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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人居环境积分制考核管理办法3篇

    时间:2022-11-19 来源:博通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博通范文网手机站

    村人居环境积分制考核管理办法3篇村人居环境积分制考核管理办法  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尔多斯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0.13•【字号】•【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村人居环境积分制考核管理办法3篇,供大家参考。

    村人居环境积分制考核管理办法3篇

    篇一:村人居环境积分制考核管理办法

      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尔多斯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0.13•【字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农村环境保护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的决议

      (2018年10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批准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由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

      (2018年8月24日鄂尔多斯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10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改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

      村,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市中心城区、各旗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及各开发区(园区)建成区以外的农村牧区。

      第三条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坚持政府主导、村民主体、因地制宜、规划先行、示范引领、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市、旗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工作。市、旗区人民政府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工作。

      市、旗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生态环境、农牧业、林业、水务、自然资源、商务、卫生健康、综合执法等业务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牧区人居环境的治理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的具体工作,指导和督促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组织开展农村牧区人居环境的治理工作。

      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村民、居民开展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工作。

      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区域内的机关、团体和企业等单位应当在责任范围内开展农村牧区人居环境的治理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的财政投入,将奖励补助

      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嘎查村民委员会和村民自筹、受益主体付费、社会资金支持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参与人居环境治理活动的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爱护人居环境的良好风尚。

      新闻媒体应当对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进行公益宣传、舆论监督。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把人居环境治理的法律法规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知识纳入学校、幼儿园的教育和社会实践内容。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维护农村牧区人居环境,并有权对损害村容镇貌和污染环境卫生等行为进行劝导或者举报。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筹指导全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规划的编制工作,旗区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

      编制规划、制定计划应当与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城镇、开发区(园区)、旅游区、工矿企业、公路铁路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相统筹,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旗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具体包括:

      (一)生活饮用水、燃气、供热、排水设施;(二)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污水处理设施;(三)道路、绿地、园林绿化设施;(四)秸秆、农膜、粪污、屠宰废弃物、病死畜禽处理设施;(五)其他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

      第十一条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根据需要可以跨区域共建共享,避免重复建设,降低治理成本。

      第十三条旗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农村牧区使用天然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提高农村牧区清洁能源普及率。

      第十四条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的所有权人应当维护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所有权人可以自行管理或者委托有管理能力的其他机构和自然人管理。

      第十五条旗区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运行、管护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工作实行执法责任制度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绩效考核体系,将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七条嘎查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居)民会议,制定人居环境治理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将下列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内容:

      (一)保洁费的筹集和使用、保洁员的雇用和管理;(二)村(居)民清扫打理自家庭院、房前屋后卫生的行为规范;(三)生产、生活废弃物的处理规范;(四)维护农村牧区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规范;(五)爱护农村牧区人居环境设施的行为规范;(六)治理和保护农村牧区人居环境中的优秀典型的奖励措施。

      第三章垃圾治理

      第十八条旗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科学确定农村牧区生活垃圾收集、分类、转运、处置及监督管理模式,村镇垃圾应当实施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

      距离城镇垃圾处理厂较近的村镇,应当将农村牧区生活垃圾与城市生活垃圾一体处理;距离城镇垃圾处理厂较远、人口相对集中的村镇,可采取户分类、嘎查村收集、苏木乡镇转运、旗区区域处理的模式;地处偏远、人口分散的嘎查村,可采取户分类、嘎查村收集、嘎查村转运的分散治理模式。

      第十九条农村牧区垃圾清扫、投放实行责任人制度,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村(居)民的宅基地、承包地和住处,村(居)民为责任人;(二)嘎查村(社区)范围内的道路、沟塘等公共区域,嘎查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三)集镇、农贸市场,管理者为责任人;(四)旅游、餐饮、娱乐等经营场所,经营者为责任人;(五)公园、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管理者为责任人;(六)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该单位为责任人;(七)公路、铁路、机场、车站,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八)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

