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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防未成年犯罪的建议及对策

    时间:2021-02-25 来源:博通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博通范文网手机站

    【篇一】

    近年来,各地未成年人犯罪现象越来越突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迫在眉睫。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既可有效惩罚未成年犯罪人,又可兼顾未成年人权利的保障,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1.恶劣性。当前,未成年人的犯罪中暴力倾向较为明显,犯罪情节趋于恶劣。

    2.突发性。由于未成年人犯罪动机往往比较简单,其目的单一,随意性强。一般较少有预谋,没有经过事前周密考虑和精心策划,常常是受到某种因素诱发和刺激,一时感情冲动而突然犯罪。这种突发性行为反映了未成年人易冲动,不善于控制自己。

    3.连续性。对某些具有偷窃、抢劫等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一般在初次作案得手之后,侥幸心理便得到强化,从而对物质享受有了贪得无厌的欲求,产生连续性犯罪。

    4.临时组合性。从组织结构看,一般都是临时结合,时聚时散,而且这种组合往往是一拍即合,一哄而起的团伙性犯罪,这种偶然性的结合也往往随着一个犯罪活动的终结而自行解体。

    5.低龄化。犯罪未成年人的生理年龄日趋呈低龄化。随着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发育提前。在不良社会环境影响下,未成年人犯罪也不断趋向低龄。

    6.成熟化。当前,众多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例,反映出了其作案手段的高智商化和其反侦察手段的老练化。

    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

    1.加强家庭教育,建立和谐亲子关系。父母应当重视巩固家庭结构,做到尊老爱幼,为儿女做好榜样,维护家庭的稳定。要改善父母同子女的关系。父母与子女间应当相互尊重,经常沟通,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建立和谐的家庭关系。要强化家

    庭管理。父母应当注重科学的家庭管理和家庭教育,在教育子女时应采取民主的教养方式,要严慈得当,建立和谐的亲子关系。

    2.在学校开展法制、道德和心理教育。应当将法制教育纳入教学计划,结合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典型案例,组织未成年的学生认真学习相关法律,从思想根源上预防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的道德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使他们能够自觉运用道德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健康教育。学校应当开展心理、生理健康教育课程,并进行多种形式的心理辅导活动,针对未成年人常见的心理健康问题进行心理辅导与指导,帮助未成年人正确认识自己和周围环境,克服成长中可能出现的心理、生理障碍。

    3.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净化未成年

    人成长的社会环境。

    要净化未成年人生活、学习环境。要对学校周边环境进行整治,建立未成年人的“隔离带”,以青少年文化活动中心、校外活动教育基地取代网吧、游戏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的娱乐场所,引导未成年人开展有益的校外活动。

    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管理。相关机构应把管教和帮教纳入社区服务范畴,关注社区青少年的生活,安置闲散社区青少年。对于受过刑罚处罚的未成年人,相关部门应当公正、公平对待他们,让他们树立起生活的信心,融入社会贡献力量。

    三、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

    1.研究制定《未成年人刑法》和《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法》。

    由于未成年人发育尚不成熟,辨别是非和自控能力不同于成年人,其犯罪后易改造。因此,在刑事立法上应给予保护和照

    顾,保护和鼓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立法时应着重考虑:明确规定限制使用有关刑种和刑期;
    具体化未成年犯罪人的从轻、减轻原则,明确从轻、减轻的具体幅度;
    建立未成年犯的缓刑制度,具体化缓刑适用的条件、考验期限、帮教措施等;
    建立非刑法处置制度,丰富法律对未成年犯的处置方式;
    对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行为的建立国家干预制度,完善对低龄少年的管教。

    专门规定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管辖、审理程序、处置方式和机构设置,重点设置适合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健康的简易程序、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在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活动中,体现出对未成年人的启发、疏导,触动其灵魂和良知。

    2.加强未成年人司法机构建设。

    由于未成年人案件有其自身的鲜明特点,少年法庭已难以承担起对未成年人进行

    全面司法保护和预防、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功能,因此需要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交由专门的审判机构和少年法官审理,同时将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案件,如涉及变更监护人,追索抚养费、抚育费等案件,纳入专门的少年法院来审理。这对于全面、充分、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预防、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3.建立完善的矫正制度。

