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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转让的有关法律问题

    时间:2020-07-04 来源:博通范文网 本文已影响 博通范文网手机站

    债权转让的有关法律问题
    一、案例:(问题导入)
        2004年7月,石家庄长安通达容器设备厂和石药集团内蒙古中润制药有限公司签订了三份加工定做合同,合同约定长安通达厂为中润公司加工制作医药用蒸馏塔等罐装设备,期限至2004年底,合同金额678万元。货到付40%,调试后或付50%,剩余价款保质期一年后结清。合同签订后,长安通达设备厂为履行合同需要钢材(板)对河北金业不锈钢有限公司签订的不锈钢的供销合同,由金业公司供给长安通达设备厂400万元的钢板,付款期至2004年底。合同签订后,金业公司如期将钢材交付长安通达厂使用。长安通达厂也如期将蒸馏塔制作完毕并运到指定地点安装调试完毕,中润公司也已投产使用。中润公司也相继付给长安通达厂部分酬金,但大部分款项没有支付,由此导致长安通达厂也不能全部支付金业公司货款。在此期间的2006年4月1日,长安通达厂被金石容器设备有限公司收购,所有的债权债务由金石公司承继,金石公司与长安通达容器厂也同时将此收购通知了中润公司和金业公司。2006年8月10日由于金石公司不能偿还金业公司欠款,经双方协商。金石公司将自己拥有的对中润公司的132万多元债权转让给金业公司以抵销金石欠金业公司的138万元债务。双方订立转让协议后,将此债权转让通知了中润公司。金业公司在通知函中明确在8月底前让中润公司还清欠款。期限届满后,中润公司分文未还,由此金业公司在长安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中润公司向金业公司履行与长安通达设备厂所定三份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
    二、问题。[找文章到大☆秘☆书☆网-/www.damishu.com-一站在手,写作无忧!]
    本案是债权转让的典型案例,在诉讼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第一、债权转让的效力,第二、债权有无瑕疵。上述两个问题待我们将有关债权转让的法律问题探讨完毕后,再加以分析解决。
    三、法律问题的探讨。
    在我国立法中,现行《合同法》第一次用法条的形式明确规定了债权转让。
    相关的法条是:《合同法》第79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由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规定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80条,债权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81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82条,债务人接到债权通知后,债权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上述法条很明确地对债权转让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第79条明确了债权允许转让。第80条规定了债权转让的生效条件及其效力。第80条规定了债务人的抗辩权。下面结合合同法实践,和各位同仁一块探讨债权转让的有关问题以及在司法实践的具体操作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债权转让的定义 。
    债权转让,又叫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存,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的法律事实。其中债权人称为转让人,或叫让与人,第三人称作受让人。
    (二)债权转让的要件。
    根据债权转让的基本理论和合同法关于合同转让的有关规定,债权转让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须存在有效的债权。有效债权的 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以不存在或者无效的债权让与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都将因标的不存在或者标的不能而导致债权转让合同无效,且让与人对受让人因此而产生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
    2、被转让的债权须具有可转让性。由于债权转让本质上是一种交易行为,从鼓励交易、增加社会财富的角度出发,应当允许绝大多数债权能够被转让,只要不违背法律的强行性法规和社会公共道德。一句《合同法》的79条规定,以下三类债权不得转让:
    ⑴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包括:a、基于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产生的债权;
    b、转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例如专向特定人讲授外语的合同债权;
    c、不作为债权,例如竞业禁止约定;
    d、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例如保证债权不得单独让与。但从权利可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存在的,可以转让。例如已经产生的利息债权可以与本金债权相分离而单独让与。
    ⑵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别约定禁止相对方转让债权的内容。该约定同其他条款一样,作为合同的内容,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种债权不具有可转让性。
    ⑶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合同法没有规定何种债权禁止转让,所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是指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关于债权禁止转让的规定,例如担保法61条的最高额抵押的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3、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对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关于债权转让的意思表示应当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因一方当事人欺诈、胁迫等行为致使双方当事人陷入意思表示不自由为债权转让或手然行为时,债权转让合同效力将会受影响。债权转让合同为可撤销合同,撤销权人可行使撤销权。转让合同被撤销后,受让人已经受领的利益,应该向让与人返还。转让合同如果存在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原因时,该转让合同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债权转让为处分行为,这就要求首先,让与人与受让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经其法定代理人允许或追认,也可以订立转让合同。纯获利益的受让则无需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其次,让与人应有让与的权限。对让与的债权没有处分权之人所进行的债券让与,不发生转让的法律效果,受让人即使为善意的,也不能准用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取得该债权,因善意取得法律规定仅适用于物权,而非债权。
