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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参与反腐倡廉问题与对策研究

    时间:2021-09-06 来源:博通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博通范文网手机站

    腐败分子的贪污腐败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中国共产党的光辉形象,对党、政府和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造成损害。为更深层次获得人民群众的拥护与信任,党和政府必须积极接受来自人民群众的监督,从而更加有效实现十八大提出的“建设廉洁政治”目标。

    一、公民参与反腐倡廉存在的问题

    (一)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制度局限

    相关研究表明,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制度化建设情况如何会直接影响到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深度与广度。例如,近年来网络反腐呈现高速发展状态,我国公民之所以更愿意选择网络参与反腐的形式,主要因为我国当前反腐制度并不健全,制度供给方面存在严重不足。原因如下:(1)相关部门未真正认清反腐倡廉的主体,过分强调以权力来制约权力,忽视以权利来制约权力,未充分对公民参与反腐倡廉予以足够重视。(2)我国在过去若干年虽然相继构建部分保障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制度,但很多制度并未真正有效、切实落到实处。例如,以“重庆公众参与反腐”为关键词通过百度搜索引擎进行搜索,发现重庆市并未制定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有效制度。这种情况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重庆市民参与反腐倡廉的积极性。

    (二)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渠道不畅

    为真正切实提高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成效,应不断拓宽和开辟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途径,保障各途径有效畅通。不过,在现实中我国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渠道并不丰富,相反呈现出单一状态。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途径主要是举报、上访或信访等。由于诸多现实方面的原因,我国在上述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渠道方面仍需进一步进行疏通。例如,公民上访举报腐败现象及行为的时候,往往会被相关职能部门相互推诿,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公民参与反腐倡廉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再如,在对重庆部分群众进行访谈时有群众表示:“我曾经因为本村干部腐败问题曾多次向本地政府的反腐举报信箱进行过检举,但是多次发送的举报邮件均未得到有效回应。多次举报不成致使我对举报失去信心。”

    (三)我国传统政治文化的消极影响

    阿尔蒙德(美国著名政治学家)在其编撰的《比较政治学》一书中,大体将政治文化几种不同文化圈中的社会成员分别称为参与者、顺从者及偏狭者。参与者既是政治文化高度发展的具体表现,也是政府行使公共权力的有效监督者。当公民发展成为参与者的时候,无疑是对政府工作的有效支持,其有效参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杜绝和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在过去几千年封建社会发展过程中,儒家政治思想无疑是政治文化的主线,儒家所始终提倡的三纲五常让臣民思想在我国根深蒂固,最终造成我国的很多公民均不同程度上缺乏政治参与的主体意识。新中国成立以后,虽然党中央和国家政府始终提倡公务员应是人民的公仆,但是由于受到封建思想的长期腐蚀及影响,官僚主义思想和作风仍然在部分政府官员的身上存在,官为本思想也在一定程度上致使公民参与反腐倡廉流于形式。很多公民仅对政府相关政策被动接受,对与自身利益缺乏密切相关的事物极少关注,对于参与反腐倡廉则更少。

    (四)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能力不强

    我国公民参与反腐倡廉工作效果并不理想,之所以产生此种情况,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由于我国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能力普遍不强。虽然我国公民素质发展到目前为止已得到很大程度提升,公民对参与反腐倡廉也普遍拥有较为强烈的意愿。但是,我国很多公民尤其是农村地区的公民对于反腐倡廉方面的方针政策不太了解,也不够熟悉。很多公民在遇到腐败现象的时候往往不知道通过何种渠道去揭发、举报相关腐败行为。近年来,我国很多地区均不同程度上出现拆迁户、失地农民举报贪污腐败行为的弱参与行为。

    (五)公众对腐败的危害认识仍不够

    腐败对整个国家、社会及公民利益的危害是极为严重的,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来说也是受到利益的驱使。换言之,公民参与反腐倡廉即是为了可以获得一定的利益。不过,假如公民对于腐败具体危害性的认识并不强,对于腐败对整个国家及自身利益造成的损害并不了解。那么,公民很容易丧失参与反腐倡廉的积极性。从具体的反腐倡廉实践来看,举报人一般举报的内容均是与自身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腐败行为,很少有人会举报那些与自身利益毫无相关的腐败行为。之所以会产生此种情况,主要是因为当前我国很多公民对于腐败的危害性认识不足。例如,在对重庆市部分村民进行访谈时,有群众表示:“如果不是切实会危害到自身利益的腐败行为群众是不会进行举报的。在我们这里的农村,即使发现有村干部出现贪污腐败行为,因为担心得罪村干部,也很少有群众会举报村干部的腐败行为。”由此可见,目前很多公众对于腐败的危害认识仍不够。

