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风小学教职工慰问金发放标准暂行规定
时间:2021-07-22 来源:博通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人
教职工慰问金发放标准的暂行规定
为落实我校对广大教职工的福利政策,使全体教职工在集体的关怀下更好地投身教育工作,根据我校实际,经校代会讨论通过,现制定桃水完小教职工慰问金发放方案如下:
一、慰问范围:
1、在校教职工退休、离休。
2、在校教职工重病住院。
3、在校教职工、教职工配偶、生我者及我生者不幸去世。
4、在校特困教职工及天灾人祸的教职工家庭。
二、慰问标准:
1、在校教职工退休,可享受慰问金 200 元;教职工调离可享受慰问金 100 元。
2、在校教职工、教职工配偶、生我者、我生者不幸去世,学校将敬献画圈,并发放慰问金 200 元。
3、在校教职工重病住院,可享受慰问金 100 元。
4、在校教职工家庭如遇特殊困难或天灾人祸的家庭,学校在本人申请的前提下发放一定的慰问金,慰问金视具体情况由学校行政、校代会商议另定。
以上规定从 20XX 年 9 月 1 日起开始实行。
旧县中心小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师资队伍的管理,稳定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松溪县教育系统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规定》(松教宗【2012】15号)的考勤办法,结合我中心小学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考勤范围:
课堂教学、教师会议、值日、升旗集会、晚自习下班、教师值班、学校组织集体活动及各类培训学习等。
二、关于各类假期规定
(一)婚假
职工双方结婚属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及以上)的,可享受15天以内的婚假;未达晚婚年龄结婚的,经批准的可给婚假1-3天。(2002年7月30日《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0]劳总薪字29号)。
职工在婚假(含路程时间)期限内,工资(工资即指标准工资,含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龄津贴]和津补贴,不含奖励性绩效工资。下同)照发。
(二)生育假
1、晚婚生育假
已婚妇女24岁以上或职工双方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及以上)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享受135-180天的产假,夫妻为双职工的,男方可享受7-10日的照顾假。(2002年7月30《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正常婚龄生育
按正常婚龄生育(含七个月以上早产)的妇女,其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增加15天。([1988]国务院9号令《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产假期满后,因病不能工作的,经医疗保健部门证明,可以继续请假,
但待遇按病假的有关规定处理。(闽政[1989]7号)
在享受以上产假期间,职工工资照发,不影响职工评奖、晋级等。 产假包括公休假日及法定假日在内,结合教育部门实际,遇寒、暑假顺延。
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产假的。其见习期应相应延长。
3、产前假
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确有困难的,可请产前假15天。生育假满后,确有困难的,可请哺乳假。产前假、哺乳假工资按本人工资60%-80%计发,并计算工龄。(闽政[1989]7号)
4、保胎假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医院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在六个月内按本单位实行疾病待遇办理。(国家劳动总局劳险[1982]2号)
5、节育避孕术后休息
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15-30天,三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42天。(劳动部劳险字[1988]2号、1996年5月省人大7次常委会通过的《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人工流产同时上环休息17天;怀孕中期引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52天;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上节育环休息3天。
(三)丧假
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爷爷、奶奶、外公、外婆)逝世,可视情况给予7天以内丧假(不含外县、外地往返时间)。
职工在丧假(含路程时间)期限内,工资照发。
(四)培训学习假
教职工参加学历提升或其它培训学习,办理请假手续时,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并附面授、考试或培训通知,按实际需要给予请假,学历提升培训假期工资照发,单位安排的业务培训假期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照发。
以上教职工的婚假、生育假、丧假、培训学习假均需本人书面申请,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备案。未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五)病假
1、病假办理程序
(1)病假1天以内的,由中心小学副校长室审批。
(2)病假2-15天以内的,需持乡镇或县级医院证明,由中心小学校长审批备案。
(3)病假16天以上、30天以内的,由本人提出书面请假报告,持县级以上医院医生建议休息治疗证明、病历及相关材料(如门诊发票、住院手续)等,经中心小学校长审批备案。