    应完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立法,统一社区矫正法,定义社区矫正对象具体范围,在刑法中增加社区服务刑种、专门针对未成年人扩大缓刑适用范围等。应建立专门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机构。通过立法的形式在司法行政系统内组建以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为主,社区学校、社区基层组织、志愿者机构为辅,或以这些机关的主要工作人员与律师、心理专家等组成专门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执行机构,统一负责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执行,使社区矫正工作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

    【篇二】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社会问题,其产生的原因如上所述是多方面的,可以说是一种社会“综合症”。我们更应依靠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针对上述未成年人犯罪成因,我们认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必须做好以下几点:

    (一)自身预防未成年人要加强自身素质的培养和提高,增加抵御犯罪感染的能力,这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本性措施。

    (二)家庭预防家庭是社会的细胞,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首先要从家庭抓起。首先,家长要以身作则,为子女树好榜样。其次,家长要与子女多沟通,建立起与自己孩子之间的相互理解、信任的柔情关系。再次,要加强家长与学校的沟通。此外,由于家长的文化水平、认识能力、法律和道德意识以及教育的方法都存在着差别,绝大多数家庭教育具有片面性,致使“溺爱型”教育、“苛求成才型”教育占多数。因此,提高家庭教育质量,使之成为预防犯罪的重要一环,开办家长学校、家庭教育培训班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各级群团组织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家长家庭教育的培训和指导,对家长进行教育子女注意事项的教育,提高家长在教育子女方面的理性能力。

    (三)学校预防一是坚持正面教育原则,营造积极健康向上的校园氛围。除课堂上注重法制教育渗透外,可组织开展未成年人喜闻乐见,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活动,如组织参观展览,观看预防未成年犯罪录像,模拟法庭,编演普法、学法、用法的文艺节目,召开主题班会等,帮助青少年树立遵纪守法观念和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同时在校园中积极营造师生间民主、平等和谐的关系,使青少年生活在一个勤奋、求真、团结、友爱、正直,人格受尊重,正义得扶持,非正义被排斥的校园环境里,并努力启蒙和巩固他们人性中最美好的同情心,自尊心和爱心。二是突出重点,狠抓后进生转化。后进生是青少年法制教育的重心。对于后进生的教育要坚持克服“甩包袱”思想,从“管”字出发,“教”字入手,在“帮”字上下功夫。教育评价后进生,要注意挖掘亮点,消除盲点,寻找焦点,杜绝讽刺挖苦。要加强个别教育,对问题少年要时时敲响警钟,通过耐心仔细的谈心谈话,潜移默化地感化他们。开展“结对帮教”活动,让学习成绩差的后进生与成绩好的学生结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与班主任、校外辅导员结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与司法干警、法制副校长结对等,以便切实帮助后进生转化、进步。三是完善学校法制教育机制,使其发挥作用。可针对中小学生生理、心理特点,结合典型案件,编写专门教材,通过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把枯燥的法律条文变成通俗易懂的案例分析,使学生从中学到自我保护技能,得到有益的启迪和警示。同时,要规定法制教育课必须成为一门必修课程。

    (四)社会预防首先,要加强文化市场、娱乐场所管理,消除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不良文化和社会丑陋现象,净化社会环境。

    当前要开展“远离网吧”主题活动,重点打击非法经营“网吧”及非法出版、出售书刊等行为,重点清理整顿和净化校园周边环境,努力消除精神“污染源”。要形成全方位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体系,政府必须加大执法力度,禁止所有店铺向未成年人售烟、售酒;禁止歌舞厅等娱乐场所容留未成年人;禁止影、剧院上映未成年人不宜的节目而容许未成年人入场;禁止各书店出售黄色书刊、暴力书刊;禁止电视播放黄色、暴力片。

    第二,要抓青少年活动场所建设,为他们提供更多健康、积极向上的活动空间,让青少年课余和假期有地方可去,有事情可做,有知识可学。

    第三,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还要落实“三抓”。一是常抓。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要常抓不懈。二是早抓。要从儿童期就开始有意识地引导他们走上健康向上的成长道路,用好的、美的、正确的东西占领他们的内心世界,从一点一滴小事影响他们世界观、人生观的形成。三是抓早。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发生;对未成年人已发生的不良行为要及时制止。