    二、促进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对策

    (一)加强公民参与的制度化建设

    公民参与反腐倡廉是一种时代趋势,公民是反腐倡廉的重要力量,如果缺乏科学、合理、健全的制度有效加以引导,很容易造成公民参与反腐倡廉出现混乱,不利于提高公民参与反腐倡廉工作的有效性。对公民参与反腐倡廉进行制度化建设,必须做好如下几点:(1)对现有制度进行有效完善和落实,如信访制度、听证制度及质询制度等。(2)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不断创新,积极探索有利于促进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具体制度。(3)不断对奖励制度和举报制度进行有效完善,特别是对举报人保护制度进行有效完成。对于反腐举报有功的举报者必须予以更高奖励,激发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积极性。除此之外,对于诬告的事实必须要及时予以澄清,并对相关举报人予以严厉惩处。这样的制度建设不仅有利于调动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积极性,还有利于打击恶意举报行为,可以让公民参与反腐倡廉呈现出更多的制度化特征。

    (二)完善公民参与反腐倡廉渠道

    在未来我国必须进一步对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渠道进行完善及拓宽,具体可以从如下几点入手:(1)进一步畅通公民的信息来源渠道,利于对腐败现象进行公民监督。知情权是公民参与反腐倡廉工作的首要条件。如果相关部门的相关信息不透明、不公开,那么公民则很难对相关腐败行为实施监督。因此,相关政府部门必须尽快有效实行政务公开,将公共权力的运用透明的置于阳光之下,充分发挥公民参与的积极作用,让相关权力执行者很难滥用掌握的权力。(2)对举报网络进一步健全,拓宽信访举报的原有渠道。例如,专门设立信访机构,积极开通举报电话,打造群众举报网站,并保证上述公民参与渠道的畅通性,进而有效保证公民的举报及诉求可以得到更加及时、有效、合理解决。(3)让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组织化程度不断得以提升和完善,应充分发挥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及中介机构的积极作用,提高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组织化程度。在现实生活中,公民个体参与反腐倡廉的力量很容易受到相关部门的忽视,而社会组织则有很大不同,它可以将公民个体的力量有效组织起来,形成巨大的合力,从而在反腐倡廉工作中发挥出更大作用。

    (三)增强公民意识且改变传统观念

    现代公民精神的核心便是公民意识,与传统的臣民意识相比公民意识更具先进性。公民意识是公民个体对自身政治地位及其与国家之间关系的理性认识,它是在特定宪政体制下逐步形成的具有普遍代表意义的民众意识。在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模式的影响下,我国公民的公民意识也在逐渐形成,在我国公民意识的形成过程中也不可避免的会遭遇很多障碍,而臣民意识则是其最大障碍。在臣民意识的影响下,我国很多民众普遍缺乏主体意识。公民的主体意识缺乏在腐败现象较为严重的现代社会中,只会造成更多公民对腐败行为进行容忍,甚至是在一定程度上怂恿腐败。我国要想真正有效引导公民参与反腐倡廉,必须要有效彻底地将公民对腐败的漠视及容忍态度进行扭转。(1)有效清除臣民意识对我国公民的不良影响,对公民实施必要、系统的法制教育及公民教育,帮助我国公民逐步树立健康的公民意识。(2)不断增强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引导我国公民对自身的权利进行正确认识,并学会采用相关手段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唯有如此,方能尽快有效帮助我国公民树立较为独立的政治人格,引导我国公民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参与到反腐倡廉工作中。

    (四)有效提高公民参与反腐倡廉能力

    不断加强对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热情进行有效引导,将提升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能力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科学、有效且有步骤地提高广大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能力,提升公民的反腐倡廉能力水平。要做到这一点具体可以从如下几点入手:(1)积极调动社会多方力量有效参与公民廉政文化建设,不断提升我国公民对反腐倡廉工作中公民参与重要作用的认识。(2)加强对我国公民普及反腐倡廉相关知识,对相关反腐倡廉政策进行积极宣传,让公民的反腐倡廉意识不断得以培养和提升。(3)引导我国公民采用合法手段参与反腐倡廉,不断提升我国公民参与反腐倡廉工作的责任感及使命感。

