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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股级干部管理制度

    时间:2021-09-20 来源:博通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博通范文网手机站

    单位股级干部管理制度

    为科学规范股级干部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高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化和规范化程度。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单位股级干部管理制度材料,提供参考。

    制度一

    为科学规范股级干部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高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化和规范化程度,根据《事业单位管理办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任职资格条件

    1、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个别特别优秀的可放宽到中专;

    2、晋升副股级的,一般应参加工作两年以上;晋升正股级的,应在下一级职位工作一年以上或者参加工作三年以上;

    3、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4、符合任职回避和干部交流的有关规定;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二、选拔任用方式及工作程序

    1、确定拟调整配备职位

    林场管理的股级职位出现空缺或需要调整时,由场党组、管委召开会议,讨论是否需要补充或调整,对拟调整补充的职位,经审查同意后,组织民主推荐。

    2、确定考核对象

    (1)民主推荐。由林场党组主要领导主持召开民主推荐会。参加民主推荐会的人员范围是本场全体干部职工。参加民主推荐会的人员必须达到应参加人数的80%以上方可开会。民主推荐会上必须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与会人员以无记名方式独立填写民主推荐票。民主推荐的结果一年内有效。

    (2)会议酝酿。召开党组、管委会议,公布民主推荐结果,领导班子成员充分讨论,依据民主推荐结果、拟任职位特点和具体人选情况,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如遇两个以上人选推荐票数接近且都适合拟任职位要求,可考虑一并做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率低于50%的一般不得作为考察对象。

    3、组织考察

    (1)组织考察组。考察工作由党组、管委组织考察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组长应由党组、管委成员担任,考察组成员一般由组织人事或纪检监察干部担任。

    (2)个别谈话。围绕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详细了解考察对象的现实表现。考察中个别谈话对象范围是:一般为分管领导、林场中层干部、所在股室所有成员。

    (3)综合汇总。考察组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形成考察材料。干部考察材料主要包括自然情况、德才表现、存在的问题、民主推荐结果、考察组意见五方面内容。

    4、集体研究

    (1)召开党组、管委会议。党组、管委会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的成员到会,会议由党组、管委书记主持。听取考察组关于干部考察情况和调整意见的汇报。

    (2)酝酿和表决。党组、管委成员要依据民主推荐结果、考察情况、拟任职位特点和具体人选情况,进行充分酝酿。在充分发表意见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因故缺席的成员不另行投票,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填票。拟提拔人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同意方为通过。集体研究干部的过程和表决结果,要如实记入党组、管委会议记录簿。

    5、任前公示

    按照公示制的规定,对拟提拔人选集体研究并初步确定后,要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的内容为:拟提拔人选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政治面貌、学历和拟任职务等。对公示期间群众反映的问题,由党组、管委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公示结束,党组、管委根据公示的结果,作出任用、暂缓任用或不予任用的建议或决定。

    6、任职和审批备案

    对决定任免的干部,党组、管委书记要与干部本人进行谈话。同时以党组文件行文任免。

    需本单位留存备案的材料:呈报文件、民主推荐票、谈话记录、干部考察材料、公示单及其它有关材料。

    7、试用期

    按照试用期制规定,新提拔股级干部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干部本人写出述职报告,党组、管委进行考核。对胜任的履行正式任职手续;对不胜任的免除其试任职务。

    三、年度考核

    年末集中对股级干部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工作应包括个人总结、民主测评、综合评定、党委研究、结果反馈五个基本环节。

    四、纪律和监督

    选拔任用股级干部,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1、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2、不准以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干部任免;

    3、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4、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5、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6、不准拒不执行调动、交流干部的决定;

    7、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改变组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8、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

    9、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整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10、实行考察工作回避制度。考察组成员与考察对象有亲属关系的必须回避;

    11、借调人员不准在借调单位任职。

    六、附则

    (1)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2)本办法由林场人事股负责解释。

    制度二

    为加强股所级干部管理,规范股所级干部任免程序,腾冲市制发《腾冲市股所级干部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细化股所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要求,“三个突出”加强股所级干部管理,实现股所级干部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突出拟任人选的前置审核