      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公布农村牧区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理指导意见。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公布本辖区内农村牧区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具体办法。

      第二十一条农村牧区生活垃圾的运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定期清运;(二)对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分装运输;(三)采取密闭等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丢弃、扬撒、遗漏垃圾以及滴漏污水;(四)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中转站、生活垃圾收集转运房(点)

      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建筑垃圾、医疗卫生垃圾、危险废弃物及放射性污染物等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分类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收集容器和垃圾消纳处置场。

      第二十三条旗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废旧物资或者再生资源集中回收点,实行集中封闭管理。

      第二十四条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排查、整治农村牧区非正规垃圾堆放点。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影响垃圾治理的下列行为:(一)在非指定地点堆放、弃置、倾倒垃圾;(二)城镇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废弃物、医疗废弃物等向指定场所以外

      的农村牧区转移、倾倒、填埋或者跨行政区域倾倒、填埋;(三)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农村牧区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

      施、场所或者改变其用途;(四)其他影响垃圾治理的行为。第四章生活污水治理

      第二十六条旗区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农村牧区的人口密度、自然环境和经济条件,科学确定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模式,鼓励支持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处理生活污水,推进农村牧区生活污水治理。

      距离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较近的村镇,应当将生活污水排入其管网集中处理;人口比较集中、经济条件较好的村镇,应当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居住分散、地形条件复杂、人口较少或者不具备管网建设条件的嘎查村,可以采用以户或

      者联户为单位建设小型设施、拉运至就近污水处理厂、化粪池等多种形式处理。

      第二十七条旗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确定农村牧区厕所建设改造标准,合理选择改厕模式。根据人口规模,按照技术规范合理建设公共厕所,推广户用无害化卫生厕所。在污水管网设施不完善的区域,应当以户或者联户为单位建设化粪池和卫生厕所设施。农村牧区厕所化粪池的设置应当便于清理和运输。

      第二十八条农村牧区污水实行集中处理的,应当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

      第二十九条旗区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和实施村镇饮用水安全保障措施,划定村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水质监测和卫生防护规范管理;开展村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建筑、排污口、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源排查和清理,消除污染隐患。

      第三十条旗区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建设农村牧区集中式供水工程,促进城市供水系统向农村牧区延伸,在有条件的农村牧区逐步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

      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牧区饮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保证建成后的饮用水水质卫生安全。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影响生活污水治理的下列行为:(一)向河道、湖泊、水库、沟渠等直接排放粪便、污水以及丢弃畜禽尸体,

      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二)向公共场所、村庄街道倾倒生活污水;

      (三)损毁污水管网或者处理设施,向其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四)其他影响生活污水治理的行为。第五章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第三十二条旗区以上人民政府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牧区面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推广高效生态循环农业模式,推进科学施肥技术、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方式,推动可降解农膜和标准农膜使用以及废旧地膜回收利用,实现农牧业绿色发展。

      第三十三条鼓励支持农作物秸秆回收利用,培育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企业运用市场化模式处理秸秆。鼓励秸秆打捆或者青贮(黄贮)进入养殖场、养殖户。弃用秸秆应当就地还田。

      第三十四条鼓励集中建设堆肥场,有效处理农村牧区养殖粪污、过剩秸秆、蔬果菜叶和生活垃圾中的可堆肥物,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利用。

      第三十五条旗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组织建设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影响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下列行为:(一)乱堆乱放和露天焚烧秸秆;(二)随意堆放畜禽粪便;(三)随意丢弃农药包装物、化肥包装袋、农膜等生产废弃物;

      (四)随意丢弃、掩埋、焚烧病死畜禽;(五)其他影响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行为。

      第六章村容镇貌管理

      第三十七条旗区人民政府指导村容镇貌管理相关工作,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的村容镇貌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村容镇貌建设应当突出乡土特色和地域民族特点,保护传统村落、古建筑、历史文化名村名镇和文物。

      第三十九条村容镇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苏木乡镇、嘎查村临街、迎路建筑应当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建筑立