    第四,政府要加大投入,设置专门机构、人员、资金,对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物质保障。一是设置专门机构和专兼职人员,招募志愿者参加此工作;二是所需经费应纳入地方财政支出年度预算;三是建立责任制,规定各职能部门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地区教育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控制以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落实情况。

    第五、建立社区青少年行为档案。居委会或村委会应对辖区内的未成年人进行一次普查。一是可以引导社会和家庭对未成年人的关心;二是可以了解未成年人各自的爱好、习惯和需要,以便给予帮助;三是可以根据未成年人的学历情况,为他们创造接受义务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机会;四是可以及时发现少数未成年人违法违纪苗头,适时进行矫治和重点预防。

    【篇三】

    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是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底线要求,是平安中国建设的源头性、基础性工作,关系亿万家庭的幸福安宁和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针对“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我有以下几点建议:

    建议一:进一步加强爱国主义教育。

    近年来国内外反动势力猖獗,在国内尤其要防范以**、港独、藏独、疆独为主的分裂国家的思想。比如最近香港发生的“反送中”暴力示威游行活动,他们肆意破坏公共设施,暴力抗法,攻击手无寸铁的平民百姓等违法犯罪行为,而大多数暴徒都是20岁左右的青少年,其中警察逮捕的暴徒中最小的只有14岁,这是由于香港部分青少年既不了解中华民族的辉煌历史,更不认识中国自鸦片战争开始百多年的苦难岁月,特别是香港被迫割让给英国、与祖国分离的惨痛历史,以致产生“恋殖”的荒谬思想,进而做出了违法犯罪的行为。所以,进一步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应该放在首要位置,而且我们的爱国主义教育可以提前到学前教育当中,在学前教育中加入通俗易懂的爱国知识,从小分辨爱国与反动思想,增强爱国主义思想,同时我们的爱国主义教育可以配合青少年的需求更加的多元化,年轻化,通过青少年喜欢上的网站、vr技术、网络游戏、社交媒体中添加爱国主义内容,从多渠道学习爱国主义知识,同时增强爱国法制意识,让我们的青少年做到爱国,爱家,爱人民,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市民。

    建议二:净化网络环境。

    近年来,我国的网络游戏、网络直播平台、新兴网络产品快速发展,促进了互联网创业创新,丰富了网络文化生活。但是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网络产品格调不高、低俗信息滋长,对青少年健康成长产生负面影响。我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色情、反动等违法信息在网络的传播,同时有些论坛、网站通过打“擦边球”讲故事的方式,刊登连载一些例如婚外情、拜金、校园欺凌等社会负能量的内容也需要我们的相关部门引起注意;
    二是教育引导青少年正确认识网络、使用网络,引导家长科学陪伴和教育孩子,比如某些网站可以设置一个母子账号,只能家长和孩子共同登录到相关网站才能一起浏览学习,让我们的家长也参与到孩子的网络活动中去;
    三是组织健康向上的青少年网络主题活动,比如爱国主义题材网络作品征集,推出青年网络公开课等系列文化产品,同时获得相应积分可以兑换奖励,这样才能有效传播和释放网上正能量。

    建议三:业余时间积极参与社会活动。

    青少年的法律意识教育不应该仅仅停留在学校的时候,周末及寒暑假更不能放松教育。我们应该积极动员社会各个阶层,比如街道、居委、社区、公安及国企事业相关单位参与进来,让我们的青少年每年在社会活动中需要完成多少小时的学时,同时计入青少年的学业考评当中,提高青少年参加社会活动的积极性。

    【篇四】

    一份来自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数据表明,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达到占全国犯罪比重的70%,十四岁以下犯罪人员明显增加,青少年犯罪逐渐趋于低龄化状态。为了贯彻落实十九大的依法治国精神,从青少年抓起提高全民的法律素质,法律素质是现代公民参与社会、幸福生活的核心素质之一。针对现阶段青少年的犯罪情况笔者提出以下建议和构想。