    (五)增强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积极意愿

    要想真正提高我国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积极性,必须对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动力进行有效挖掘,从而大幅提升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积极意愿。为达到这一目标,具体可从如下几点入手:(1)对公民积极宣传腐败的具体危害,让每一个公民均充分认识到腐败与自身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当公民真正认识到腐败的危害,方能有效提起参与反腐倡廉的积极性,衍生参与反腐倡廉的积极意愿。(2)不断增强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信心。很多公民之所以不愿意参与反腐倡廉主要因为对参与反腐倡廉缺乏信心。他们认为自己只是一个小小公民,没有更多的权力可以惩治腐败。这种情况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积极意愿。基于此种情况,建议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大反腐倡廉力度,并积极宣传公民参与在反腐倡廉过程当中的重要作用,有效提升公民参与反腐倡廉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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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本兼治反腐倡廉的对策研究

    李永志

    [论文摘要]腐败源于公共权力的"私用",公共权力被"私用"的原因有二,一是制度的疾病,二是道德的沦落--包括整个社会风气的堕落和掌握公共权力者的道德沦落。改革以来,制度的疾病与道德的沦落二者互为因果,交相恶化,成为腐败不断滋生的温床。制由人立,人因制成。治疗制度的疾病,提高人的道德水平,重建与完善社会主义制度,是解决中国社会腐败问题的根本之道。

    [关键词] 腐败 制度 道德 反腐倡廉

    Abstract: Corruption from the public power of the "private" public power "private" for two reasons, first, system disease, and second, reduced morality - including the social atmosphere of degradation and control of public power the moral reduced.Since the reform, the system reduced both disease and moral cause and effect each other, cro worse, becoming a breeding ground of corruption continue.System established by the people, people were made.Treatment system diseases and improve people\\"s moral standards, reconstruction and improvement of the socialist system is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corruption of Chinese society the fundamental path.

    Key words:

    Corruption;System ;Ethics ;Corruption

    前言

    改革开放,给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注入了强大的动力,同时,也使我国的反腐倡廉建设面临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曾有西方政客预言:中国如果不改革开放,就会在经济上垮掉;如果改革开放,就会在政治上垮掉。这样一个“两难”的伪命题,显然低估了我们党的政治勇气和政治智慧。胡锦涛总书记在多次重要讲话中反复强调,各级党委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抓紧抓好。这一要求表明了我们党充分认识到反腐败斗争事关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体现了我们党直面挑战,从严治党、坚决反腐的坚强决心和坚定信心。我们有理由相信,反腐倡廉,虽然任重道远,但前景光明。

    一、腐败的定义

    (一)、国内学者对腐败的定义

    1、腐败:专指那些,行使国家管理公共职能的人类群体,忽视国家法律的存在,为了个人以及小集团的私利,滥用职权,贪赃枉法,思想和道德水准极度的腐化堕落,致国家以及民众的利益于不顾,严重的败坏了社会的风气。 (1)、腐败在广义上说是行为主体为其特殊利益而滥用职权或偏离公共职责的权利变异现象; (2)、狭义上说泛指国家公职人员为其特殊利益而滥用权力的权利蜕变现象。腐败,也是指国家公务人员借职务之便获取个人利益,从而使国家政治生活发生病态变化的过程。

    (二)、西方学者对腐败的定义

    1、西方学者对腐败的定义有以下三种: (1)、以公共职位为中心的定义。白利认为,当腐败与贿赂特别有关时,腐败一词意味着不正当地使用权威来获得个人利益,这种利益或是某种特权或是金钱;麦克缪兰认为,如果一位公职人员接受钱款或某种利益,因而做了他的职责所不允许的事情,他的行为就是腐败;内伊强调指出,腐败就是不正当地利用权力来左右个人的得失。 (2)、以市场为中心的定义。代表人物是克拉弗伦和蒂尔曼莱夫,他们比较一致的观点是,在早期的西方社会和当代非西方社会中,调节公职人员的规范尚未明确制定,或者根本不存在,在这种不完善的制度情况下,一位腐败的文官会把他所处的公共职位当成某种经营的手段,他将寻求最大限度地扩大这个职位的利益。腐败是官员将官职视为一种经营的结果,从指令性价格制定模式转向自由市场模式会因为供需的严重不平衡而加剧权力走向腐败。 (3)、以公共利益为中心的定义。弗里德里希认为,负责某项工作和责任的掌权者,受非法提供的金钱或其他报酬引诱,作出有利于提供报酬的人从而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腐败就可以说存在了。蔡登认为,腐败是一种因私利(个人的、家庭的、私人集团的)而谋取钱财和地位,并在权力运用中出于私利而违反规则和制度的行为。

