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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信息公开若干规定

    时间:2021-10-07 来源:博通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博通范文网手机站

    学校信息公开若干规定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XX 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为指导,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以学校信息公开及 XX 区教育局网上“信息公开“专栏建设为抓手,坚持“办人民满意的学校”宗旨,坚持教育服务社会需求导向,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主要任务 1.根据国家、XX 市及 XX 区教育局相关规定与要求,在学校门户网站已有“信息公开”专栏的基础上,完善“信息公开”网上专栏。

    2.根据学校教育服务需求和 XX 区教育局信息公开相关要求,定期在网上“信息公开”专栏和学校橱窗公示栏中公开相关办学信息,并及时更新、充实有关内容。

    二、工作制度 1.责任制度 (1)实行领导责任制。校长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对其分管职能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负领导责任。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直接责任。三方共同组成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

    (2)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定期研究确定各时期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重点,交流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经验,解决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

    (3)各职能部门对外公开内容经本部门初审后,报办公室送分管校长复审后公开。需网上公示信息由学校信息中心负责公开;需在校内橱窗公示的信息由各职能部门负责人负责公开。

    (4)各职能部门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及时报送需公开的内容,负责人要把好公开信息的初审关。

    (5)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要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全面性。

    2.审议制度 (1)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和实效性进行审核把关,确保学校信息公开的工作质量。

    (2)信息审议坚持公开内容产生过程要公正、合理,公开事项决策过程要民主、科学,公开的结果要真实、可信。

    (3)学校重大事项或难以把握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方可公开。

    (4)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及时报送应当公开的信息。

    3.更新制度 (1)认真做好网上和橱窗信息的更新维护工作。需公开信息应在信息审定后的第一时间上网或上墙,特殊情况最迟不超过 30 天。

    (2)网上公开的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政务公开、机构职责等,其他信息网上留存期限为 1 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要及时撤下。

    (3)橱窗公开的信息,除机构职责、机制制度等,其他信息应

    及时更新。具有新闻性的信息、收费信息等,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要求更新。

    4.征询制度 (1)要求提供的学校信息属于本规定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除第三方已经书面承诺同意公开的外,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2)要求提供的学校信息属于本规定需要征求其他行政机关意见的,行政机关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

    5.备案制度 (1)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将新的学校信息公开内容,经分管校长审核后,及时对外公开和进行备案。

    (2)建立健全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档案,指定专人保管。各职能部门负责人要定期梳理备存。

    6.反馈制度 (1)适时采取咨询、调查和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人士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和评议中发现的问题。

    (2)各职能部门负责人要定期收集反馈一线信息,及时反映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中开展的新情况、新问题。

    (3)设立学校“信息公开”意见投诉箱,开通学校“信息公开”投诉电话,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责任督学的监督。

    7.考核制度

    (1)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每年对负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具体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2)职能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在年终总结中必须对所承担的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总结。

    (3)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根据职能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开展的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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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行为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政府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政府机关是指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县级以上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制作、形成、获得或者掌握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各种载体反映的内容。第三条市政府办公厅是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区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辖区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四条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政府机关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依法、及时、准确地公开各类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第五条政府机关提供政府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不得收取费用。第二章主动公开第六条政府机关对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第七条政府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

    1、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规定;

    2、政府机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事项;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执行情况;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二)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方面

    1、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优抚救济、计划生育、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2、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3、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4、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5、各级政府机关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6、社会公益事业的建设情况;

    7、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三)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

    1、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决算及其执行情况,重点项目财政资金安排情况;

    2、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3、公共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及其建设情况。

    (四)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

    1、各级政府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工作分工、办公地点、通讯方式等;

    2、政府领导组成人员及其分工情况;

    3、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职位、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法律、法规对前款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镇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第九条政府机关拟作出下列涉及公众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时,在制定过程中,起草机关或者决定机关应当采用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在媒体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一)本市经济、科技、文化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决策和规划计划;

    (二)城市规划和建设的重大事项;

    (三)教育、医疗以及供水、供电、供气、城市交通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事项收费价格的调整;

    (四)环境保护和自然、社会协调发展方面的政策措施;

    (五)其他依法应当通过听政会、论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公开征求意见的事项。第十条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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