    明确在动议环节,以各单位为主对单位的机构设置、股所级职数空缺情况、拟任人选的资格条件、身份等进行审核,再由市委组织部进行把关,符合条件的由各单位按程序开展推荐考察工作,赋予单位更多的用人自主权。明确了股所级干部的职数必须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批准核定的股所级领导职数进行配备,不得随意改变职务名称,不得超过职数配备股所级干部。

    突出股所级干部的多岗锻炼

    坚持“德才兼备、多岗锻炼”,明确股所级干部需要交流、轮岗的情形。规定在同一单位或同一部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满10 年的股所级干部必须进行交流;在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和行政收费等岗位同一职位连续任职满5年的股所级干部应当交流。明确将股所级任职经历作为提拔科级领导干部、晋升职级的重要参考,有力促进干部多岗位培养锻炼。同时,要求各单位要建立谈心谈话制度、加强股所级干部考核、强化股所级干部监督,坚持激励和约束并重,严管和厚爱结合。

    突出任免程序的规范有序

    按照“提高素质、优化结构”的思路,腾冲市从股所级干部队伍建设的现实需要和长远发展出发,对股所级职数设置、分类管理、调整次数、任用程序提出了新要求。参照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程序,进一步完善推荐、考察机制,在任职条件和资格、选拔任用程序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统一规范工作流程,切实加强业务指导,进一步提高选拔任用工作的可操作性。

    制度三

    为进一步深化贡山县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切实加强贡山县股所级干部的管理和使用,转变工作作风,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提高依法行政和为民服务能力。近日,贡山县印发《贡山县股所级干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分总则、选拔任用、轮岗交流、教育培训、监督管理、附则6章20条,详细规定了全县县直机关、各乡(镇)内设队、科、股、所、室、中心干部以及教育体育、卫生健康等部门下属的中小学校、卫生院负责人的选拔任用、轮岗交流、教育培训、监督管理各项工作,旨在规范全县各部门、各乡(镇)股所级干部管理工作,把全县股所级干部管理工作纳入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轨道,提高股所级干部干事创业能力和水平。

    《办法》强调

    股所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民主集中制,依法依规办事六项原则。股所级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同时具备政治素质好、有胜任股所级干部岗位的组织领导能力、有相关的专业素质或者从业经历、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等四项条件。选拔任用股所级干部,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须为本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并参加工作1年以上、在近1年年度考核中评定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等四项基本条件,同时要经过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前公示、备案审批、任职等七道基本程序,统筹做好优秀年轻干部、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特别是贡山县特有少数民族干部(独龙族、怒族)工作。

    《办法》指出

    实行股所级干部轮岗交流制度,股所级干部的交流轮岗由党委(党组)或领导班子实施,参照乡科级干部交流轮岗程序进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县委组织部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备案。在同一股所级岗位上连续任职5年以上,经历单一或者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按照相关规定需要回避交流的要进行轮岗交流。挂职锻炼未到期的,承担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任务且暂无人接手的,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因健康、涉密等原因不宜交流的可不轮岗交流或暂缓交流。

    《办法》要求

    根据股所级干部岗位职责要求和提高素质的需要,对股所级干部进行分类教育培训。股所级干部的教育培训主要由组织(人社)部门统筹,并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计划规划内容,具体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或领导班子负责,积极为股所级干部教育培训创造机会。股所级干部的教育培训要坚持以理想信念、党性修养、政治理论、政策法规、道德品行教育培训为重点,并注重业务知识、科学人文素养等方面教育培训,全面提高股所级干部素质和能力。主要采取集中轮训、外派培训、单位职工培训以及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办法》强调

