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优质范文
  • 工作总结
  • 工作计划
  • 作文大全
  • 心得体会
  • 述职报告
  • 实习报告
  • 写作方案
  • 教案反思
  • 演讲稿
  • 发言稿
  • 读书笔记
  • 精美散文
  • 读观后感
  • 当前位置: 博通范文网 > 发言稿 > 正文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意蕴释读

    时间:2021-08-02 来源:博通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博通范文网手机站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在新形势下面临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的必然要求,充分展现了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时代特征。《条例》共7章41条,内容丰富,层次分明,意蕴深刻,为做好新时代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为了更好地理解和领会《条例》精神,确保《条例》的各项规定及要求落到实处、产生效能,需要对《条例》意蕴进行释读。

    《条例》以增强“四个意识”和做到“两个维护”提升履职能力为遵循。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就是要真学真懂真信真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对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要求和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必须坚决贯彻、坚决执行,做到思想上高度统一、政治上坚定不移、行动上坚决有效。《条例》明确指出,“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的能力”,这就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明确为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的根本遵循,通过突出强调要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对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领导,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选举工作风清气正,督促各级党组织及广大党员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守初心使命,践行忠诚担当,切实提升履行职责的能力。

    《条例》具有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贯彻党的组织路线的鲜明特征。基层党组织是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坚定执行者,也是凝心聚力共同推动改革发展的组织保障者,《条例》鲜明体现了贯彻落实新时代关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部署要求和旨在把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的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条例》明确其制定目的在于,“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增强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提升基层党组织组织力”。这就既明确强调了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着力点就在于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和突出政治功能,全面强化《条例》实施的组织领导,同时又完善了以基层组织为建设重点的严密组织体系,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条例》蕴涵健全党内选举制度和维护党的集中统一组织制度的重要内容。《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与其他党内法规相衔接,体现了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健全完善党内选举制度的重要内容。《条例》对党内进行选举所遵循的原则、程序及方法作出了明确规定,比如,党内选举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等等,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有利于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和提高党的基层组织战斗力。制定实施《条例》,旨在形成坚强稳固的基层组织及上下贯通、执行有力的严密组织体系,扩大基层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切实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基层,确保全党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增强党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条例》也是健全维护党的集中统一的组织制度的重要内容,这对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成为发扬党内民主和完善基层党组织选举运行机制的基本举措。党内民主与基层党组织选举运行机制密不可分,相互贯通。《条例》把发扬党内民主贯穿于代表及委员会产生、选举实施、呈报审批、纪律和监督等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全过程,始终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规范和完善基层党组织选举运行机制。在代表及委员会产生方面,《条例》明确规定了代表资格条件、名额分配、产生程序,严格规范了不同领域、类型和层级党的基层组织的委员资格条件;

    在选举实施方面,《条例》对会议条件、候选人介绍、写票投票、当选要求、报告得票情况作出了具体规定;

    在呈报审批方面,《条例》对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请示、人事安排方案请示等方面作出了明文规定,必须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在纪律和监督方面,《条例》严肃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换届纪律,将执行情况纳入巡视巡察监督工作内容,严肃监督问责。这一系列具体规定构成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的坚强战斗堡垒的有效举措。

    提升制度执行力和制度效能,关键在于精准把握制度的整体意蕴。不折不扣地执行《条例》这一重要法规制度,既需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确保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党的组织路线的部署落实,也需要在积极回应基层实践的需求中充分吸收和升华实践经验,进一步加强党内选举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制度效能,平稳有序推进基层党组织选举,还需要为不断实现党内民主与基层党组织选举机制良性贯通提供务实管用的针对性措施,为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质量和全面提升基层党组织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精准发力,不断汇聚基层党组织在党的全部工作中的磅礴伟力。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中共中央1990年6月27 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包括基层委员会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三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四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五百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五条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代表的选举

    第七条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

    代表的名额一般为100名至200名,最多不超过300名。其具体名额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条代表候选人数由选举单位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提名,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提交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条上届党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

    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

    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第三章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第十二条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三条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

    第十四条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由上层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补选。

    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六条党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常委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1至2人的差额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第十八条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常委、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四章选举的实施

    第十九条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第二十条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或各代表团(组)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委、书记、副书记,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大会主席团指定一名新选出的委员主持;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委员会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或大会主席团应将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作出负责的答复。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由选举人作自我介绍,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

    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督人由全体党员或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代表中推选,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常委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入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四条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选举人不能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或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党员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五条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六条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字,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

    第二十七条选举收回的选票,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八条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五章监督和处分

    第三十条本条例由上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

    第三十一条在选举中,凡有违反党章和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党组织、党员批评教育

    直至给予组织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选举单位应根据本条例制定选举工作细则,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由中央军委根据本条例的精神制定相应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规定、办法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

    中共中央1990年6月27 日印发

    静下心写的好文就是不一样!

    说教多了一些!

    推荐访问:释读 中国共产党 意蕴

    • 读/观后感
    • 精美散文
    • 读书笔记
    • 演讲
    • 反思
    • 方案
    • 心得体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