      面应当相对统一,保持干净整洁,破损墙体及时维修;(二)加强集贸市场管理,合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环境清洁;(三)施工现场应当封闭管理,安全围挡应当坚固美观;(四)新建镇区道路和村内道路时,应当保证雨水排放,同步建设各类管网和

      路灯等设施,或者预留空间。

      第四十条旗区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在村庄内部和周边、道路两旁、房前屋后开展植树绿化活动,保护和美化自然景观与田园景观。

      第四十一条旗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统一划定公路两侧汽车修理、餐饮住宿等场所的车辆停放区域,保障道路畅通、环境整洁。

      第四十二条户外广告设施、招牌、标牌的设置以及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技术规范。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户外广告、招牌、标牌外观应当图案清晰、完整美观、安全牢固;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加固或者拆除;残缺破损的,及时修复。

      第四十三条畜禽养殖设施应当保证整洁、卫生。有条件的村镇棚圈应当与生活区分设,不得临街临路搭建缺少有效遮挡的棚圈。

      第四十四条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灭鼠、灭蚊、灭蝇、灭蟑活动,消灭病媒生物孳生条件。

      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影响村容镇貌的下列行为:(一)随便便溺、乱扔杂物;(二)随处张贴和喷涂小广告;(三)在公共场所、乡村道路打场晒粮;(四)乱停乱放车辆;(五)违规搭建生产生活用房和畜禽养殖棚圈;(六)侵占、损毁公共绿地、广场、道路及其配套设施;(七)其他影响村容镇貌的行为。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已经做

      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非指定地点堆放、弃置、倾倒垃圾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反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单位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个人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将城镇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废弃物向指定场所以外的农村牧区转移、倾倒、填埋或者跨行政区域倾倒、填埋的,由生态环境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农村牧区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场所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恢复原状,对单位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1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向公共场所、村庄街道倾倒生活污水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损毁污水管网或处理设施,向其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的,由旗区以上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一)乱堆乱放秸秆;(二)随意堆放畜禽粪便;(三)随意丢弃农药包装物、化肥包装袋、农膜等生产废弃物。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一)随便便溺、乱扔杂物;(二)随处张贴和喷涂小广告;(三)在公共场所打场晒粮;(四)侵占、损毁公共绿地、广场、道路及其配套设施。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规定,违规搭建生产生活用房和畜禽养殖棚圈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市、旗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篇二:村人居环境积分制考核管理办法

      一总体思路把村庄日常管护保洁行动作为人居环境整治的基础性先导性工聚焦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急需解决的村庄环境难题美化村容村貌建设美丽宜居乡村不断增强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二目标任务以美化村容村貌建设美丽宜居乡村为主题动员广大群众广泛参与共同治理着力解决村庄环境脏乱差问题引导广大群众形成健康绿色环保文明的生活习惯在日常生活中垃圾不乱堆乱放污水不乱泼乱倒粪污无明显暴露杂物草垛堆放整齐房前屋后干净整洁村容村貌干净整洁有序

      人居环境长效管护保洁人员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农组《县2019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村庄清洁行动实施方案》和县委县政府相关文件及会议精神要求,更加合理、科学地对人居环境进行长效保洁,结合我街道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总体思路把村庄日常管护保洁行动作为人居环境整治的基础性、先导性工作,聚焦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急需解决的村庄环境难题,美化村容村貌,建设美丽宜居乡村,不断增强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二、目标任务以“美化村容村貌,建设美丽宜居乡村”为主题,动员广大群众广泛参与、共同治理,着力解决村庄环境“脏乱差”问题,引导广大群众形成健康、绿色、环保、文明的生活习惯,在日常生活中垃圾不乱堆乱放、污水不乱泼乱倒,粪污无明显暴露,杂物、草垛堆放整齐,房前屋后干净整洁,村容村貌干净、整洁、有序。三、考核要求(一)明确各主体责任。各村(居)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包保村干部为具体负责人,管护人员为直接责任人。第一次被街道查出问题的,给予村居负责人、包保村干部、管护人员提出通报批评,并对