    由上可知,腐败可以简单的定义为:社会公职人员利用社会公民赋予的公共权力来谋取一己私利的违法行为。

    二、我国腐败现状探究

    近几年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贪贿案件数量稳定在较低水平。据高检的《检察工作报告》,2008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33546件41179人,2006年为33668件40041人,平均每个院只有十多件。在有些检察院立案数量甚至还呈下降趋势。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举报数量也在下降。有的学者据此认为,通过多年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打击、预防,以及党政各部门完善制度机制从源头上治理腐败,腐败犯罪已经在逐渐减少之中。有些学者还提出,检察院现在要把工作重点放在预防职务犯罪上,对查处不宜再提立案数量上的要求。

    腐败犯罪真的得到有效遏制了吗?从中央对反腐败形势的判断和群众对腐败现象的议论来看,显然是否定的。国家主席胡锦涛2009年1月13日在中纪委十七届三次七次全会上指出,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毫不动摇地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要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着力解决重点领域的腐败问题;要严肃查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决不让腐败分子逃脱党纪国法的惩处。贺国强的工作报告反映,2008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128516件,结案127949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33951人,其中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4518人;其中严肃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查办了商业贿赂案件17506件,涉案金额39.7亿元。检察机关2008年查办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687人,其中厅局级181人、省部级4人。

    透明国际(一个反腐败的非政府组织)发表的年度清廉指数报告,虽然数据来源有限、不是十分准确、以主观感受为主,但作为一种比较中立的外部评价,可供我们参考。国家预防腐败局网站也报道了2008年度指数发布和中国排名变化情况。该组织1995年以来每年发布清廉指数报告。指数采用10分制,10分为最高分,表示最廉洁;0分表示最腐败;8.0~10.0之间表示非常廉洁;5.0~8.0之间为轻微腐败;2.5~5.0之间腐败比较严重;0~2.5之间则为极端腐败。1996年-2007年,我国大陆的清廉指数在2.4-3.5分之间,与满分10分相距甚远,处于腐败相对比较严重的水平。2008年我国大陆清廉指数为3.6分,在被评价的180个国家和地区中,同墨西哥等8个国家并列第72名。

    我认为,我国的反腐败斗争取得了明显成效、初步遏制了腐败在各个领域的蔓延趋势,但腐败仍然处于高发的平台。由于社会、经济、体制转型的原因,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在一定时期内仍将会有较大的发生数量。加上过去10年腐败高发期已经发生还未被发现的职务犯罪案件,反贪部门查处职务犯罪的任务十分艰巨。过去立案侦查的数量不大、举报数量下降,并不表明职务犯罪减少,而是我们发现和查处的力度不够,群众对我们还不是完全信任。

    三、腐败的原因分析

    (一)、权力过于集中,是产生腐败的根本原因。权力过分集中,缺乏有效监督,必然导致腐败,这是颠扑不破的真理。因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法国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孟德斯鸠说过,公共权力有两个自然属性,一个是它的腐蚀性,一个是它的扩张性。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就是绝对的腐败。为什么美国、英国官员的腐败,远远没有我国现在严重和广泛?这是一个令人深思的问题。

    (二)、制度流于形式,是产生腐败的主要原因。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本来就是一道防火墙。从广义上将都叫制度,是机关单位设置的办事规则,用来规范和制约权力运行,能有效地制权、管物、用人,肯定有利于党风廉政建设。但是在制度建设中有几个问题没解决好。

    1、不习惯制度。封建残余始终未能绝迹,认为制度束缚了人的手脚,像孙悟空的紧箍咒一样,管得太死,束缚手脚。作为领导,总是好专制而不好民主,作为群众,总是信访而不信法。

    2、不相信制度。有的地方、有的单位、有的领导相信人的柔性作用,不相信制度的刚性作用。往往是制度写在纸上、贴在墙上,迎合上级检查,领导赞扬,让人参观、让人模仿,墙内开花墙外香。在行使职权时,千方百计绕过制度,以特事特办寻找违规理由,以协调关系为由降低标准,以获取自身利益滥用职权。常常是以服从大局、照顾关系、领导干预、自身利益为由越过红线,践踏规章,不按制度办事,为腐败盛行、权力寻租打开方便之门。