    一、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我国还未有法律意义上的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我们现在所说的“青少年犯罪”,是犯罪学领域及日常生活中所指的概念。青少年犯罪是指一特殊群体实施的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这一犯罪主体一般指青春期至青春期末的群体,年龄大约在11周岁至25周岁。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最低负刑事责任年纪为十四周岁,从我国《刑法》规定可以看出,我国一方面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考虑青少年心智发育及对其对待自我行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程度不足,判处刑罚不利于青少年身心健康及其未来发展。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刑法》颁布于1979年,在当时的政治,经济及教育背景下所设定的。但将近40年过去了,经济、文化的发展令青少年的心智趋于早熟,所以,《刑法》所规定的年限已经不适应今天的青少年。

    犯罪的预防远比犯罪的惩治更加高明,这是优秀的立法者所应考虑的事情。笔者支持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来预防犯罪青少年犯罪的发生。通过分析,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案件“低龄化”是一个极其突出的问题,不少青少年犯手法“娴熟”、作案“冷静”而且有不少青少年意识到了《刑法》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尽管年龄达到,也会减轻或免于处罚”。如今,是个信息化大时代,青少年接触的事物远比40年前的孩子接触的更加广泛,其心智与认知上比40年前的孩子更加提前。我国去年公布的《民法总则》将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下调两岁规定为8周岁,但是我国《刑法》作为保障国家、社会和人民生活的最后一道防线,还未有所行动。

    二、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及责任机制

    从低龄化这个现象我们还可以发现,这些从事犯罪行为的青少年法制教育程度普遍偏低这一个很明显特征。国家实施普法规划以来,全国各地开始重视青少年法制教育,但力度不够大,覆盖年龄阶段不够广,思想定位不够准确、教育内容不够系统等。法律意识要从小启蒙,法律素质要从小培养,要将社会主义法制观念贯穿于青少年教育的各个阶段。使其“知法”明确法的概念,法的意义;
    “懂法”明确法与自身的关系和影响;
    “守法”知道如何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避免触碰法律底线。法制教育活动不单单让青少年懂得法律的红线所在,也使青少年懂得以法律为武器保护自己和他人。

    对待青少年的教育问题,需要监护人、学校以及社会的共同努力。首先,其监护人的看管及教育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做为孩子人生伊始接触的人,监護人对青少年的启蒙起着重大作用,作为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正确的对孩子的身心进行引导是每一位监护人的首要而重大的责任。在法律方面增加监护人的责任也是督促监护人“尽职尽责”的手段,我国法律,在发生青少年的犯罪后所规定的监护人责任过低,‘赔偿现在看来已经不再是严厉的惩罚手段及督促监护人履行好监护职责的有效手段。

    第二,是教育机构--学校的责任制度,学校是青少年整个青春期所处的第二大环境,其营造的环境氛围大大程度上决定了青少年的发展方向。学校对于青少年科学知识的增加,人格的塑造有着极大的作用,也是开展深入系统的“普法教育”最有效的摇篮。学校应当增强其法制教育的基础建设,多加注重法制教育实践,积极探索最佳适应青少年法制教育的途径,逐步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通过教育形式矫正青少年所存在的心理问题。

    最后,是整个社会大环境的责任机制,青少年犯罪的防范离不开政府,社区及其他组织、团体的协助。青少年的犯罪关乎到社会的稳定和亿万家庭的幸福与祖国的未来发展,加强法制教育资源的建设刻不容缓,思想教育先行是对未来发展的根本保证,各政府部门,综治办、共青团等部门、组织间要互相协作,配合,推动法制教育的发展及推进,并不断完善和加强对于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全国的法制宣传日、禁毒日等开展法制教育活动,并且注重法制实践教育工作,“知行合一”让青少年切实的感受到法对于其人生发展的重要意义。

    三、“少年畏法”加大惩治力度

    面对青少年犯罪,更应考虑的是对于社会稳定的影响,《刑法》作为社会稳定的最后一道防线维系的整个社会的有序发展,人们之间签订的这一“契约”每个人都应该遵守他的规则。我国正处于大发展时期,经济、文化发展呈现大跨越式的发展,法本身具有滞后性的特征,这也导致了对于青少年犯罪的处罚与监管不当,但不能由于这些因素的存在成为青少年犯逃避法律制裁,逍遥法外的一个理由。青少年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这个是一个实际的,具体的存在,如果青少年以此逃避了责任,那所带来的责任后果谁来承担?被害人往往大多数也是青少年,那他们的权益又将如何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中的特别程序,往往忽略了被害人的权益,而放大了青少年犯的弱势地位,这与朴素大众的正义感出现了极大的错位。所以不予刑事处罚不是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最优选择,对于目前青少年犯的手段及心理不违反人道主义及刑法的谦抑性。

