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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精神病人住院期间生活费用的通知

    时间:2020-09-22 来源:博通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博通范文网手机站

    各乡镇人民政府、淙城街道办事处、定点医疗机构:

    为全面加强我县精神病人的治疗和救助,建立精神病人收治管理的长效机制,切实落实精神病人治疗期间生活费用,保障精神病人和定点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精神病人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总责;
    村(社区)对本辖区精神病人监护情况负监管责任,村(社区)要加强对重性精神病人的日常监测和管理,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并通知公安、卫生等部门。精神病患者法定监护人负直接监护责任;
    民政、公安、财政、医保、卫健、城建、残联等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精神病人救治与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畅通送返渠道

    完成治疗符合出院标准的精神病人,由收治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送返患者居住地的村(社区)。对于有明确监护人的交给监护人,对于监护人不愿意接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公安、卫健等部门配合,共同做好监护人的接收工作,对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致使精神病人肇事、肇祸,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应由监护人负责赔偿损失或承担医疗费用,情节严重的并追究相应责任。对三无人员或户籍在外地,交由病人发现地的民政部门负责联络协调接收返乡和后续救助管理工作。

    三、进一步落实经费保障

    2019年机构改革后,根据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要求,为妥善解决我县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精神病人生活费用,从2020年起,住院期间生活费用按以下渠道解决:

    一是有法定监护人的困难(低保对象)精神病人住院期间由其监护人承担监管责任,不再由民政局统一支付生活费用。对其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用由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向法定监护人收取,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能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精神病人,通过纳入低保,将低保资金打卡至患者本人社会保障卡中,用于解决其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用。

    二是流浪乞讨人员、三无人员精神病患者住院期间生活费用由民政部门负责监管,在流浪乞讨专项资金中支付生活费及医疗救助费。

    三是散居特困人员精神病患者住院期间生活费由所在乡镇、村社区承担监管责任,由落实的监护人负责送其到医疗机构治疗,住院期间生活费由监护人从特困户本人的特困生活补助费用中支付给医疗机构。

    四是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中的精神病患者,对其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用由医疗机构与所在集中供养机构联系,由供养机构直接统一支付其生活费用。

    四、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

    积极做好精神病患者救治救助工作,需要各乡镇、街道办、县级相关部门、定点医疗机构以及监护人的协调配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进行研究分析,制定有效措施,确保服务管理到位。进一步加强对精神病患者的人文关怀,切实做到应收尽收、应治尽治,并充分运用现有救助政策开展全面救助,确保机制保障到位。引导监护人积极履行法定监护责任,积极配合医疗机构对精神病患者的治疗,主动缴纳精神病患者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用,确保监护责任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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