    组织(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党委(党组)或领导班子要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履行对股所级干部的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党委(党组)或领导班子对股所级干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掌握其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党委(党组)或领导班子负责同志要近距离接触、观察股所级干部,多同股所级干部交流谈心,多关注其朋友圈、生活圈、社交圈,多注意干部群众的反映,力求全面掌握股所级干部基本情况,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通过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引导股所级干部增强纪律意识,坚守纪律底线,自觉向高标准努力。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股所级干部身上的问题早发现、早教育、早提醒。组织(人社)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对股所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要定期不定期对股所级干部的选拔任用、交流轮岗等工作采取重点抽查、专项督查等方式进行检查监督,对发现的违反规定任用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股所级干部有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人事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廉洁从业纪律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情形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股级干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进一步加强股级干部管理工作,推进股级干部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等中央、省、地市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发区街道、区直各部门、事业单位的中层干部的选拔、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 股级干部的选拔、任用、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四条 股级干部的配备必须严格执行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和职数。

    第二章 管理权限

    第五条 正股级干部党工委组织部任命管理,副股级干部由所在单位自行管理,报党工委组织部备案。

    第六条 股级干部任免,由所在单位考察,经党工委组

    织部研究后行文任免。

    第三章 民主推荐和任命报批

    第七条 参加民主推荐人员除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资格:

    (一)个人身份与拟任职位相符;(行政部门的中层干部应具有国家正式干部身份,事业单位的中层干部应具有国家正式干部或聘干身份)

    (二)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工作经历(进入本单位工作1年以上);

    (三)近两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四)新提拔的股级干部,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需要;

    (六)特殊岗位的,还应符合相应岗位所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提拔担任股级干部:

    (一)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的;

    (二)受党纪处分影响期未满或受政纪处分未解除的;

    (三)其他不符合提拔条件的。

    第九条 召开由全体干部职工(人数不低于单位总人数的80%)参加的民主推荐会议,通过书面推荐和口头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推荐出符合条件的人选。

    第十条 单位全体人员(不低于单位总人数的80%)对推荐人选的德才表现进行评价。测评内容一般包括德、能、勤、绩、廉、学等情况,由参加测评人员按照测评表格和有关规定要求,对报名人选无记名填写评价分数,最后取平均得到民主测评分数。

    第十一条 所在单位党组织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学情况及其政治业务素质与竞争职位的适应程度进行全面考察,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

    第十二条 单位党委(党支部)根据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拟任人选,并报党工委组织部审查备案。

    第十三条 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讨论,确定人选后,向党工委组织部呈报《关于××等×名同志任职的请示》及《干部任命审批表》等材料。 第十四条 各单位正股级干部的任用,由党工委组织部履行手续,下发任职通知。 各单位副股级干部及下属事业单位副股级干部的任用,由干部所在单位履行手续,下发任职通知,并送党工委组织部备案。 第四章 轮岗、交流、回避、免职、辞职

    第十三条 实行轮岗、交流制度。在同一单位同一职位连续任职满5年以上,原则上实行轮岗或交流。在重要岗位上累计任职满10年的必须进行轮岗或交流。特殊部门、行业经组织部批准后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延长或缩短轮岗或交流年限。

    党工委组织部有计划地对股级干部进行跨单位交流调配。

    第十四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党委(党组)或领导班子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五条 实行免职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免去现职:

    (一)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不合格)票超过三分之

    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半年以上的;

    (三)工作失职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影响的;

    (四)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第十六条 实行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干部辞职,依照法律或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党委(党组)或领导班子要结合实际制定考评办法,强化对股级干部的日常管理。股级干部的考核结果存入干部实绩档案,作为奖惩与提拔任用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股级干部政治理论、科技文化、业务知识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股级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专业知识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九条 股级干部选拔任用,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一)要确保干部选拔的公开、公正、公平,不准事先内定人选;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准泄露推荐、考察、党组织讨论等情况;不准参加选拔人员拉选票或从事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活动;

    (二)不准随意增设机构、增配干部;

    (三)不准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个人不能改变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四)讨论干部的任免必须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班子成员到会,必须有超过应到会的领导班子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才能形成决定。有关干部的任免决定,需要复议的,必须经超过应到会半数的领导班子成员同意,才能进行。

    第二十条 党工委组织部对股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股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党工委组织部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语言运用能力也太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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