    3是不落实制度。几乎每一起责任事故的发生,每一起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都与制度不落实有关,制度不执行、不落实,成为发生腐败的重要原因,这不能不说是保障性的困扰。

    (三)、文化糟粕熏染,是产生腐败的历史原因。著名学者王亚南说过,“二十四史实际上是一部贪污史”。历代封建君王有一种观念,君不畏臣贪,而畏臣不忠,追求富贵合一,贵至富随。我们说中华传统文化博大精深,这没有错,的确如此。但留下的既有精华也有糟粕。在管理社会和执政方面,没有形成一套好的体制、机制和制度,以及传统的、有效的、成熟的政治文明体系。传统封建文化负面影响,官本位思想和观念根深蒂固。

    (四)、人的贪欲放纵,是产生腐败的直接原因。职务犯罪的主观原因是人的贪欲在起作用,客观原因是制度缺失和监督不力。从一般意义上分析,带有共性的原因是:人性的弱点、管理的漏洞、监督的缺失、打击的疲软。为什么说财会人员和行政审批人员容易发生职务犯罪,因为他有职有权,有机会,有资源,小人物只要有贪欲就能做成大案件。为什么领导干部容易搞腐败呢,因为它具备职务犯罪的基本条件。

    四、反腐倡廉对策制定

    (一)改革地方纪检委、检察院、法院、监察局、审计局、公安局的领导方式,克服地方党委书记一手遮天的体制弊端。首先必须将监察监督机构实行中央垂直管理。公检法、纪检、监察、审计机构实行中央统一管理,采取条条管理形式,军事化管理办法,人事跨省区调动,从而彻底扯破地方势力下的关系网,从根本上切除地方作风不正的党政领导干扰执法执纪的问题,铲除中国腐败问题的体制温床。其次,实行反腐败包干责任制。所谓包干责任制即:由执法执纪、监察、审计单位干部对其所辖区域党政机关事企业单位进行逐户、逐片反腐败包干。如果自己所包的单位出现了腐败问题,该包干人应该查清处理,却没有查清处理,则该包干人要承担相应的渎职失职责任。并要开除公职,发回原籍,永不录用。还要继续推行反腐败行政领导责任制,这些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克服中国腐败问题产生和蔓延的文化和体制温床。再次,建立一套公检法、纪检、监察、审计机构相互制约的约束机制。公检法职能不变,业务管辖权分别隶属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各级法院的管理由中央政法委、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所辖专门机构、国务院司法部管理。公检法的行政人事权归属司法部。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直属中央纪检委管理,各级监察、审计机构直属国务院管理。公检法、纪检委、监察、审计机构独立履行自己的职责。检察院、监察、审计机构,有权、有责任、并且必须相互监察,还要根据五星相克和分权理论研究制定出相互监察的包干责任制。使执法、执纪监察审计能够相互制约相互促进,从而彻底解决中国的腐败问题。第四付予纪检、监察、审计机构以公诉权和扣押权。这三个部门可以将腐败分子直接起诉至法院审理,根据破案需要(要研究制定相应细则)可以直接命令公安部门扣押腐败分子。地方政法委、人大法律委员会、司法局仍由各级党委人大和政府管辖,直接监督条条管理的执法执纪单位,负责监督、弹骇或就地调查处理该辖区执法执纪单位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这样就形成了条条块块的相互制约相互促进体制,有利于克服腐败问题产生和蔓延。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基层各级党委的不规矩的领导干预司法工作,才能实现司法公正,才能有效地根治腐败。

    (二)建立一套有利于克服腐败的干部管理体制。

    1、将地方组织部门收归中组部直接管理、克服地方党政领导在考核提拔干部时的一言堂,违反组织原则提拔任用干部的问题,确保组织部门按程序依法选用干部。在干部提拔方面由中央直管的组织人士部门和地方的党委互相监督和配合会出现很好的结果。以县级为例:组织部门管考查、出文等程序工作,县委全体委员、人大政协常委参加选举。这样就克服了在提拔干部中的任人唯亲的弊端。一个领导岗位要由基层单位民主推举,县委全体委员会、人大政协常委按党和国家有关用人条例法规等投票提名至少3人以上的候选人,由组织部审查考察,公开考试、答辨、演讲,任职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公开投票等方式最终确定并出文任命,以此互相制约公开、公平、公正、民主地选拔任用人才,克服用人中的不正之风,确保有限的人才能被提拔重用。