      管护人员处以50元罚款;第二次被街道查出问题的,责成村(居)负责人到街道工作会议上作检讨、包保村干部在村委上作会议检讨,并责成管护人员在例会上作检讨,并处以100元罚款;第三次被街道查出问题的,责成驻村干部和村(居)负责人在街道工作会议上作检讨、包保村干部在村委上作会议检讨,并取消该村(居)年终评优评先资格,对管护人员进行辞退处理。

      (二)对保洁人员考核:1.管理规定:统一着装,上班期间未着工作服每次每人扣10元;着装混乱、服装不整洁的发现一次扣10元。2.清扫保洁质量:未按规定完成普扫,路面有杂草、有垃圾、有人畜粪便、有少量碎砖瓦泥土、废弃的各种塑料袋(盒)等,发现一处扣20元;绿化带有杂草、有塑料袋、路沿石不净、树池不净、落水井口不净、沟眼不净、排水沟不净、路边标志标牌及树木歪斜的,发现一处扣20元;发现一处生活垃圾扣20元;路面、墙面、宣传栏、路灯杆等建筑物上张贴的小广告,发现一处扣20元。3.操作规范:保洁员不按规定处理垃圾污物、私自乱倒垃圾的,每次扣20元;焚烧树叶、杂草、垃圾的,把垃圾扫入下水道、排水沟的,发现一次扣50元。

      (三)对垃圾清运人员考核:1.垃圾收运:垃圾桶(箱)摆放不整齐,箱体破损,不整洁,每发现一处扣20元;垃圾桶(箱)垃圾外溢,每发现一处扣50元;2.车辆运输操作规范:因作业方式不妥或因其他问题与保洁员或其他人员发生冲突,扣50元;因违章行车

      造成事故,每次扣200元;车体不整洁、封闭不严、运输途中发生垃圾抛洒,每次扣50元。

      (四)强化督查。建立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目标责任制,把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纳入各年度目标考核,街道人居环境整治办公室将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开展督查,实行全程跟踪,对各村(居)保洁人员开展人居环境管护保洁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督。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村(居)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管护保洁效果较差、群众不满意的村(居)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罚款。

      

      

    篇三:村人居环境积分制考核管理办法

      农村人居环境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安排计划

      农村人居环境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安排2022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也是全面实施乡村振兴的起步之年。为深入贯彻()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市县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要求,进一步提升全街道农村人居环境面貌,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现就2022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安排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清洁村庄助力乡村振兴”为主题,以全面整治影响农村人居环境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动员全街道19个村和1个农村社区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参与、集中整治,切实解决农村环境卫生脏乱差问题,实现杂物合理堆放、垃圾有序处理,污水乱泼乱倒现象明显减少,粪污无明显暴露,房前屋后干净整齐,管护长效机制不断健全,村容村貌明显提升群众清洁卫生文明意识普遍提高的美丽乡村。

      二、工作任务1.加快完善村庄规划。各村(社区)在制定村庄规划时要结合实际,立足现有基础,集特色性、实用性、超前性、科学性为一体的规划,力求做到“多规合一”。

      2.落实垃圾集中处置。按照“户分类、村收集、街道转运”的模式,各村(社区)要切实做好垃圾坑(台)的管护工作,定期安排专人进行维护,及时对接清运人员予以处理。对各村(社区)存在的无人管护焚烧垃圾坑(台)、垃圾溢出等问题,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全力推进厕所革命。一是对2022年-2022年完成卫生厕所改造的村组开展“回头看”(包括双翁漏斗式、三格化粪池式、卫生旱厕等),逐户建立问题台账和整改台账,无法整改使用的户由相关村组负责重新建设。二是全力做好2022年卫生厕所改造,确保改厕任务按期保质保量完