(4)病假31天以上、90天以内的,由本人提出书面请假报告,需持县级以上医生建议休息治疗证明、病历及相关材料(如门诊发票、住院手续)等,经中心小学校长签署审核意见,报教育局分管领导审批后办理手续。
(4)病假91天以上、180天以内的,由本人提出书面请假报告,需持县级以上医生建议休息治疗证明、病历及相关材料(如门诊发票、住院手续)等,经中心小学校长签署审核意见,并经教育局分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后,报主管领导审批后办理手续。
(5)病假181天以上的,由本人提出书面请假报告,需持县级“疾病鉴定领导小组”鉴定证明和相关材料(如门诊发票、住院手续)等,经中心小学校长签署审核意见,并经教育局分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后,报主管领导审批后办理手续。
2、病假期间待遇:
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待遇仍按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执行。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标准工资90%;满10年的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70%;满10年及以上的,发本人标准工资的80%。
(4)经医院确诊为癌症或精神病患者等病危、病重的特殊疾病(凭医院报告单),工资待遇由所在单位按特殊情况适当照顾。
(六)事假
事假及事假期间待遇按《福建省公务员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及事假期间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9]284号)执行。
教职工需要处理私人事务的,应尽量安排在双休日及本人年休假期内进行。已休完年休假的工作人员仍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的,可以请事假,但全年事假期限掌握在8个工作日以内。
年休假已休完且有特殊原因必须占用工作时间请事假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一年内事假8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备案。
全年累计事假在8个工作日及以内的,其工资和省规定的津贴补贴照发(事假期间代课金自付)。全年累计事假超过8个工作日的,从第9个工作日起,其基本工资、省规定的津补贴或绩效工资按日减发。其日减发计算方式为:每月列入工资基金管理的扣除改革性补贴处的应发工资总额除以21.75天。
事假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或事假期限超过批准时间的,按旷工处理。教职工不得以事假为由,长期请事假不上班。对违反纪律者,应予以相应处理。
(七)公假、调课及旷课规定
1、因工作需要由学校指派的、婚假、生育假、丧假、学校安排培训学习的均为公假。
2、教职工正常工作日内,允许教职工当月内调换工作日为一天(调换双方均计算),经副校长室审批后,准许调课。超过规定时间按事假处理。
3、教职工无故未到岗、迟到或早退五分钟以上、私自调课(双方)均按旷课处理。
(八)学校(单位)领导请假
中心小学校长因公离开本单位1天以上3天以内(含3天),应事先报告县教育局分管领导同意;超过3天的,上报县教育局主管领导批准,并由学校备案。
三、擅自离岗的处理规定
擅自离岗人员的处理仍按《松溪县教育系统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规
定》(松教宗【2012】15号)执行。
凡未经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离开教育、教学工作岗位的教职工,按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处理。
教师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自离岗之日起停发工资,离岗一个月内,本人承认错误返回原单位,可继续安排其工作,但应予以批评教育以至给予适当处分;超过一个月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教师因故请假的,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按时销假。对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无故超假的,学校(单位)应敦促本人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如本人坚持不回的,从超假之日起即扣发工资;一年内累计超过三个月的即按自动离职处理。
对小学教师自动离职的处理,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处理前书面通知本人或登报公告,限期返回,逾期不归的由学校提出处理意见,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抄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四、请假手续
各类假期均实行先报批后排课制度。一天以内由副校长审批,二天以上校长室审批。
五、课时折合、代课金及旷课处理
1、各类会议、活动、升旗集会、值班晚、自习下班等折合一课时计算,培训学习按规定时数计算,幼儿园、生管组、保安每天按6课时计算。
2、代课金每节10元,公假代课金由教师绩效工资中支付,事假、病假及旷课代课金自付。
3、旷课旷工教职工取消本年度的评先评优资格。
六、其他
1、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我中心小学各单位。
2、各校要加强教职工坐班管理,教职工上班时间要在岗。行政值班、值日教师、生管、保安实行全日坐班。
3、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若本规定与法律、法规有抵触时,以法律、法规为准
旧县中心小学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当之无愧的好文。
很精彩的言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