    2、严格干部提拔任用标准,如严格实行干部四化标准等。 3省区县党政领导实行跨省区调动,省属要害部门领导干部跨省调动,区级要害部门领导干部跨区调动,县级要害部门领导干部跨区调动。用此办法来克服消除地方关系网,回避当地亲戚朋友关系,便于干部开展工作。

    (三)教育防范要有新思路,着力提高反腐倡廉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进一步增强教育的说服力。

    1、是要突出针对性。要紧贴党员干部的思想实际和工作实际,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增强教育的吸引力、感染力、说服力。

    2、是要突出制度性。把反腐倡廉教育列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贯穿于领导干部培养、选拔、管理、奖惩等各个环节。

    3是要突出广泛性。将反腐倡廉教育对象从领导干部推广到全体民众,在深化廉政文化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民主法制文化建设,提高全体公民的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

    (四)制度建设要有新发展,着力加大制度的落实力度,进一步增强制度的约束力。一要加快反腐立法进程。

    1、尽快制定实施《反腐败法》,完善反腐败法律体系。要大胆借鉴境外先进反腐制度,出台实行国家工作人员家庭财产申报等相关制度。

    2、是创新制度建设。要由重视制度的平面建设向立体化建设转变,着力提高制度的科学性、系统性;要加强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维护制度的权威性,解决“无制度可用”、“制度不管用”和“有制度不用”的问题。

    3、要推动制度建设与时俱进。对现有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全面梳理,该修改的修改,该补充的补充,该完善的完善,尤其要重视程序性制度的建设,减少腐败滋生的机会。

    (五)监督制约要有新突破,着力规范权力运行程序,进一步增强监督的制衡力。

    1、是建立健全权力分解制度。要按照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原则,保证决策更加科学、执行更加顺畅、监督更加有力。

    2是发展党内民主,畅通民主监督渠道。着力推进党内民主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完善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重大决策征求意见等制度。探索完善党代会代表常任制度,建立落实党代表大会年会制度、提案制度、视察制度等,积极发挥党代表议党议政作用。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的环境。严格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各级常委会议事规则和程序,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改革党内选举制度,改进候选人提名制度和选举方式,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直接选举范围。要以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要增强监督合力,更好地发挥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提高监督实效。

    3是提高监督的科技含量。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和政务信息化工作,以全面建设电子政务实时监督系统为重点,对重要的审批事项、行政性收费和公共资源分配等重点业务流程,实行全过程实时监控,建立电子化、数字化的防治腐败信息系统和权力监控系统,为防范和减少腐败提供技术保障。

    (六)查办案件要有新作为,继续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进一步增强惩治的威慑力。

    1、是要正确评价反腐倡廉工作,坚决惩治腐败分子。要坚定不移地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一步改进考核评价标准,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价一个地方的反腐倡廉工作。评价一个地方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优劣,不仅要看是否发生了腐败案件,更要看是否主动、认真查处了案件;不仅要看惩治和预防工作情况,更要看群众的信任和满意程度;

    2、是要改进办案方式和手段。综合运用法律、纪律、行政和经济处罚、组织处理等方式和手段,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要健全查办案件的协调机制。加强纪检、审判、检察、公安、监察、审计等执纪执法机关的协作配合,进一步形成惩治腐败的整体合力。

    3、是保障公民有序参与。建立举报人员奖励及保护措施,对实名举报实行优先办理、快查快结、严格保密、及时反馈、双向沟通等五项承诺。健全举报人保护制度,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群众来信来访和参与监督的积极性。

    结语

    反腐倡廉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创新,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际行动上,都需要每个人认真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反腐倡廉需要完善廉正建设制度,将责任、压力、措施进一步落实到位,这需要广大党员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监督、严格管理,不断改善作风,只要广大党员干部都从思想上树立反对腐败,提倡廉洁的思想,以进步的思想来指导我们的行动,我想反腐倡廉工作也必然会取得巨大成功。

    参考文献:

    (1) 《反腐57年:从"运动"到制度》:邵丛,《新世纪周刊》2006年第23期

    (2) Global Corruption Report 2004-2006: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 http://www.daodoc.com/ (6) 新华网《中国宪法的制定和修改》: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3-01/18/content_695288.htm (7) [渡痴禅师]《市场经济下的几个必然》:2006年08月24日,人民网-强国论坛:http://bbs.people.com.cn/bbs/ (8) [渡痴禅师]《腐败的动力来源--公共资源的私有化》, 2006年9月27日,人民网-强国论坛,http://bbs.people.com.cn/b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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