      成。三是鼓励各村(社区)在人员聚集场所建设公共厕所,已建成的要加强管护力度,确保群众正常使用。

      4.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各村(社区)要严格落实河长制工作职责,以辖区内河流、库坝、鱼池等水域为重点,继续做好水面漂浮物、沿岸白色垃圾的清理;全面落实生产生活污水排放治理工作,严肃查处将人畜粪污、生产废水直接排放到周边水域等问题,及时疏通清理村庄内外排水渠,做到无淤泥污水、沉底垃圾,彻底消除黑臭水体;进一步加强油气井、砂石厂等厂矿企业污染源管理。洛阳社区要积极配合街道做好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督察检查工作,确保污水厂周边环境卫生良好、设备运行正常。

      5.绿化美化村庄内外。各村(社区)要抓住开春的有利时机,积极组织党员群众对道路两侧、房前屋后、公共区域等部位进行绿化,并种植格桑花等花草植物,构建绿化带;美化村容村貌要结合实际,充分利用既有资源,不搞大拆大建,加强整治房前屋后乱堆乱放现象,及时更新维护花园、果园围栏,拆除破旧标语广告牌,切实提升农村环境面貌。

      6.减少农业面源污染。各村(社区)要将改善人居环境和减少面源污染结合起来,通过塬面苹果生产区和川道沿河各村组,集中清理村庄内外、田间地头存在的反光膜、废弃果袋、果树废弃枝条、农药化肥包装袋和农作物秸秆等农业生产废弃物,切实减少农业生产面源污染问题,从问题源头改善人居环境。

      7.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各村(社区)要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提升农民生活品质为重点,以开展“星级文明户”“五好家庭”“卫生光荣户”等评选活动为载体,充分发挥“爱心超市”的作用,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活动,着力改善群众生活环境、提升生活品质,将人居环境整治延伸到精神文明建设,全面改善农村环境面貌。

      三、工作要求1.加强组织领导。为全面完成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各项任务,持续推进全街道农村环境改善,街道对人居环境工作组进行了优化调整,进一步细化了工作职责,充实了工作人员。各片、各村(社区)也要进一步履行主体责任,片长对所包村组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负领导责任,驻村干部为第一责任,村支部书记为直接责任人,要细化目标任务,明确工作措施,充分发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不打折扣,抓好落实,确保整治工作顺利推进。

      2.强化宣传引导。各村(社区)要通过各种载体,广泛宣传人居环境整治、生态环境保护等知识,发挥群众的主体

      作用,提升群众的卫生意识,对涌现出的先进事迹和典型人物要及时进行宣传表彰,用身边的典型教育、激励群众,并及时总结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经验做法。

      3.完善管理机制。各村(社区)要健全完善村级卫生管理长效机制,全面推行“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秩序、包绿化)和网格化管理制度,组件3-5人卫生管护机构,加强保洁员队伍建设管理,做到时时保洁、日日清理。

      4.严格督查检查。街道将农村人居环境纳入全年综合考核,采取“平时检查、重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不定期对各村(社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并严格按照《街道干部管理考核办法》予以奖罚;对工作滞后,严重影响全街道工作进度,或被市、县督查检查通报批评的,由街道纪委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追责。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202某年行动计划为深入学习领会()生态文明思想和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打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第一场硬仗。根据某某文件精神,制定202某年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国家、省、市乡村振兴战略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总体部署,按照乡村整洁村、提档升级村、美丽宜居村三档并进的思路,聚焦农村存在的垃圾、污水、厕所粪污、村容村貌脏乱差等突出问题,以乡村规划为龙头,以典型示范、全面整治为抓手,着力实施拆违治乱、垃圾治理、污水治理、厕所革命、卫生乡村“五大专项”,努力形成有制度、有标准、有队伍、有经费、有督查的“五有”长效机制,确保村庄常年保持干净、整洁、有序。

      二、推进原则一是市抓统筹、县抓落实。严格落实市级制定标准、督促指导,县级组织落实、筹措资金,乡村具体实施、确保质量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整治任务落地见效。

