久不衰。

    ──本文原载《中学语文》杂志1984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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