    当事人就债权转让达成合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这里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转让合同的内容不得违法,即当事人订立转让合同,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不得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第二,是指转让合同无需采取特别的方式。但法律对债权让与有特别规定的,应依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合同法》第87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或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4、债权转让须通知债务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很明确,债权转让后通知债务人是债权人的义务。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关于通知的形式,《合同法》并未限制,口头形式、书面形式都应当允许,但原则上书面通知更有利于发生纠纷后证据的搜集。
    (三)债权让与的效力。
    债券让与有效成立后,即在让与人、受让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其中债权转让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效力,被称为债权让与的外部效力;
    而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的效力,则被称为债权让与的外部效力。
    1、债权转让的内部效力。
    (1)法律地位的取代。债权让与生效后,在债权全部转让时,该债权即由原债权人(让与人)移转于受让人,让与人脱离原合同关系,受让人取代让与人而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但在债权部分转让时,让与人与受让人共同享有债权。
    (2)从权利随之转移。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随同债权转移而一并移转的从权利包括:担保物权保证物权,定金债权,优先权(例如职工工资的优先受偿权),形成权(如选择权、催告权),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3)让与人应将债权证明文件全部交付受让人,并告知受让人行使合同权利所必须的一切情况,对此合同法虽然未作规定,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该义务构成让与人的从给付义务,其中有关的债权证明文件包括债务人出示的借据、票据、合同书。来往电报书信等。应告知受让人主张债权的必要情况,一般指债务的履行期、履行地、履行方式、债务人的住所、债权的担保方式以及债务人可能会主张的抗辩等。此外债权人占有的债权担保物,也应全部移交受让的占有。
    (4)让与人对其让其的债权应负瑕疵担保责任。由于债券让与给一人后,又就同一债权让与其他人,由此引起的债权让与合同效力和债权归属问题。对此通说认为应按照以下规则处理:全部转让中的受让人优于部分转让中的受让人取得权利;
    已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优先于未通知的债权转让。
    2、债权转让的外部效力是指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的效力。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1)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的效力以债权转让通知为准,该通知不得迟于债务履行期。在债务人收到债权让与通知之前,对让与人(原债权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即债务人仍以让与人为债权人履行义务的,同样可以免除其债务,受让人不得以债权已经转让为由,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而只能要求让与人返还所受领的债务人的履行。但债务人在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即应将受让人作为债权人履行债务,其对让与人的履行不能构成债的清偿,债务不能免除,仍须向受让人履行,而让与人如果仍然受领债务人的清偿,则属非债清偿。债务人可以以不当得利请求返还.。
    (2)表见让与的效力。当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事项通知债务人后,即使让与并未发生或者让与无效,债务人基于对转让事实的信赖而向该第三人所为的履行仍然有效,此即为表见让与。
    (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对受让人的抗辩权包括:
    (1)合同不成立及无效的抗辩权;
    (2)履行期尚未届至的抗辩权;
    (3)合同已经消灭的抗辩权;
    (4)合同原债权人将合同上的权力单独让与第三人,而自己保留债务时,债务人基于让与人不履行相应债务而产生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对于以上抗辩事由,不论是发生在转让前,或转让后,也不论是发生在转让通知前还是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均可主张。
    (4)、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债务人仍然可以依法向受让人抵消。如果对受让也享有债权,也可以直接主张和受让抵消。
    四、司法实践中关于债权转让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公司法律顾问业务中
    作为公司的法律顾问,关于债权的转让或接受债权让与是常遇到的问题。
    (1)关于债权转让业务。应审查该被转让债权的有效性,可让与行,是否需要批准、登记、然后订立转让协议。尤其注意将债权转让事项及时以书面形式(特快专递)通知债务人。
    (2)、在接受债权让与时,除审查上述内容外,还严格审查该笔债权的诉讼时效,以避免接受的债权无法到法院主张权利。
    (3)、做为债务人的法律顾问,当得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应及时对该笔债务进行审查,注意该笔债务是否到期,具体数额,存在不存在抗辩事项,诉讼时效是否超过等。
    2、债权转让诉讼
    随着债权转让越来越多,债权转让诉讼会在我们今后的业务中比较常见了,因此我们应对此问题予以关注,包括如下业务:
    (1) 债权转让协议确认之诉;
    (略)
    (2) 为实现债权的给付之诉。(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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