      二是政府引导、农体。党委政府重点抓好规划编制、标准制定、技术支撑、示范引导等,不能大包大揽,不搞强迫命令。充分发挥农民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中的主体作用,坚持群众路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

      三是规划先行、有序推进。把县域乡村布局规划制定及落实作为第一要求,充分发挥乡村规划统筹安排各类资源作

      用,科学分类确定中心村、历史文化村、一般村、空心村等建设规划,先搞规划、后搞建设。

      四是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按中央要求,分三个层次加以推进。第一档为乡村清洁村,彻底解决“脏乱差”,做到村容村貌干净整洁。第二档为提档升级村,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在道路硬化、路灯亮化、村庄绿化等方面下功夫。第三档为美丽宜居乡村。有条件的村要向这个方向发展,做示范带动者。

      五是建管并重、注重长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重在整治、贵在长效。要坚持先建机制、后建工程,建立管护标准,建立有制度、有标准、有队伍、有经费、有督查的“五有”机制,建立可持续的运营管理体制机制。

      六是循序渐进、久久为功。强化政治意识,细化进度目标,确保如期完成年度任务。坚持短期目标与长远打算相结合,坚决克服短期行为,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有序安排,扎实开展,持之以恒。

      三、行动内容(一)拆违治乱专项。采取疏堵结合的方法,大力整治农村违法建设和违法占地行为,依法拆除违章建筑、残墙断壁、废弃建筑,重点整治占用公路打碾,晾晒粮食及柴堆、煤堆、料堆、粪堆等各类堆场,扎实开展“村庄清洁行动”,切实加强风貌管控和基础设施建设,有效解决乱搭乱建、乱堆乱放等突出问题,努力改善农村整体面貌。

      1.加快乡村规划管理。以县为单位抓紧编制和修编村庄布局规划。按照先规划后建设原则,通盘考虑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居民点建设、人居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传承,注重保持乡土风貌,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

      2.查处拆除违占违建。充分发挥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机制,加强前段管控,及时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坚决刹住乱圈乱占行为。依法拆除农村违章建筑,废弃建筑、残墙断壁。及时开展闲置土地和违建地块的拆后利用,及时种草栽树还绿。

      3.开展村庄清洁行动。动员广大农民群众,大力实施“一拆三清一改”(即拆违治乱,清理农村生活垃圾、清理村内河道沟渠、清理畜禽粪污等农业生产废弃物,改变影响农村人居环境的不良习惯)村庄清洁行动。抓住清明、五一等关键时间节点,组织开展好春季战役。要采取分类指导、

      滚动推进的办法,开展清洁村庄评估和表彰挂牌活动,确保村庄常年保持干净、整洁、有序。

      4.搞好建筑立面整治。突出晋西黄土高原乡土风韵特色,以建筑风貌管控为重点,对村庄出入口、公共空间节点和街道沿线风貌进行重点整治,打造环村风貌景观带。强化对第五立面(屋顶)的整治,避免大面积滥用大红、大黄、大蓝等艳俗色彩,避免墙体过度低品质涂画。

      5.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立足各地自然资源禀赋、生态环境实际,结合人文特色,红色革命文化等内容,打造100个

      左右绿色生态、文化旅游、休闲养生、农耕体验、村落保护等不同类型、不同特点、不同发展模式的美丽宜居示范村。

      6.实施村庄道路硬化。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重点实施窄路基路面拓宽改造、不畅路段整治、撤并建制村通硬化路、提质养护改造工程。

      7.加快村庄生态绿化。以村边荒山、荒地、荒滩和环村路为重点,推进村庄道路绿化、环村绿化、街巷绿化、庭院绿化、校园绿化和公共绿地建设,开展绿色生态村庄创建。因地制宜建设供村民休闲、游憩的公园绿地以及小果园、小菜园等,建设优美宜居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

      (二)垃圾治理专项。从源头分类减量、统一收集转运、集中无害化处理、存量垃圾整治等多个环节入手,全面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

