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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州市人民调解工作“以案定补”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1-10-15 来源:博通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博通范文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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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州市人民调解工作“以案定补”实施办法 (意见征求稿)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完善多元化矛盾纠纷调解机制,打造共建共享共治的社会治理格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转发<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的通知》(粤财行〔2007〕122 号)、《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落实省民生实事 加强人民调解工作 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行动计划的通知》(粤司办〔2018〕172 号)等相关文件的精神,建立连州市人民调解工作的激励机制,调动广大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对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经连州市各镇(乡)、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并在连州市司法局备案的人民调解员。但属于公务员身份,财政供养的行政、事业编制人员,

    及其他明令禁止兼职取酬的人员除外。

    第二条 补贴范围 本办法所称“以案定补”,具体是指:对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在其成功调解民间纠纷并形成规范卷宗的案件,或者虽然调解不成功,但已为化解矛盾纠纷付出劳动,并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的案件,按照调解案件难易程度、涉及人员数量、涉案金额标的等相关标准,给予适当工作成本补贴。

    第三条 发放原则 (一)一案一补。共同调解的案件、跨地区调解成功的同宗案件,按一宗案件进行补贴;同一宗案件多次调解,按结案案件进行补贴; (二)专款专补。补贴落实到案件的经办人民调解员上。多人参与调解工作的,补贴发放按参与调解并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的人数对补贴进行平均分发。

    (三)分类发放。按照调解案件难易程度、涉及人员数量、涉案金额标的等相关因素划分标类分别发放。调解不成功的疑难复杂案件、特别重大案件,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人民调解终止告知书》或者有相关材料能够证明人民调解员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按相应类别的50%补贴;其余案件调解不成功的,不予补贴。

    第四条 案件类型划分

    根据案件难易程度、标的额度、涉案人员数量、影响大小等因素分成四类案件,分别给予相应的补贴。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类特别重大案件,成功调处一类案件,给予每案 800 元补助:

    1.涉案当事人在 30 人(含)以上; 2.涉案标的在 20 万元(含)以上; 3.因案伤残或死亡 3 人(含)以上; 4.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交办的纠纷案件; 5.到地市级(含)以上人民政府上访或信访的纠纷案件; 6.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案件; 7.其他经连州市司法局研究认定的重大矛盾纠纷案件。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二类疑难复杂案件,成功调处二类案件,给予每案 400 元补助:

    1.涉案当事人在 10 人(含)以上、30 人以下; 2.涉案标的在 5 万元(含)以上、20 万元以下; 3.因案伤残或死亡 3 人以下; 4.经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功,依法由镇(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案件; 5.其他经连州市司法局研究认定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案件。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三类普通案件,成功调处三类案件,给予每案 200 元补助:

    1.涉案当事人在 4 人(含)以上、10 人以下; 2.涉案标的在 1 万元(含)以上、5 万元以下; 3.经调解达成协议,并按时履行完毕的。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四类简易案件,成功调处四类案件,给予每案 50 元补助:

    1.涉案当事人在 4 人以下且案情不复杂; 2.涉案标的在 1 万元以下; 3.经调解达成口头调解协议,并按要求填写《人民调解口头(简易)调解登记表》的简易案件。

    4.经调解 2 次以下可达成协议并及时履行完毕的简易案件。

    每宗案件只能划入一个类别,并领取相应补贴。每类案件必须主要事实清楚、调解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除了第四类简易案件可仅填写《人民调解口头(简易)调解登记表》不立卷外,其余全部调解案件均需制作完整规范的调解卷宗。以上四个类别案件的“涉案当事人”,是指纠纷案件调解协议上签字的各方当事人人员总数。以上四个类别案件的“涉案标的”,是指纠纷案件调解协议上履行的相关标的总金额。

    第五条 卷宗要求 申请“以案定补”的四个类别案件,应当形成规范化的调解卷宗。

    (一)一类、二类、三类案件应按“一案一卷宗”的原则进行归档。卷宗应依次包括如下材料:

    1.调解封面; 2.目录; 3 人民调解申请书,主动调解的除外; 4.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 5.调查笔录及相关证据材料; 6.调解笔录; 7.人民调解协议书; 8.人民调解回访记录。

    (二)四类案件应当按照“一案一登记”原则,填写《人民调解口头(简易)调解登记表》,登记表应包括以下内容:

    1.案件编号; 2.申请时间,主动调解的除外; 3.调解时间; 4.各方当事人信息,其中必须含有当事人的姓名及联系地址、电话; 5.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 6.达成的协议内容,履行方式、时限; (三)卷宗、登记表文书制作要求如下:

    1.调查、调解笔录制作规范、表述清楚。有相关当事人、必要在场人员、办案人民调解员的签名、捺印;

    2.调解协议书、《人民调解口头(简易)调解登记表》内容合法,各方权利义务具体、履行时间等明确,由当事人、人民调解员签名、捺印,写明完整的调解日期并加盖人民调解员所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3.回访记录应载明协议履行情况及当事人对调解工作的意见; 4.除证明材料可使用盖章复印件外,案其他件文书均必需为原件,文书上的所有字迹、签名、捺印、盖章应清晰可辨,不能潦草、模糊。

    第六条

    申报、审核及发放方式 (一)申报。“以案定补”每季度申报一次。人民调解员应向所属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交当季度参与调处案件的调解卷宗、《人民调解口头(简易)调解登记表》。卷宗、登记表由各镇(乡)、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收集后进行自行分类统计,并填写《20___年第__季度______人民调解案情登记表》提交当地司法所进行申请。案件签订协议后在 180天(含)内必须提交申请,逾期不予审核。

    (二)审核。各基层司法所对辖区内的镇(乡)、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交申请“以案定补”的案件卷宗、登记表进行真实性审核,核定补贴类别,并填写《“以案定补”案件申报审核情况表》。于申请季度的下一个月 10 日前将案件卷宗、登记表、《“以案定补”案件申报审核情况表》提

    交到连州市司法局。连州市司法局组成审核小组对申请“以案定补”的案件卷宗、登记表进行书面审核,再送连州市财政局进行复核。在审核申报材料时,发现调解卷宗制作不规范、内容资料不完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在规定时限内补正提交。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核;逾期提交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核。

    (三)发放。通过复核后,“以案定补”补贴以非现金形式发放给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多人参与调解工作的,补贴发放按参与调解并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员的人数对补贴进行平均分发。

    第七条

    工作纪律

    (一)严禁在申请补贴时弄虚作假。上报调解案件不真实、虚构专项工作证明资料的,取消申请人当季度所有“以案定补”工作补贴,并由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设立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二)连州市司法局组成“以案定补”资金管理工作小组,小组由分管领导和负责基层、财务、纪检等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加强对“以案定补”经费使用的管理,严禁侵占、虚报、挪用补贴经费。小组和基层司法所不定期对辖区内的人民调解案件进行随机回访审查,通过调阅调解案件卷宗、

    约谈当事人民调解员、回访调解案件当事人等方式加强对调解案件的抽查,提高调解案件质量。

    (三)在审核、回访审查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回已领取的补贴;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侵占、挪用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的; 2.弄虚作假、编造调解案件的; 3.调解协议被司法、仲裁机关撤销或认定无效的; 4.违反调解纪律,当事人举报后经查证属实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八条

    本办法由连州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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