    所以说,预防青少年犯罪,还有一个手段就是加大刑罚的惩罚力度。青少年犯罪问题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其原因的产生是多方位的,单靠以上几点是不能够全面防范的。刑罚是对违法者实施的强制处分,是对违法者最严厉的惩罚,是种特殊的制裁方法,起到改造罪犯、保护社会以及警醒世人的作用。刑罚的出现为青少年提供了一种犯罪的“对价表”,在对其行为所带来的后果有所了解后考虑到昂贵的代价而打消了犯罪的念头,对青少年起到了警醒的作用,使他们不给你轻举妄动。当然,刑罚功能的实现大大的有赖于上述的教育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篇五】

    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教育部发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简称“一号建议”),是最高检认真分析办理的性侵幼儿园儿童、中小学生犯罪案件,针对校园安全管理规定执行不严格、教职员工队伍管理不到位,以及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是历史上首次以最高检名义发出的。

    这份建议,表明最高检对中小学生犯罪及幼儿园儿童被侵害案件的高度重视。2018年,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高达五万余件,未成年人案件达三万余件。正如最高检副检察长童建明就“一号检察建议”答记者问中谈到: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涉及到两个方面,一个是被害,一个是侵害。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和未成年人的犯罪,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是这两个方面。近年来,这两个方面的案件都持续高发。本文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一、未成年人犯罪分析

    社会经济发展速度增快,未成年人也随着经济发展而表现出来的新变化。经济的发展给生活质量得到了极大的提升,使得未成年人在外形上与成年人的差距相差甚小,从外形上已经无法辨认其年龄的大小。另一方面经济发展带来的信息化时代,未成年人处这样一个时代,他们接受着丰富多样的信息,相比90年代的未成年人,他们更容易被这个浮躁的社会所影响。

    未成年人家长或为生活所需或为追求更多的利益,与孩子的交流、相处时间大大减少,他们疏忽了对孩子的教育,传递着错误的人生观,借金钱来弥补自己内心的愧疚,用无底线的纵容来掩饰自己教育的失败。同时学校教育肩负着教书育人的双重责任,但在现阶段的学校教育中,他们只完成了教书的责任,把升学率作为头等大事,却忽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本末倒置。在未成年人犯罪中不乏在校学生,校园暴力事件频发的背后是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双重失败,他们相互推诿教育的职责,未成年人以自我为中心,没有学会尊重、友爱,他们易怒、暴躁,未成年人的性格缺陷没有在教育中得到改善。社会风气对未成年人也有着重要的影响,当下的社会趋于浮躁、利己,传统道德伦理的缺失。

    由于以上原因,近年来,未成年人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不断在网上曝出。未成年人犯罪的恶劣程度程度、社会危害后果程度均明显加重。校园霸凌事件层出不穷,部分未成年人使用各种暴力欺凌同学,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频发。而这些案件中,因为不满十四周岁的规定,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增多。如湖南邵东县杀师案。因三名犯罪嫌疑人均不满十四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
    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因而其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只需要由其父母严加管教,必要时由政府收容教养。但这三个未成年均为留守儿童,他们的父母长年外出打工,因而无法也无力承担起管教的重任。此款就形同虚设了。诸如此类的案件不断发生,紧接着的是发生在同一地点湖南邵东县的第二起杀师案,犯罪嫌疑人龙某的客观行为显然已经触犯了法律,且龙某已满十四周岁,主体适格。但因其不满十八周岁,具有法定的减轻、从轻情节,且不适用死刑的规定。随着对此类未成年人处罚决定的作出,社会大众对此反应激烈。从行为看,其行为性质恶劣。但从处罚的结果看,一部分不能落入刑法处罚的范畴,一部分不能使其行为得到相应的处罚。因此,呈现出一种犯罪行为与处罚不相称的现象。同时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微乎其微。