      8.开展垃圾分类试点。

      9.健全垃圾处置体系。

      10.推进非正规垃圾整治。

      11.抓好垃圾终端处理。

      (三)污水治理专项。深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积极解决农村污水乱排问题。

      12.实施污水治理建设。结合所选建制村地理区位、污水管网建设等基础条件,优先收集到城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不具备条件的,视情况建设集中式、区域式、联户式或分散式处理设施,实行就地生态处理。按照“雨污分流、普

      遍覆盖”的要求,加强污水管网建设,85%以上的农户实现洗涤水、洗浴水、粪便和餐厨污水应纳尽纳、能治尽治、达标排放。农村家庭式作坊、农家乐、畜禽养殖业的污废水,要采取预处理等措施,达到纳管标准后再接入。

      13.开展巩固提升改造。对已实施生活污水治理,但处理技术模式、管网建设标准、排放标准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农户接入率低于80%、已接入农户生活污水未应纳尽纳的村,都应按设计方案开展提升改造。

      14.推进池塘水库整治。以河塘沟渠为重点,采用综合措施,改善水动力条件,修复水生态系统,逐步消除农村黑臭水体。坚持池塘水库清淤泥不清沙,重点开展清淤泥、护岸、水系疏通、水面保洁等工作,采用生态护岸、杜绝砌浆勾缝,防止废弃物(污水)等排入池塘水库。

      15.抓好饮用水源保护。对列入饮用水水源地的水库要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标准》划定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渔业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级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新建、扩建、改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从事渔业养殖、旅游等活动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确保水源地饮用水水质。

      (四)厕所革命专项。综合考虑农民收入、卫生厕所普及率、文化习俗及自然立地条件,重点围绕汾河沿线县市区,

      推动农村厕所建设标准化、管理规范化、运维市场化、监督社会化。

      16.改造农村户用厕所。因地制宜,综合考虑不同地域气候条件、供水条件、管网及污水处理设施等因素,选择不同的改厕路径和模式。条件具备的城市近郊、城中村及中心村改为三格化粪池式无害化卫生厕所、完整上下水道式水冲厕所。

      17.建设公共卫生厕所。重点推动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文化活动中心、集贸市场、乡镇卫生院、乡镇政府机关卫生公厕建设改造。大力推进农村中小学校卫生公厕建设改造。全面启动新一轮“旅游厕所革命”,新建和改扩建旅游公厕。示范村、中心村人口集中区域和城乡结合部、公路沿线要科学选址,按相关厕所标准设计,配建公共厕所。

      18.统筹厕所粪污治理。按照县域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选择生活污水管网可覆盖村庄,示范先行,协同推进农村污水管网建设与改厕工作同步进行,实现两者有效衔接。

      (五)卫生乡村专项。深入实施卫生乡村建设专项行动,扎实开展卫生健康教育进乡村、进农家、进学校主题活动,提高农民的卫生意识、健康意识和环保意识,促进农民养成良好的习惯,提升乡村卫生管理水平。

      19.推进爱国卫生运动。针对农村环境卫生脏、乱、差现象,以“建设卫生乡村、全民共建共享”为主题,重点实施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垃圾污水处理、农村改厕和病媒生物

      防制促进行动,加大宣传发动,发动群众广泛参与,营造讲卫生、讲文明、树新风的浓厚社会氛围。

      20.开展健康教育活动。针对农村地区生态环境状况、疾病流行特点、生活文化习俗和村民卫生健康问题,开展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健康教育为主题的“三进一培养”活动,即卫生健康教育进乡村、卫生健康教育进农家、卫生健康教育进学校和基层卫生健康教育骨干培养活动,教育引导群众养成良好的文明卫生健康生活习惯。

      21.推动卫生创建提效。坚持以点带面,扩面提质,以卫生城镇创建活动和卫生示范村建设为抓手,全面提升乡村卫生管理水平四、安排部署(一)启动实施。202某年3月开始在全市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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