    但未成年人背反社会的背后是家庭、学校、社会环境等多方面相互作用的结果,未成年人只是这种结果的反应、表现形式,我们应“对症下药”,关注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弥补立法上的漏洞。未成年犯罪的多因性决定了它的解决办法不会是简单、粗暴的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起点即可,而调整刑事责任年龄绝非仅仅只是降低完全刑事责任年龄那样简单粗暴,而应当对此有全面统筹的认识。

    二、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建议

    1、宽严相济,完成未成年人犯罪配套制度

    我国刑法颁布至今,已有40年。当前未成年人危害行为与处罚结果表现出了严重的矛盾性。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为此类未成年人提供了“庇护港”,纵容了未成年人的行为,使之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又得不到相应的处罚,继续危害社会秩序。同时2017年颁布的《民法总则》将限制行为能力规定为八周岁以上,此举证明未成年人的客观情况发生改变,即生理年龄与辨控能力的相对提高。因此刑法第十七条应做出相应的调整。将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后,就可以借助刑罚这一严厉的刑事处罚达到惩罚犯罪和威慑潜在的未成年人不触犯刑法的目的。

    但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不意味着简单的扩大打击面,而应该是与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罚措施、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等配套一体推行。同时为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创造条件,达到“惩戒、教育、挽救、改造”的目的。

    在美剧中,我们常常看到被判社区劳动。我认为,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刑法也可以增设附加刑“社会服务令”。英国最早在1972?年的《刑事司法条例》中创立“社区服务”的刑种,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和推广“社会服务令”处罚措施的国家。社会服务令在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适用,我国在未成年人犯罪犯罪方面,同样可以引进该制度。社会服务令作为一种对未成年人犯罪单独适用的刑罚,无论未成年人犯罪轻重,社会危害性如何,都可以适用。被判处社会服务令的未成年人应当提供30日以上45日以下的社会服务,并且在6个月内履行完毕。通过社会服务令,可以避免犯罪的未成年人在监禁的过程中交叉感染,有利于他们改过自新,同时,社会服务令重于缓刑,这是因为缓刑难以起到警示作用,社会服务令通过判处未成年人犯罪分子一定的社会服务劳动,使得他们真正意识到违法犯罪是要受到法律惩罚的

    2、加强家庭教育、强化父母责任意识

    父母对孩子不仅仅是好的生活环境的给予,更重要的是作为人生的向导,指引着他们在阳光下前行。家长教育观念的转变,对子女不是一味的给予,要求他们学习成绩的提高,而是对他们性格的培养,基本的道德准则的培养。

    3、明确学校教育的第一要务

    未成年人校园暴力这一现象的频发,影射了学校教育的失败。现在的教育使得人们不足够尊重老师,尊师重道缺失,是湖南邵东县杀师案的重要原因之一。此外,教育的普及也是学生不尊重老师的重要原因之一,教育机会的获得轻而易举,使人们忘记了对老师的尊重。还有教育的利益化也使学校教育迷失了它真正的使命。教育更重要的是教会未成年人做人的行为准则。教育是预防犯罪最可靠的措施,同时也是最艰难的。针对目前的学校教育现状,首先应强调做人在学校教育中的重要地位。其次是对学校教育去商业化,建立正确的师生关系。最后是开设对优良的传统道德规范的学习课程。

    4、近距离普法、加强普法效果

    使未成年人理解其行为的社会含义与刑法的鲜活感就显得尤为重要。普法活动开展多年,其收效甚微。无论是普法活动还是普法进校园的活动,它们都是通过宣传册、条幅等冷冰冰的语言告诉他们哪些能做,什么不能做,毫无鲜活感与紧迫感。通过真实的案例,让其体验到刑法的真实使用。只有亲身体验,真实感受到刑法的严厉性,才会有敬畏感,组织未成年人参观强制执行的地方,使其真正感受到自由的可贵,法院的庭审,使之感受到刑法对人的自由的剥夺的严厉性,刑罚的执行地,真实体验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代价。只有真实、鲜活、近距离的体验,才会有实际的效果。

    未成年人犯罪这一社会问题具有多重属性。因此,要实现事前社会教育与事后刑法教育相结合,一方面在于对家庭教育、学校教育方式的转变,使其形成正确的三观;
    另一方面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起点,同时增设社会服务令,不姑息严重残忍手段犯罪,同时不严惩轻微刑事犯罪,做到宽严相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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